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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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16字体:【大】【中】【小】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解读2005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该文件中指出,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该文件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进一步补充和解释。

关于企业欠缴税款的问题,一直执行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税三期系统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税三期系统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金税三期系统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来,欠税管理存在系统数据与实际欠税数据不全都、系统生成大量错误欠税数据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加强日常基础数据管理(一)纳税服务大厅做好申报征收等欠税产生基础数据入口质量的掌握。

1.规范申报征收操作。

每日下班前,申报征收岗使用《应征税款(不含减免)查询》用例,查询当天已申报未开票的记录,核对税票记录,若税票已作废,则将已作废税票的申报记录准时作废;若因申报操作失误造成的欠税,则准时将申报信息作废;若因申报更正操作失误造成的欠税,则依据纳税人最终申报入库金额重新进行申报更正;若无法确认缘由,则反馈税务分局进行核实。

2.规范缴款书上解销号。

缴款书上解销号指税务机关收到的经银行盖章的缴款书报查联进行销号的过程,上解日期为商业银行国库经收处在税票上的章戳日期(上解销号后转为在途税款)。

若上解日期晚于税款的限缴日期,要加收滞纳金。

若纳税人的确已在缴款限缴日期前递交商业银行,系统中应上解未上解造成的欠税,则应依据纳税人将缴款书递交商业银行的日期进行上解销号。

(二)税务分局做好催缴工作和欠税台账管理1.按期催缴。

每月征期结束后,由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使用《税费欠缴明细清册》用例,查询系统中已形成欠税明细信息和未到期应缴,准时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缴。

提示未到期应缴纳税人按期缴纳。

2.欠税余额明细台账登记。

对已形成的欠税,完善《分户欠税清册》(见附件1),制定纳税人清欠方案,建立《分局欠税余额台账》和《分局欠税清理台账》,并按月更新台账数据。

每月终了5日内将台帐(电子版)报送至县、区局征管科(分局欠税台账模板见附件2)。

(三)区、县局征管科做好全局欠税信息的管理。

每月月底,由县区局征管科征管主办岗在《税费欠缴明细清册》用例中,查询核对截至本月月底欠税明细信息,并与税务分局欠税台帐进行核对,更新《区、县局欠税余额台账》和《区、县局欠税清理台账》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州、市局征管科(区、县局欠税台账模板见附件3)。

税收征收管理法2

税收征收管理法2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注意事项: (1)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 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2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 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2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征管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 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2
②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 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 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 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 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③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九 条和《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数பைடு நூலகம்在5万元以 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告。
②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 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2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
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够控制原材
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滞纳金的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所产生的违约金,是一种经济处罚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国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不仅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约束,更是对税收管理的一种保障,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逾期天数和应纳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滞纳金。

具体来说,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滞纳金=逾期天数×逾期未缴纳税款×逾期利率。

其中,逾期未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未能足额缴纳的税款金额,逾期天数是指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天数,逾期利率是指国家规定的逾期未缴纳税款每日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的滞纳金。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款,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滞纳金标准。

例如,对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率为每日千分之五,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具体税种和地区来确定。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的滞纳金限额,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减免和豁免政策,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国家对于滞纳金的征收和管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逾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并向纳税人发送滞纳金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催缴。

同时,纳税人也有权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进行申诉,要求依法进行复核和调整。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滞纳金的规定是严格而清晰的,其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不缴纳而产生滞纳金。

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对滞纳金进行征收和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有效。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收取标准
税金滞纳金是指企业或个人拖欠的税款,在未缴纳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对于自然人:滞纳金按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但最低不低于五元,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五十元。

2、对于企业:滞纳金按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五收取,但最低不低于五十元,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千元。

上述收取标准适用于计算期滞纳税款,若滞纳期超过一个计算期,每增加一个计算期滞纳税款,滞纳金收取标准增加百分之一,但不超过税款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五。

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超过一定期限,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以确保纳税人及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主要有上述几点,其最高不超过应纳税额的五十元(个人)或一千元(企业),如果拖欠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纳税人及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因此,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6号2003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滞纳金管理,规范滞纳金的计算和加收,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而加收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是税款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所有税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区两级征管部门是负责滞纳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计会部门负责滞纳金的统计分析;检查部门负责对检查未入库滞纳金的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滞纳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局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所)负责对滞纳金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滞纳金的计算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滞纳金的计算自纳税担保人担保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逾期缴纳的不同税种的税款、相同税种但滞纳期限不同的税款,应分别计算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税收滞纳金怎么算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关于税收滞纳金怎么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税收滞纳金怎么算1、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二、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1、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2、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7月28日——结束——。

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有哪些

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有哪些

税收滞纳⾦相关规定有哪些《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税收滞纳⾦相关规定有哪些税款滞纳⾦是纳税⼈或者扣缴义务⼈不及时履⾏纳税义务⽽产⽣的连带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条对加收滞纳⾦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

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扣缴义务⼈征收滞纳⾦,⽬的是为了保证纳税⼈、扣缴义务⼈及时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纳税⼈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即退还;纳税⼈⾃结算缴纳税款之⽇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政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服务。

⼀、加收滞纳⾦的范围(⼀)加收滞纳⾦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保障基⾦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

(⼆)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实际⼯作当中,企业所得税、等多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加收滞纳⾦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txt生活是过出来的,不是想出来的。

放得下的是曾经,放不下的是记忆。

无论我在哪里,我离你都只有一转身的距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04-10-10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020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2020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2021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取消了欠税和滞纳金的“等额”缴纳要求,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例如,A公司产生20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

如果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偿欠税款,是先补缴欠税款还是先补缴滞纳金?1.2020年3月1日前,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必须以等额方式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1.《欠缴税款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基层税务机关在清偿坏账、往年旧债、本年新债时,还应收取滞纳金。

不能单独收取欠缴的税款,但不收取相应的滞纳金;也不可能单独收取滞纳金,而不是收取相应的欠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施行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滞纳金。

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必须同时匹配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开。

因此,按照“匹配”的要求,120万元用于缴税的部分为100万元,用于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元。

本次“清债”后,A公司仍有100万欠税和20万滞纳金,并在100万欠税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滞纳金。

二、2020年3月1日起最新政策依据:《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欠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他们可以先交税,然后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了什么负担?根据《公告》,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用全部120万元纳税,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8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并在80万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国家规定滞纳金标准
滞纳金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一方,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滞纳金的标准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协商的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滞纳金的数额,那么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滞纳金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至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从逾期履行之日起,按照逾期的天数计算滞纳金。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日利率计算滞纳金。

具体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滞纳金的收取必须合法合规。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个约定是无效的,违约方在支付滞纳金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标准执行。

另外,滞纳金的收取也应该是合理的,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对交易双方的权益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总结来说,滞纳金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
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在制定和执行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合理确定滞纳金的标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制度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
报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我
国现行税款追征期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的税务机关的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0条做出了解释,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这种规定,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期限为三年,并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就不再追征。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
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这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特定情况下的追征期间,注意”计算错误等失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

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

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滞纳金有关规定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

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

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

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

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

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3.14•【文号】国税发[1992]075号•【施行日期】199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1992年3月14日国税发〔1992〕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30号文件《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7号《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和国务委员王丙乾同志在1991年11月12日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将清理欠税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对欠税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的是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促进纳税人依法及时纳税和缴清欠税。

二、对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过纳税申报,但未按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从其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并按月征缴入库,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缴纳欠税的滞纳金。

三、对未经核缓而任意拖欠税款不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应缴的税款、滞纳金。

四、对少数因特殊情况和困难确实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缓缴税款,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可适当核减,日加收率为0.3‰。

五、对缓缴税款、核减滞纳金,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具体权限是:(一)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欠税缓缴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二)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元)的欠税缓缴由地级税务机关审批;(三)五十万元以上的欠税缓缴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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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整理001---2020年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的最新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解读: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取消了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当纳税人产生欠税以及滞纳金时,举例说明《公告》发布之前和发布之后的区别:《公告》之前,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例如,甲公司产生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若甲公司筹集6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6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5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10万。

此次“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50万、滞纳金10万,并按5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
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将6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欠税40万、滞纳金20万,并按4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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