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物权法-韩国与韩国法民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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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朝鲜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韩国与朝鲜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韩国与朝鲜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刘仁山2013-4-4 17:38:54 来源:《暨南学报:哲社版》(广州)2008年4期内容提要:韩朝两国新近颁行的国际私法,无论在总体构架上,还是在总则以及分则对相关法律冲突问题的规定上,均有其独特性。

在有关公共秩序的保留、特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及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等问题上,韩朝两国国际私法均有值得我国借鉴和关注之处。

关键词:法律适用冲突法立法模式作者简介: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武汉 430073)韩国现行国际私法是2001年4月颁布并于同年7月开始施行的《韩国涉外私法》(以下称韩国国际私法),[1]636-652韩国国际私法是对原于1962年施行的《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的修正。

[2]80-86朝鲜现行国际私法则是1995年9月通过并同时实施的《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以下简称朝鲜国际私法)。

[3]578-587朝韩两国国际私法新法之颁布尽管相隔七年,但两部法规都共有62条,都是对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际私法立法浪潮的回应。

①作为我们的邻国,其国际私法立法是走在我国前面的。

一从总体情况看,韩朝两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结构、总则及分则的规定,各有特色,其中有些是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有些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一)立法结构方面朝鲜国际私法由“总则”、“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程序法”三部分构成。

其总则(即“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明确规定,朝鲜国际私法主要就其自然人或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与此相应,其分则的前三章分别是关于国际私法主体、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

其中,“财产关系”章涉及物权和债权(包括合同债与非合同债。

而合同之债包括海事合同在内,非合同债中包括海事侵权之债在内),“家庭关系”章涉及亲属关系和继承。

论中-韩两国宪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

论中-韩两国宪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

论中?韩两国宪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Ⅰ.绪论说现代是人权的时代也不为过。

为保护人权世界,各国集中了国家的力量并实施了各种政策。

因为人们从出生时刻起,作为人类就拥有权利。

这一认识是中国和韩国所共有的基本认识。

中国于2004年将人权条款添加到《中国宪法》第33条,从此正式开始了人权研究。

韩国因过去独裁政权等的原因,人权实际上未能起到本质上的功能,特别是韩国宪法将人权作为基本权利,看成比原有意义上的人权更加缩小形态的保障。

在基本权利关系上,《韩国宪法》第10条对国家义务做了如下规定:“国家有义务确认和保障个人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依据现行宪法而具有现行效力的裁判规范,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理解的人权概念有所不同。

另外,实现现行化的宪法规范在宪法现实中应该成为具有生活规范力的实质性规范,在这一点上,与其将此理解为抽象和理念的世界乃至自然法层次上谈论的权利(即,人权/human rights,Menschenrecht),不如理解为具体宪法实务上现行宪法层次的权利。

与韩国宪法学界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角度相比,中国学界的人权保护观点有所不同。

因此,本论文以研究韩国宪法的人权保护为中心,考察有关中国宪法角度上的人权的研究。

Ⅱ.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1.人权的概念一般根据存在的认证根据和效力根据是现行法还是自然法而区分人权(human rights)和基本权利(Grundrechte)。

即,人权根据自然法认可,但是基本权利由现行法保障。

人权就是人类的权利,即全部人类只要是人类就因是“人类”的理由而享受的权利。

所以,人权是在国家之前天生就有的前国家性权利。

因此,不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规定,不需要通过国家权利保障该效力,具有超现行效力的权利,即人权是自然权。

《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1号将‘人权’定义为“宪法及法律保障或大韩民国加入并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及国际惯例法所认可的作为人类的尊严和价值及自由和权利”。

韩国传贳权立法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_兼谈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对待本土资源

韩国传贳权立法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_兼谈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对待本土资源

#域外法苑#韩国传贳权立法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兼谈法律移植过程中如何对待本土资源崔吉子*[内容摘要]我国民法界对典权的存废之争,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移植过程中一个常见问题,即如何对待西方私法制度与本国传统法律制度、传统法律资源的冲突问题。

韩国传贳权的沿革、立法过程及现行法规定对中国民法在法典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移植国外法律制度时,应尊重典权制度这一本土资源;不应单纯以体系上与形式上的原因否定本土资源,更不应盲目崇拜外来法律的逻辑、概念或体系;利用比较法的方法进行立法与研究时,应注意避免概念主义式的生搬硬套。

[关键词]典权韩国民法法律移植韩国民事法律制度,除亲属法之外,大体上主要继受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制度。

尤其是在物权法领域,韩国主要是继受了德国民法,故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色彩比较浓厚,但唯有传贳权制度是源于韩国的民间习惯,也就是在5韩国民法典6中唯一反映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韩国于1958年制定现行民法典(1958年2月22日以法律第471号正式公布,1960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1111条,附则28条。

与之前的所谓/依用民法0一样,这本民法典仍然采用潘德克顿式的立法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族、相续5编。

但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制定民法典时,因各方面条件尚未成熟,还不能完全摆脱36年来受日本民法支配的影响,但立法者仍然努力坚持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保留。

其中,在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传贳权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传贳权类似于中国的典权,是韩国固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将其从习惯法上升为成文法上的一种物权制度时,韩国立法者不仅充分尊重朝鲜固有的传贳习惯,且在比较法上借鉴/中华民国民法典0及/伪满洲国民法典0上的典权善加改造。

但是,与之相反,典权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的物权制度,被立法遗弃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仅从法律移植的视角并结合韩国传贳权立法的若干理念,探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应有态度。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04
中韩刑法比较
刑法原则比较
01
02
03
罪刑法定原则
中韩两国刑法均遵循罪刑 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的 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事 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责任主义原则
中韩刑法均要求犯罪行为 与责任相一致,即只有实 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中韩刑法均强调刑罚的人 道主义,重视罪犯的人权 保障,避免残忍、不人道 的刑罚。
06
中韩法律制度差异与影响
中韩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
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而韩国法律体系则属于资本主 义法系。
立法程序
中国的立法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起草、审查、表决等阶段,而 韩国的立法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由国会制定和修订法律。
司法制度
中国实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而韩国则实行大法院、高等法院 和地方法院的三审终审制。
中韩法律制度比较
目录
• 中韩法律制度概述 • 中韩宪法比较 • 中韩行政法比较 • 中韩刑法比较 • 中韩民商法比较 • 中韩法律制度差异与影响
01
中韩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 范构成。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行政执法机制比较
韩国行政执法机制
韩国行政执法机制强调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 并接受司行政执法机制
中国行政执法机制注重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 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还设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为相对人提
宪法发展与改革比较
韩国宪法

中韩跨国财产公证(3篇)

中韩跨国财产公证(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到韩国留学、工作、投资或定居。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中韩跨国财产公证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就中韩跨国财产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中韩跨国财产公证的定义及意义中韩跨国财产公证是指在我国境内,针对当事人拥有的位于韩国境内的财产,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其意义在于: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核实,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中韩经贸往来:跨国财产公证有助于中韩两国经贸往来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风险。

3. 便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证明文件,便于当事人办理贷款、继承、赠与、抵押等手续。

4. 提高国际公信力: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证明文件,具有较高的国际公信力,有利于当事人开展国际合作。

三、中韩跨国财产公证的流程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我国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1)当事人身份核实: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确保申请人的真实性。

(2)财产信息核实:核实当事人拥有的位于韩国境内的财产信息,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

4. 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证明文件。

5. 当事人领取公证文书:当事人领取公证文书,并按需使用。

四、中韩跨国财产公证所需材料1. 当事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2. 财产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

3. 相关合同、协议:涉及财产的合同、协议等文件。

4. 其他证明材料:如涉及继承、赠与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

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韩国作为亚洲经济强国,其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韩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实践,以期为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借鉴。

一、韩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便利原则和司法管辖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公平、公正、合理。

2. 韩国国际私法的特殊性韩国国际私法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以下特殊性:(1)强调国际条约的适用。

韩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优先考虑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协调与统一。

(2)重视国际惯例的适用。

韩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会参照国际惯例,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3)关注国际司法合作。

韩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以解决跨国民商事纠纷。

二、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1.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其合同关系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法律适用出现争议时,法院会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可拒绝适用。

2. 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合同法律关系时,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选择适用法律。

如无选择,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侵权法律关系时,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3)物权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物权法律关系时,适用物权标的物的所在地法律。

(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韩国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法律。

三、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实践1. 案例分析以下为韩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实践中的典型案例:(1)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案例。

在韩国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跨国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我国法律。

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

简介韩国民法中的准占有制度摘要:准占有是指,实际上行使物以外的财产权,又称为权利占有。

占有本来是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韩国民法有保护以对物的实际上的支配为占有权的规定。

因行使财产权与占有很相似,而韩国民法认定其为准占有,允许准用与占有有关规定。

对债权的准占有人的偿还,债务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认定其偿还的效力。

关键词:占有准占有韩国民法前言准占有(rechtsbesitz)又称为权利占有,是指以财产权利作为客体的占有。

关于能否以权利作为战友的客体,每个国家的立法观点不同。

《法国民法典》规定,不但权利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而且也包括了身份关系的‘身份占有’。

《德国民法典》没规定权利占有,但只允许了地役权和人役权的准占有。

《瑞典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德国法,限制了以准占有的客体为地役权和使用权。

《日本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均承认以财产权利作为准占有的客体。

1在韩国,准占有的意思就是不具备占有要件的财产权实际上被归属于某个人的状态。

比如,持有存折和印章的人可以当作其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人。

因为韩国民法中准占有被限制于财产权,对身份权不能成立其效力。

既然属于财产权之一,但实际上能支配、具备占有的要件的财产权(比如,所有权、地上权、传贳权、留置权、质权、租赁权等),就原本属于占有,不成立准占有的效力。

因此,成立准占有效力的主要是债权、无形财产权、矿业权等。

因此,要讨论准占有,必须先提到占有和占有相关问题。

本文先说明‘占有和自力救济’,然后讨论准占有的意义和要件、其法律效果,最后要谈与中国法律中的准占有。

1、自力救济与占有2(1) 意义自力救济是指,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行使私力(自己的力量)。

原则上法律不允许自力救济,但韩国民法只允许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要注意的是,法律只允许‘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不允许‘间接占有人’的。

关于一般被否认占有权的占有辅助人(besitzdiener:是指按照占有人的命令持有物的人,又称为占有机构),韩国民法允许其自力救济权。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摘要:一、引言二、韩国法的起源及发展1.朝鲜时代法的发展2.近现代韩国法的演变三、韩国法的体系与特点1.韩国宪法2.韩国民法3.韩国刑法4.韩国行政法四、韩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1.韩国合同法2.韩国侵权法3.韩国公司法4.韩国知识产权法五、韩国法律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挑战与改革1.法治国家的建设2.司法体制改革3.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4.电子商务法的完善六、中韩法律比较与交流1.中韩合同法的异同2.中韩侵权法的差异3.两国法律合作的前景七、结论正文:一、引言韩国,作为一个位于东亚的国家,其法律制度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从韩国法的起源、发展、体系、特点等方面进行概述,以期对韩国法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韩国法的起源及发展1.朝鲜时代法的发展朝鲜时代,韩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体系。

当时的主要法律有《经国大典》、《律例》等,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2.近现代韩国法的演变近现代,韩国法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948年,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此后,韩国法律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韩国法的体系与特点1.韩国宪法韩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韩国民法韩国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等,体现了韩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韩国刑法韩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4.韩国行政法韩国行政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等内容,以确保国家行政的合法性和效率。

四、韩国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1.韩国合同法韩国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规定,对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

2.韩国侵权法韩国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等内容,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韩国公司法韩国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内容,有助于促进韩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民法学》第四讲物 权法(一).

《民法学》第四讲物 权法(一).

特许用益物权,也称“自然资源使用 权”。 : 《物权法》将其规定在第十章用益物 权中。涉及与土地有关的自然资源的 开发和利用。包括采矿权、探矿权、 取水权、渔业权等权利。既具有用益 物权的属性,又需要政府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特许用益物权与传统的一般用益物权 的区别在于: 1.特许物权并不是以土地的占有和归 属为其目的,而只是对地上地下的自 然资源进行获取和利用。权利的用益 结果是造成原不动产的形态变化和经 济价值的减少。开发行为是对物的改 造和消耗。
基本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 一般规定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如善意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用益物权的种类是《物权法》的一 个鲜明特色
一般用益物权+特许用益物权,构 成我国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 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 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的功能
1。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归属,定分止 争。涉及财产所有权\所有制的问题 2。物权法确定财产的利用, 物尽其 用,涉及财产所有权转让\所有制结 构的问题 3。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公示 公信原则\支持和促进交易和投资.

韩国法律适用文字(2篇)

韩国法律适用文字(2篇)

第1篇一、概述韩国,位于东亚朝鲜半岛南部,是一个法治国家。

韩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律适用文字主要包括韩文、英文和中文。

本文将从韩国法律体系、法律适用文字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韩国法律体系韩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和习惯法等。

以下为韩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1. 宪法:韩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及其职权等。

2. 法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韩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需要经过国会审议通过。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行为。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地方事务。

5.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6. 判例:韩国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但判例并非法律渊源。

7.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韩国历史上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三、韩国法律适用文字1. 韩文:韩文是韩国的官方文字,也是韩国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适用文字。

韩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均使用韩文制定和发布。

2. 英文:英文在韩国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韩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经常引用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

此外,韩国法律翻译、法律文献检索等也离不开英文。

3. 中文:中文在韩国法律适用中也有一定的影响。

韩国与中国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两国法律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

因此,在处理涉及中韩关系的案件时,韩国法院可能会参考中国法律。

四、法律适用文字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法律翻译:在韩国司法实践中,法律翻译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环节。

韩文、英文和中文之间的法律翻译,有助于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1)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1)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1)[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

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由于典权和传贳权均源于东方法律文化,不难看出两者在性质、内容以及功能上,颇有相似之处。

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贳权在韩国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典权在中国则日趋衰落,并逐渐退出现代社会生活。

[关键词]传贳权典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惯法[正文]一、引言我国民法界普遍认为典权为中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曾经有一段时间,民法界围绕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或物权法是否要规定典权而展开过激烈的讨论。

后来学者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94~306页。

)及20XX 年10月的“第二次审议稿”均采纳了典权制度,但20XX年3月审议并于同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却删除了典权,其理由及详情不得而知。

从目前立法态度的动摇及学界争论的内容来看,很难判断典权在中国的最终命运。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法学界则一致认为传贳权,究竟为何使用“传”不得而知,有学者怀疑其渊源于“家舍典当”,有可能是“典”的音译。

[韩]尹大成:《韩国传贳权研究》,三知院1988年版,第79页。

)为韩国固有的物权制度,并且以此为由,韩国法学界及实务界极力主张承继和发展该传统法制。

也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典权制度在韩国法学界仍居于比较法上的重要地位。

与之相反,如今在我国,典权制度却面临将要被遗弃的局面,更谈不上承继和发展。

韩国民法在继受近代民法之前主要受中国法影响,因此除了传贳权的立法过程之外,旧韩国末期传贳习惯的形成究竟是否也受中国古老的典权习惯之影响,学界尚未有定论。

但是,鉴于我国民法学界对传贳权的认识尚处于较陌生的阶段,深入研究者更是寥若晨星的状况,本文拟围绕近来国内法学界对典权问题的争论焦点,从实体法角度介绍在现代韩国社会仍具有生命力的传贳权制度,供国内立法界及学界参考。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

韩国法概论摘要:一、引言1.韩国法的定义与特点2.韩国法的历史背景二、韩国法体系1.宪法2.民法3.刑法4.行政法三、韩国司法制度1.法院体系2.法官制度3.诉讼程序四、韩国法律文化1.法律观念2.法律教育3.法律职业五、中韩法律合作与交流1.立法合作2.司法协助3.法律人才培养六、韩国法对我国的法律借鉴1.立法经验2.司法改革3.法律人才培养七、结论1.韩国法的发展趋势2.中韩法律合作的前景正文:一、引言韩国法,作为韩国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国家治理、社会秩序、民众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韩国法的定义、特点、历史背景等方面进行概述,以期为我国了解和研究韩国法提供参考。

1.韩国法的定义与特点韩国法是指韩国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2)法律条文细致,注重可操作性;(3)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韩国法的历史背景韩国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的古朝鲜时代。

在1948年,韩国建国后,颁布了第一部宪法。

此后,韩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形成了现今的法律体系。

二、韩国法体系韩国法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以下是各部分的具体介绍:1.宪法韩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民法韩国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刑法韩国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4.行政法韩国行政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政行为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三、韩国司法制度韩国司法制度主要包括法院体系、法官制度和诉讼程序等方面:1.法院体系韩国法院体系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宪法法院。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高等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宪法法院负责审查宪法争议和总统弹劾案等。

韩国民法典

韩国民法典

韩国民法典
韩国民法典,又称韩国民法总则,是韩国法律的一部重要的编码,全面的规定了韩国的民法典,为民法典的施行提供了基础性的准则,并为韩国人民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障,确保了韩国国民社会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韩国民法典于1947年6月20日由庆尚南道政府颁布,采用大韩民国现行的“南北统一法”。

韩国民法典由11卷102章319条构成,重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责任权利条款、婚姻法规定、父权制、遗产法规定、契约法规定、特许权利条款、担保权利条款等。

关于个人的责任权利有关的条款,包括毁坏私有财物、危害他人财物安全、冒犯他人名誉、妨碍他人自由等情形。

其中,危害他人财物安全的有关条款已被韩国最高法院正式确立,主要规定若有人非法占有、盗窃、一般非法损害他人财物,一定会被处以刑罚。

婚姻法规定,韩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婚姻以外的状况下离婚的情况,是受该法律保护的。

父权制则是规定,男士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家庭领导权利,并且父亲在婚姻家庭中有优先权利。

遗产法规定,韩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的分配,于是便明确规定:死者的遗产由法律继承人和遗赠人领取,并经过公证进行概括确定。

另外,特许权利条款也由韩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义务,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韩国民法典的规章非常严格,其中涉及到的权利条款已被韩国最
高法院正式确立,而一般民法典规定也相应地得到了完善,为韩国人民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保障,确保了韩国国民社会生活的秩序和安全。

2018-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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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法律现代化是时下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

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

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和节奏来看却并不完全同步。

功夫在诗外,与其近邻中国一样,民法在韩国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于其自身形式的完善或体制的进步,还有赖于诸多其它因素。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社会自身的进步才是私法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驱动力。

韩国民法现代化的历程以及中国最近20年来的经历似乎在证实这样一个道理:民生的富庶、价值观念的转变、宪政的发展是民商法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条件。

韩国介乎中国与日本之间,历史上与中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享着几乎相同的文化传统,在近代又有着大致相似的遭遇。

因此,以中、日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对韩国的民商法现代化道路加以研究势必会对中国自身的问题获得更清晰的认识。

一、民法典的制定韩国的法律在历史上长期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朴秉壕教授曾说:“尤须注意的是,近代以前,继受中国法是其特色。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悠远的历史进程中,从中国继受的儒家法律文化对韩国的传统法律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将中国文化度外视之,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前近代韩国法的特征。

”[1]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自同年9月7日起,朝鲜半岛北纬38度以南地区由美国实行军政统治,但实际上仍继续援用旧有的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法令。

后来有学者批评说:“直接援用外国法律,对于一个独立国家来说是个很不体面的事情。

中韩物权法--韩国与韩国法民法基本理论.ppt

中韩物权法--韩国与韩国法民法基本理论.ppt

韩国首次总统选举于1948 年5月10日在三八线以南地
区举行。这条线终于将朝 鲜半岛分成了南方与北方。
民族与人口
韩国是使用同一种语言的单一民族国家。 公元7世纪,新罗王国(公元前57~公元935) 首次将韩半岛(朝鲜半岛)上的各个国家统一起 来。
韩国的人口约为4,845.5万人,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79人。 北韩的人口估计为2,225.3万人。
中韩关系(文化):
韩流VS汉风
近年来,随着中韩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加,韩国也出现 了“学中文热”。在韩国,大学中文系学生的录取 比例达到了40:1。目前,韩国已有200多个大 学开设中文系,中文教师需求量很大,每年都能达到 上千人。
《爱情是什么》;《大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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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珠格格

包青天 & 洗澡堂老板家的男人们
中韩关系(爱情)
:PINGPONG LOVE
中韩关系(经济)
1991年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在北京设立代表
处(1月30日)。
中韩关系(经贸)
1992年两国建交后,两国 间的经贸关系飞速发展, 取得了巨大成果。在贸易 方方面,建交以后,贸易 额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 度度递增。
3、解放(1945年)后----美军军政(3年) :通过美军军政期间,带来了美国的基于宪法原理
和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法等,并引进了英美式的 “法的支配(Rule of law)”原理。但韩国政府建 立以后,在之前日本的支配下搭建的日本法体系维持 了相当长的时间,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韩国化。
(三)韩国法的传统
中韩两国的国旗
五星红旗
太极旗
中韩两国的国徽
中国国徽
韩国国徽

中国跟韩国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跟韩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与韩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促进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对中国与韩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二、宪法1. 中国宪法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现行宪法为1982年颁布,经过四次修订。

2. 韩国宪法韩国宪法是韩国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现行宪法为1987年颁布,经过两次修订。

三、行政法1. 中国行政法中国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2. 韩国行政法韩国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韩国行政法》、《韩国行政处罚法》、《韩国行政许可法》等。

四、民法1. 中国民法中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2. 韩国民法韩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韩国民法典》、《韩国合同法》、《韩国物权法》等。

五、刑法1. 中国刑法中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2. 韩国刑法韩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韩国刑法》、《韩国刑事诉讼法》等。

六、诉讼法1. 中国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中韩不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

中韩不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

中韩不动产抵押制度比较研究金路伦【摘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主要的制度.抵押权制度中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设立方面的问题及抵押权效力范围问题是中韩两国抵押权制度值得比较的部分.关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对物权行为的不同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此中韩两国都采取了相似的处理方式.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有关第三人利益的方面,中韩两国的法律规定有一定区别.尤其是关于登记方面,因为两国的登记制度的差别,对于第三人相关的登记事项有诸多不同.【期刊名称】《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47)004【总页数】6页(P84-89)【关键词】中国;韩国;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权效力【作者】金路伦【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D931.263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主要的、亦是被支配标的物价值较大的一种担保物权。

在经济生活的融资、价值投资等方面都涉及到抵押权制度。

中韩两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两国的担保物权制度都采取类似的立法模式,且对物权行为理论亦有相似之处。

本文通过对中韩不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和抵押权的效力问题进行比较,从中发现两国抵押权制度的异同,为将来中韩两国担保制度的互相借鉴提供前期研究信息。

一、抵押权设定合同(一)中国1.合同的性质有关物权行为在理论上的争议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有直接的关联。

物权行为的肯定论者认为,《担保法》第41条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意味着抵押合同不能在成立时起生效,它必须与登记结合时才产生效力,而且是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个过程始终没有产生过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也即没有债的关系存在。

那么,抵押合同的性质究竟应该是什么呢?严格地按照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看,我们认为将其解释为物权行为是很恰当的,它正好符合物权行为的最经典的描述,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立之要式行为。

[1]对物权行为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坟墓基地权为视角金玄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韩国民法坟墓基地权习惯法地上权所有权限制内容提要: 作为韩国独有的坟墓基地权是一种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关于其概念、性质、根本内容以及其与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直是韩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

结合立法与司法,对困扰学界的坟墓基地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产生原因以及效力做出阐释,以求澄清、解决问题。

引言由于历史和传统深受儒教文化的浸染,韩国存在浓厚的祖先崇拜之精神。

这种崇拜精神在民法上的显著表达就是关于坟墓的保护和管理,这又为日后在习惯上成认坟墓基地权为类似地上权的物权提供了契机。

进言之,这种韩国民众的传统意识衍生了对自己乃至他人的坟墓予以尊重的观念,符合传统善良风俗和伦理观念,由此也衍生出韩国习惯法上被称为坟墓基地权这一与地上权类似的物权。

对于韩国而言,其有限的国土上生活着五千万人口,因此比其他国家更关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一方面,坟墓基地设置与风水地理说的结合导致了基地无限制的扩X;另一方面,基地的扩X又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以致引发法律纠纷。

时至今日,基于上述“坟墓文化〞和对坟墓基地权的成认,韩国坟墓基地的大量占用侵蚀了国土、阻碍了森林开发、破坏了环境。

为实现国土的可持续开发、保护环境等目标,就需要协调其与凝聚着祖先崇拜思想的传统坟墓基地权制度,但这绝非易事。

坟墓基地权已经以判例的形式被确认为习惯法上的地上权。

至于坟墓基地权的存废,韩国法学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为否认说,即认为坟墓基地权的设立侵害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因而否认坟墓基地权的设立。

二为肯定说,该说考虑到坟墓在韩国传统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为如果只顾及近代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而取缔业已存在的坟墓基地权,将违背崇拜祖先之善良风俗和传统伦理观,毫无疑问会被谴责为破坏传统文化的行为。

后一观点肯定坟墓基地权存在的文化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早已成认坟墓基地权为习惯法上的特殊地上权,认为其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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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韩国与韩国法概况
(一)韩国概况 (二)韩国法概况
(一)韩国概况
韩国的地理 在东亚,与中国和俄罗斯相邻的朝鲜半岛分
为南部的大韩民国和北部的朝鲜民主主义人 民共和国。 ----〉韩国是一个分段国家。
韩国面积约为98,480平方公里,约是 中国国土的1%。
韩朝边界(三八线)

大韩民国的成立
韩国继承了以德国为中心的大陆法体系,从而具 有大部分大陆法国家所具有的特征。作为大陆法国家 特征的法典中心的成文法主义、成文法体系的结构、 公法和私法的分立、特殊法院即宪法法院的设置、 行政权的优势、法院和法官的消极作用等,这些全部 都在韩国法中存在。 4、是立足于自由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5、是立足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原理的法律制度。
韩国位置
韩国:地理
韩半岛(朝鲜半岛)的总 面积为222,154平方公里, 几乎与英国或罗马尼亚的 大小相等。其中45%,即9 9,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为 可耕地。像葡萄牙、匈牙 利或爱尔兰一样,朝鲜半岛 的山地约占领土的三分之 二。
韩国地图

韩国:经济
韩国度过了1997年下半年 开始的一场经济风暴。

中韩关系(外交):
中韩建交18周年
1992年 韩中两国建立大使级
外交关系(8月24日), 两国互设大使馆。
只有三个人知道
1992年8月23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前右)在钓鱼台国宾馆同来访的 韩国外务部长官李相玉亲切握手。
中韩关系(政治)
2008年5月, 两国元首一致 同意,顺应两 国关系发展的 现实需要和长 远要求,将中 韩全面合作伙 伴关系提升为 战略合作伙伴 关系。
中韩关系(文化):
韩流VS汉风
近年来,随着中韩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加,韩国也出现 了“学中文热”。在韩国,大学中文系学生的录取 比例达到了40:1。目前,韩国已有200多个大 学开设中文系,中文教师需求量很大,每年都能达到 上千人。
《爱情是什么》;《大长今》
《冬季恋歌》
还珠格格

包青天 & 洗澡堂老板家的男人们
中韩关系(爱情)
:PINGPONG LOVE
中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系(经济)
1991年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在北京设立代表
处(1月30日)。
中韩关系(经贸)
1992年两国建交后,两国 间的经贸关系飞速发展, 取得了巨大成果。在贸易 方方面,建交以后,贸易 额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 度度递增。
----〉作业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特点(区别)? :实体法与程序法。。。。。。? :公法与私法。。。。。。。。?
(二)韩国法制史概况
1、古代,三国时期----受中国法律的影响。
2、从1876年日本强制签署的《朝日守护条约》(又称 丙子守护条约或者江和岛条约)以后,到二战结束。 --受日本法影响,通过日本引进西方欧美法传统。
韩国首次总统选举于1948 年5月10日在三八线以南地
区举行。这条线终于将朝 鲜半岛分成了南方与北方。
民族与人口
韩国是使用同一种语言的单一民族国家。 公元7世纪,新罗王国(公元前57~公元935) 首次将韩半岛(朝鲜半岛)上的各个国家统一起 来。
韩国的人口约为4,845.5万人, 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79人。 北韩的人口估计为2,225.3万人。
中韩比较民法总论
(2010.3.8)
金玄卿
thexuanqing@ thexuanqing@
第二讲:韩国与韩国法概述
2010年3月8日 一、中韩交流的开始 二、韩国与韩国法概述 (一)韩国概况 (二)韩国法的传统(特点) 三、民法体系 四、物与物权
试问一:
一、《民法通则》是不是中 国的民法典?
二、人身自由被限制,孩子 被拐卖,汽车被盗窃,这 些是否仅仅由刑法调整?
是否也可以由民法调整?
三、公民、企业与国家之间 的关系可能具有平等性吗?
四、在法律和国家政策都没 有规定的情况下,习惯是 否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来 源(是否可以依据民事习 惯作出判决)?
一、 中韩交流的开始
296号班机劫机事件 ----1983年 (중국민항 납치사건)
中韩两国的国旗
五星红旗
太极旗
中韩两国的国徽
中国国徽
韩国国徽
韩国国花(无穷花;木槿花)
韩国国花(无穷花;木槿花)
牡丹:
蕙芷
韩币:
韩国拌饭
石锅拌饭
韩国国会议事堂
青瓦台(韩国总统府)
二、韩国法概况
(一)韩国法的基本原则
1、韩国具有单一法国家的传统。 2、以立足于总统制度的权力分立原则作为基础。 3、具有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体系。----〉作业二
但是,由于1998年汇率的 波动,韩国的国民总收入
和人均国民收入分别急剧 下降到3,120亿美元和6,74 4美元。但这些数字在200 2年又回到了经济危机前的 水平。
中韩贸易额增长情况
韩国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在2008年将达 到1万亿美元。
2007年韩国人均国内生 产总值将超过2万美元, 位于世界排名第11位。
1、儒教法传统(儒家思想) 2、大陆法传统 3、日本殖民地法传统 4、美国法的影响
儒教法传统
韩国:坟墓基地使用权
朝鲜高等法院 1927(昭和 2). 3. 8 判决
【案情简介】:坟墓基地权
甲在诉外乙的允许下,在乙所有的林野里移 葬了母亲的遗体,之后其父亲死亡后将其遗 体也合葬。
合葬时,林野的所有权已从乙转让给丙。丙 以所有权侵害为由,向法院提出移转该坟墓 的请求。
3、解放(1945年)后----美军军政(3年) :通过美军军政期间,带来了美国的基于宪法原理
和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法等,并引进了英美式的 “法的支配(Rule of law)”原理。但韩国政府建 立以后,在之前日本的支配下搭建的日本法体系维持 了相当长的时间,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韩国化。
(三)韩国法的传统
三个反劫机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中韩关系(体育)
1986年/1988年 中国派代表团参加首尔(汉 城)亚运会和奥运会。
1990年 韩国派代表团参加北京亚
运会。
1988年第24届韩国汉城奥运会
中韩关系(爱情)
:PINGPONG LOVE-----〉作业一
1989年在瑞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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