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与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以乌坎事件为例
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简析
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简析摘要: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新增的词汇出现在2009年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中。
①当前这一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发生了许多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成为当前中国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简要分析了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希望对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政府;群体心理一、社会结构变化中矛盾激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转型也在不断深入,现有的社会结构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由于市场经济下利益的重新分配还不够成熟,社会各个阶层的差距不断被拉大,这就导致社会中广泛产生了不满的情绪,很多人认为自己没有从经济发展中受益,反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心理上出现了落差,不满的情绪不断积累,使得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除了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政治制度也不够完善,难以适应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变化。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度的公正性远远落后与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成为经济体制与社会体制发展的“瓶颈”。
特别是在政府控制力较弱的基层组织中,政府的权威受到了人们的质疑,政府正在面对制度的公正性缺失带来的危机。
因此,一旦政府不能依靠其有限的控制力把众多引发民众心理失衡的社会结构性压力问题维持在民众所能接受的范围内,民众以群体性事件为形式的意愿表达就不可避免,而且会愈演愈烈。
二、政府决策脱离群众及应对事件能力缺失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官民矛盾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的矛盾。
政府在进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难免会触及到部分人的利益,对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或不便,这难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官民矛盾。
一般来讲,政府通常通过听证、宣传、实地走访、补助等形式与民众进行沟通,以此缓和这种矛盾冲突。
但是,有少数政府在决策之后,缺乏应有的听证、宣传过程,直接将新政策付诸实践。
透过乌坎事件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
透过乌坎事件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作者:梁惟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04期[摘要]乌坎事件显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有如下主要的新趋向: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由一地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串联与互动;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
这些新趋向的出现会给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不过,它们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众见识增长和公民意识增强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因而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再次证明维权才能维稳、政府应当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
[关键词]乌坎;群体性事件;新趋向[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4-0092-042011年下半年发生于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堪称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与以往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它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探究这些新趋向,对于我们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以及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乌坎事件显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一)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我国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自发松散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上升之势,其大部分表现为一种“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
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1]。
它们往往起源于偶发事件,接着是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进来,期间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没有呈现出组织纪律性。
比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事件缘起一中学女生跳水自杀,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而上街游行,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并推动事态发展,进而冲击党政机关。
“乌坎事件”折射出的村治困境与反思
“乌坎事件”折射出的村治困境与反思作者:吴理财李山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或许,乌坎事件有其特殊性,但是民主选举后乌坎村所遭遇的,诸如村“两委”的体制性矛盾、民选村委会因为受制于村庄治理结构和民主治理机制不够健全而导致治理绩效下降、村庄社会结构分化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思想意识的分化,使得村民难以达成共识等问题或困境,在其他许多农村同样出现或存在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广东“乌坎事件”被认为是近年来最具有典型性的村民维权事件。
这一维权事件折射出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场景的影像,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现状的缩影。
从“乌坎事件”演变脉络中,可以窥见当下我国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预示村民自治发展的未来走向。
“乌坎事件”的叙事乌坎村属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村“两委”开始经营公司与出卖集体土地,以获得收益。
据报道,将近20年时间里,在未征取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原村“两委”与地方政府合谋非法征用、或与商人合作非法出让集体土地,造成乌坎村近2万亩集体土地流失(流失土地占全村80%)。
巨额土地补偿款与卖地款项却不知去向,村民们获得的补偿款只有两次,每人总共550元。
由于村务管理不透明与村财务管理缺乏监督等问题,原村“两委”干部贪腐肆无忌惮,激起村民对村干部的强烈不满。
2011年9月21日,乌坎村爆发大规模村民上访游行维权活动,控告原村“两委”干部私卖集体土地、侵吞集体财产与操弄村委会选举,强烈要求收回被卖掉的土地、公开村集体财务、举行村委会民主选举以及惩处以原村支书薛昌为首的违法村“两委”成员。
随后,由于当地政府处置不当,村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事态恶化失控。
在当地政府应对失效时,广东省委成立工作组及时介入,事态才基本得以平息。
2012年3月4日,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了以林祖銮为村主任的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
“乌坎事件”得到初步解决,乌坎村进入村民自治新阶段。
然而,在陌生的村民自治道路上,新村委会正面临着各种严峻的挑战。
乌坎事件
从乌坎事件看中国民主发展乌坎事件,是因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情况下被贩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
该事件的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
这种根源就是:村民自治在颇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
在许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
从乌坎事件的爆发与解决,我主要看到中国民主建设的两点启示:1.公民民主意识需加强,民权意识需觉醒;2. 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3.民主制度需要更深层次的落实。
1.民权意识的觉醒带动村民自治新发展从1970年至2011年,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已经连任此职长达41年之久。
他是乌坎村“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者。
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竟然将村里的几千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收入多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却只有550元,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所私吞。
但在过去的四十年里,乌坎村民们对这位长命书记的贪赃枉法多是默认和容忍。
虽然他们从未见到过选票的样子,但村里却总会贴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其间的舞弊腐败可想而知。
今年他又“做票”造假,声称自己以85%的得票率当选人大代表。
多年以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井水不犯河水”,“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这就默认和纵容了薛昌等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
这正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
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
但是当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后,一切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直到去年,乌坎的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到,原来宪法和法律已经确认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就成为了村民们的一项主要诉求,进而爆发了乌坎事件。
现在在全社会提倡树立“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加快发展所必要和必需的。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探析——以乌坎事件为例
咨询作用 ,而他们对于最后决策的制定以及政府的
举 并不 是 采用 民选 票 的方式 ,主要 通过 自上 而 下
1 .弱 势 群 体 利 益 表 达 的 既 存 制 度 化 渠 道 及 问 执行不具有真正的制衡作用。同时,政协委员 的选
( 1 )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 “ 人大”渠道及问题 的把关 ,难免产生一些片面性 。第二 ,政协委员来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 国 自于民主党派或社会团体 ,普通老百姓常常难 以进 公 民行使基本权利 的制度框架 ,更是弱势群体进行 入这些组织 ,这使得政协委员之中少有来 自于弱势 利益表达最根本的平台和渠道。 但就 目 前状况而言, 群体 ,弱势群体的声音也就难以出现。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之 间并没有很好保持一致 ,很少有弱势群体在实践 ( 3 )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 “ 司法”渠道及 问题 司法对个体而言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 ,对社会
织 、有 计 划地 争取 社 会媒 体 舆论 的支持 ,开设 出用 而本文试图探讨 目前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 中存
来接待各个媒体的 “ 采访室” , 以便把他们 的真实诉 在的问题 ,并提 出一些完善建议 ,以期弱势群体以 求 与情 况 更迅 速地 为外界 所 了解 。整个 事 件先 后 有 理 性 、和 平 的方 式进 行利 益 表达 ,从 而 实现 社会 各
、
我 国弱势群体 利益表达机 制现状及
问题
弱势群体 ,一般也称社会脆弱群体 、社会劣势
其实 ,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方面的存在问 题由来 已久 ,随着改革的深入 ,弱势群体在社会 中 的话语权却愈见衰微 , 如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 群体等 ,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 弱势群体在追逐 自己的利益上 ,显然处于无力的状 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 、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 是社会学 、政治学 、社会政策研究领域 中 态。这首先表现在 ,弱势群体在我们 的政治构架中 的概念 ,
乌坎村事件调查报告
关于乌坎村事件调查报告前言乌坎村事件,是2011年发生在我国广东省汕尾市所属陆丰市的一宗群众运动。
由于土地被村委会成员私下变卖问题,村民代表过去两年十数次上访,问题仍丝毫没有解决,村民与地方政府发生矛盾,并与警方爆发冲突,后来在广东省省委副书记介入下,局面有所缓和。
最重要的是农民采取暴力行为“维权”在我国还不多见,这恰好反映出了矛盾激化的程度之深。
经过多方面、多渠道综合调查,我了解到了事情的真实原委: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转让3,200亩农用土地,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每户只有550元。
乌坎村居民中有二十几位青年从2009年6月21日至2011年3月底之间十数次组织村民代表到陆丰市信访局以至广州的广东省信访局上访均无果,此举引起村民于2011年9月21日及往后的历次示威抗争行动,此后多次爆发示威抗争行动,但问题并未得到实质上的解决,这才使村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不断加深,并最终爆发。
从事件本身看,一是当地人的诉求集中在民主选举上,甚至亮出了“保障人权”这样的口号,表现出当地农民渐渐萌发的公民意识,以及明白经济纠纷的幕后原因实为政治因素。
二是积极参加抗争的人大部是青年人,特别是90后年轻人的加入让抗争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
村民开放一间屋子,欢迎境内和境外传媒采访,变成了临时性的新闻中枢,相信传媒并愿意通过媒体发声以及选择微博等作为发声方式。
三是村庄代表人发表讲话,希望全大陆都可以民选官员,诉求有突破地域的趋向。
从政府应对看。
或许当地政府低估了此事件的严重性和扩张力,对广东省委、省政府和主要领导人的执政新理念和治理新举措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有评论指出,虽然开明的广东政府采取了一些缓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却未能阻止乌坎村事件的发生和发酵,特别是在中共十八大前,此事件越闹越大,出乎了领导者的判断力,应引起高度关注和思考。
乌坎村事件凸显出社会深层次矛盾,农民、投资者、政府三方都存在不满和利益冲突。
乌坎事件分析展示
“乌坎事件”的起源:(1)导火索:乌坎村村委会将一块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3200亩土地陆续被政府贩卖,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盗卖村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他于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
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激发当地人于21日游行示威,22日派出军警镇压而最终引爆骚乱。
(2)深层原因(内部原因):“乌坎事件”的根源是利益冲突。
政府权力的滥用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加之利益诉求渠道狭窄,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调节机制所致。
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说:“‘乌坎事件’起源于利益冲突,既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高发的必然表现,更与当地农村基层工作、基层干部作风问题直接相关,但事件性质总体上依然是人民内部矛盾。
●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乌坎事件表面是群众和村委会的冲突,直接诱因是土地问题,实质是农村群众为维护权益与基层政府长期纠纷引发的事件。
●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时间在基层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村民的合理诉求没有合法、畅通的渠道,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必然会越级上访甚至会故意将事态放大;二是村级领导、乡镇领导采取的方法(一拖再拖或压制打击)不合理。
●没有正确认识乌坎村事件的性质。
乌坎村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是人民群众,主要是利益表达、不满情绪的宣泄,不具有政治目的。
因此要争取采取民主、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
但在乌坎村事件来看,政府采取的是比较强硬的手段,使矛盾激化。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腐败现象。
(3)外部原因:舆论危机一些西方媒体和社会敌对分子妄图炒作、利用危机,煽动群众,企图将事件升级。
二、政府如何处理此类事件1.总体思路:针对此类群体性事件,政府因坚持以下总体思路(1)创新社会管理制度,理性看待“稳定压倒一切”;(2)二是坚决摒弃“敌对思维”,反对把人民内部矛盾扩大化;(3)三是坚持人民民主,政府应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还权于民;(4)四是着力畅通“诉求渠道”,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乌坎事件
朱明国介绍,自“乌坎事件”发生以来,中 央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后, 引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 的高度重视,曾多次批示要依法依规处理好此 次事件,妥善解决好村民的诉求。关于事件成 因和性质,朱明国传达了省委书记汪洋的指示: “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 这是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然 结果。”
薛锦波
死于这次事件
乌坎事件大事记
断水、断电 薛锦波猝死
冲突 5人被抓 罢市、罢渔 临时代表理事会 村民提出诉求 游行示威 副省长进驻 村党支 部成立
9.21
9.24
9.29
11.21
12.9
12.10 12.11
12.18 12.20 1.5
事件经过
9月21日三四千人手持横幅前往开发地块、村内存在土地 争议的企业、村委会以及市政府游行请愿,一度封堵公路, 当天政府没有表态; 22日上午百多名汕尾武警特警进驻当地武力驱散正在 集会的市民包括妇女儿童,10多人受伤其中有两个儿童被 打重伤急救,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 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有10多名警察受伤,当地香港人物业 亦遭破坏。警方施放水炮驱散,并拘留4人; 23日早上当地人再度聚集聚集派出所外,促交代征地 赔偿,要求当局释放3名被捕村民,及交代征地赔偿问题。 同日隔壁的龙头村也发起同样的抗议事件,千名村民拆毁 围墙夺回自己农地;
事件起因
• 乌坎村村委会将一块集体土地卖给开发 商,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 3200亩土地陆续被政府贩卖,卖地款项 达七亿多元人民币,而补助款只有500 元,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盗卖村 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 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他于80年 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 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当地居民屡次 上访无果,近期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 地产开发商。
从“乌坎事件”透视社会资本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运作逻辑
从“乌坎事件”透视社会资本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运作逻辑摘要:农村群体性事件指那些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由农民组织参与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事件。
通过对“乌坎事件”的解读,从民众和政府两个角度揭示社会资本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的运作逻辑,最后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提出了对农村群体性事件防范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会资本;农村群体性事件;乌坎事件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68-02一、相关概念界定(一)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概念起源于上个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卢里关于收入分配和社会流动的研究中。
在对种族收入和流动机会之影响的研究中,卢里首先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个概念指称那些内含于家庭或社区组织中并有助于青少年发展的社会资源[1]。
布迪尔、科尔曼和普特南等人则系统地发展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布迪尔把社会资本定义为“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且认为“某一主体拥有的社会资本存量取决于他能有效动员的关系网络的规模”[2]。
科尔曼则认为:“社会资本是根据其功能定义的。
它不是一个单一体,而是有许多种。
彼此之间有两个共同之处:它们都包括社会结构的某些方面,而且有利于处于某一结构中的行动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行动者的行动[3]。
罗伯特·普特南在将社会资本研究拓展到政治领域时,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4]。
本文界定的社会资本分为两个方面。
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农民来讲,社会资本指个体或集体与他人互动而产生的并且能够促进集体行动的网络、规范和信任。
从群体性事件的对象政府来讲,社会资本主要包括我国政权的性质、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政府的治理理念以及政府的管理机制、政府的品格、政府形象和政府的综合行为能力[5]。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农村群体性事件指那些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由农民组织参与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事件。
案例分析
群体性事件分析和启示案例19·21乌坎村事件一、事件基本情况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当日下午,上访部分村民在村里及村周边企业聚集、打砸、毁坏他人公共财物和冲击围困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
9月22日上午,部分村民组织阻挠、打砸进村维持秩序民警和警车,六部警车被砸坏。
对此,汕尾、陆丰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
与此同时,汕尾派出工作组到陆丰督导,陆丰市、东海镇组成工作组进村做工作、回应诉求、维持秩序,9月22日晚平息事态,23日,乌坎村内恢复了正常秩序。
但事件至11月中旬又起波澜,在工作组正在调查解决诉求过程中,少数村民在互联网上帖出《“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计划组织村民于11月21日游行上访,并请中外记者报道》的帖子,致使事件出现反复。
对此汕尾、陆丰两级政府又派出13个工作小组进村入户,做好对群众的劝说工作,大部分村民接受劝说。
但是,11月21日10时35分又有400名左右的乌坎村民聚集到陆丰市政府门口非正常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
至11时26分,上访村民自行离去。
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在组织者策划下,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
事件发生后,汕尾和陆丰市两级党政开展全面进村入户做村民工作,部分村民的思想开始往好的方向转化。
村民在罢市、罢渔3天后,于11月24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至26日,村里的白布标语、大幅宣传画已自行拆除。
事态得到平息,正常秩序。
二、案例分析与启示该事件是村民表达诉求好的初衷,却用了错误的方式。
从整个事件发生经过看,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
其主要指向村内矛盾,大部分村民的诉求还主要指向村内的经济问题,村民的不满主要是针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特别是当了30多年的老支部书记。
公共群体性事件(乌坎事件)2012年5月26日讲课用
突发事件的分类
国家级突发事件的四个预警级别
突发性
群体性
突发事件 特点
危害性
不确定性
连锁性
紧急性
四种非常态法制: 一是战争; 二是动员; 三是紧急状态; 四是行政应急管理。
非常规的处理方法: 需要集权,通过集权,整合 社会资源、集中社会力量; 采取强制性措施和手段
二、为什么要制定《应对法》
一是确认特殊状态下政府特殊行 为的合法性; 二是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 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 三是保障百姓的权利,防止政府 动辄以社会危害为借口“集中行政权 力,限制公民权利”。
法律责任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 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 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 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 挥和协调的;
法律责任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 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 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 的。
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 布会,就陆丰市处置“9·21”事件作 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已经抓获“9·21” 事件中打砸为首分子庄烈宏、曾昭亮、 薛锦波等人,并将继续追捕事件其余 犯罪在逃人员,加紧推进取缔非法组 织的工作。发布会称“有境外势力对 此次事件推波助澜”。
12月13日,广东省针对“9· 21事件犯 罪嫌疑人羁押猝死”召开新闻发布会, 强调积极做好“9·21”犯罪嫌疑人羁押 猝死后续工作。 12 月20日, 由中纪委委员、广东省 委副书记朱明国带队的省工作组进驻汕 尾陆丰,调查处置乌坎事件,尽快恢复 乌坎法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群体性事件下政府权力法律规制研究以乌坎事件为例
群体性事件下政府权力法律规制研究—以乌坎事件为例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专业学位)学生姓名:徐冠林指导教师:王本存副教授学位类别:法律硕士(非法学)重庆大学法学院二O一三年五月Legal Regulation Study of Government Power in Mass Incidents—Take WuKan Incident as Example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Professional DegreeByGuanlin XuSupervised by Vice Prof Bencun WangSpecialty: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ChinaMay 2013摘要群体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进入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利益群体间特别是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冲突引发了很多的群体性事件,且有越来越多发的趋势,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
群体性的多发,民众的不满从一侧面表明政府权力失范的现象广泛存在,比如政府权力侵害利益表达机制﹑损坏基层自治﹑不作为﹑滥用职权等等,这都是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发挥有效作用所造成的。
本文选择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极有代表的乌坎事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个案例研究,以期归纳出规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机制,让公众获得良好行政。
刚性维稳下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及其对策研究
刚性维稳下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及其对策研究作者:刘基本来源:《丝绸之路》2012年第10期[摘要]2011年中国社会维稳形式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社会冲突的燃点降低,群体性事件频发并向暴力骚乱方向发展;压力维稳的格局进一步强化,刚性维稳结构也更加固化,维稳成本成为地方政府的巨大负担。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其中以广东“乌坎事件”为典型代表。
这些事件显现出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新的趋向:由自发松散趋向于组织严密,由单纯的追求自身利益趋向于社会骚乱。
这些新趋向的出现一方面会给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众公民意识增强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再一次证明维权才能维稳,政府应当正视和正确对待民众的合理诉求。
[关键词]刚性维稳;群体性事件;公众意识[中图分类号]G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10-0116-022011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加之势,且暴力程度在显著增强,显现出维权事件向社会泄愤事件及社会骚乱事件方向发展的趋势。
农民、工人和市民的维权事件还是占据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
主要还是有关具体利益的争议,只是在诉求方式上有所变化。
其中,农村问题仍然以土地问题为主,但这种诉求往往又会引发村务公开和民主选举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2011年下半年发生于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堪称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群体性事件。
“乌坎事件”与以往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
探究这些新趋向,对于我们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以及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势(一)由自发松散趋向于组织严密我国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自发松散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上升之势,其大部分表现为一种非阶层、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冲突的不断升级,社会群体性事件正呈现出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严密型的趋势。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及其理性反思_以乌坎事件为例_梁惟
件还是有帮助的。因为至今尚无任何声音质疑境外 媒体在乌坎事件上的报道。而且在以上报道中至少 有一个事实可以得到确证:在乌坎事件高潮之时的 12月10日,在粤东与汕尾市毗邻的汕头市确实发生 了一起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该市潮阳区海门镇 “部分群众因担心正在做前期论证工作的华电发电 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受一小部分人蛊惑,几百 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到海门镇政府,并于中午 12时左右到深汕高速公路海门出入口聚集,堵塞 车辆通行,造成深汕高速公路海门路段一度堵 塞” 。 [6] 可以初步推理,海门事件是受到了乌坎事 件的影响和示范,在客观上起到了与之相呼应的 效果。
而在乌坎事件中,村民与外界之间体现出一定 的串联与互动现象。这可以从事件升级之前汕尾市 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中得到说明。该市市委书记 在新闻发布会中认为“事件被村内外一些别有用心 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而且他特别强调“有 境外势力对事件推波助澜,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 趋于严重,改变了事件的性质”[2]。在广东省工作 组进村的前一天,组长朱明国同样向外界传递出这 样的信号:林祖銮、杨色茂等组织者“死心塌地为 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4]。相关领导的 讲话并非是凭空捏造的谎言。究竟乌坎事件被哪些 “村内外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又 被哪些“境外势力”所推波助澜?答案在境外媒体 中可以找到不少。据维基百科网站所收集的媒体报 道:“广州一部分人进行了声援乌坎村民的集会, 18日在广东省省会广州市发起示威活动,大约有 12人在广州市内的广场上发放传单……广东省其他 城市以及香港澳门等地也有市民自发上街声援乌坎 村村民。有媒体称乌坎事件已经形成示范效应,开 始蔓延到整个粤东,陆丰龙头村星期日有村民示 威,多个毗邻乌坎的农村也酝酿维权抗争”[5]。虽 然境外媒体的可信度不一定很高,但对管窥乌坎事 72
从乌坎事件分析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化解之道
从乌坎事件分析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化解之道【摘要】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今天,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不安定因素。
乌坎事件的妥善处理,为我们探寻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演变机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
本文试图通过乌坎事件中反应的问题分析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相应的处置对策,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乌坎;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一、引言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的“发展机遇期”和社会的“矛盾凸显期”,这使得我国在克服重重阻力、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各种社会矛盾,若不能很好的及时处理与正确引导,极易造成矛盾的尖锐化,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这些群体性事件同时具有主体的群体性、形式的公开性、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据统计,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了2003年的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73万人扩大至307万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达到了7000多起。
①另据于建嵘的研究:“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抗议事件,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30%,市民维权15%,社会纠纷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分别是5%”。
②不难看出,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时期,在处理此类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对其抱有理性的态度,掌握事件产生、维持、发展与变化的规律和演变机制,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将事件危害程度降至最低。
二、发生机理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群体性事件不会无缘无故的爆发,在其发生的背后,总会有深层次的原因,只有在所有可阻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环节都不成功时,群体性事件才会发生。
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构建——以乌坎事件为例
快速城镇化背景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机理
杀在摇篮里 的群体性事件越 发膨胀, 对之处置的代价往往要 定的影响力不均使 征地制度 的出台往往倾 向于单方意志的表 比事前的预防耗费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鉴于此, 从群体性事件 达 。目前政 策 性 诱 因 主要 是 土 地 制度 的不 合 理 , 如 征 地 政 策 中 的个案出发去探索规律, 以期给事件 的解决提供帮助, 具有很 补 偿 标 准 过低 , 忽略 了土 地 的其 他 功 能 带 来 的利 益 损 失 , 且 政
政 府在事件 中的反应。 乌坎事件经历 了矛盾长期积累而未 乏法 律 意 识 , 不懂 得 使 用 法 律 手 段 ,以为 选 用 制 度 外 的 聚 众 能依法得到解决的过程。 政府在最初没能合理对待村 民诉求、 依法解决问题, 事件 爆发后, 各级政府调查村 民提出的问题 ,
没有结果 。 事件反复升 级过 程中, 地 方 政 府 又 召开 新 闻 发 布 闹事 能 吸 引政 府 注 意 , 博得关注 , 促 进 问题 的 解 决 , 另 一 部 分
息。 整 个 过 程 冲 突 与 平 息反 复 , 参 与人 由少 到 多, 形 式 由简 到
部 分农 民法律 意识淡薄。 普法教育虽开展多年, 但地 区接
繁, 由散 到整 , 夹 杂利 益 关 系 、 矛盾 主体 博 弈 激 烈 , 可谓 典 型的 受能力参 差不 齐, 农村 的法 制教育尤其缺 乏, 群众 的政 治参 群体 性 突 发事 件 。 与 能 力相 对较 弱 。 当群 众与 政 府 出现 利 益偏 差 时 , 一 部 分人 缺
人虽有法律意识, 但法律意识淡薄, 因群体性事件传导性强,
一
旦 有人 因 共 同利 益 聚 集 , 他们 便会 去效仿, 此时 “ 法 不 责
群体性事件的妥善解决对提升政府权威的启示——以乌坎事件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 , 随着西方民主浪潮的传人, 我国公民 的公民意识逐渐提高, 公民对政府的期许也越来越高。众 多实践表明, 如果我们不能随时代的变化及时调整政府定 位,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便会造成政府与公民
人民币, 而补助款只有 5 0 0 元, 其余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 , 严重刺激了村民的神经, 村民对当地村委会失去信任, 组 织上访。在上访过程 中, 其所在市政府并未当天给予答 复。第二天, 政府出动大量武装特警武力驱散正在集会的
第2 9卷 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延
边
党
校
学
报
v o 1 . 2 9. N0 . 5 0c t . 201 3
J o u r n  ̄ o f Ya n b i a n P a r t y S c h o  ̄
群 体 性 事件 的妥 善 解 决 对 提 升 政 府 权 威 的 启 示
2 0 1 1 年9月 2 1日, 乌坎村村委会将近期仅存的一块 及村民绝对不能组织过激行为等。村民代表对以上答复 重塑了政府 的权威, 对缓和事件起 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 由 于几年来在当 地居民不知情的 情 表示满意。这次行动, 况下3 2 0 0 亩土 地陆 续被政府贩卖, 卖地款项达七亿多元 到了一定的作用。
的矛盾冲突, 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而政府权威也将 村民, 包括妇女儿童在内。这种行为造成 了数名村民受 在这些事件中严重受损。为此, 如何避免政府与群众利益 伤, 随后矛盾激化, 村民围攻派出所和市政府, 造成警民冲 相违背, 如何提升政府权威, 是我们当今必须重视的问题。 突。在整个过程中, 事件呈现激化状态。当地政府的行为 而“ 乌坎事件” 作为正确处理政府与民众之问关系的代表 恶化了事件的发展, 政府权威受到高度怀疑, 政府在人们 性事件, 对其进行研究总结对我们以后处理此类群体性事 心中的形象大大贬低。 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后 , 2 4日由乌坎村全体村民推选的 1 3 位代表与陆
乌坎村
新公共管理理论分析广东乌坎村事件?1.在回答问题前首先对整个事件经过予以概括总结。
广东省汕尾市乌坎村的村民因对村上十多年来的财务审计问题、土地问题,村委会选举问题如(村长连任41年)、扶贫助学与村上公司污染等问题五不满,村民代表在过去两年十数次之上未果,于2011年9月21开始,先后对市政府游行,示威,之后警民爆发冲突,村民也自成立“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汕尾市政府将事件定性为“勾结境外势力”,而村民表示这只是土地问题诉求,三个村民被捕,在双方矛盾升级过程中,乌汕尾市政府对外表示对乌坎村干部予以免职处请用理,村民诉求已得到了解决,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定性为非法组织。
此回应再次激起村民不满,双方对峙,村民继续游行示威,市政府出动警力,警方采取封村、断水、断电、断粮封锁村子,这期间被拘留村民代表薛锦波意外死亡。
随事件进一步升级,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介入此事,称群众的诉求合理,大多数群众过激行为是可以理解和原谅,希望村内不再组织与政府对抗,政府与村民代表组织谈判,之后乌坎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大会通过民主,合法,科学的方式选取了新的村委会。
在事件前半期,消息一度被封锁,报纸转载官方之消息,境内外媒体普遍关注,村民自己通过网络向外传播消息。
事件后期官方媒体次对整个事件有了客观公正的报道。
整个事件可以概括为,村干部不民主,激发村民不满,村民游行示威维护自身权利,市政府及打压村民维权行为,官方媒体封锁消息,随事件升级,省政府公开介入,承认政府内部问题,理解村民维权行为,村内重新公正选举,事件平息。
2.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主要内容,特点和的发展趋势。
A.产生,新公共管理理论源于西方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以自利、理性经人假设为逻辑,对政治学的主题价值观,如国家理论、利益集团、政党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政府的诸多弊病,主张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重新调整国家、社会、市场三者的关系以市场机制改进政府效率、提高公共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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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的记 忆 是 这 样 的 : 到选 举 时 , 里 就贴 出一 张 红 纸告 示 . 每 村 通 告 大 家 , 昌又 成 功 连 任村 支 书 了 。抗 议 的 矛头 直 指 以 薛 薛 昌为 首 的 村 委 员 ,抗 议 的直 接 目标 是 否定 2 1 年 2月 村 委 01 会 换 届 选 举 的合 法 性 , 其 违 反 了《 称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 委 员会组织法》 。④ ( ) 民 上访 。相 对 于 强调 国家— — 集 体 计 划经 济 , 三 村 改 革 开 放 的逻 辑 就 是 去 集 体 化 、 权 让 利 , 于说 国 家把 一 部 放 等 分 资 源 撒 向社 会 , 人 们 去 竞 争 与 占有 。这种 难 以抗 拒 的诱 让 惑 促 使 村 民纷 纷 投入 市 场 的 大 潮 中凭 个 体 的努 力 来 获 得一
发 现村 内又 一 个 土 地 开发 项 目“ 桂 园 ” 进 行 。 始 意识 到 碧 在 开
一
个严 重 的问 题 , 内的 土地 越 来 越 少 , 识 到在 3 村 意 0年 的改
革 中村 民 的合 法 利 益在 消失 , 坎 村 家 园难 保 。在 村 内外 出 乌 打 工 的青 年 的 影 响 下 ,村 内居 民 开始 收集 对 于 村 庄 3 0年 发 展 的记 忆 ,开 始 正视 乌 坎 村 的 发展 ,开 始 重新 评 价 村 委会 。
而 孙 立 平 主 要 是 研 究 农 民 的 日常 生 活实 践 中 的逻 辑 。 以 此 可 知 , 研 究 虽 然 是 研 究 失地 农 民 与 基 层 政 府 间 的 抗 争 . 本 但 根 本 是 探讨 农 民 的组 织 化 问题 ,所 以 笔 者 以 为 过 程— — 事
地 流 转 于 各 地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中 。他 们 的 生活 是那 么 的 无 声
前 已 言之 , 民在 经 济 上 被 市 场 分 割 , 政 治 社 会 权 利 农 在
上 乡 镇基 层 政 权 与 农 民 离 心 离 德 而 导 致 农 民在 正 常状 态下
的 分 散 ,相 反 农 民 的 组 织 化 倒 是 在 自发 的 抗 争 事 件 中反 映
出来 。本 文 以 为 , 由于 农 民平 日生 活 的 悄 无 声 息 。 事 件 ” “ 对
无 息 , 是 到 了 f 点 , 了关 键 时 候 , 民 还 是 会 组 织 起 可 临界 到 农
来 汇 聚成 一 股 巨大 的力 量 。所 以 。 管 是从 经 济 发 展 还 是 从 不
社 会 管 理 的 角 度 ,农 民的 组 织 化 都 是 现 代 中 国社 会 的 一个
大 问题 。
种 致 富 工 程 中 ,出 门 在 外 的农 民工 则 以原 子 化 的 状 态 无 奈
止 平 面 的 , 是 一 种 动 态 流变 的过 程 。 而且 由于 农 民 的 生活 而
主 要 是 由“ 日用 而 不 知 ” 习俗 来 安 排 与 调 节 的 . 言之 . 的 换 农 民 生 活 在 “ 事 件 境 ” 中 . 以 对 农 民生 活 的观 察 与 研 究 只 无 ① 所
于认 识 农 民 的行 为 与农 民 的 组 织 化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乌 坎 事 件 的种 种 特 征 使 得 它具 备 了 这 种 学 术 探 讨 的 条 件 :因 土 地 问题 而 起 ; 确 的利 益诉 求 ; 然 萌 发 的 公 民意 识 : 争 过 明 悄 抗 程 的理 性 克 制 ; 决方 式 的 公 正 文 明 。 由于 条 件 的 限制 . 解 本 文 拟 采 用 孙 立 平 倡 导 的 “ 程— — 事 件 法 ” 来 解 剖 乌 坎 事 过 件 , 分析 中国 农 民 的 组织 化问 题 。 来 过程——事件 法是上世 纪 9 O年 代 孙 立 平 和 他 的 团 队 在 研 究 农 村 中 慢 慢 形 成 的一 准 方 法 论 色彩 的研 究 策 略【 其 l 】 . 核 心 意 涵 是农 民 的 日常 生 活 虽 然 节 奏 比较 缓 慢 ,但 不是 静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部 学 院 学 报
21 0 2正
第2 9卷
第 4期
韩 宗 生
( 江财经学院, 江 杭 州 301) 浙 浙 10 8
摘
要: 自国 家取 消 农 业税 之 后 . 民的 抗 争 转 向 了维护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坎 事 件 的 产 生与 村 委 会 的 变 质相 关 。 农 乌 研
有 借 助 于 “ 键 事 件 ” 能 有பைடு நூலகம்效 进 行 , 有 借 助 处 于互 动 与 关 才 只
流 变 中 的“ 键 事 件 ” 关 才能 发现 真 问 题 、 关 系 与真 规 律 . 真 才 能 丰 富 社 会 的现 实 性 与经 验性 。这 样 一 种 方 法 是 与 张 静 倡 导 的 “ 构 — — 制 度 法 ” 对 的 。笔 者 以为 对 于 这 两 种 方 法 结 相 的 区 别 就 是 在 于 搞 清一 个 基 本 的 方 法 论 问 题 .即 社 会 学 研 究 是 以 社 会 为 本 位 还 是 以 群体 中 的 人 为 本 位 。结 构 制 度 法 更 多 地 侧 重 于 抽 象 的社 会 与社 会 秩 序 。结 果 人 也 变 成 了一 个 个 的抽 象 符 号 ; 程 事 件 法 强 调 活生 生 的群 体 中 人在 特 定 过 实 践 情 境 中 的具 体 行 为 , 与 事 件 的鲜 活性 在 一 系列 的互 动 人 中表 现 出来 。诸 多 的 争 论扩 展 了我 们 对 社会 本 质 的 认识 . 但 是 他 们 坚 持 不 同 主 张 与 他 们 的研 究 主题 与 研 究 目的 是 紧 密 相关 的 , 静主要是从 国家社会的角度研究基层政权建设 . 张
件 法 比较 适 合 本 文 的研 究 与 写 作 。
一
、
乌 坎 事 件 的 产 生 : 内事 演 变 为村 外 事 村
按 照 中 国 的现 行 法律 , 庄 事 务 是 实行 村 民 自治 的 , 村 村 庄 的 最 高 机 关 是 村 民会 议 或 村 民代 表 会 议 。村 民委 员 会 向 村 民 会 议 、 民 代 表 会 议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 换 言 之 。 庄 事 村 村 务对 于本 村村 民来 说 就 是 村 内事 。那 么 一 个 问题 产 生 . 坎 乌 村 的 事情 怎么 就 变 成 一 个 村外 事 了 呢? 乌坎 村 民 的抗 争 因 土地 而起 , 村级 组 织 租 售 村 内土 地 因 而农 民不 见 收 益 而 起 。
究将 利 用 过 程— — 事件 分 析 法 来 对乌 坎 事 件 作 出解读 。希 望 借 助 一 种 动 态 的 事件 呈现 与 分析 来观 察 中 国农 民 的
组 织 化 问题 。 究发 现 , 现 有 的 制度 框 架 下村 委 会 已难 以发 挥 村 民 自治的 组 织 功 能 , 该 转 变观 念 , 研 在 应 在一 个 更 大
作者 简介 : 宗 生 ( 9 4 ) 男 , 东 济 宁人 , 江 财 经 学 院讲 师 , 究 方 向 : 险 社 会 学 。 韩 17 一 , 山 浙 研 风
基金 项 目 : 文 系 国 家社 科 基金 青年 项 目“ 会 转 型 中的农 民集 体 行 动 研 究 ” 9 S 1)- 本 社 ( C H05I. 0 tf h &性成 果之 一 。
杯 羹 。乌 坎 村 村 民 的致 富 路一 是利 用 村 庄 的 区位 优 势 与 资
一
些 四 十岁 左 右 的 村 民 , 懂 事起 就 知 道 “ 昌是 村 支 书 ” 从 薛 。 “ 票” 选 的样 子 从 没 见过 。说 到 “ 届选 举 ”许 多村 民能 打 捞 换 ,
纪8 0年代 以 薛 昌为 村 支 书 的村 委 会 就 开 始将 3 0多 亩 滩 涂 0
海 面 发包 出租 ,年 收租 金 数 十 万 元 。9 0年 代 以 土 地 作 价人 股 , 40亩土 地 人 股 和 港 胞 陈文 清 办 起 了 丰 田畜 产 有 限 公 以 5 司 ,年 生 猪 饲 养量 达 5万 头 ,此项 村 里 年 集 体 收入 达 3 0万 元 ;o 2年 , 2o 乌坎 村 投 资 10 00多万 元 , 起 厂 房 20 0平 方 建 50 米 , 租给港商兴办“ 荣针织厂”年收入租金 6 出 富 , 0万 元 。 P l 20 0 9年 , 民发 现 村 里 的 土 地越 来 越 少 。 村 由上 可 知 , 地 只是 村 民 的一 种 简 单 定 性 , 实 村 集 体 卖 其 的土 地 是 不 能 买 卖 的 , 坎 村 委 会 主导 的开 发 形 式 为 承 包 、 乌 土 地 人 股 、 赁 厂 房 、 作 开 发 等形 式② 问题 的 关 键则 在 于 租 合 。 “ 地 ”村 民没 有 看 见 收 益③ 在此 收 益 可 做 两方 面理 解 : 卖 。 一
的 框 架 下 让 村委 会 回 归社 会 组 织 的本 位 。
关 键 词 : 体 性 事 件 ; 民 ; 织 化 群 农 组 中图 分 类 号 :9 3 C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7 4 (0 2 _ 4- 0 _ 4 10 — 5 0 2 1 )o - 0 1 o 0
经过 3 O余 年 的 市 场 化 改 革 与 国家 各 项 政 策 的影 响 . 农 民真 的成 为 了适 应 现 代 市 场要 求 的 原 子 化 的 个 人 .农 村 也 由此 变 得 裂 变 衰 败 、 不 将 村 。一 个 大 问题 油 然 产 生 : 村 村 农 在 中 国会 不 会 消 失 , 民 会 不 会 “ 结 ” 现 代 化 的进 程 中 。 农 终 于 假 如 农 民可 以消 失 ,现 在 农 民 以原 子 化 状 态 依 附 或 从 属 于 工 业 化 、 市 化 的进 程 就 是 必 要 的 ,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假 如 城 也 不 会 消 失 ,又 该 怎 么 来 思 考 农 民在 现代 化进 程 中 的 主 体 性 问 题 。现 实 情 况 是 留守 农 村 的被 驱 赶进 地方 政府 主 导 的 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