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关注点——医保办事须知-以惠州市为例(2016年起实施)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日期: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医保办事指南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 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 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 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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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城镇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医保类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和医院)
三级医院
年限额
职工医保
在职、退休95%
50万
居民医保A
档 (80元/
95%
75%
65%
30万
人.年)
居民医保B
档 (170元/
95%
85%
75%
40万
人.年)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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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年)
70元
60%
转诊:60% 次限额: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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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住院
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 医疗费用(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 或分娩,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 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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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参保人因病(含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人)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明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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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比例
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项目
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含一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连续 缴费 不满 一年
市外住院终止 妊娠或分娩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6〕9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6〕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等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要求和部署,加强对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探索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2019年第2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门诊医保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并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惠阳社保局、各镇社保所或所选定点医院办理门诊选点登记。
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惠州市参保人(职工和居民)因病(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出示本人参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经主诊医生核对无误后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参保人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到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并预交自付部分押金→出院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收费处领取《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结清个人支付金额并签名认可即完成出院结算手续,不须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医保生育须知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孕妇保健手册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参保所在社保局医疗股、各镇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材料齐全的,将当场受理,打印《受理回执》。
备案后,到本人的的门诊定点医院产检,符合规定的费用按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年限额800元。
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惠阳区参保职工到惠阳区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股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惠阳区参保居民到参保所在地镇社保所办理生育登记备案。
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
在市外医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后一年内备齐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府办[2016]26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惠府办〔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业经十一届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近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提出以下要点: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一)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统筹推进县级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药品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
及时总结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提炼创新性、突破性的经验做法,按照国家、省的医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
(市卫生和计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根据国家、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惠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惠府办函〔2016〕9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全面启动改革。
惠州市医疗保险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常见问题解答1、问:医保门诊如何选点?答:用人单位或本人到惠阳社保局、各镇社保所或所选定点医院办理门诊选点登记。
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 1 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 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2、医保门诊报销额度和比例是多少?答: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职工医保年限额800元,次限额120元,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 ;居民医保A档年限额300元,次限额30元,报销比例为30% ;居民医保B 档年限额600元,次限额60元,报销比例为60%。
3、问:在本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提供什么材料?答:惠州市参保人(职工和居民)因病(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出示本人参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经主诊医生核对无误后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参保人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到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并预交自付部分押金 -出院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收费处领取《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结清个人支付金额并签名认可即完成出院结算手续,不须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4、问: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报销额度和比例是多少?答: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以上的报销95%,缴费不满 6 个月报销50%,年限额30 万。
居民医保 A 档一级医院报销95%,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0%,年限额20 万;居民医保 B 档一级医院报销95%,二级医院报销85%,三级医院报销75%,年限额30 万;5、问:如何办理生育备案?答: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孕妇保健手册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A4 纸复印件,惠阳区参保职工到惠阳区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股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惠阳区参保居民到参保所在地镇社保所办理生育登记备案。
个人医保办理步骤
个人医保办理步骤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大家都知道,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
它主要是对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做了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申办参保(增员)须知④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体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则在每年年底,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此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体参保缴费时间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12月20日。
因此,参加2022年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本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期间,合理安排时间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个人缴纳社保怎么办理一: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2、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09年6月15日十届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和本市户籍全体居民;(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五)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县、区为统筹单位。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惠州市社会基本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相关名词]本细则称所: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困难企业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及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9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村民委员会原则上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惠府令第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包括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等。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参保单位。
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在每年的7月30日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上一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员总数和补助标准,统一拨入市、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低保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参保人员花名册,在每年的7月30日前将上一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划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市、县(区)财政应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预先划入周转资金,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五条社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的当日将应征收台帐传递给市地税部门。
第六条市、县(区)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帐信息,按时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将实际征收的基金在每月的26日划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同级财政和社保部门。
第七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中途转换险种的,享受转换后险种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市城镇职工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居民生育保险统称“居民医保”两大类。
都是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其中居民医保分A档:每人每年30元;B档:每人每年150元。
二、医保待遇(门诊)(一)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以下。
(二)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以下。
(三)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40元以下。
(四)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本市行政区域外无法确定等级的医院,按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五)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费用),按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惠民〔2017〕259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民〔2017〕2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8日惠州市民政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救助保险服务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等文件精神,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衔接,发挥制度合力,结合《惠州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二次补偿工作方案》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加强政策衔接,发挥制度合力。
率先在全省乃至全国探索实施二次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水平,实现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即时结算即时救助。
切实提升我市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继续保持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全省领先。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机制,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试行二次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是统筹衔接,实现“一站式”结算融合。
加快推进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衔接融合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结算同步。
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医疗保险办事须知(2016年第1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申办异地就医登记须知一、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长期异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申办异地就医须提供的资料(一)长期异地居住的提供:1、退休后,随直系亲属或配偶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原件或居(暂)住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2、退休后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和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证明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地银行账户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二)长期异地工作的提供: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2、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1、个人办理者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七大银行帐户复印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2)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2]3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惠府办〔20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10〕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4年)>的通知》(惠市委办〔2012〕12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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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办事须知(2016年第2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应参加B档医保。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也可登陆http://192.168.253.117:9038/web/ggfw/app/index.html#/ggfw/home或直接网页搜索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陆网址变更年度门诊选点。
第一步,搜索进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选择网上服务,社保网申服务选择个人业务进行注册,填写证件号码——姓名——社保卡发卡日期——设置账户信息——填写手机号码——输入短信验证码——邮箱——设置密码——密码确认——点击提交——注册账号成功。
第二步,搜索进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选择网上服务,社保网申服务选择个人业务进行登陆,输入已注册账号、密码——点击登陆——选择门诊选点——在线经办——点击已阅读——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本年度定点门诊——保存——办理成功。
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因意外伤害住院须知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外,其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需凭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批1、《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也适用于意外伤害)》(就医医院盖章确认);2、身份证复印件;3、参保职工需提供单位证明,参保居民需提供居(村)委会证明;4、特殊原因住院的需提供法院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判令、处理、认定结果等;5、社保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调查、审批通过后,参保人可凭由医保部门签字、盖章的《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也适用于意外伤害)》,到所在医院按普通住院的参保患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的患者一致。
在获得批复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申办异地就医登记须知一、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长期异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申办异地就医须提供的资料(一)长期异地居住的提供:1、退休后,随直系亲属或配偶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原件或居(暂)住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2、退休后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和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证明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地银行账户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二)长期异地工作的提供: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2、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1、个人办理者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七大银行帐户复印件。
(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2、单位办理5人以上需提供电子版。
二、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因病住院后,报销手续如下: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个月内可凭①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②《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④住院费用清单;⑤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等资料到本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超出6个月的申请时限,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就医、转院须知一、请将参保患者合法有效材料按如下顺序附后提交: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3、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4、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患者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不同类别的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1、已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须提供《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原件,需多次住院的提供复印件。
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须提供《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登记表》(复印件);2、转省外住院的参保患者须提供往返异地医院的有效依据(车船票、机票或住宿票等,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除外);3、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急诊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案首页;4、申办生育待遇的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生育出院一年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5、参保患者因病行动不便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须提供户口薄或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校对原件;6、参保患者由单位(村委)人事干部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以及所在单位(村委)加盖公章的证明;7、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三、本市具转院申请权限的医院有:1、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中信惠州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
2、各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博罗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阳区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龙门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东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阳三和医院,惠亚医院。
四、市外定点医院有: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南方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华侨医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珠江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含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西院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含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鹤洞分院)。
上述医院中,除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未与我市联网结算外,其他均已与我市联网结算。
在已联网医院住院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转院人员还须提供转院申请审批表,异地就医人员须提供异地就医登记表,未提供的按自行转院结算),按规定缴交住院押金,出院时凭身份证到出院处结帐,只须现金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上签名确认即可,无须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在已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请在医院进行社保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参保人年度内产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起付标准)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再支付95%。
未经批准转院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以及办理异地就医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纳入大病二次补偿的支付范围。
医保生育报销须知1、生育备案登记: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须有本次怀孕的登记)、孕妇产检手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参保职工)或社保所(参保居民)。
2、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
3、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超出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
申领职工生育津贴须知一、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
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不予累计计算为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
2. 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3.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一) 计发基数: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以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1、产假①2016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日)生育的假期计算天数,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满4个月流产的,42天;分娩假期,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大于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孩的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明的增加35天。
②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2016】57号, 2016年5月1日起(含5月1日)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