法学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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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违宪审查制度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
高地位。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虽然中国的危险审查模式还很不完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也会走上自己的违宪审查之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制度改革
一、违宪审查简述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一、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二、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三、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职权范围较小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世界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
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违宪审查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宪政实践中,依据1982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确定下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享有违宪审查权。这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审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监督。这样就建立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
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
上述几方面的法律障碍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考虑可行性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否则再好的方案也毫无意义。其次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另外设计一套违宪审查制度既浪费了资源,又会使新设计的体制缺乏基础。从法律资源来看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我们可以再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和普通法院的行政庭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具体化。法律委员会初审权和预审权,之后给予一定的事权
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对行政庭违宪审查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
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设立专门的单行法——宪法监督法。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违宪案件范围方式、步骤和时限等做出规定。普通法院受理的违宪案件通过在行政诉讼法增加违宪审查程序一章用以规范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普及工作,使人人民透彻了解宪法条文的实质,尤其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宪意识教育。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其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从目前来看,虽然存在主体多元,程序欠缺,制裁措施不当等问题,长远来看,在具备条件和进一步修改宪法的基础上,由专任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走向全球的发展趋势,但要注意循序渐进,适合国情,把握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