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术管理,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和部分校领导组成。
原则上各院(系、部、所)可参加1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部)可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2)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建设规划;(3)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4)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5)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6)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做出评价、认定及进行材料审核;(7)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8)评审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9)评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项目;(10)评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持续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科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医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
它体现医院学术至上、高级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高级等学术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保障我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二、学术委员会构成1、学术委员会产生学术委员会由医院高级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学科,人数定为全院教师数的10%-15%。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师民主投票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2、学术委员会任期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3、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人。
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
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4 、兼有行政职务副院长及以上的成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职责1、审议医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重大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医院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医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定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
2、审议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学术委员会对医院每年申报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审议医院重大的科研、教学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对本院重大的科学研究、教学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医院科学研究及教学规划。
4、评定医院科研、教学成果对医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评选医院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并负责科研、教学事故的相关处理事宜。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医院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第三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第五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单位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
主任、副主任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中担任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15人组成。
院长是本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其他委员人选由医院党政联席会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我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5%o院学术委员会应当聘请相关学科至少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七条XXX市人民医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耿责权限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医院人才梯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审议医院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医师/技师/护师的方案;审议医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评审确定本院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各专业技术耿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医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宗旨为进一步强化学校的学术研究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尊重学术平等,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以民主集中的方式开展工作,非行政部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其中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师发展部的校领导兼任,另一名由校长办公会遴选的正高级或特级教师担任,秘书长由教师发展部主任兼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若干名,由不同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教师组成,尽量涵盖大多数学科。
其中,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名师为特聘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师德高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教育理念先进,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影响;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热情和引领教科研工作能力;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保证教学与科学研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最高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机构。
学院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工作,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积极推动学院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满后,采取各分院(部门)按任职条件推荐候选人(可以连任),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聘任。
委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由主任委员作部分调整。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予回避,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时,同意票达到投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政治思想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学术献身精神。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组织和协调能力。
为人正直,办事公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
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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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的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办法: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如遇工作情况变动,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学术委员会讨论,调整委员人选,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审议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的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指导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秘书处理应急事务。
教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为规范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推进我院的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教学科研学术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系部、专业设置相匹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可聘请校外企业的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资深教师担任,委员由本院热心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名单报院领导班子会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教学质量监督与指导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经系、部推荐,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把握国内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趋向,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动态,积极参与本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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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于2015年1月2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物医学工程一流学科建设,规范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东南大学章程》、《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内不同专业、方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9-13的单数,根据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或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不占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可就教育教学、学科设置、学术发展、学风建
设与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依据学院授权及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1-2名,负责协调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三章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院根据各专业方向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专业方向拥有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各专业方向首先采用公开报名、全体教授投票、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委员名单。
正式当选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任命和聘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如有举报或异议,学院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
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院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有关管理制度、信息的报告、解释或说明;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学术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学术议题;
(四)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召集、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提名副主任人选和推荐列席会议人员;
(五)履行一般委员所履行的义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严重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
(五)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如届期未满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学院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二)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三)评定院内各种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科研项目;
(五)制订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六)制订学院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七)裁决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八)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评定。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事务:
(一)学院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三)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学院重大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五)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学院做出与学术相关的教学科研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院学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有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章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
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5个工作日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秘书处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
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院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
评判结果交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产生。
第二十二条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管,保存期10年。
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学院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院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院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