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55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呼政发〔2013〕55号)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市区及旗县辖镇拥有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不受有无合法稳定职业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二)因升学从本市迁出户口的中专以上学生,毕业后从学校迁回本市的,可以申请登记在父母户口或者原注销户口上。在外地入学的中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三)在本市市四区及市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在旗县注册资金6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全部到位

的,且连续两年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能证书的职工,连续在本市参加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实业、连续两年纳税10万元以上,在其兴办实业中从事生产、经营、

管理的大陆亲属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四)在本市经商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连续两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五)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七)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单位有特殊需要的员工,可以申请登记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

(八)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本市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九)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以及在本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者年纳税在1000万元

以上企业招聘并已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可以申请登记本单位集体户。

第五条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子女在本市有户籍登记的,其父母可以投靠子女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不受父母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但父亲年龄不得低于60周岁,母亲年龄不低于55周岁;

(二)夫妻一方在本市有户籍登记,另一方可以投靠落户。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亲落户,不受年龄、有无稳定职业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因结婚从本市迁出户口后丧偶或者离异的,本人及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返回原籍投靠父母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第六条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凭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为其登记常住户口。16周岁以下儿童、60岁以上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有本市居民愿意赡养或抚养的,经公证可随其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第七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等移民工程,按照总体移民工作安排和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第八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统一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农业人口以及占有少量土地的农业人口,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以在现居住地统一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各旗县居住在城镇和开发区园区范围内具有本地户籍的农业人口,在旗县政府的规划下可以统一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九条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批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复原干部、离退休干部安置;

(五)经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录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七)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批准调入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登记。无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本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临时挂靠亲友落户。

第十条金融、电力、铁路、邮电等直管系统单位内部职工,经市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调入本市工作,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临时挂靠亲友落户。

第十一条在本市市区或者旗县范围内的居民,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可以到本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登记。本市内跨旗县区迁移户口的,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和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规划证的自建房屋以及租赁房屋。“租赁房屋”是指在公安机关登记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