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规定合同一次性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特别条款在填写本合同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签约各方应对本合同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约定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问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出书面解释直至重新修订任何条款。
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接受。
本合同项下的选择项,如适用的,请在“”内打““”;如不适用的,请在“ ”内打“X” ;如“ ”内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选择项。
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或加附其他相关文件。
不限定买方,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
限定买方,即买方限于。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处理: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标准条款一、定义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式表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提交解决。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一般户:账号:合同签订地点: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7、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8、发货:是指乙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修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编号: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公司: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⒊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公司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
招商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2招商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信用贷款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供应商发送《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
第七条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正本(如有);(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标准版本)
编号:LH 2019XXX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公司:XXXX保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⒊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标的债权”是指保理公司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标的债权须由合同双方以《转让债权清单》形式(见附件一)予以确认。
第二条标的债权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卖方将其对买方_ _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人民币¥元(大写_ 元整) (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
(详见附件 :《转让债权清单》)第三条标的债权的转让3.1 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款及方式向保理公司转让标的债权。
保理公司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让卖方持有的对买方的标的债权,并按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 标的债权转让之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即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标的债权已转让完成。
3.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标的债权转让之日起(包括该转让日),卖方基于标的债权所享有的标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均已转让给保理公司。
该等“标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标的债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标的债权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标的债权,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5)再次转让标的债权的权利;(6)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7)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编号:甲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或住所:电话和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电话和传真: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进行交易,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催收。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当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买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发生争议或买方无力支付或买方不愿支付等任何情形)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乙方均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确保买方按时足额向乙方进行支付。
无论任何情形,甲方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保理资信调查费、延期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或简称“保理预付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或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或与甲方进行其他交易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进行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款项。
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并存
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并存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并存裁判要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而应认定为是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并不具有消灭原有债务的效力,只有当新债务履行且债权人的原债权因此得以实现后,原债务才同时消灭。
据此,在保理银行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保理行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同时有权向基础合同债权的让与人进行追索。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518号】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是否可以同时并存?最高院认为:关于中厦公司主张的基础债权瑕疵能否对抗债权受让人建行二支行的问题。
首先,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中厦公司与麟旺公司串通虚构基础交易对建行二支行构成合同欺诈这一事实均不持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建行二支行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并要求中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建行二支行明确表示不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属于建行二支行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保理合同仍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在案涉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中厦公司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
其次,中厦公司与麟旺公司通谋所为的虚伪意思表示,在其二者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与第三人建行二支行之间,则应视建行二支行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虚伪意思表示而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建行二支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审核了麟旺公司提交的《付款承诺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及回执》《钢材购销合同》及《销售清单》等材料,其中《付款承诺书》《钢材购销合同》及《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书回执》上有中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国荣的盖章确认。
民法典的有追索权保理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有追索权保理有哪些规定应收账款到期后,应收账款⼈可以向付款⼈要求付款,如果应收付款未到期,但应收账款债权⼈有资⾦压⼒需要资⾦时,可以转让给保管⼈,那么民法典的有追索权保理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有追索权保理有哪些规定当事⼈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六条【有追索权保理】当事⼈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
第七百六⼗七条【⽆追索权保理】当事⼈约定⽆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的部分,⽆需向应收账款债权⼈返还。
⼆、保理合同的类型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
其中,有⽆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
有⽆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破产、⽆理拖⽋或⽆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进⾏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法从债务⼈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称回购型保理。
⽆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及债务⼈,管辖涉及适⽤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
⽆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一、案例背景。
小张开了一家小小的玩具厂,专门生产各种可爱的毛绒玩具。
他一直给一些大型的连锁零售商供货。
最近呢,小张的玩具厂接了好几个大订单,需要购买更多的原材料,可是资金有点周转不过来。
二、保理合同签订过程。
这时候,有一家叫天天保理公司的找到了小张。
天天保理公司的业务员小王对小张说:“张老板啊,你看你现在资金紧张,我们有个办法。
你把你对那些零售商的应收账款卖给我们,我们马上给你钱,这样你就有资金去买原材料啦。
”小张一听,觉得这主意不错,就详细问了问。
小王接着说:“咱们签个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啥叫有追索权呢?就是如果那些零售商到时候不给我们钱,我们有权回过头来找你要回我们付给你的钱哦。
”小张想了想,觉得自己的那些零售商信誉还不错,而且自己现在实在是急需钱,就同意了。
于是,小张和天天保理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合同里面约定,小张把价值50万的应收账款卖给天天保理公司,天天保理公司先付给小张40万(因为要扣除一些手续费之类的)。
三、出现问题。
过了几个月,按照合同,那些零售商应该把钱付给天天保理公司了。
可是呢,其中有一个零售商突然破产了,欠的15万的账款就没法还了。
四、追索过程。
天天保理公司的小王就找到了小张,说:“张老板啊,你看那个零售商破产了,这15万的账收不回来了。
按照咱们的合同,我们现在要找你把这15万要回来呢。
”小张虽然有点无奈,但是合同就是这样签的啊,谁让自己当初为了拿到钱把应收账款卖给人家了呢。
于是,小张只好从自己的资金里拿出15万给了天天保理公司。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在这个合同里,保理商(天天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时候,是有权利向转让应收账款的企业(小张的玩具厂)进行追索的。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前言本合同为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本合同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资金需求方)签订。
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
第一章保理业务和保理条款1.1 保理业务保理是指保理商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一定限额的资金,并通过买断资产和向乙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对其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追收。
在本合同中,保理业务指保理商对资金需求方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追收。
1.2 保理条款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受让人为甲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为乙方。
2.保理商对应收账款享有追索权。
3.保理商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4.保理商有权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减值、清偿等操作。
5.乙方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因甲方受让、催收和清偿带来的争议和损失。
6.本合同未约定的保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执行。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初始质押和转让2.1 应收账款的初始质押1.受让人即甲方,应在受让前与乙方签署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押申请书及其所需的信息材料,以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3.应收账款质押期间,乙方须履行其税务、财务等法律义务,并承担应收账款的资信风险、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工作等责任。
4.应收账款质押期限截至甲方回收应收账款的日期,若甲方未能回收,则乙方已授权且同意甲方将已质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2.2 应收账款的转让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使用情况,将质押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
2.转让价格以当时市场行情为准,并约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质押应收账款的面值。
3.转让后,乙方仍需履行其税务、财务等法律义务,受让方享有与甲方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甲方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向乙方追索,乙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和解决。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针对不同买方的预付款比例等详细信息以本合同附件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额度清单》所确定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可对该清单进行补充修订,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甲方
理解并同意,仅在甲方已按商务合同发货,并按乙方要求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转让
事宜,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方方可支用上述额度。
17.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确定的付 款日,或经乙方同意更改后的付款日期。
18.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对公营业日。 19.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 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的生效、变更及取消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核定的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
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 □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针对不同买方选择不同类型保理,具体以本合同附件 1 确定为准。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将以赊销方式向特 定买方(见附件 1 所列,包括双方对附件 1 补充、修改后所列)销售货物/提供 服务所产生的下列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选中则在□中划“√”): □全部,甲方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全 部应收账款随时转让给乙方。除非本合同终止,即使乙方停止向甲方提供保理预 付款,如乙方仍有保理预付款、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任 何款项未获偿付,甲方仍应向乙方履行应收账款的转让义务。 □特定,甲方应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特 定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 账款债权及其在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乙方承担了甲方与买方在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或责任。 第八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根据保理业务 的类型向乙方提交如下单据及相关文件,并办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1.对于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向乙方转让的公开型有 追索权保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并办妥相关事宜: (1)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 寄收据,以及买方收到该通知书的回执或者公证机构对该发送通知行为的公证书; (2)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乙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并附确认 清单; (3)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买方发送符合乙方要求的《已转让应收账款 确认通知书》,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寄收据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单据。 2.对于甲方有义务将其对特定买方的特定应收账款向乙方转让的公开型有 追索权保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如下资料并办妥相关事宜: (1)《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并附转让清单;
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址): x法定代表人:x乙方: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址):x法定代表人:x鉴于乙方向买受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出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并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1商业保理:是指乙方与甲方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乙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甲方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1.2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1.3基础合同: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1.4应收账款债权:甲方受让的、乙方基于履行基础合同项下货物出卖义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1.5保理融资: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在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为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
1.6保理融资金额:是指乙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
1.7保理融资利息:指因甲方向乙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而向乙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1.8保理融资到期日:是指办理融资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和保理融资利息的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为保理融资放款日起2个月。
1.9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应收账款反转让,指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义务以回购价款无条件向乙方购回其已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
在甲方对乙方的回购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回给甲方。
1.10商业纠纷:债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于债务人付款义务的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索赔、抵销或类似行为,或者出现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等情形构成商业纠纷。
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一次性
商业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编号:国控商保合字[年度] 号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申请人:【】年【】月【】日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保理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由此形成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现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愿意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甲方(保理商):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再保理商):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已与原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2.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原债权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债务人的、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受核准应收账款: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让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根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条给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原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购买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
、原债权人:指向甲方申请办理商业保理业务,将其享有的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础交易合同》:指甲方、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订的、并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单据:指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再保理融资:指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核并同意后,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甲方支付再保理预付款,并向甲方收取再保理预付款利息和再保理业务手续费的行为;、公开型有追索权的再保理: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受核准应收账款的事实通知原债务人,若原债务人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不能足额向乙方偿付受核准应收账款时,乙方有权将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甲方并向甲方追偿的再保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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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商业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国保理合同)合同编号:国控商保合字[年度] 号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保理申请人:【】年【】月【】日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咨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保理合同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市滨海新区签订。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子: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保理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子: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由此形成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现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愿意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ng)的国际惯例(GRIF规则)予以解释:1、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2、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保理申请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3、买方:即基础交易合同之债务人、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4、基础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5、商业保理服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综合性商贸服务,但保理商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6、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 买方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退还保理商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要求卖方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7、公开型保理业务:指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
8、单据:指基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9、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卖方与买方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卖方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保理商以人民币计价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0、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11、应收账款付款日:指依据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或者根据卖方与买方在对账文件中所确定的付款日期。
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保理商认可的文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等通知基础交易合同买方的行为。
13、宽限期:指保理商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延迟期间,宽限期,保理商继续向买方催讨。
宽限期届满后,保理商有权立即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并且在卖方付清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卖方。
14、应收账款融资:又称为“保理融资”,指保理商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
15、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16、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要求保理申请人协助或自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上门等合法手段对买方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17、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足额付款。
18、保理融资利息:卖方因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保理融资)而应支付给保理商的报酬。
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统称。
19、保理管理费:指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
20、间接付款:即本合同项下办理保理业务后,买方未向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付款,而向卖方直接付款或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形。
21、追索权:是指保理商对卖方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后,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且宽限期届满时,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的利息、管理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22、应收账款回购: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保理商支付的融资款本金余额、未付利息、未付管理费等),保理商在足额收到卖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后,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给卖方的行为,由卖方行使债权。
23、保理专户:是指以卖方或保理商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买方应收账款回款的银行结算账户。
24、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保理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25、本合同中“日”“工作日”均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保理融资预付款第二条保理融资预付款及保理利息、管理费2.1保理融资预付款2.1.1 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元(大写:)给甲方,甲方一次性提供给乙方保理融资预付款元(大写:);甲方同意本保理融资金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 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保理融资预付款;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2.1.2保理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日至应收账款付款日届满。
2.1.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为应收账款付款之日起______天,自应收账款付款日次日起计,但任何情况下,宽限期届满日不应迟于年月日。
宽限期届满日为非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2.2 保理利息2.2.1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预付款融资,融资利率为______%,利息自保理融资预付款实际拨付之日起算,至应收账款付款日止;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到期付款日未收到买方的回款或者乙方的偿付,则乙方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_______%,逾期利息自应收账款付款日起算,至甲方收到买方的回款或者乙方的偿付之日止。
2.2.2利息的支付方式为:(选择适用,不适用则予以删除)□在甲方支付保理融资预付款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由乙方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每月支付一次(当月____日),由乙方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
2.3管理费乙方应按照保理融资金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保理管理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管理费本合同签订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2.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甲方收取第2.2条约定利息和第2.3条管理费的账户如下: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5 转让产生的税费甲乙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标的应收账款转让有关的税费;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未明确相关税费负担主体的,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理专户3.1甲乙双方同意开立或指定以下账户为保理专户,用于收取买方应收账款回款,乙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里面明确载明本保理专户为唯一的回款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其他任何账户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买方处收取任何款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3.2甲乙双方同意保理专户为双方共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另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事项从其约定。
(说明:3.2选择适用于保理专户户名为保理申请人的情形,不适用则删除)第四条服务围本合同中,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以下保理服务(在“□”打√,视为该项适用;在“□”打×,视为该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