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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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五十一条内容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解读如下:

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同样可以要求狗贩出具这些动物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如果犬只已经在运输途中,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的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检疫证明、行程路线、动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以

及车辆备案信息。如果承运人无法提供,农业农村部门同样需要介入调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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