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待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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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 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12
安全警示标志
12.1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5
12.2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3
安全装置
13.1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放空管不应堵塞,氮气吹扫置换口应密封良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8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24.1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8
22.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23.1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11.2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液氨储罐属于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4.1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线稿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4.2
5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
5.1
当液氨储罐表面温度高于40℃或罐内温度高于38℃时,降温喷淋系统应自动启动,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
17.1
液氨储罐组围墙外应布置不少于3只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根据保护范围计算确定,不宜超过30m。
18.1
消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淋系统与液氨储罐冷却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置,且采用不同水源。消防喷淋系统应取自高压消防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取自低压消防水系统。当电厂消防水系统为共用一套管路时,消防喷淋系统与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分别从消防水母管接入。且其分支母管均应设置带有隔离阀门的分段环形管路,以保证氨区供水的稳定性。
19.1
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储罐+1”,应为直流、喷雾两用,且能上下左右调整,以覆盖氨区所有的泄漏点,每只消防炮的给水强度不少于5L/s。围墙外应设置消防炮操作平台。
20.1
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数量不少于4个,应在液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1.1
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与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2、1.8.4
6
液氨系统相关
6.1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监督检查)。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2
10
氨气吸收装置
10.1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1
防雷电、防静电
11.1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7.1
液氨区发生严重泄漏的风险部位在卸料接口,以及与液氨储罐直接连接的第一道法兰、阀门。
8.1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应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1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待审稿)
二O一七年十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引自
不符合项描述
1
反事故措施
1.1
2
液氨储罐
2.1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15.2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氨区消防系统主要由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炮组成。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4
16.1
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并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大门及逃生门方向的台阶,储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水平距离不少于3m。液氨蒸发区应设置高度为0.6m的围堰。
14.1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5.1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3.1
液氨储罐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安装压力容器投运3年内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尤其应对所有焊缝进行探伤。
在设备选型、按照、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GB 3836系列标准,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12
安全警示标志
12.1
在氨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进入氨区人员。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5
12.2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3
安全装置
13.1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放空管不应堵塞,氮气吹扫置换口应密封良好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8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24.1
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UPS供电。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8
22.1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23.1
氨区应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防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11.2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液氨储罐属于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4.1
液氨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线稿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4.2
5
液氨储罐降温喷淋系统
5.1
当液氨储罐表面温度高于40℃或罐内温度高于38℃时,降温喷淋系统应自动启动,对罐体进行喷淋降温。
17.1
液氨储罐组围墙外应布置不少于3只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应根据保护范围计算确定,不宜超过30m。
18.1
消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淋系统与液氨储罐冷却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置,且采用不同水源。消防喷淋系统应取自高压消防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取自低压消防水系统。当电厂消防水系统为共用一套管路时,消防喷淋系统与室外消火栓用水应分别从消防水母管接入。且其分支母管均应设置带有隔离阀门的分段环形管路,以保证氨区供水的稳定性。
19.1
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储罐+1”,应为直流、喷雾两用,且能上下左右调整,以覆盖氨区所有的泄漏点,每只消防炮的给水强度不少于5L/s。围墙外应设置消防炮操作平台。
20.1
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数量不少于4个,应在液氨区最高处呈对角布置,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21.1
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与配电间出入口不得朝向装置间。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2、1.8.4
6
液氨系统相关
6.1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规定监督管理,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验(监督检查)。新投用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2
10
氨气吸收装置
10.1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1
防雷电、防静电
11.1
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7;《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7.1
液氨区发生严重泄漏的风险部位在卸料接口,以及与液氨储罐直接连接的第一道法兰、阀门。
8.1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应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国能安全[2014]328号
9.1
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液氨储罐区安全检查标准
(待审稿)
二O一七年十月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引自
不符合项描述
1
反事故措施
1.1
2
液氨储罐
2.1
液氨储罐属于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2003]207号)注册登记,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TSG R0004-2009)规定监督管理。
15.2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氨区消防系统主要由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消防水炮组成。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4
16.1
液氨储罐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并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大门及逃生门方向的台阶,储罐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水平距离不少于3m。液氨蒸发区应设置高度为0.6m的围堰。
14.1
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15.1
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328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条文1.8.1
3.1
液氨储罐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新安装压力容器投运3年内必须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定期检查、检验内容和要求,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规定进行,一般3~6年进行一次,尤其应对所有焊缝进行探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