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依赖性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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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依赖性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

在中国“三农问题”和城乡关系的语境中,农民的合作能力与组织问题是政学两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高度分散的小农生产形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的竞争: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中,农户的分散经营及完全竞争导致竞争性降价和竞争性贬值;而分散经营的农户面对的买方或流通中介则依靠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实行垄断。①也就是说,在城乡二元市场格局中,由于缺乏博弈、谈判能力,农民总是处于吃亏的一方。因此,把农民组织起来并借助组织的力量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破除城乡二元市场结构对农民的限制,敦促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并规范农民的生产行为,是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必然选择。但是,从农民日常生活的行动逻辑来看,直接或简单地把农民组织起来未必能够带来所设想的前景和预期的效果。

一、自主性缺席:中国农民的组织化之殇

按照科斯定理,由于简化了要素之间的签约过程和数量,组织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和降低社会费用的优势。②因此,组织与合作能够为分散经营的农户带来帕累托最优配置;但是,中国农民却更倾向于独立单干,而不愿意选择组织与联合。这就是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或“主客观选择悖论”③。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中指出,自家庭承包制度以来,在分散经营的农户间客观上存在着超家庭联合的必要性,因为在生产、供销、农田水利建设及对付外部侵权等诸多方面,唯有自发地联合起来才能解决问题。但是,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行动逻辑阻碍了农民参与市场过程中组织的

萌生和成长。在应对价格波动和信息不灵的市场等外部威胁时,并没有产生农民的自发组织及通过组织表现出来的自治力量。农民的合作主要是私谊性和临时性的相互帮扶,远非现代意义上契约性和永久性的正式联合。

④尽管全国各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但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和其他外部力量介入、扶持和动员的结果,难以体现农民的自主选择。相当一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么有名无实,要么名不符实。从实际的效果看,这些“名义”上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没有带来全新的气象,农民依旧笼罩在城乡二元市场的阴霾中。

组织化难题的第一种解释与当代中国的历史政治生态有关。对中国农民来说,组织起来进行社会化大生产并不是一件陌生的事情。从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人民公社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组织的形式展开农业生产,农民每天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干什么事情都取决于集体安排。当时的主导性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原子化的生产方式不能形成有效的生产能力,难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只有通过组织的手段,借助集体化的过程才能使农民摆脱困境。⑤于是就有了人民公社“准军事化”的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一大二公”和平均主义的资源分配。由于人民公社制度切断了农民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农民被迫按照一种非自主性的意愿进行生产劳动,从而使农业生产方式陷入一种极端的外部规划与设计工程之中。在人民公社制度这种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中,极端的外部规划造成了对农民积极性的严重伤害和对农民自主性的严格控制,不仅导致了生活的贫困和农村经济的崩溃,而且也带来了政治上的阴霾。农民对于人民公社的安排只能顺应,不

能逃逸,任何形式的自主性选择都意味着对政治路线的反抗,并招致政治上的风险和惩罚。人民公社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不会轻易消逝于中国农民的记忆中,中国农村的改革本身也是对这种组织方式的否定。当然,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路并不是要回到过去的体制中去,而是在现有体制框架中寻求一种经济合作。但是,由于历史的创伤给中国农民带来的抗拒心理,“人们往往只将公社组织作为合作的唯一载体”⑥,使得农民的组织问题成为一道过不去的门槛。此外,组织起来也容易把转型中的问题转化成对抗性的矛盾。

组织化难题的另一种解释可以归结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并不一定具有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行为倾向,除非在人数极少的集团中或存在外部强制等特殊手段下,寻求自我利益实现的个体不会通过建立组织或采取集体行动追逐其共同的利益目标。⑦由于集团利益的公共性和广泛存在的“搭便车”动机,那些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个体很有可能分享不到与其付出的成本相称的收益份额。这种“集体行动的困境”将摧毁组织或集体行动的基础,瓦解个体寻求合作的动机。对中国农民来说,偷懒、开小差、出工不出力、平均分配等“搭便车”现象,连同人民公社制度的低效劳动共同成为一种深刻的社会记忆。家庭承包制度相对集体劳动的比较优势以及市场经济的洗礼,培养了农民更强的独立意识,同时也极大地淡化了组织合作的意识。赵晓峰对河南、广东等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考察表明,那些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普通社员,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不愿意承担必要的组织运转成本,只愿意分享收益;能够认识到组织发展可能带来的长远收益,但不会积极的去为组织争取。⑧“搭

便车”的动机和心理防范意识,导致客观上存在合作需求的农民陷入一种对组织合作的主观排斥。罗兴佐在《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中发现:即使通过组织合作的方式从泵站买水灌溉的成本要低得多,但农民依然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协议,许多农户宁可投入更大的成本打自家专用的小水井解决农业用水。⑨这就构成一幅中国农民组织合作前景的基本图像:由于无法克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农民宁可容忍分散经营的不经济性,也不愿走向合作。

以上两种解释都指向一个基本事实:农民缺乏组织合作的自主性和自愿性。面对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国家力量的介入似乎成为一种必然的和唯一的选择。赵晓峰从人民公社制度所发挥的整合作用中受到启发,认为解决中国农民的组织问题还是要依靠国家的力量。⑩贺雪峰指出,“国退民进”并没有培育出农民组织合作的社会生态,在国家行政权力退出农村社会之后,农民作为一种原子化的经济人,不可能自生自发地达成合作或采取集体行动解决农村公共品的短缺问题。(11)但是,这种依靠外部力量的动员、介入甚至强制推进的组织过程,很有可能造成农民主体性的失落和内在支撑力量的缺乏。(12)由于农民意志被迫发生了改变,这种组织方式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

二、产品依赖性:农民组织化困境的一种日常生活解释

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当代中国的历史政治生态和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解释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难题,实际上存在着某种缺陷:就前者而言,由于对人民公社的苦难记忆而产生的对组织的抗拒心理,必然陷入一种政策选择的死胡同;对后者来说,集体行动的困境描绘的是一种无差别的抽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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