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物权法专题一)PPT课件
物权法课堂PPT课件PPT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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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 法律直接确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 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
丧失的原因
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 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
可适用的范围不同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 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
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
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
区别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等
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
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 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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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征用 (三)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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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权利顺位
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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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
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 ,但不限于此
物权法第一章课件
物权的变动
▪ 四、物权变动模式
➢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英美法系——契据交付主义
➢ 买卖契约+契据(英国称之为严格证书)交付,登记仅仅 是对抗要件。
2、大陆法系——三足鼎立
➢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第三人 ➢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债权形式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 内容
➢ 支配关系的内容
全面支配
所有权制度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非所有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有权占有人或无权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占有制度
➢ 支配关系的变动
➢ 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
物权的效力
▪ 学说分歧 ▪ 一、排他效力
➢ 一物一权
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社2007年第四版;
▪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 (二)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物权与占有
物权的变动
《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
《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 (一)《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是讲解民法中与“物”、“权”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下面从课件的主要内容、教学方法以及学习收获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课件主要内容1. 物的概念与种类:包括物的定义、法定物和非法定物、自然物和人工物等方面。
2.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包括物权的定义、主要种类及其特征、物权的起始和终止等方面。
3. 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和负担、转让方式和登记等方面进行具体讲解。
4.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通过特殊和一般用益物权的比较,对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相互关系及其权能分配进行深入剖析。
5. 物权的保护:介绍物权主要的保护方式,如撤销、排除、拍卖、制止侵害等,着重强调物权保护的实质和原则。
二、教学方法1. 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在讲解课件理论部分的同时,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的实际运用。
2. 课件和参考书相结合:通过课件的展示和参考书的阅读相结合,让学生在广泛了解基本理论的同时,更深入地了解案例中事实和细节。
3. 讨论和思考引导:让学生自主地思考问题,并在讨论中互相交流意见,不断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三、学习收获1. 熟悉和掌握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对日常生活配套购置、出售等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2. 增强了对法律实践的认知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了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3. 培养了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综合运用理论和实践的能力。
综上所述,《民法学》第讲物-权法课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可以通过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同时拓展了法律实践的认知和理解,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和意义,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民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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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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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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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民法分论之物权法幻灯片PPT
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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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权变动的原因 • (一)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 1.债权意思主义
2.债权形式 主义
3.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理论]
讨论 我国的主义? 实用文档
债权合意 物权变动 债权合意+公示 物权变动
物权合意+公示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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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行为外原因
• 没收、征收、先占、继承、善意取
不当得利、侵权)
• [遗失物、赃物的适用问题]
• [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
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
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
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
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movables)
• 取得方式颇为复杂,值得探讨
• 一、先占
•
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 [讨论]先占取得所有权是否应包括对不
动产先占取得
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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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
藏物
好感觉
•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含义
• 拾得人(发现人)的权利与义务(付费请求、
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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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权利人的救济]
《民法学1》13 物权法PPT课件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排他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
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 物有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
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
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 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
①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 (《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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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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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B、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 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 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 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 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 酌定补偿。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32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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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12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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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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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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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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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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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其支配力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所有权有完全支配力,他物权有不完全支 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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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排他效力
•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 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 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 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民法学(分论)
主讲 周雁武副教授
1
物权
• 专题一 物权原理(12-13章) •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
C.归甲和乙共有 D.归丙与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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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一般效力
物权的效力,为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 题,它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与保障力。
物权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种物权所共有的 效力。对物权一般效力问题存在二效力说、 三效力说、四效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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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支配效力
•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 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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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 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 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 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 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犯。
• 表现为: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即 一物不存二主);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典 权、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如用益物 权与质权发生排他效力);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 间的排他效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但用 益物权的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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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下列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村民甲与乙肉联厂达成协议:甲将自养的两头黄牛送乙 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5元结算,牛皮、牛头和牛 下水归乙,甲付乙宰杀费80元。乙的职员丙在宰杀过程中 发现一头牛的下水中有牛黄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 乙、丙对牛黄款的归属发生纠纷。问: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即物 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 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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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 已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 抵押权有先后登记顺序的 • 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谁优先?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留置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见《担保法解释》第79条)
• 案例: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后 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 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戊是甲的朋友, 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要求取 回,戊不允。问:甲可否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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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物权平等原则 含义: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 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 护。 立法体现:《物权法》第3-4条确立了这 一原则,并具体体现在第56、63、66条的 规定中。
思考:请区分空调与遥控器、房屋与窗户、汽车与轮胎、鞋 子与袜子、锁与钥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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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两种孳息的所 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 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 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物权法第 116条)
• 物权的特征:对世性 支配性 特定性 绝对性 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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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概念和分类
• 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
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关于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
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示、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 律适用等方面的不同。
2、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淆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 立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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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 破坏。
• 第63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 第66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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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许多限制物权之间,所有权与他 物权之间是可以并存的:
判断下列物权是否可以并存: A.所有权—所有权 B.所有权—他物权 C.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D.抵押权—抵押权 E.抵押权—质权 F.质押权—质押权 G.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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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 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 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是物 权排他效力的一个方面,即实现上的排他 效力。
•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 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 效力。
• 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内容包括:物之返还 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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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 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 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只要 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 取回。但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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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优先于债权
•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 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包括三方面的表现: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一物二卖) 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预告登记的债权、法律特别赋予优先受偿 效力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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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