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函(2012)9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定〈成都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请示》(成府〔2011〕107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2.成都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3.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成都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单位:元/亩/年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大春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2小春(旱地)3其他作物附件2:成都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序号项目标准(元/平方米)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正住房屋砖混结构10008008008008008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砖木结构10006006006006006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500土木、木结构简易结构2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全钢结构1200100010001000 1000850850850850850850850850850框架结构100085085085085085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700半框架结构800700700700700550550550550550550550550550砖混结构600500500500500500450450450450450450450450450砖木结构40035035035035035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附属房屋砖混结构20018018018018018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砖木结构150135135135135135120120120120120120120120120简易结构10090909090908080808080808080附件3:成都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乱石、土围墙平方米504545454545404040404040404040砖、石围墙平方米80707070707065656565656565652院(晒)坝混泥土平方米555050505050454545454545454545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3530303030252525252525252525石板坝平方米35303030303025252525252525252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20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4540404040403535353535353535条石粪池立方米5550505050504545454545454545454水井土水井口30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260条石水井口8007007007007007006506506506506506506506506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650600 600 600 6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机井口3000 2700 2700 2700 2700 27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 2400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0009009009009009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800砖、石、水泥修砌座13001150115011501150115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15001350135013501350135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12006沼气池产气沼气口200018001800 1800 18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 1600未产气沼气口1200 1080 1080 1080 1080 10809609609609609609609609609607鱼池(塘)(含鱼损失)浆砌鱼池(塘)亩6000540054005400540054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砖石砌筑鱼池(塘)亩80007200720072007200720064006400640064006400640064006400土鱼池(塘)亩4000360036003600360036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3200附件4:成都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说明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郫县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水果类(本地特色水果)幼苗株幼树株产果期初果盛果株衰果株2干果类(本地特色干果)幼苗株幼树株产果期初果株盛果株衰果株3 桑树幼苗产叶桑亩4一般树木(含果树)幼树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株888888888888888小树直径5-10厘米(含10厘米)株22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中树直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株8070707070706363636363636363大树直径20厘米以上株1801601601601601601401401401401401401401401405名贵树木(黄桷树、香樟等)株分类同一般树木,单价一般树木加倍6竹林亩附件5:成都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温江区双流县新都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邛崃市1-幼苗定植(1年内)亩2400220022002200220022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定植3年以上亩4800430043004300430043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3800产果期初果挂果3-9年亩85007500750075007500750070007000700070007000700070007000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108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9000衰果亩600054005400540054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2葡萄幼苗定植(1年内)亩3600320032003200320032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幼树胸径在1厘米以下亩7200650065006500650065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5800产果期盛果胸径在5厘米以上亩12000108001080010800108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9600中产胸径在2厘米以上5厘米以下亩10500950095009500950095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8400挂果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以下9600 8600 8600 8600 8600 8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7600 3桑树幼苗亩产叶桑亩4油茶、油桐、乌桕幼树亩小树亩中树亩大树亩5竹林亩6草本花卉6000540054005400540054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48007木本花卉根据品种、大小、栽种密度区分等级补偿亩6000-220005400-200005400-200005400-200005400-200005400-200004800-180004800-180004800-180004800-180004800-18000 4800-18000 4800-18000 4800-18000 4800-18000——结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计上报煤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计上报煤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函【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2]15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2.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计上报煤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函(川国土资函〔2012〕1517号)各产煤市(州)国土资源局:为配合全省煤矿整顿关闭重组工作,掌握全省煤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现按省政府要求,请各地统计上报近三年煤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统计范围。
对具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于2009年11月-2012年10月期间发生并进行立案查处的涉矿违法案件。
二、统计内容。
在对辖区煤矿逐一清理的基础上,于2012年11月5日前,统计上报统计表(含电子文档)。
详见附表。
三、相关要求。
对正在查处的各类涉矿违法行为,务必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该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及时上报发证机关吊(注)销。
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各地煤矿近三年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0月31日附件:各地煤矿近三年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国土资源局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县(市、区)煤矿名称 采矿权人 违法行为 发生时间违法类型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间立案查处时间下达处罚决定书时间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违法采出矿产品(吨)是否上报吊销许可证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 结案备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
(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你们以乡镇为单位及时公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并将公布执行的文件于2014年12月
1 / 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
1 / 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
(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87.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
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9.08.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评价、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禁止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
第八条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2001年5月29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等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规划部门提供具体地块的用地指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提供地块(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者以上竞标的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
确定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研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协议出让价格应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和市场地价水平评估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9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0月10日四川省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易地耕地占补平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州)或县(市、区)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通过在省内本行政区域外补充耕地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行为。
天府新区范围的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任务在指定行政区域内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初验合格后,经国土资源厅终验并颁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以下简称《新增耕地验收证书》),且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农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以流转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进行。
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在本市(州)的县(市、区)之间进行流转,能在本市(州)内调济解决的不得跨市(州)流转;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可跨市(州)进行有偿流转,但不得二次流转。
第五条建设占用耕地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流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规范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结果可控”的要求,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3年9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川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4日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新增违法用地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新增违法用地清查整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函[2012]138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新增违法用地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2〕138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相关直属单位,厅相关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紧查处整改2012年度违法用地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119号)要求,提前做好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衔接,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省厅决定开展2012年度新增违法用地清查整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工作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各地要结合即将开展的2012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清查,确保无遗漏。
(二)主要内容
1、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新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灾后重建和紧急用地项目用地;
2、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非法批准用地的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3、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非法批准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4、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占)审批,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含农房);
5、其他违法,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新增。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省项目办公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地质勘查主管局及其各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半的辛勤劳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进度与部要求有较大差距。
目前,整个工作已进入到成果评审、验收和成果汇总上报的决定性阶段。
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成果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并请贵局、院加强领导,指导、督促、帮助其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全力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一、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总体情况与存在问题截止5月25日,一方面,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单矿区核查,共提交成果数据库924个,占总数的94.96%,预审通过918个,占提交数的99.35%;提交项目成果报告918个,占总数的94.34%。
但另一方面,初步审查并交换初审意见868个,返回修改后的成果报告仅492个,合格的仅133个;已审查按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成果数据库仅113个,合格的仅70个。
其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18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363个核查矿区,尚有14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306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322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煤田地质局所属5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71个核查矿区,尚有5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13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56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8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53个核查矿区,尚有4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51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52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5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40个核查矿区,尚有13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35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37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附2: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8】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8号关于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继续适用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挂钩项目征地报批材料,继续适用 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继续适用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46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收资问题的函继续适用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951号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91号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250号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603号关于耕地被破坏由谁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74号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16号关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是否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批复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435号关于对《关于对90年代包干征地的情况说明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3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7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9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7号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321号关于转发《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580号关于转发《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42号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0号关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1号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1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244号对《关于〈内江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2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30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838号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供地方式的复函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486号对《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房搬迁安置费用分摊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8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5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继续适用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5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468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2】3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191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61号对达县国土局《关于国家在职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后,没有如实提供情况而获得批准改、扩建用地行为,能否构成骗取批准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5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392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5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31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计税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6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15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发【2000】3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0】6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8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1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94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后是否办理土地登记的答复继续适用67.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49号关于对《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出让年限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8.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30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9.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58号关于对国有企业工人轮换回农村征地后是否给予安置补助费的请继续适用示答复70.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76号关于对轮换工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1.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95号关于对建设用地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2.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发【1999】136号关于转发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继续适用73.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8】74号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继续适用7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145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继续适用7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7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矿产、地环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7】23号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2号关于建立四川省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9号关于转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2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28号关于停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按行政许可法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530号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5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迁安置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切实巩固和发展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继续适用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3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7号关于依法吊销和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002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登记初审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69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5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4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暂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25号关于开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煤层以外煤层是否属于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复函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继续适用川国土资发【2005】17号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的通知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97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913号关于整治规范矿业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6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5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公园申报、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6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危机矿产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01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6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4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99号关于温泉矿产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矿【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31号转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9】73号转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地勘局川地勘办发【1999】2号关于转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9号转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7号转发财务部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收取行政性收费年检费的通知继续适用54.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7】7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64号转发地矿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问题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8.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53号转发地矿部对冶金矿山企业缴纳补偿标准的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9.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1号关于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0.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89号关于征收跨(地、州)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继续适用知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启用《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7号关于矿山企业变更名称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27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盐边县2013年上半年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出生地民族政治面貌
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学位
考生类型学习类别婚姻状况
身高(cm)体重(kg)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高校毕
业生入学前)
生源地
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现有资格
取得时间
职务职称
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个人简历
获得过何种专业
证书,有何专长
家庭主要成员及
工作单位和职务
所受奖惩情况
是否同意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岗位有效联系电话
资格审核结
果及意见
请应聘者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表》等后如实填写。
应聘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招聘主管部门取消应聘者的考试及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本人应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若确认无误,请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