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
一切人的言行中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一)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4、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
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三、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
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
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
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
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
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法规审查备案室
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 。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 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 法的冲突和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
(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 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 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 的权威
(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 “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 议会立法的权力。” “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 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 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 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 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 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 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 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
杰弗逊Biblioteka 评析(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 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 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 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 3.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
(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1.含义 ——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2.代表国家:法国 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
《立法法》第91条第1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 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 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 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 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 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 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宪审查的基准,分析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以期为我国的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及意义违宪审查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不符合宪法的部分进行纠正或撤销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原则。
这是违宪审查的首要基准,即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保护人权原则。
违宪审查应着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侵犯人权。
3. 合法性原则。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等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确保其审查活动的合法性。
4. 明确性原则。
宪法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于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判断。
四、违宪审查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违宪审查的基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与宪法保持一致。
2. 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3. 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完善建议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违宪审查的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实施,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构。
明确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职权和程序,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违宪审查的意义和作用。
3. 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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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近年来,有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不断增加。
目前,我国虽然有宪法,但却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有效监管机制,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简单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宪法得到遵守和实施而建立的制度。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可以通过审查法规、政策、行政行为等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这是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监管机制。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政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下面我将举出五个例子,证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珠海市案件2019年9月,珠海市某小区因政府在不经过公开程序的情况下更改小区规划产生纠纷。
珠海市居民经过自行调查发现,政府的规划涉嫌违宪。
然而,由于当地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居民诉求长时间无人接受。
这表明,如没有监管机制,很多违宪行为可能会被“掩盖”或误判。
2.旅游文化案件2018年,某旅游文化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时涉嫌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可是,政府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旅游文化公司继续进行其活动,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无法保障的状态。
如果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就可以及时揭露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司法审判案件2016年,江苏某地法院因贪污受贿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在司法过程中及时发现违宪行为,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医疗卫生案件2015年,某地医院因在手术室内私自发广告而受到罚款。
如果政府有违宪审查制度,就能发现这一违法行为,保证医患交流的正常、良好进行。
5.政策制定案件在某种程度上,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影响公民权益。
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发现违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有违宪审查制度,就可以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保障政府合法权威和公民权利。
总之,针对上述案例和问题,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非常必要。
宪法学课程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之我见「摘要」:法律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宪法监督制度又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核心。
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产生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相继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审查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现,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对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研究,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中国的违宪审查之路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违宪审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
近30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我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常常会引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
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例如: 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平等一案。
令人遗憾的是,该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
同时,法律学界对建立何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那就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等都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州、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消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论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院在违反“警察犯处罚令一的一项判决中,肯定了对法律命令形式七的审查权,但明
确否定了对法律实质上的审查权,由于该判决直接面对的是内务省的命令而非法律, 因此,对司法机关就命令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拥有实质审查权.除少数学说否定之外, 多数学说予以肯定。行政法院的判例办持肯定见解,大审院也予以默认。对法律合宪 性的实质审查权,无论是大审院还是行政法院始终予以否认。
对于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当时的同本学术界曾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如著名宫
泽俊义在大正14年(1925)年发表的论文《法国法院的法律审查权》是肯定违宪审
查权的,但古一木博士和美浓部达吉博士是持反对说的。@
明治宪法是具有神权国体观念和立宪主义相结合的复合色彩的宪法典。从理论上 说,无论强调哪一方面,都可以导出肯定和否定违宪审查制的两种学说。如基于神权 国体观念,穗积八束教授认为“天争之裁可”既是法律不违宪的绝对证明,从而否定
constitutional review,the
basic
standard
for constitutionaI review,the
method
to
examination,and
the legal force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and
SO
forth.
In the last chapter,the author
在上述两章中着重介绍了同本违宪审查的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注重从日本各级法院在违宪审查中所做出的典型判例出发来分析日本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过程中司法消极主义的成因通过对回避宪法判断进行合宪限定解释以及做出违宪判决等具体的违宪审查方法的介绍详细的说明了日本法院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如何基于宪法的规定在尊重国会和内阁的宪法职权基础上来实施违宪审查的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论文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 自然 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监督宪法实施、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并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政制度基础的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违宪审查制便是其中之一。
笔者对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作一考察?仅以求教。
一、违宪审查制的起源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起源?学者各有说法?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成文宪法中并未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笔者 参考 了一些资料?以为关于此问题?应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思想理论观点和 历史 经验中寻找答案。
在美国建国前各殖民地制定的一些 法律 中贯穿着两个基本的法律观念?保护殖民地社会的每个人从事他个人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得危害社会利益?其间反映出的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和具有基督教宗教色彩的原始的平等、自由思想。
美国独立运动正是以这种自然权利观和其他民主思想作为反对英国殖民主义斗争的武器。
独立战争前夕?1761年北美殖民地最高法院颁布协查令状?允许英国海关人员以搜查走私物品为由?任意闯人北美民宅?引起殖民地人民强烈反抗。
马萨储塞州律师詹姆斯·奥蒂斯为此发表的以自然法为论据的著名演说?广为传播?成为反对英国议会立法压榨殖民地的有力武器。
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明确地说:“国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违反自然平等的原则也是非法的……法院必须通过裁决?宜布废除这样的法律。
”这些言论可谓是美国独立运动领袖和先驱继承并 发展 欧洲启蒙思想家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所得出的与英国所谓“议会至上”完全不同的结论。
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
□张朝霞王锡明国外违宪审查制度浅谈国外议会评介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1]。
违宪审查的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2]。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3]。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国情既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规定了各自监督机关的职责范围,也规定了违宪的审查方式。
一、西方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方式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4]。
(一)事先审查制。
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5]。
这是为了防止法律违宪事件的发生,在法律未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规等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
如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通常采用事先审查,“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为了同样的目的,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中任何一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
”[6]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诉,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7],如法国。
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违宪审查制度韩宇(沈阳师范大学沈阳 110034)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宗教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但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规章、文件和行政、执法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
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一)违宪审查于违宪审查的特点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目的在于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的特点是:(1)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实施;(2)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3)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鉴于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如德国)将政党及其活动也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4)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是否合宪,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5)违宪审查的程序是由宪法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和模式现代国家通过三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
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动进行。
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三是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前苏联等国家。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部门制定的条例、规章与现行的宪法相悖,需要通过完善审查制度予以撤销或完善;一些部门及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比较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优势;设立专门的司宪机构,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按内部制约的方式,形成有活力的违宪审查运行机制。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宪法、宪法监督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违宪审查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的定义是“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此对其是否违宪进行裁决的制度”。
概括我过学术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观点大致有三:第一,“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国家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关,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制度”[1]。
第二,“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做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2]。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惯例,由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3]。
综上述观点的合理内核并结合国内外违宪审查的实际运行情况,可以把违宪审查界定为: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特定主体的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并对违宪行为和事项予以裁决的法律制度。
由此,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它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
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是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对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的。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宪法尊严的重要制度。
作为一种法律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发展背景、作用以及案例,以展示此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对政府行为、法律或决策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反宪法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宪法的权威,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宪法原则,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背景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中。
1791年,美国通过了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这一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对宪法违宪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
此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采用和普及,成为各个国家宪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1. 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制度保证了宪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使得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制裁,确保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2.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政府行为和法律可以被审查是否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和尊重。
3. 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预防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这不仅对国家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
四、违宪审查制度的案例分析1. 美国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审查: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分离但平等的教育违反了美国宪法。
这一审查结果最终推动了美国的民权运动,对推动美国社会的平等和多元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德国宪法法院对戈特利布(Götz Guba)案的审查:1998年,德国宪法法院认为戈特利布案中对同性伴侣平等受权的限制违宪。
这一审查结果推动了德国同性伴侣权益的保护和推进,对德国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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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违宪审查制度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
高地位。
宪法能否在国家生活中被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治状况和法律运行环节的完善与否。
违宪审查随着宪法的产生与实施而出现,对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虽然中国的危险审查模式还很不完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也会走上自己的违宪审查之路。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制度改革
一、违宪审查简述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一、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二、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三、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职权范围较小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世界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
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不同的国家里,违宪审查的部门不同,但是共同的是违宪审查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性:专门审理政府或立法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独立于普通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并且都关注过程合法性。
从违宪审查的手段上说,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
我国违宪审查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
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宪政实践中,依据1982年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确定下来的。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享有违宪审查权。
这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审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
同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监督。
这样就建立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
宪法缺少可适用性,违宪审查失去了根基
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
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
上述几方面的法律障碍表明,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的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任重而道远。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考虑可行性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否则再好的方案也毫无意义。
其次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另外设计一套违宪审查制度既浪费了资源,又会使新设计的体制缺乏基础。
从法律资源来看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的违宪审查制度。
同时我们可以再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和普通法院的行政庭相结合的复合审查模式。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建设,促使违宪审查运行具体化。
法律委员会初审权和预审权,之后给予一定的事权
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对行政庭违宪审查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
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设立专门的单行法——宪法监督法。
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违宪案件范围方式、步骤和时限等做出规定。
普通法院受理的违宪案件通过在行政诉讼法增加违宪审查程序一章用以规范
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坚实的思想基础。
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普及工作,使人人民透彻了解宪法条文的实质,尤其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宪意识教育。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建立起来的,是一个相对完善并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着其自身产生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从目前来看,虽然存在主体多元,程序欠缺,制裁措施不当等问题,长远来看,在具备条件和进一步修改宪法的基础上,由专任的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走向全球的发展趋势,但要注意循序渐进,适合国情,把握民意。
参考文献
俞子清,《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李步云,《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刻不容缓》载《法制日报》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