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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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解读
• 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张洪涛
【期刊名称】大众标准化【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 3 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中第20 条第 2 款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27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中第20 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2002 年~2013 年我国相继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 —201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等职业卫生标准。但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中仍缺少“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为规范山西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科学全面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科学地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起草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