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考大纲解读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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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考大纲解读一一刑法部分

2009司考大纲之刑法解读

今年刑法大纲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德日刑 法

理论中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大纲全面采

用了德日 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 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 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实,大纲的 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大家根本不用恐慌。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总论部分没有新 增考点。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大家在以前都 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 列组合而已。

一、刑法大纲新增、删除、变更考点一览: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变化较大, 其中

新增考点30个,删除考点18个,变更考点 25个。在总论部分,犯罪构成由以往的四要件 改成德日理论的阶层化体系;在分则中,增加了

《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内容, 则中个别罪名的增加与细化、犯罪主体

的扩大 等。

”取代了传统 匕如刑法分

新增考点:

第二章 第一节 理解释”和 作为第三节, 犯罪概说 “犯罪的概念 论理解释 中,新增考点“文 ”。新增“犯罪论体系” 包括考点“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和 。 “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新增 包括考点 的机能” 素”。 第五章有责性 (1)新增“有责性概述”作为第一节,包 ”、“有 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作为第一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分类”和“构成要件的要 括考点“有责性的概念”、“有责性的特征 责性的要素 责任能力”中作为第二节,包 括考点“责任能力的概念”、“责任能力的减弱与 丧失”、“刑事责任年龄 ⑵新增 (3)新增“故意责任 考点“故意的概念”、“ 定”、“事实认识错误”。

O ” 作为第三节,包括 故意的种类”、“故意的认

过失责任”作为第四节,包括考点

(4)新增

“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

(5)第五节新增“目的与动机” 作为第五

节,包括考点“目的”和“动机”。

(6)第六节新增“责任阻却事由” 作为第六节,包括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走私罪

新增考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新增考点“组织、领导传销罪”

第三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新增考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删除考点:

删除原“犯罪构成”整个章节

变更考点:

2009年刑法大纲的变更之处主要缘于新增 的

“构成要件该当性”一章所附带引起,故主要 把握对新增考点的学习即可。

二、大纲中新增重要内容解读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1、 内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 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 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 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 任。

2、 解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 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 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 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 符合构成

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 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 性。通常来说, 但

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 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 有责 意杀人

的,

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 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 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 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 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 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 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

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 三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

当负责, 具有有

责, 成犯罪。

4、 试题:(1)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 向老师告自己的 黑状”,在

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 持到

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

性。 但是也有例外。例如 13周岁的少年故

性。第三步: 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 ” ~| O 王 某无奈与李某 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

叩头谢罪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搏斗起来。在搏斗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分析:首先,王

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 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 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 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 构成犯罪。

(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 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 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 控制能力。分析: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 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 却事由,具有违法, 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

期间, 丧失辨认和

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 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分则中,2009年2月28日颁布施行了

《刑法修正案七》。由于刑法修正案都是对分则 的修正,所以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分则部 分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修正案七》带来的变化上:

1. 第151条增加了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2. 第181条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扩大

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 完全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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