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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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2016年12月15日各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

修订说明:黄底黑字加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文字,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容所做

的编辑记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人民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

——初步设计报批;

——施工图设计报批;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施工可手续办理;

——项目交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列入《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围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围自行承担施工任务。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六条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政法〔2013〕41号)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

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

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

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原则上,社会资本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金拨付监管、建设各信用评价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拥有相应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

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

要求采取信息化计量式进行计量,按照“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和规程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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