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0b380c031b765ce0408145e.png)
精选课件ppt
15
F组
精选课件ppt
16
FOB,CIF,CFR与FCA,CIP,CPT的比较 后三种术语分别是从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
展起来的,但这两类术语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区 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IP,CPT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
运,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其他单一运输方式以 及多式联运;FOB、CIF、CFR三种传统的贸易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精选课件ppt
8
2、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按照《2000通则》 的解释,由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 接运货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 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责任及费用。 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 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则应在签约时对上述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精选课件ppt
27
FAS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
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 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 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精选课件ppt
28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 求可以拒绝。 2、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 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 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 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 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 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 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担。
精选课件ppt
37
【案例二】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 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 采用 FOB 价格 术语 ,买方需于1997年2月 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 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 买方承担。”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e89428f7f1922791688e8ec.png)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得符合信用证规定得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得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就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就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与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与船公司不甚了解得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得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得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得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得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得港得时间比正常直运船得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得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就是我方提交得就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就是转船运输,就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得就是“到岸价格”,船舶得舱位就是我方租订得,船方擅自转船得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就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就是不正确得。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得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得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就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得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这就是船公司单方面得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就是船方得责任,而不就是我方得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因此,我方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得作法就是不正确得。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185cd4e3284ac850ad0242db.png)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总结(内附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总结(内附案例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86f85ee9ec3d5bbfd0a7497.png)
任何 方式 任何 方式 水上 运输 水上 运输 水上 运输 水上 运输 任何 方式
贸易术语的归纳(Ⅱ)
贸易 术语 交 货 地 点 风 移 险 界 转 限 出口报关的 进口报关的 适用 责任、费用 责任、费用 运输 由谁负担 方式 由谁负担
出口国内 CIP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地、港口 两国边境 DAF 买方处置货物后 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口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DEQ 目的港口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案例分析
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 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CFR 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 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 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 吨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
不办理进口卖方责任最小卖方不办理进出口卖方责任最小卖方不办理进出口贸易术语的归纳贸易术语贸易术语交货地点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适用运输方式适用运输方式买方处置货物后货物越过船舷承运人处置货物后货交船边后货物越过船舷货物越过船舷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商品产地所在地商品产地所在地exw买方买方任何方式任何方式卖方出口国内地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fca买方fasfobcfrcifcpt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装运港口装运港口装运港口装运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任何方式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水上运输水上运输水上运输水上运输贸易术语的归纳贸易术语贸易术语交货地点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适用运输方式适用运输方式承运人处置货物后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买方处置货物后买方在船上收货后买方在码头收货后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出口国内地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cip卖方买方任何方式任何方式卖方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两国边境指定地点daf买方desdeqdduddp卖方卖方卖方卖方目的港口目的港口进口国内进口国内买方买方买方卖方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任何方式任何方式贸易术语的选用1考虑运输条件2考虑货源情况3考虑运费因素4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5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1考虑运输条件2考虑货源情况3考虑运费因素4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5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无困难案例分析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1997年12向日本出口30吨干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01a247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f.png)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共5篇)第一篇: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贸易术语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教训:(1)应对卖方和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
(2)使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对卖方和船公司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应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结合运用的方式,或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的方式。
(3)进口尽量采用FOB贸易术语。
2.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1)因为我方已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提交了直运提单买卖信用征的规定提供了直达提单;(2)CIF合同是装运合同,根据〈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及费用都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什么时间到货;(3)“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这是船公司单方面的主张,并没有经我方同意,因此,是船方的责任,而不是我方的责任,买方应持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解疑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及解疑](https://img.taocdn.com/s3/m/9d5ca35ebe23482fb4da4c8d.png)
贸易术语一、FOB条件下卖方代为租船订仓的责任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二、FOB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装运港船弦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三、CIF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风险划分界线—装运港船弦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四、CFR条件下卖方发出装运通知的重要性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五、CIF条件下保险险别的选择及费用的划分问题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88fc97ca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e2.png)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20210206064521)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20210206064521)](https://img.taocdn.com/s3/m/ee036cf83169a4517623a335.png)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 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 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 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 包,合计金额9. 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 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 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 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 公吨,价格条件CIF 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 年1 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1 月9 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 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794bcc12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04.png)
(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与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与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https://img.taocdn.com/s3/m/9eeaf2f92af90242a995e5bd.png)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bbe9784d5bbfd0a795673ba.png)
CIF案例分析二
•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
术语。
•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
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
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
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
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
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
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
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
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
费用扣除。
•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 答案:
•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
CFR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
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 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 风险而损毁。 •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 方的索赔?
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
•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 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 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 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defad47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ad.png)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 FOB 术语总是根据 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CFR 术语,根据 CFR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 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b8a0d59804d2b160b4ec0ac.png)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
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
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dd261a1555270722192ef723.png)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详解案例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解析:①在FOB合同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
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由买方承担②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理由如下: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
就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消合同。
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解析:虽然FOB术语之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其前提是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各自备货和租船订舱,如果因为买方没有及时租船订舱而导致出现货等船的情况,则在等待期间的风险也要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约定的时间是9月30日,而船舶10月5日才到,则从9.30-10.5之间虽然货物没有装船,但因为没有装船是归因于买方,因此买方要承担这个期间的风险,货物被火焚烧要由买方承担案例3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国贸案例及分析报告答案
![国贸案例及分析报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2377127b52acfc788ebc91d.png)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https://img.taocdn.com/s3/m/3e311ee184254b35eefd346a.png)
FOB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船货衔接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详细的、有答案的)FOB贸易术语案例案例一-船货衔接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 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三: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
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
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
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
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
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
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评析】本案涉及无单放货与无船承运人两个法律与业务问题。
1、无单放货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提单又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代表着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船长、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善意持有人。
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本案被告综合会社在未收回涉案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银行保函将涉案提货单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物权,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无船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本案韩国综合国际海运株式会社没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更没有交纳保证金。
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因此是违法的,应予以查处。
近年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 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又设置的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
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 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很少使用CIF和CIF的贸易方式。
此外,在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盲目听从境外贸易买家及其(国内和国外)代理的指令,将货物实际交给境外买家(或其代理)在装货港的代理人。
发生纠纷后,这些企业坚持认为货物交给买家代理人,买家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的错误观念。
一些出口企业在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时从未要求出具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出具保函,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存在不作审查。
出口企业为规避FOB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风险,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R 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等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但不能接受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条款下,卖方以交出装船单证证明完成交货义务并取得货款,买方以付款取得装船单证实现提货之权利。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
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送之承运人指定或委托的装港代理仓库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要求其根据卖方的指令装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较为普遍。
出口企业必须明确,在FOB合同中,运输由买家负责,即承运人由买家指定,故货物送到承运人的装运港代理就是将货物向买家交付。
4、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可接受,但在发货前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5、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