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需求鉴定管理程序(doc 2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3篇)
第1篇一、鉴定主体1. 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
(2)有必要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满足房屋安全鉴定的需求。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2. 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个人。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2)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鉴定流程1. 受理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 现场勘查鉴定人员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勘查,了解房屋的结构、材料、构造等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
3. 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分析。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分析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房屋的安全等级。
5. 鉴定报告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6. 鉴定报告备案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鉴定标准1.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规范》(GB/T 50344-200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建筑安全检测技术规范》(GB 50327-2006)等国家标准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
2. 地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标准。
3. 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
四、监督管理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在服务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现象,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1.检查范围:本次检查活动面向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综合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知识产权类等各专业领域。
2.检查内容:(1)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及执业许可情况;(2)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认证及执业注册情况;(3)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规范性;(4)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5)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6)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执行情况;(7)司法鉴定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三、检查时间与步骤1.检查时间:本次专项检查活动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至2023年6月30日结束。
2.检查步骤:(1)动员部署阶段(1月1日-1月15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本次活动精神,明确检查任务和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1月16日-3月31日):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交叉检查阶段(4月1日-5月31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对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交叉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全面、深入。
四、组织保障1.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
2.明确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明确检查责任,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4.严肃纪律: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五、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司法鉴定规范执业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2024年首件鉴定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首件鉴定规章制度一、必须由生产部主导并要求生产部提交所需构件的完整性:1、首件鉴定构件包括样衣、样板、工艺、首件、首件生产通知单和首件鉴定单共计____项内容;2、由生产部开具首件生产通知单并予以落实首件生产事项;3、由生产部负责首件的水洗安排,可会同技术部协调安排,并对首件进行整理(熨烫、锁定)完善;4、生产部必须对首件进行确认检验,从工艺、规格、外观以及样衣、样板、首件通知单多项确认标准达标后方可提交鉴定;5、首件鉴定单(拟定专用表)由生产部填写题头内容和最终总结分析,贯彻执行;6、对于生产部生产鉴定前期做出限制,外观明显、可见性明显、严重不合格而提交首件鉴定的,罚款____元/次;7、提交鉴定所需购件(样衣、样板、工艺、首件、生产通知单、首件鉴定单)缺一不可,缺一项罚款____元/次;二、关于首件鉴定:由技术部安排专人进行技术性鉴定:8、首先确认规格:样衣规格、首件规格、投产的最终规格;9、样板结构(缺失现象)、版型(外观效果),关键点以及特殊位置的处理说明,谁打版谁负责;10、对工艺进行总结确认,工艺包括:固定工艺、调整工艺和特殊要求工艺;11、对首件生产通知单上的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性一对一落地解释;12、综合以上内容鉴定,进行技术性鉴定说明;13、严格控制、勇于控制不合格首件零通过并扣留不合格首件,二次生产不合格者取消该厂生产该款资格,如出现违规现象者罚款____元/次,如出现三家未通过首件鉴定,责令生产经理解决,并提交解决方案,并罚款____元/次;14、凡是扣留不合格首件标识说明、会同公司淘汰样衣一起入库保存,不得外流;15、首件鉴定同步完成,样衣落实、样板落实、工艺落实、鉴定落实后由技术专人负责备交生产部;a先交首件鉴定单、样衣、首件;b完善、调整、落实工艺,整理、检验、完善样板;c其他部门检验完毕后技术部移交生产部所需样板、工艺并签名标记。
16、首件鉴定要求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未完成者单项、单次、单人____元/次。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及时的原则,实行精确、全面、客观的鉴定方法。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优先依法与医事纠纷处理机构合作,确保鉴定结果能够提供给当事人,为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准备、鉴定会议和鉴定报告等环节。
第六条鉴定申请应当由医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提出,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鉴定请求事项和相关举证材料。
第七条鉴定材料的提交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要求,包括病历、影像学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医学证据。
第八条鉴定准备阶段,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医学知识进行初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鉴定会议应当由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鉴定委员会成员认真审查鉴定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第十条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损害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和医事纠纷处理机构提交。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受到保密待遇,未经鉴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鉴定资料。
第三章医疗损害鉴定标准第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对医事纠纷发生前后的医疗过程、医疗方式和效果、医疗人员的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定。
第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医学知识、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机构的条件和医务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损害成因和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注重对医事纠纷双方的听证,有关当事人在鉴定会议中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洪人社字[2012]44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字〔2012〕448号)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3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鉴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第四条建立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相关医疗机构应配合鉴定委员会做好日常有关工作。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操作手册(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以下简称“鉴定系统”)是为人民法院提供高效、便捷的鉴定服务而设计的在线平台。
本手册旨在指导用户正确使用鉴定系统,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系统登录1. 用户登录(1)打开浏览器,输入鉴定系统网址;(2)在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3)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2. 用户注册(1)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2)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邮箱等;(3)提交注册信息,等待审核通过。
三、鉴定项目申请1. 项目分类鉴定系统根据鉴定内容分为以下类别:(1)法医鉴定;(2)物证鉴定;(3)技术鉴定;(4)其他鉴定。
2. 申请流程(1)登录系统,点击“鉴定项目申请”;(2)选择鉴定类别,填写项目名称、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上传相关材料,如鉴定委托书、证据材料等;(4)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四、鉴定机构选择1. 搜索功能系统提供搜索功能,用户可根据鉴定类别、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进行搜索。
2. 机构资质系统展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专家团队等信息,供用户参考。
3. 机构选择用户根据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五、鉴定委托1. 委托流程(1)登录系统,进入“鉴定委托”模块;(2)选择鉴定机构,填写委托事项、委托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上传相关材料,如鉴定委托书、证据材料等;(4)提交委托,等待鉴定机构接收。
2. 委托变更若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用户可登录系统,进入“鉴定委托”模块,修改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
六、鉴定过程管理1. 鉴定机构接收委托鉴定机构接收委托后,应及时与用户联系,确认鉴定事项、时间、地点等。
2.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将鉴定报告上传至系统,用户可下载查看。
3. 鉴定争议若用户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七、鉴定费用支付1. 费用查询用户可登录系统,查询鉴定费用明细。
Q-A-2-02 A1 法律法规收集与评审程序
Q-E-2-04
Q-A-4-10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管理流程图
二阶文件
法规法律收集与评审程序
Hale Waihona Puke 编号 版本 页次 生效日期
Q-A-2-02 A1 第4页共 4 页 2009-10-25
法律法规收集与评审流程图 搜寻法律/法规标准
相关部门
相关表单
PMC/工程/品保/业 务/采购等所有部门
统一整理
人事
法规标准评估
编号 版本 页次 生效日期
Q-A-2-02 A1 第2页共 4 页 2009-10-25
修订者 胡坚
修订日期 2009-10-25
备 注
二阶文件
法规法律收集与评审程序
1.目的: 为使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有关本公司产品之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均属本程序管理范围。 3.名词定义: 无
编号 版本 页次 生效日期
Q-A-2-02 A1 第3页共 4 页 2009-10-25
4.职责: 4.1 PMC:负责向客户搜集与本公司产品相关之法律法规。 4.2 人事部:负责搜寻、统一整理、存档管理及组织评估本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 业标准。 4.3 工程部及品保部:协助人事部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5.作业内容: 5.1 人事部每半年一次组织各部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之搜寻工作,以掌握最新的有关 资讯,并将适用的法津法规填写入【法律法规查核及评价表】。 5.3 由 PMC 和业务负责向客户搜集与本公司产品相关之法律法规,交人事部统一整理。 5.4 品保部和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出于工作需要搜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行业标准,交人事部统一 整理。 5.5 各部门依据外部搜寻获得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视其必要性,结合公司之实际运作情况转换成 公司之相关文件和标准。 5.6 人事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遵守程度进行评估。 5.6.1 评估是否转为内部文件或标准。对于不需要进行转换的,交付文控中心依照《文件资料 与记录管理程序》发至各部门直接使用。 5.6.2 评估对于未遵守部分是否要立即改进或持续改善。 5.6.3 人事部将获得的最新资讯,经整理注释后依照《文件资料与记录管理程序》归档管理。 5.6.4 相关的文件和质量记录之管理,依据《文件资料与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6.0 相关文件 6.1《文件资料与记录管理程序】 7.0 质量记录 7.1【法律法规查核及评审表】 8.0 附件 附件一: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3.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司法鉴定的核心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8)号”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
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审判服务的辅助工作之一,也必须实现审判工作与鉴定工作的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以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审判。
对此,为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及设置,明确已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或者组织司法鉴定。
”同时,也对暂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部门进行规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备等级划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备等级管理,规范备等级划分工作,提高备等级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安全、高效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的备等级划分工作。
第三条备等级划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安全;2. 效率优先,提高储备单位运营效率;3. 科学合理,确保备等级划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4. 严格规范,确保备等级划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备等级划分标准第四条备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 一级备:储备单位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具有高度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2. 二级备:储备单位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具有较高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3. 三级备:储备单位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具有一般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4. 四级备:储备单位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5. 五级备:储备单位物资储备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较低。
第五条备等级划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 一级备:- 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120%以上;- 物资储备品种齐全,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物资储备设施完善,具有高度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2. 二级备:- 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100%以上;- 物资储备品种较为齐全,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物资储备设施较为完善,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 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3. 三级备:- 物资储备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80%以上;- 物资储备品种基本齐全,能够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物资储备设施基本完善,具有一定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 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具有应急预案。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司法鉴定产品包括:①鉴定数据;②鉴定结果。
但是,司法鉴定质量受到以下因素影响比较大:①人;②设备;③法律;④环境。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实际上就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可靠性鉴定。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分为以下几种:①内部管理,②外部管理,管理目标不同,管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监督是以人为核心展开监督活动,坚持相应的监督原则,最终实现质量管理和监督目标。
标签: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平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南通市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成立并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实际上就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诉讼活动中涉及专门性问题展开检验,并对检验结果做出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标准性,二是规范性。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监督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权益,也可以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
对此,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不断提高质量管理和监督水平,体现出司法鉴定的价值和作用[1]。
在工作中不断地探索、总结,对于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反思如下。
1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监督分析目前,法医类鉴定分为以下几类:①法医病理鉴定;②法医临床鉴定;③法医物证鉴定;④法医毒物鉴定;⑤法医人类学鉴定;⑥法医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实验室性质司法鉴定;②检查机构性质司法鉴定。
其中,实验室性质司法鉴定是通过检测活动来获得检测结果,检测过程中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包括:①检测方法的合理性;②仪器设备;③人员的专业性;④鉴定环境,五是样品状态。
检查机构性质司法鉴定中,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包括:①运用鉴定方法的能力;②检查能力;③分析能力;④判断能力。
2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2.1 法医鉴定人才匮乏,鉴定机构无专职鉴定人随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和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的诞生,公检法机关鉴定人员退出鉴定市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出现明显的法医类鉴定人不足现象,较大程度上影响了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 鉴定申请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鉴定申请1. 介绍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此系统,法院可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评估和鉴定。
鉴定结果对于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具有重要作用。
2. 鉴定申请的意义和流程鉴定申请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向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案件中存在的事实进行评价和鉴定。
鉴定是以科学、高效、公正的方法,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准确判断的过程。
鉴定申请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2)法院受理并审核:法院接收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表格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法定要求。
(3)委托鉴定机构:法院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并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其进行鉴定工作。
(4)鉴定过程:鉴定机构根据法院的指示,对争议事实进行研究和评估。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相关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
(5)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报告,并将其提交给法院。
鉴定报告应该具备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等特点,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
(6)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会将鉴定报告作为判断案件的依据之一,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评估和认定。
3. 鉴定申请的重要性和挑战鉴定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鉴定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鉴定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审理效率。
然而,鉴定申请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有待提高,鉴定结果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写手,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理解和观点如下: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机制之一,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文件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以下是司法鉴定程序文件的主要内容: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是司法鉴定程序。
3.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4.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司法鉴定程序文件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机构或律师。
法律尽职调查实操手册
法律尽职调查实操手册法律尽职调查是对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法律意义的背景资料进行应有的调查,使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建立在客观、全面的信息基础之上,以确保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够达到预期的结果,而不因相关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原因影响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前言:法律尽职调查的准备工作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律师和相关执业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慎、适当核查的法律分析后向客户提供书面法律文件的过程。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围绕两大问题展开,一是公司自身运营的法律问题,二是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尽职调查的角度,可以用来分析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可能性以及现实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决策提供依据。
(一)明确尽调流程一是明确尽调目标。
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第一步,主要是明确后续的工作方向,也即根据业务需求、业务特点等方法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明确法律尽调重点,伴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尽调重点的范围可能会缩小但也可能会持续扩大,但调整应当与尽调目的及交易架构设计时刻保持一致或契合。
二是合理具体规划。
在尽调进场之前,应先通过公开渠道对目标公司的基础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能够对其有初步的了解和判断,便于结合具体情况设置尽调时间,以期按时完成尽调工作。
三是及时进场尽调。
作为尽职调查的核心阶段,进场时间一般在7-10个工作日不等,既要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对办公场地、人员安排、组织架构、部门设置、人员工作面貌、企业文化等进行初步了解,熟悉公司内部运行情况,也要搜集资料,通过获取公司员工、周边人员对公司的评价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等,为后期访谈、资料核查提供线索与其他思路。
在此基础上结合既有资料和现行法律法规,预判风险并提出相关方案。
(二)明确尽调手段法律尽职调查的手段主要包括书面核查,实地走访、现场访谈和公开信息查询四大类,各个手段彼此交融,互相支撑,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完整画像:书面核查1、核查资料来源、资料形成时间、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书面资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资料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等2、对于某些重要的资料需要核对原件,如:证件类资料(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许可证等)、权证类资料(不动产权证、著作权证等)、合同类资料(借二、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核查(一)目标公司主体核查一是取得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文件;二是取得并核查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文件(如有);三是于全国工商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存续情况。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1.08•【字号】湘司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司发[2005]95号)各市州司法局: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面正确实施,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司法厅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部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9月30日公布施行。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两个部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若干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要从长远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核准登记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
核准新设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应为《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即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的鉴定种类。
还没有设立上述三类鉴定机构的市州,特别是没有设立法医类鉴定机构的市县,在坚持条件的前提下,近期内要尽快组建起来,防止鉴定工作脱节。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二篇)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在现代社会和组织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有着合理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可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促进组织管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步骤,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一、档案鉴定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是指在档案管理中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哪些文件可以作为永久保存,哪些可以作为暂时保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档案鉴定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保存有实质价值的档案,并且充分利用这些档案来服务于组织的运作和决策。
(一)鉴定对象档案鉴定的对象是指组织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
鉴定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业务档案:指记录组织正常运作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包括办公文件、会议记录、通知公告等。
2. 经济档案:指反映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活动记录、合同协议等。
3. 人事档案:指记录组织人事管理活动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包括招聘材料、员工信息、薪酬记录等。
4. 专项档案:指特定业务和项目所产生的各类文件和记录,包括调查研究报告、技术标准文件、项目成果报告等。
(二)鉴定依据档案鉴定制度的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组织政策、业务需求以及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的档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鉴定标准。
组织在制定鉴定制度时要充分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
2. 组织政策:组织内部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鉴定制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政策和制度应该与组织的工作流程和业务需求相结合,确保档案管理能够服务于组织的目标。
3. 业务需求:根据组织的业务特点和运作模式,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鉴定标准。
不同业务领域的档案需求会有所差异,鉴定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
4. 档案管理原则: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可信性、保密性和易访问性等。
鉴定制度要基于这些原则,确保档案的正确认证和有效运用。
司法鉴定受理制度
司法鉴定受理制度篇一:司法鉴定受理制度司法鉴定所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委托的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案件。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受理司法鉴定事项的条件:(一)委托要求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内;(二)委托方出具正式委托书;(三)委托方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文书资料和检材)。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全面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第四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方全称及印章(个人委托时: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印章);(二)委托事项;(三)简要案情;(四)鉴定目的和要求(不能要求鉴定人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法律评价);(五)委托日期;(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各项内容不明确或不完全的,要求委托方予以修改或补充。
第五条本机构对委托书内容、委托事项、送鉴材料等项目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如下程序:(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当时能够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二)当时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本机构向委托方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需附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本机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决定受理后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告知委托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本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要求不明确或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的鉴定案件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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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公司所生产之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特订立本程序。
2.范围
有关本公司产品之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均属本程序管理范围。
3.权责
3.1 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向客户搜集并获得其自订的符合本公司产品之标准,及销售
地有关本公司产品之法律法规。
3.2 工程部
工程部负责依据外部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标准,以及搜寻本公司所在地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3 ISO文控中心
负责对营业部、工程部搜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资料之保管工作。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见附件一。
5.2 营业部及工程部应在每年的1月份;7月份分别进行搜寻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之工作,以掌握最新的有关方面资讯,并根据搜寻结果填写<法律法规查核表>。
5.3 工程部应将获得的最新资讯,经整理注释后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
与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归档管理。
5.4 工程部依据外部搜寻获得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之实际情况制定
公司之相关标准。
5.5 如不需要进行转换,则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发
至各部门直接使用。
5.6 质量记录之管理,依据《质量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6.相关文件
6.1 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7. 使用表单
7.1 法律法规查核表
8. 附件
8.1 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附件一:法律法规需求鉴定作业流程图
知识改变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