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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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 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四)近因原则
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 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 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四、保险单的法律作用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
的书面凭证。 (一)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的书面凭证; (二)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
依据; (三)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五、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三种)
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如海啸、地震、飓 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 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指由于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 味、钩损、玷污等外来风险,以及由于战争、暴 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 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三、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二)最大诚信原则
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 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三)补偿责任原则
•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
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 方自己承担。
•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 (3)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4)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5)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4.预约保险单。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 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 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 间的约定。
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 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 别订立数项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 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 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 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抵达 最后卸载地后满60日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在货 物卸离飞机后满30日为止)。如果在上述60日内 (航空运输是在30天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目的 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
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 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 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 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合同类型。
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 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6.保险凭证。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 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则不予以登载。 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 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五)保险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
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 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 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 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 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 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参看下页)
险单。 3.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
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 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可能起运的货物价值预交 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 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 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二)承保的损失(两类)
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
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 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
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 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 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 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三)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两者的区别见下页)
• 代位(求偿权) ,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
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进行索赔 的权利。
•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
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 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 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 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 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时,同时 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 (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 (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
得代位。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四)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
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 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 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四、保险单的法律作用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
的书面凭证。 (一)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的书面凭证; (二)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
依据; (三)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五、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三种)
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如海啸、地震、飓 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 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指由于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 味、钩损、玷污等外来风险,以及由于战争、暴 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 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三、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二)最大诚信原则
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 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三)补偿责任原则
•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
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 方自己承担。
•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
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 (3)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4)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 (5)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4.预约保险单。在保单中未规定保险总金额。承 保货物一经启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后,保单 自动生效。合同终止取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 间的约定。
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 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 别订立数项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 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 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 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抵达 最后卸载地后满60日为止(在航空运输中,是在货 物卸离飞机后满30日为止)。如果在上述60日内 (航空运输是在30天内)货物被运至保单所载目的 地以外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
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 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 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货 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合同类型。
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投保人 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6.保险凭证。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 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则不予以登载。 在当事人采用流动保单或预约保单投保时,被保 险人得不到正式保单,只能得到保险凭证。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五)保险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
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 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 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 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 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 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参看下页)
险单。 3.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
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 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被保险人按承保期间内可能起运的货物价值预交 保险存款,在每批需要承保的货物装运后通知保 险人,保险单自动生效,每批货值从货物的总价 值中扣除,直至保险总额用完,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二)承保的损失(两类)
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
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 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
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 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 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 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三)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两者的区别见下页)
• 代位(求偿权) ,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
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进行索赔 的权利。
•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
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 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 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 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 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时,同时 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 (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 (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
得代位。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四)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