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201308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
央行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
佚名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2013(21)12
【摘要】日前,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每El 核验客户备付金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实施监管的核心。
”央行称,这是人民银行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建立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J], 晓宇
2.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J], 郭强
3.央行: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提至50%左右 [J],
4.央行要求2019年1月14日应实现支付机构备付金100%集中交存 [J],
5.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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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制度研究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制度研究支付机构特别是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通常采用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商业银行。
实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前,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风险较高,一些支付机构违反备付金跨行划转管理规定变相行使跨行清算职能;在备付金存管监管方面,备付金银行缺乏备付金存管监督的独立性,人民银行缺乏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动态监管,且难以对支付机构异地备付金账户实施有效监管。
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行集中存管,并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对支付机构发起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实行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后,在备付金账户管理方面,提出应在实践经验足够充分时制定有关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的行政规章,对备付金账户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废止《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针对现行立法未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使用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应在将来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相关立法中对支付机构使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资金问题予以明确。
在备付金存管监管方面,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备付金银行能否履行备付金存管监督职能、人民银行如何监管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活动,提出应在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
在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联清算机制方面,针对网联平台业务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提出在修订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相关立法时明确网联平台是否应对支付机构受理的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各类型网络支付业务以及新型支付方式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并界定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对网联平台是否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开展的网络支付业务、跨境支付业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作出规定。
针对现行规定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建议允许国际银行卡组织在进入我国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后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以符合国民待遇原则问题。
针对网联平台对于支付业务、支付技术相关数据信息采集技术不够完备,建议建立网联平台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采集、存储交易数据并开展网联平台大数据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和第三方支付的兴起,客户备付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的内控管理。
下面是一些对策分析:
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稳定。
2.加强风险管理:客户备付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加强对合作商户的信用评估,建立合理的备付金储备和应急预案等。
3.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随着支付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第三方支付机构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保护客户备付金的安全,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加密和防火墙等技术措施,以及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培训等。
4.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客户备付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为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测和报告等。
5.加强跨境支付管理: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跨境支付的规模也在逐渐增加。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跨境支付时,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规定的了解,确保跨境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以及加强跨境支付管理等。
通过这些对策的执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更好地保护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和稳定。
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
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解读报告随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下放,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的相关监管细则的制定速度开始进一步加快,其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紧接着,央行又于2011年11月4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直以来,支付机构因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问题一直是支付机构缺乏监管的隐患地带,并直接影响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的安全性.而不久前淘宝网中小商家针对支付宝的“挤兑”事件更将该等问题暴露在各方关注焦点之下.对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应时应景,受到了支付机构行业内的极大关注。
一、政策解读与之前已出台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该征求意见稿突出细化了以下方面的规定:1。
支付机构获利息在央行已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了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均没有规定备付金利息的归属。
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指出“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而这也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
而按照“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一规定来计算,支付机构可以获得最多90%的利息收入.《办法》中,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建立系统者,由支付机构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评估,报人民银行对其风险计提比例另行核准,这意味着公司有可能获得高于90%的备付金利息。
此外,根据《办法》在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其他备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按照现在规定定期3个月存款利息为3.1%,活期利率为0。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基础知识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且“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 他人提供担保”。
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非活期存款运用) 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办法》出台背景
(二)落实2号令、细化2号令监管要求的需要
❖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业务准入、客户备付金安 全、业务规范角度建立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资金 管理方面主要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 缴货币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缺乏指导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管理的细化 要求。
收付账户由合作银行开立和管理,仅具备本行付款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 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 法解读基础知识
目录
11一、《办法》出台背景 2 二、《办法》制定原则 3 三、《办法》主要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 建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是主要业务模式。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已 依法许可250家支付机构,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一旦这些资 金被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
机构总数
网络支付机构 银行卡收单机构 预付卡机构
250
97
54
166(含4家仅线上充值 ,6家仅受理)
除了预付卡受理机构,其他机构都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 ❖ 客户备付金规模增长幅度快。2013年第2季度末,纳入统计监测的非金融机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月1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领域的重要参与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之而来的挑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如何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避免风险发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
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将从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必要性、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必要性客户备付金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客户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们之间的信任基础。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交易量庞大,资金流动频繁,如果管理不善的话,极易对客户备付金造成风险。
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势在必行。
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有利于维护客户利益。
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存在问题,客户的资金随时面临着损失的风险,对客户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不确定性。
而加强备付金内控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客户资金的挪用、侵占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稳定。
第三方支付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部分,其行为所涉及的是公众资金,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进而引发更大范围的经济风险。
加强备付金内控管理,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持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不仅有利于维护客户利益,还有利于维护整个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存在着一些普遍问题,主要包括资金监管不严、制度规范不足、内部风险意识不强等方面。
在资金监管方面,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不够严格,容易导致资金的滥用、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在制度规范方面,一些机构存在着备付金账户专款专用的规定不清晰、备付金账户管理与公司财务管理混淆等问题,导致内部制度管理不够健全。
一些机构的内部风险意识相对较低,对备付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造成风险意识淡化,进而导致资金管理上的失误。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央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一三年六月七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对备付金银行的影响
备付金银行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01
由于承担了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备付金银行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合规。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02
备付金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备付金管理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
促进银支付机构合作
03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推动业务创新
和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潜在的风 险。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公信力。
05 未来趋势展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实施效果展望
总结词
明确、严格
详细描述
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设置要求,包括账户类型、开立 方式、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确保了备付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备付金资金范围及性质解读
总结词
明确、全面
详细描述
办法对备付金的资金范围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各类预付款、预 收款、保证金等,同时也明确了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确保了客户的 权益和资金安全。
04 对行业影响分析
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支付机构需调整业务模式
存管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支付机 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规定。
增加运营成本
由于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 源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促进合规经营
存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减少违规风险。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1.19【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月1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如何理解“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
如何理解“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
王剑[1,2]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期货》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2017年新年伊始,央行继续开始其互联网金融整治的步伐。
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宣布自4月17日起,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应将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且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交存比例视支付牌照类型、监管级别不同而不同,平均约20%。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王剑[1,2]
【作者单位】[1]国泰君安证券银行;[2]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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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办法 [J], 王晶[1];支进凤[1];陈盅宇[1];王祺雨[1];赵
静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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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非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并于4月17日首次交存,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
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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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J], 万李霞;旷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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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央行: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提至50%左右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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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 剑指第三方支付账户安全
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剑指第三方支付账户安全
王雪玉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1月13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自2017年4月17日起,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客户备付金,应按照一定比例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总页数】1页(P84-84)
【作者】王雪玉
【作者单位】《金融科技时代》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1
【相关文献】
1.央行正式集中存管第三方支付备付金 [J], ;
2.央行正式集中存管第三方支付备付金 [J], ;
3.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剑指第三方支付账户安全 [J], 王雪玉
4.央行正式实施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J], ;
5.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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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提至50%左右
央行: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提至
50%左右
佚名
【期刊名称】《企业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信息显示,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由现行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产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J], 李涛;
2.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产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J], 李涛
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额交存模式研究 [J], 刘旭东
4.央行要求2019年1月14日应实现支付机构备付金100%集中交存 [J],
5.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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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付金银行账户体系(解读)。
解读 《办法》根据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职能定位,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明确了三类备付金专用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各类账户功能 、数量、使用条件不同,功能上由强到弱。 存管账户由存管银行开立和管理,功能齐全,具备本行和跨行收付款、调整备 付金账户头寸、结转手续费和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收付账户由合作银行开立和管理,仅具备本行付款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 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本土,实事求是 与国际经验相同点:
1、原则:高度安全
2、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3、都具有客户备付金损失偿付制度,只是方式不同
与国际经验相异点:
1、客户备付金用途:是否允许投资 2、客户准备金损失偿付制度。中国:风险准备金计提;国外:商业保险 机制、担保制度,以在支付机构不能履行财务义务时向客户支付。
(二)备付金银行(解读)。
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量大、分散,其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不同银行、不 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主要通过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实 现。 《办法》适度考虑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收付款项的需求,在2号令的“备付金 存管银行”概念的基础上,引入备付金合作银行的概念。
(三)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备付金存 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
这个原则涉及到相关参与方之间的利益调整和均衡,决定了各执行主体对《 办法》的执行程度和合力效果。 集中体现在银行和账户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相关银行和账户的功能越强 ,使用条件就越高,受益越多,同时承担责任越大。
机构总数
250
网络支付机构
97
银行卡收单机 构
54
预付卡机构
166(含4家仅线上充 值,6家仅受理)
除了预付卡受理机构,其他机构都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 客户备付金规模增长幅度快。2013年第2季度末,纳入统计监测的非金融机构 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00亿元左右,其中68家非金融机构备付金余额超过1 亿元。 客户备付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是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的核心
(三)备付金银行账户体系(分类和定义)。
《办法》 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 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 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 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 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 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 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首要原则,决定了《办法》的立场、方向。 具体体现:备付金银行和账户体系设计、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备付金业务 的规范合作与管理要求、资金封闭运行和使用、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等。 通过这些要求,《办法》实现了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 等环节的资金存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政策目标。
(二)适度把握制度原则性和灵活性,科学平衡监管成 效与支付服务效率。
强调支付机构的资金转移中介性质,规定其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 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能提前 办理。
过渡账户、流转账户的问题(真实需求?逃避监管?)
(二)备付金银行(分类和定义)。
《办法》
备付金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 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 作银行。 ” 存管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 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 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合作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 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 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三)规范支付机构监管的需要
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存在问题:
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 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 资金存放、使用形式多样:投资、委托贷款 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透明度低 需要纠正
(四)国际监管经验
境外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在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下发展快,市场监管 从初期的“市场自发调节”向“市场调节和强制监管并重”的方式转变。 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系。
(四)国际监管经验
美国将非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统一货币服务法》、《货币汇兑法 》等规定: 1、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以保证资金在最终使用 前“确实存在”。 2、限制货币汇兑机构的投资行为,要求其始终确保投资产品的市场价值不低于 其发行或销售的支付工具、储值债务或执行的转移货币的总额,以确保客户 备付金资产不损失。 3、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对许可货币汇兑机构投资的资产类型和比 例提出要求,规定可持有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的现金、存款单以及可被 联邦储备银行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对于全国性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股票 ,总投资不得超过全部总额的20%,且一次性投资不得超过全部总额的10%。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黄萍
2013年8月
目 录
11 一、《办法》出台背景
2 二、《办法》制定原则 3 三、《办法》主要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
建立支付账户、吸收客户备付金是主要业务模式。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已依 法许可250家支付机构,其中90%以上涉及客户备付金问题,一旦这些资金被 挪用、占用,将影响广大客户切身利益。
(四)国际监管经验
欧盟《电子货币机构从业、经营与审慎监管指令》、《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 》规定: 1、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隔离、单独存放在银行账户中。 2、如用于投资,则限于安全、高流动性的低风险资产,并由各成员国细化确定 具体的可投资产品范围。 3、客户资金应当被专门的保险机制或类似的担保制度所覆盖,以在支付机构不 能履行财务义务时向客户支付。 4、支付机构在客户资金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发生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 权20%以上或以下股东变动时,应提前告知监管当局,监管当局如认定有可能 损害机构健康、稳健经营,可以提出否定意见。
(二)备付金银行(解读)
解读: 备付金存管银行1家,可办理“跨行收付业务”。 备付金合作银行多家,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行支取业务”。合作银行 的数量通过风险准备金计提机制适当控制。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
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 合监管规定。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 金存管系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国际监管经验
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规定: 多用途预付票证发行机构的未使用总余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应在指定日期 内将其中1/2委托至距离主营业场所最近的寄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 告。 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储值工具指引》针对非金融机构预付卡资 金管理提出要求。
(一)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根本,从严管理客户备付金的 存放和使用,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二)备付金银行(条件)。
《办法》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 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 ,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 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 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 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
是支付机构收到(支付机构支付系统内),还是备付金银行收到。 是实际收到资金、收到客户划转备付金不可撤消的支付指令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且“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 他人提供担保”。
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非活期存款运用)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落实2号令、细化2号令监管要求的需要
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业务准入、客户备付金安全 、业务规范角度建立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 方面主要强调了客户备付金的权属关系、存管方式、客户备付金与实缴货币 资本的比例等原则性要求,缺乏指导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管理的细化要求。 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 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 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000亿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问题
为加强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和监管,调动存管银行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支付机构每 月在存管银行存放的备付金日均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余额 合计数的50%。
(三)备付金银行账户体系(分类和定义)。
《办法》 三类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汇缴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 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 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 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 存管账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