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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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热点问题汇总
自2017年7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开始执行,进一步规范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相关操作。12366中心整理了纳税人比较关心问题的答复,供各位纳税人学习参考。1、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取得发票时是否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提供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2、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具体是什么范围?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3、16公告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如何理解?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4、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