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占青岛时期法制的特点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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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占青岛时期法制的特点其影响
陆静
今年是青岛建置120周年。回顾青岛100多年的沧桑,有一段历史是绝对不能回避的,那就是德占时期。从1897年到1914年的17年间,德国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殖民地经营能力,不惜代价采用最新科学技术,运用国家干预机制,仿效军队模式,力图把胶澳1建设成一个“模范殖民地”。他们在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土地政策、市政规划、路港建设、工商业经营、办学活动、卫生保健、植树造林和赋税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对青岛城市的形成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重大作用和深远影响。[1]这一时期青岛的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等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对青岛的城市管理、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文将对这一时期的法制的特点和影响进行初步探究,以期更好地挖掘这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
(一)德占青岛时期法制的特点
德占青岛的17年间,德国殖民者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经济贸易、军事劳动法律规范,建立了司法制度、引进了法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创办了法学教育,在青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近代法制框架。一套西方殖民者设计的法律制度能够在短时间内运行于青岛这样的东方传统社会,并对后世产生影响,并非易事,考察其17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特别重视建章立制、特别重视立法的务实性、特别重视严格施法是德占时期法制运行的突出特点。
1.重视建章立制
德国作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着崇尚规则、法律至上的传统,非常重视规则、法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德国早在二十世纪初就建成了较为完整的近代六法体系,依靠完备的规则体系来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是其重要的治理经验。德国殖民者占领青岛后,同样十分重视建章立制,强调有“法”可依。在15年的时间里,他们密集地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平均每年12-13个法律文件),几乎将所有事关公共利益的事务都纳入了法令范畴。仅规范警察职权的法令就有:《关于青岛警察制度的法令》(1900)、《关于必须报告传染病的警察局法令》(1900)、《铁路警察条例》(1901)、《警察局关于车辆行驶以及酒店和旅馆、中国戏院和说书场、当铺等经营的管理法令》(1902)、《关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培育先进法律文化,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批准号:08DFXJ04,负责人:陆静)。
[作者简介]陆静,女,青岛行政学院副教授,
11898年德占之前,青岛是指以天后宫为文化中心、包括了上青岛村、下青岛村等村落的前海一带的有限区域。1898年3月6日,清政府与德国签订了《胶澳租借条约》,随后中德又签订了《胶澳租地合同》、《潮平合同》和《边界合同》,明确划定了胶澳租界地的范围:包括了今天青岛市区全部及崂山区、城阳区、胶州市和黄岛区的部分土地,海路总面积为1128.253平方公里。因此,胶澳租借地的范围远远大于当时“青岛”的范围。据《胶洲湾》一书记载,1898年10月12日,德皇威廉二世借用“青岛”这个名称命名胶澳租借地的新市区为青岛,范围也只有现市南区和市北区的一部分,当时的青岛也只是整个胶澳租界地中的一个区。为表述方便,本文所指“德占青岛”等同于“德占胶澳”。(笔者注)
于垃圾清运的法令》(1908)、《关于粪便清运的法令》(1908)等等。此外,还有不少涉及民
(1899)、《关于对牛奶供求实施检查的法令》(1899)、生的立法,如《青岛辖区肉食检验的法令》
《预防天花接种法令》(1902)等等。这在当时的中国社会社会极为罕见,在青岛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为德国殖民者有序推行“模范殖民地”的施政方略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讲求务实立法
尽管当时的德国法已经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较高水平,但德国人并没有固步自封。他们深刻地意识到,真正的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对于青岛这样一个有着浓厚中国本土特点的地方而言,照搬照抄西方法(德国法)是绝对行不通的,殖民地法应在适应殖民地经济的情况下逐渐地、自主地发展形成,为此,他们一方面分析和研究殖民地法,另一方面也在法律实践中认真考察和完善现行的制度。[2]在土地改革和土地法令制定过程中,德国人一直试图在了解当地土地情形的基础上寻求实用的、不违反中国居民法律观念的做法。为彻底摸清土地关系和明确土地权利的归属,德国人仔细查阅中国的税收政策,与各地的乡镇士绅、村中的官员分别洽谈,对在税册内登记的土地所有人,如有需要,找其本人或继承人当面核实。由于德国人的细致工作,这项工作没有遇到很大的阻力,而在同一时期的英属威海卫却受到很大的干扰。[3]
德占之初,为保持农民生活的稳定,德国总督规定,凡尚未被总督收买的土地,继续实行中国的田赋制度,仍按清政府统治期间的数额和税率征收,这就是“乡镇土地税”。随着胶澳经济的发展、铜钱的贬值,德国总督分别于1904、1908、1913年对这一税制进行了三次修订,提高了税额,并通过区分不同土地种类、分别予以计税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乡镇土地税的征收。[4]
3.强调严格施法
与英国对威海卫、香港等殖民地较为随意的管理方式不同,德国对青岛的统治奉行强硬的军事干预主义。当时威海卫的英国殖民当局对当地社会采取了一种不加任何干涉的放任态度,对防御工事、经济和社会结构改造未提出任何创意。[5]而德占胶澳则按照德国人的意志,被予以全方位地建设和改造,体现了强硬的干预主义。为实现全面建设和改造的目的,德国殖民者在各个领域都制定了详细严苛的行为规范,并凭借其训练有素的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一丝不苟地予以推行。德占青岛的警察职责范围相当广泛,不仅负责治安管理(包括水上),还负责卫生管理、工商管理和检疫管理。1900年至1901年青岛边界及市区偏僻地带盗匪猖獗,殖民地警察进行了严厉的镇压,盗匪闻风逃逸,此后再也没有出现盗匪滋扰事件。[6]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沿海地区,这里海盗曾频繁出没,在水上警察派出所的打击下,到1908年前后就都已销声匿迹。青岛因此被认为是治安良好的城市、远东最干净的城市。[7]在司法领域,胶澳皇家法院的法官始终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审判,树立了坚拒贿赂、刚正不阿的司法形象,[8]也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一桩某国与一德国公司之间价值800万马克的财务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共同要求由当时的青岛法院审理,这表明当地的司法工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