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成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情况表

合集下载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
子项名 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 值
1-1-1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 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文物
1-1-2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 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 8分,市县级5分
保护单 位
产 数量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
遗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等级 1-3-2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数量
世界级5分,国家级3 分,省级1分 5项起评分5分,每增 加2项加1分
5分 10分
2-1历史 文化街 区的规 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 区的数量 2-1-2全部历史文化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 地总面积 2-1-3最大单片历史 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 围占地面积
2处起评分7分,每增 加1处2分
5公顷起评分10分, 每增加2公顷1分
5公顷起评分7分,每 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0分 15分
(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总分
100分)
2-2-1历史文化街区
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 50%起评分7分,每增
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 加2%增加1分
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2-2-2 50米以上历史4条起评分5分,每增
街巷的数量
加1条1分
15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
2-2历史 有走向、宽度和历史保存完好5分,用原
文化街 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区的完 整性
2-2-4 街区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史建10处起评分5分,每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填表说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由大类、中类、小类指标组成,是对历史文化村镇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的综合评价,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其填报的资料、数据、图片作为评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评定分值的必要依据。

为做好《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表》的填报工作,现将有关指标释义说明如下:《指标体系》包括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大类指标。

一、价值特色方面价值特色是名镇(村)评价的基础和核心,由个中类、个小类指标组成,分别涉及名镇(村)的历史影响、古迹建筑、街巷景观、空间格局、文化民俗以及生活延续等方面。

(一)历史久远度历史久远度反映名镇(村)历史形成发展的久远程度,具体评价由现存传统建筑、文物古迹最早修建年代来确定。

、现存传统建筑、文物古迹最早修建年代()是指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1,且目前尚存历史传统建筑、文物古迹遗址的最早修建年代(历史上经过部分或完全修复的,以尚能观察到和鉴别的建筑遗迹最早年代为准)。

本项指标反映名镇(村)的历史久远度。

()资料填报:注明古迹建筑具体名称、最早修建年代(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史志资料或文物行政部门的鉴定意见)。

提供1 评价范围: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涉及的历史传统建筑、文物古迹均应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

以下同。

该古迹建筑的文字简介2、现状照片3。

(二)文物价值(稀缺性)本项指标反映名镇(村)拥有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稀缺程度,具体评价由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来确定。

、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是指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

()资料填报:注明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及其他所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等级、数量、公布时间等必要信息。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02•【字号】琼府[1994]100号•【施行日期】199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琼府[1994]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2处)已经确定,现予公布。

各地、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和《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41号)的规定,组织文化、城建、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划定本地区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包括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和说明,并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制定制度,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1、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2处)2、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图案)(略)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海南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42处)(一)革命旧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11处)编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11中共琼崖地委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1926年海口市新华区22陵水县苏维埃政府旧址1927年陵水县(琼山会馆)陵城镇33陵水县苏维埃农民协会旧址1926年陵水县(顺德会馆)陵城镇44云龙改编旧址1938年琼山市云龙镇55中共琼崖特委琼崖纵队总部旧址1945年儋州市南丰镇66冯白驹故居现代琼山市云龙镇77杨善集故居现代琼海市福田镇88王文明故居现代琼海市阳江镇99冯平故居现代文昌县东路镇1010宋氏祖居清末文昌县昌洒镇1111张云逸故居现代文昌县头苑镇(二)古建筑(15处)121美榔双石塔(姊妹塔)宋末元初澄迈县美亭乡132儒符石塔南宋--元琼山市石山镇143丘浚故居明琼山市府城镇154龙梅太史坊明定安县雷鸣镇165聚奎塔明琼海市塔洋镇176文昌学宫(文庙)清文昌县文城镇187临高学宫(文庙)清临高县临城镇198崖城学宫(文庙)清三亚市崖城镇209五公祠宋--清海口市振东区2110府城鼓楼明--清琼山市府城镇2211琼台书院奎星楼清琼山市府城镇2312东坡书院清儋州市中和镇2413儋州古城明--清儋州市中和镇2514王氏宗祠清定安县雷鸣镇2615胡氏宗祠清定安县雷鸣镇(三)摩崖题记、碑刻(2处)271东山岭摩崖石刻群宋一近代万宁县万城镇282宋徽宗“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宋海口市五公祠(四)古遗址(5处)291落笔洞遗址旧石器晚期--三亚市(“三亚人”遗址)新石器早期荔枝沟镇302大港村遗址新石器时代陵水县三才镇313石贡遗址新石器时代陵水县新村镇324付龙园遗址新石器时代东方县四更镇335西沙甘泉岛唐宋遗址唐--宋西沙群岛甘泉岛(五)古墓葬(5处)341伊斯兰教徒古墓群唐一宋三亚市藤桥镇352军屯坡珊瑚石椁古墓群唐陵水县英州镇363丘浚墓始建于明代海口市1986年重修秀英区374海瑞墓始建于明代海口市1983年重修秀英区385唐胄墓始建于明代琼山市后重修云龙镇(六)近现代重要建筑和遗迹(4处)391秀英炮台清海口市秀英区402日军侵琼田独死难矿工遗址现代三亚市田独镇413日军侵琼八所死难劳工遗址现代东方县八所镇424陵城日军营房现代陵水县陵城镇。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3.图片要求:附图均采用JPEG格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数量名称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建成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建成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建成区历史建筑的数量及总建筑面积建成区历史建筑名录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状况简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数量名称世界级国家级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公顷历史文化街区名称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面积公顷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公顷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不得拆除建筑总用地面积公顷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及总建筑面积历史文化街区50上历史街巷的数量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环境要素的数量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户数及人口保护规划的制定规划批准部门规划批准时间保护规划的实施保护规划实施状况简介有无违反保护规划造成新的破坏可附照片
附件3: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城市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填表人及电话:填表时间(盖章):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数量
名称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
建成区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
近三年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的数额(万元)
社会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情况简介。

海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doc

海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doc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
1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海南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9
新隆烽堠
南宋-清
儋州东成镇
东北烽堠:东北烽堠遗址边缘向东延伸15米,向西延伸12米;向南延伸8米,向北面延伸6米的范围,面积2184平方米。
西南烽堠:西南烽堠遗址边缘向东南面延伸7米;向东北、西南及西北三面延伸5米的范围,面积1758平方米。
东北烽堠:东北烽堠遗址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的范围,面积2291平方米。
二、附属文物
1.魁星塔:以塔基中心为中心点的边长5米的正方形区域,面积25平米。
2.宁济庙:东至山门台阶,西至中堂山墙,南至南面围墙,北至正殿后墙,面积753平米。
3.关岳庙:东至关岳庙前殿东围墙,西至原中和一小西围墙,南至关岳巷,北至朝阳街,面积1359平米。
4.西门古道:东至朝阳街四巷,西至镇海门、南北至现路沿为保护范围,总长190米,面积712平米。
6.分司井:其临近城墙保护范围,与城墙统一保护,不另划。
7.州署遗址:东至中和镇老周转房东侧,西至镇政府西围墙,南至镇政府大门南侧,北至城墙建控地带,总面积11430平米。
4
信冲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昌江七叉镇
以保护主体往东西北面各扩大200米,南面到南阳河。面积181.68亩。
以保护范围往东西北面各扩大100米,南面到南阳河。面积217.07亩。
以保护范围为界,东面向外延伸33米,南面向外延伸13米,西面向外延伸36米,北面向外延伸8米。
灵照墓
以本体边缘为界,东面向外延伸37米,南面向外延伸15.7米,西面向外延伸6米,北面向外延伸8米。
以保护范围为界,东面向外延伸6米,南面向外延伸11米,西面向外延伸58米,北面向外延伸36米。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7处)
美榔双塔、陈道叙周氏墓、灵照墓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填表说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由2大类、13中类、24小类指标组成,是对历史文化村镇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的综合评价,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其填报的资料、数据、图片作为评价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评定分值的必要依据。

为做好《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表》的填报工作,现将有关指标释义说明如下:《指标体系》包括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2大类指标。

一、价值特色方面价值特色是名镇(村)评价的基础和核心,由10个中类、17个小类指标组成,分别涉及名镇(村)的历史影响、古迹建筑、街巷景观、空间格局、文化民俗以及生活延续等方面。

(一)历史久远度历史久远度反映名镇(村)历史形成发展的久远程度,具体评价由现存传统建筑、文物古迹最早修建年代来确定。

1、现存传统建筑、文物古迹最早修建年代(1)是指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1,且目前尚存历史传统建筑、文物古迹遗址的最早修建年代(历史上经过部分或完全修复的,以尚能观察到和鉴别的建筑遗迹最早年代为准)。

本项指标反映名镇(村)的历史久远度。

(2)资料填报:注明古迹建筑具体名称、最早修建年代(附有效1 评价范围: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涉及的历史传统建筑、文物古迹均应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

以下同。

证明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史志资料或文物行政部门的鉴定意见)。

提供该古迹建筑的文字简介2、现状照片3。

(二)文物价值(稀缺性)本项指标反映名镇(村)拥有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稀缺程度,具体评价由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来确定。

2、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1)是指位于现状镇区(村落)建成区范围之内,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

(2)资料填报:注明拥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最高级别,及其他所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等级、数量、公布时间等必要信息。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子项名称指标分解及释义分值标准最高分值自评分1-1文物保护单位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1-1-3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好3分,本体年久失修1分。

5分1-2其他物质遗产1-2-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10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5处加1分。

10分1-2-2世界文化遗产有10分 10分1-3非物质文化遗产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世界级5分,国家级3分,省级1分。

5分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5项起评分5分,每增加2项加1分。

10分(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子项名称指标分解及释义分值标准最高分值自评分2-1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2处起评分7分,每增加1处2分。

15分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2-2-1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50%起评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4条起评分5分,每增加1条1分。

10分2-2-3 历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10处起评分5分,每增加3处1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府[2012]107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12]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2 年8 月31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职能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中的相互配合,确保依法履行职责,联合查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划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未报建或报建未批准的建筑;(三)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筑应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建设。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审计、法制、城管、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电力、卫生、环保、消防、安监、公安、监察、工商、食品与药品、宣传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查处中应按本规定加强协调,配合监控全市建设行为,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均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

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7)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8)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9)6.项目概况 (11)7.经费 (11)8.附件 (13)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5)1立项范围 (15)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5)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5)3.1编号 (15)3.2立项报告名称 (1)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7)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7)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7)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8)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9)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20)4.6项目概况 (21)4.7经费 (23)5备注 (2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范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范本模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范本模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9•【字号】武政〔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武政〔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8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9日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平和打包厂旧址(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10—12号)保护范围:平和打包厂旧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

四至:以旧址外墙为界,东南面向外延伸2米,西南面向外延伸至青岛路北侧规划道路红线,西北面向外延伸至鄱阳街东侧规划道路红线,东北面向外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四至为界,东南面向外延伸6米至洞庭街规划道路中线,西南面向外延伸6米至青岛路规划道路中线,西北面向外延伸6米至鄱阳街规划道路中线,东北面向外延伸110米至天津路规划道路中线。

2.东方汇理银行汉口分行旧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71号)保护范围:东方汇理银行汉口分行旧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

四至:以旧址外墙为界,东南面向外延伸10米至沿江大道西侧规划道路红线,西南面向外延伸3米至车站路北侧规划道路红线,西北、东北面各向外延伸12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至为界,东南面向外延伸20米至沿江大道规划道路中线,西南面向外延伸7.5米至车站路规划道路中线,西北面向外延伸20米,东北面与保护范围边界重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标准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架构、采集与更新、表达与建库、质量检查、成果管理、共享与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的采集、处理、建库、管理、更新、质量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智慧城市等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798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CJJ/T8城市测量规范CJJ/T91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10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44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DB4401/T31数字地图测绘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来源:GB/T50357-2018,2.0.1]3.2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

[来源:GB/T50357-2018,2.0.2]3.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 and villages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

3.4传统村落traditional villages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海口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表(123处)

海口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简表(123处)

清代
龙华区新坡镇梁沙村
清代
美兰区灵山镇迈德村
清代 清代 清代
琼山区甲子镇青云村 秀英区东山镇大坡村 龙华区龙泉镇翰香村
清代 清代 清代
秀英区西秀镇好俗村 龙华区龙桥镇挺丰村委会王廷村 秀英区西秀镇好俗村
明代 清代
龙华区新坡镇仁里村委会卜宅村 龙华区新坡镇仁里村委会卜宅村
4
49 表厥宅里门坊 50 贞寿坊 51 登龙坊 52 进士邦伯坊 53 林宜华故居 54 曾对颜故居 55 郑存礼故居 56 明经第 57 李氏民宅 58 续龙石桥 59 山严塘陂、亭塘陂水利工程 60 三合井 61 钟芳井 62 龙岐村伏波庙 63 西湖娘娘庙 64 关康庙 65 挺秀坊 66 龙尾桥 67 白沙门中村天后宫 68 竹根井 69 冼太夫人庙 70 三清观大型石雕像
石刻
清代 清代 清代 明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清代 唐—清 明代 明代 宋—清 明—清 清代 明代 清代 元—清 明代 清代 宋—明
5
琼山区龙塘镇龙富村委会玉成村, 琼山区甲子镇民昌村委会木兑村 秀英区长流镇博抚村 秀英区东山镇高田村 美兰区灵山镇东头村蓝美村 美兰区桂林洋迈德村 琼山区府城镇达士巷 20 号 美兰区桂林洋迈德村 秀英区石山镇儒豪村 龙华区新坡镇光荣村委会月塘村 龙华区龙泉、龙桥及琼山区龙塘三镇 琼山区府城镇马鞍街 琼山区府城镇达士巷 10 号 美兰区蓝天街道龙岐村 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 美兰区海甸新安村 秀英区长流起步区新市政府第二办公区南侧 美兰区演丰镇边海行政村林市村 美兰区海甸街道办事处白沙门社区白沙门中村 琼山区府城镇攀丹村 龙华区新坡镇新坡街镇政府南侧新和街 12-1 号 琼山区府城镇红城湖路北街村三清观北街 2-1 号
故居:清嘉庆二十年 (1815 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海府办〔2015〕35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建管〔2014〕54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划界确权,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水库129座,总库容3.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9座,小(Ⅰ)型水库29座,小(Ⅱ)型水库91座。

主要河流31条。

江堤、海堤工程27条,长150.2公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权项34项。

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工作力量,承接下放行政权项,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

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权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建立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权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权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

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执行下放的行政权项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下放行政权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序号行政权项名称行政权项类型法定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备注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界定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3村镇集体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村镇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4集体农业用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政府依法委托5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用地的审批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6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区国土分局依法委托7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8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株以下)行政许可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界定9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0辖区部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行政许可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界定11辖区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政许可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依法界定登记表审批工作依法委托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口市电影公司
42
海口钟楼
民国
龙华区原海口儿童公园内
中共琼崖一大旧址管理处
43
琼海关税务司官邸旧址
民国
龙华区盐灶路1号海关宿舍区内
海口海关
44
凤栖堂
民国
琼山区府城镇海南中学内
海南中学
45
胡文虎游泳池
民国
琼山区府城镇海南师范大学校园内
海南师范大学
46
海南革命烈士纪念碑
现代
龙华区公园路2号
海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所(海口市李硕勋烈士纪念亭管理处)
26
三合井
明代
琼山区府城镇马鞍街
建议由所在地0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28
龙岐村伏波庙
宋—清
美兰区蓝天街道龙岐村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29
关康庙
清代
美兰区海甸新安村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30
挺秀坊
明代
秀英区长流起步区新市政府第二办公区南侧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龙华区滨海大道28号滨海公园内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6
琼台福地遗址
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
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关帝巷街18号
暂由海口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处管理,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7
达士巷古道
明代
琼山区府城镇马鞍街与云露路之间马鞍街97-1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8
北胜街古道
明代
琼山区府城镇新城路北胜街
海口市建成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情况表
级别
序号
名称
时代
位置
管理机构或建议机构


1
丘浚墓
明弘治八年(1495年)
秀英区海秀镇水头村丘海大道
81号
海口市丘浚墓管理处
2
海瑞墓
明万历十七年(1589年)
龙华区滨涯村丘海大道39号
海口市海瑞墓管理处
3
五公祠
宋一清
琼山区海府路169号
海口市五公祠管理处
4
丘浚故居
8
琼山城墙
宋—清
琼山区府城镇东门路、忠介路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9
府城鼓楼

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鼓楼街30-1号
暂由海口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处管理,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0
琼台书院奎星楼
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
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21号海南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院内
海南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1
天后宫

龙华区中山路87号
22
王国宪故居
清咸丰三年(1853年)
琼山区府城镇达士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23
定福灶君庙
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
琼山区府城镇北官村北街40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24
吴氏民居
清宣统二年(1910年)
琼山区府城镇金花路四巷6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25
郑存礼故居
清代
琼山区府城镇达士巷20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明洪武二年(1369年)
琼山区府城镇金花路三巷9号
海口市丘浚海瑞故居管理处
5
秀英炮台
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
龙华区世贸南路3号秀英村北
海口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处
6
中共琼崖第一次代表大会旧址
1926年
龙华区解放西路竹林里131号
中共琼崖一大旧址管理处
7
琼海关旧址
1937年
龙华区得胜沙路4号
海口海关


47
解放海南岛战役烈士陵园
现代
龙华区金牛岭公园内
海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所(海口市李硕勋烈士纪念亭管理处)
海口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处
12
琼山学宫大成殿

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5-1号
暂由海口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处管理,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3
西天庙

龙华区义兴街73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4
神霄玉清万寿宫诏碑
北宋宣和元年(1119年)
琼山区海府路169号五公祠院内
海口市五公祠管理处
15
镇琼炮台
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
38
冯白驹将军纪念亭
1988年
龙华区海口人民公园内
海口市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所(海口市李硕勋烈士纪念亭管理处)
39
海瑞故居
1992年
琼山区府城镇红城湖路67号
海口市丘浚海瑞故居管理处
40
刘秋菊纪念园
1991年
琼山区府城镇那梅村琼山中医院南侧琼州大道178-1号
琼山区民政局
41
海口中山纪念堂
民国
龙华区文明西路19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19
吴典故居
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
琼山区府城镇草芽巷小雅巷4-1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20
黄忠义公祠
清道光十一年(1831年)
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尚书直街12-1号
海南省江夏文化源流研究会
21
邢氏祖祠
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
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尚书直街黄忠义公祠东侧
市文物局征得琼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海南省邢宥研究会管理
琼山区总工会、工人文化宫院内
琼山区民政局
35
中山亭
1925年
琼山区府城镇街心公园建国路2-1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36
中共琼崖特委、海口市委旧址
1927年
龙华区义兴街178号(云氏会馆)
海南云氏会馆、海南从龙历史研究会
37
毋忘九一八国耻纪念碑
1931年
琼山区府城镇街心公园建国路2-1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31
白沙门中村天后宫
元—清
美兰区海甸街道办事处白沙门社区白沙门中村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32
竹根井
明代
琼山区府城镇攀丹村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33
三清观大型石雕像
宋—明
琼山区府城镇红城湖路北街村三清观北街2-1号
建议由所在地居委会管理
34
林文英烈士殉难处纪念碑及林文英烈士纪念亭
1919年
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101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