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地税稽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地税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0•【字号】川地税发[1998]026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地税稽查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026号1998年4月20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强化稽查工作的认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工作和税务执法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是深化完善征管革、实现“两个转移"、全面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税收秩序、组织税收收入的重要保障。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稽查工作的认识,把握税务稽查工作的方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施,进一步强化稽查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对稽查工作的更高要求。
二、建立健全全省地税稽查队伍,充实稽查人员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税务局必须设置稽查机构,其名称统一为稽查分局。
市地州县一级凡未建立稽查分局的,今年内均应组建到位。
同时要充实稽查人员。
目前市地州稽查分局应不少于十人,县(市、区)稽查分局不少于七人,已经达到以上最低要求的,还应按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进程进一步增加人员。
有检查职责的征收分局内部可以设立检查系列,名称统一为检查科(股),其人员应不少于征收分局人员的30%;税务所可视人员数量,设立检组,检查组人员应在两人以上。
三、调整稽查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基本到位以后,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将集中归口稽查分局负责。
根据我省情况,目前稽查分局主要负责专项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专案稽查专案管理大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都集中由稽查分局负责。
税收和税收制度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实物税主要存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和国家。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7.以税收的征收期限和连续性为标准
(1)经常税 凡为保证国家经常性的费用支出而依法长期、连续课征的税,为经常税。 (2)临时税 凡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或因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在一个或几个财政年度内临时特别征收的税,为临时税。 各国现行的税种绝大多数为经常税,但经常税一般是由临时税演变而来的。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纳税期限可分为按次、按期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三种。如印花税实行按次征收;增值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为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季预缴。
7.纳税地点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 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一般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和零售等环节;进口商品一般要经过报关进口、商业批发和零售等环节。 依据纳税环节的多少,税收制度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三种类型。
3.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价内税的优点是: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税金随商品价格的实现而实现,有利于及时组织财政收入;税额随商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使收入有一定的弹性;计税简便,征收费用低。
2.税收的本质特征
税收体现的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28日国税发[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四、关于抵扣凭证的使用及抵扣金额的确定(一)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需要抵扣的,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二)确定实际抵扣金额时,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应退税款的应付利息的截止期,计算应付利息金额及应退税款总额,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期,计算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及欠缴税款总额。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罚具体年份第具体编号号_____(被处罚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经我局(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你(单位)在具体纳税期限内,未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具体税种的纳税情况,也未报送相关的纳税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少申报缴纳税款经核查,你(单位)在具体时间段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具体手段,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少申报缴纳具体税种税款共计_____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证据列举1、税务检查工作底稿,记录了对你(单位)财务账目和经营情况的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
2、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证明了你(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
3、银行对账单、交易流水等,反映了资金的收支情况,与申报数据存在差异。
4、询问笔录,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证实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手段。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较轻,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决定对你(单位)追缴少缴的税款_____元,并加收滞纳金_____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具体比例的罚款_____元。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标 签】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1﹞155号【发文日期】2001-06-04【实施时间】2001-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各地在实际征管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代扣代缴工作尚未完全落实,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扣缴义务;二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随意缩小计税依据和降低适用税率;三是违规越权减免;四是不按规定时间征收入库;五是处罚不力。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二、严格执法,加强征管。
(一)继续加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力度。
一要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表的登记工作,切实提高扣缴质量;二要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帐;三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检查。
(二)继续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各地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力争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取得新突破,今年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落实好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要求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对不建帐建制或者帐实明显不符的,要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整顿清理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监督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19号【发文日期】2002-04-02【实施时间】2002-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地可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减少和防止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手段。
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税务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
未经法制部门会签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
三是省局(含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作出的暂缓征收税款的规定,凡未明确具体时效的,一律按照二年执行。
三、规范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执法监督检查归口各级地税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会计监督由计划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必须进行的单项执法检查应由有关部门报法制部门统筹协调后组织实施,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主要范围:(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十一)案件反映和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局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_____地税_____处告字〔_____〕第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我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对你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稽查,即将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一)地方各税费问题。
你公司_____年_____收字_____号记账凭证反映,以白条收据作为结算凭证开具给业务往来方_____公司,以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作账务处理,将营运收人__________元贷计“其他应付款”账户,隐匿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未申报缴纳城建税__________;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_____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申报缴纳河道堤防维护费_____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_____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9.11•【文号】国税发[2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11日国税发〔20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主要范围:(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五)案件主办单位以及查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六)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七)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八)税务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等)情况;(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十)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十一)案件反映和政策、管理问题及解决、改进意见;(十二)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以上报告内容根据查处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本条前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加收滞纳金是否属于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所谓⾏政处罚,是指⾏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政法规范的相对⼈给予法律制裁的⾏为,税务⾏政处罚权限是税收法律责任的延伸,如果对税务⾏政处罚权限不予规定,则不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政,容易造成乱管乱罚,责任不清,也不利于保证依法追究违法⾏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涉及的由税务机关实施的⾏政处罚包括以下⼏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
加收滞纳⾦,不属于⾏政处罚,⽽是执⾏罚。
其区别在于:
(1)⽬的不同。
⾏政处罚的⽬的在于对相对⼈违法⾏为的惩戒,使其不再重犯,⽽执⾏罚的⽬的在于促使不履⾏义务的相对⼈迅速履⾏义务。
(2)法律性质不同。
引起执⾏罚的⾏为不具有违法性,执⾏罚是防⽌违法⾏为发⽣的警戒措施。
超过法定期限未纳税,滞纳⼀天须交付⼀天的滞纳⾦。
⼀旦缴纳税款,滞纳⾦的累计就⽴即停⽌,以此来防⽌其不履⾏缴纳义务,⽽⾏政处罚以相对⼈的违法⾏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执⾏罚范围更⼴、程度更严重。
(3)构成要件不同。
⾏政处罚要求⾏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为造成的⾏政违法,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
⽽执⾏罚不要求主观上的过错,只要⾏为⼈在客观⾏为上没有依法履⾏义务,⾏政机关就可以实施执⾏罚,以提醒、促使相对⼈履⾏义务。
市地方税务局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_____年度你公司应补缴地方各税(费)合计为_____元。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来说,关键是要交代清楚每一税种计税依据的事实构成。严格来说,这种事实构成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处理决定中体现出来并进行评价,但从相对合理主义出发,我们只要求提示该证据线索就够了。如果征纳双方对同一证据材料存在争议,则有必要在处理决定书中写明税务机关审查判断的依据和结果。
3.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在查补收入时,需要查明的事实包括收付款的凭证、金额、业务往来方的名称等。
一、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问题。经查,你公司在_____年_____月收字_____号记账凭证中的合同和收款发票反映,将收取_____公司的_____元运费收人没有作营业收人处理,而是贷计“其他应付款”,造成少缴营业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少缴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少缴城建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少缴河道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1997〕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少缴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6.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不是单一的。这里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进行计征的一例。它的证据来自于固定资产账户、固定资产管理卡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的一点是,账簿资料反映的情况并不见得就是实际情况。本案中,虽然账簿上反映的非生产用房是8,263,040.元,但实际上经调查这些房屋都用做了生产用房,因此基于这一情况,必须进行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下文是关于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25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
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一)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延期缴纳税款【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10﹞53号【发文日期】2010-04-02【实施时间】2010-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58号)作出修订,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58号 2010年3月29日修订)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延期缴纳税款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帮助纳税人在遇到临时性特殊困难时渡过难关、促进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一项权利。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内对外宣传,既要依法行政,严格税款征收;又要正视纳税人临时性的实际特殊困难,执行好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界定 《征管法》三十一条、实施细则四十一条明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1﹞359号【发文日期】2001-11-13【实施时间】2001-11-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切实组织好地方税收收入,现对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组织征收管理活动;有利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为税务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税务干部要高度重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开业、停业、变更、改制、兼并等情形,都规定了相应的税务登记形式,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便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加强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
三、要加强部门联系和协作,及时沟通信息,掌握有关情况。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取得联系,加强登记信息沟通,杜绝漏征漏管户。
对新设立的纳税人,要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及时办理新办税务登记工作,缩短办证时间。
对兼并、改制、改组、迁址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也要加强配合联系,互通信息,掌握纳税人的动态情况,及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保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
四、在年底前,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在税务登记验证的基础上,对现有企事业单位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税源构成、税收规模等情况,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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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的通
知
【标 签】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加收滞纳金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3﹞35号
【发文日期】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税收行政处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据统计,2002年全省地税机关处罚率为2.2%,滞纳金加收率为2%,其中稽查部门处罚率为12.72%,滞纳金加收率为2.6%,均较往年有所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离《征管法》的要求更是相差甚远。
少数市州处罚率和滞纳金加收滞纳金加收率不到1%,一些征收、稽查部门基本上没有坚持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制度。
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严厉打击偷逃欠税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行政处罚是对涉税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惩戒;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应作出的经济补偿。
对涉税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处罚制度和加大处罚力度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和滞纳金加收措施,惩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让有意偷逃欠税者的收益大于成本,以公平税负、优化秩序,促进发展。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从今年起省局将其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罚标准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查补的税款,必须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加收滞纳
金。
主体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50%,其它税种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一倍,印花税罚款不得低于查补数的三倍,对于抗税和涉嫌偷税案件,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必须销毁其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行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法规、征管、稽查、监审部门要思想同识、目标同向、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征管水平,不得出现执法真空。
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度,不得低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标准。
(二)各级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要严格执法,维护税法刚性,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税务行政处罚须按现行规定权限办理。
(三)税务人员违反《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对违反《税务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