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价标准体系研究-杨立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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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4期(总第96期)厦门特区党校学报
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XiamenMunicipalCommitteeNo.4,2007GeneralNo.96
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杨立茂
(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摘
法学教研室,福建厦门361012)
要]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关系到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是否正确、任用是否得当,事关干部工作
的全局,是干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原有干部考察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科学分析,按照“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和未来发展要求的考察评价指标,构建科学的标准体系,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准确考察领导干部,使考察工作发挥更大效用,更加有利于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和发展。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考察标准;体系构建[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684(2007)04-0041-04
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
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条例同时规定,参照执行的领导干部还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以及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可见,国有企业领导不包含在该定义中,本文也就对其考察问题不予讨论。
关于领导干部考核与考察的关系,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干部考察工作问答》一书,在回答什么
干部考察,通常也称为是干部考察工作时,解释为“
干部考核。考察与考核的概念大同小异,从干部管理的角度来说,考察和考核两个概念可以通用。”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
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且“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
前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完善,有关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方面的法律亦不断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体现例》、《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和政策的颁行,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公职人员的考核,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考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考虑到本文涉及的考察对象的范围大于公务员的范围,因此从公职人员的角度切入。作为从事
依法办事,是其份公共职务的公职人员,谨守职责、
内义务;接受考察和监督,也是其身份使然。再者由于篇幅限制,以集中精力论述好干部考察工作的重点为宜,故本文着重研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评价
领导干部’,是指标准。“在我国,作为考察对象的‘
在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担任或拟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负责或拟负责一定的领导职责,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与之相比而言,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更窄一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
[收稿日期]2007-07-30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6B007)
[作者简介]杨立茂(1966-),男,贵州大方人,中共厦门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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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研究杨立茂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考核方式的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考察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其第五条明确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就该规定看,的确类似于考核的内容。但考核以年度为准,考察工作则不限于一个年度,根据个人情况和任职要求,其时间跨度可以更长,因此,在考察方法和标准上,还可以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可见,考察的标准自由度较大,针对性也更强。另外,考察要“采取个别谈话、发
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
,其涉及的范围广于考核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的范围。因此,可以说考察和考核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两者在许多场合中可以通用,但必须明确:考察可包含考核,考核却不能包含考察。
一、构建科学考察评价标准体系的必要性
担任公共职务的工作人员,就其工作的性质而言,其所担任的公共职务、履行的公共职责、或从事的公共职能,均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公职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既是人民的权利,也是法治的需要。党政领导干部在公职人员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其准确考察,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关系到能否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关系到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考察工作科学与否,也关系到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是否顺利,任用是否得当,事关干部工作的全局,是干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其进行科学的考察和评价,对整个干部队伍乃至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拟集中对公职人员中,在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评价标准体系进行探讨。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我国组织人事部门历来重视干部考察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不少成果,近几年,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颁行,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价机制初步建立。经对比可以发现,对公职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考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但考察工作如何准确进行,也是共同面临的难点。公务员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考核或考察一般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较为丰富。比如法国于1946年公务员总章程决定建立统一的公务员考核规则。法国公务员考核也为每年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有:⑴身体适应性;
⑵专业知识;⑶守时执勤情况;⑷整洁与仪表情况;⑸工作适应能力;⑹合作精神;⑺服务精神;⑻积极性;⑼工作效率;⑽工作方法;⑾理解力;
以⑿组织协调能力;⒀指挥监督能力;⒁观察力。”
全面的考核作为对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的总结。
自1992年前后,我国就已开展有关干部考察方面的研究,近年来该类研究逐渐增多,但我国由于公务员制度建立较晚,此方面的研究和规定仍有许多薄弱环节,需要不断探索和补充。综观已有研究
改的主要内容,大多集中在对考察中问题的发现、
革考察方法的呼吁以及某些方面考察标准的建议。而比较系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央组织部和各地组织部门的调研课题中,但后者的研究,由于工作要求的局部性和研究内容的限制,很难提出通用的考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