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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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212号)和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气发〔2008〕32号),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气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建立现代气象业务和建设气象科技创新体系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气象事业单位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优化配置人才资源,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改革、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

2、精简效能。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体现集约化和一岗多责,保证每个岗位任务饱满,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3、科学合理。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4、集中调控。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实行由市局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二、实施范围

1、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气象事业单位。

2、本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地方气象编制事业单位参照地方改革方案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气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岗位类别设置

气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气象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事务、党务等管理的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气象综合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公共气象服务、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气象科研开发、气象教育培训等气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其它行业通用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提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具体为县(市)气象局主要领导及主要承担管理任务、行政事务的有关人员。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管理岗位等级为七级职员,即正科级,管理岗位总数8个。

局站(台)合一的县(区、市)气象局局长设置为管理岗位,副局长设为专业技术岗。其他县级气象站(台)负责人一般应设置为技术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气象综合观测、气象预报预测、公共气象服务、气象信息与技术保障、气象科研开发、气象教育培训等气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以及其他行业通用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2、全市气象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按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的89%设置,共76个岗位,分为8个等级。其中高级工程师五级岗1个,高级工程师六级岗3个,高级工程师七级岗4个;中级工程师八级岗9个,中级工程师九级岗14个,中级工程师十级岗9个;初级助工十一级18个,初级助工十二级18个。

3、市本级业务技术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置为技术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置,共1个岗位,为工勤技能三级岗。

五、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

管理七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按照干部提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根据体现任职年限、职责任务、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差别确定。

其中任职年限规定如下:

(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需在助理工程师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2)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需在工程师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八级岗位需在工程师技术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需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五级岗位需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十年以上。

3、新录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首次认定专业技术岗按以下标准入岗:

(1)博士生试用期满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岗十级岗;

(2)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岗十二级岗;

(3)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12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为初级专业技术岗十二级岗。

岗位说明书见附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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