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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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整理001---2020年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的最新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解读: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取消了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当纳税人产生欠税以及滞纳金时,举例说明《公告》发布之前和发布之后的区别:《公告》之前,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例如,甲公司产生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若甲公司筹集6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6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5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10万。此次“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50万、滞纳金10万,并按5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
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将6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40万、滞纳金20万,并按4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