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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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制定规章、制度、办法并按一定程序对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取得与变更、教学管理制度、校纪、校风等方面实施的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为:
1.招生办复核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查看学生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姓名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
3.学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与招生办、财务处核对新生录取数据与报到数据是否一致;各二级学院核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考照片及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
4.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新生体检,诊断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就读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组织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复核是否达到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需填写《学籍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上交有关部门查究。
(三)参军入伍的新生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患病的新生,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招生办和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学生保留至退伍后2年,患病学生保留1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在退伍后2年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及注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日期前,持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及注册。
(四)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的注册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协同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学年第3周前,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报学生处汇总,已注册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报送教务处,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五)学生入学时按照专业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六)学生注册后,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籍卡及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完善及维护学生个人学籍异动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个人身份信息、学籍异动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二级学院、学生处、招生办、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上报修改。毕业时,学生学籍卡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二、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及程序
参照《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2017年9月修订)(惠经职院〔2017〕57号)文件执行。
三、转学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及程序
参照《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由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三)学生学业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活动课程直接按规定记入相应学分。
(四)学生参加了期末考试,但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第二学期初的期末补考;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可报名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申请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暂登记为缓考,缓考按卷面成绩记入期末总评成绩。缓考缺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参加重修。请假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五)学生在某门课程的学习中,如不能按时参加,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课(包括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平时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本学期总量1/2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批评教育,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选修课、体育课、以证代考课程、《职业资格(技能)证》及《活动课程》不及格,不列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数,但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全部合格,可发毕业证书。
(七)学生第五学期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5月份的毕业补考,应参加7月份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八)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