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法律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解释案例,对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由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三个部门组成。
在1801年,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为美国总统。
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杰斐逊在1803年任命了大量的联邦党人担任地方官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被任命者手中。
其中,弗吉尼亚州的法官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由于国会大厦尚未完成,他的任命书未能送达。
1803年2月,杰斐逊任命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签署了马伯里的任命书,但同样未能送达。
马伯里认为自己的任命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自己。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个尚未送达的任命书。
他认为,如果直接判决麦迪逊违反宪法,那么最高法院将越权干涉行政部门,这与三权分立的原则相悖。
因此,马歇尔从宪法解释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下观点: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是宪法赋予的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3. 国会制定的《1789年司法条例》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强制行政部门执行判决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
4. 马伯里的任命书尚未送达,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无权强制麦迪逊执行。
基于以上观点,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他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
三、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立法违反宪法,从而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2. 维护了宪法的权威:通过此案,最高法院成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国家最高的法律准则。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发生于1803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
1800年7月,联邦党众议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其任期届满后出任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以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1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
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
1801年1月20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就是联邦党人的挣扎之举。
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
但是马歇尔并末辞去国务卿职务,只是任职不领薪直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以图共和党主政后得以退守法院以保存联邦党的实力。
其中一项就是,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华盛顿郡23名以及亚历山大郡19名治安法官。
这些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即是所谓的“子夜治安法官”(midnight justias of pe ace)。
这些法官中,有些人的任命状在3月3日晚上已由马歇尔的兄弟詹姆士送达,而另外一些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末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并将这些任命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上述行为的挑战,新国会还进一步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
西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最高法院宣布一部联邦法律违宪的案例,这一事件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该案发生在1803年,主要涉及美国宪法、法律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第5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其助手詹姆斯·麦迪逊任命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然而,在任命过程中,麦迪逊未能及时将任命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门罗接手后,将任命状压了下来。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门罗履行任命。
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此案。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否为最高法律,法律是否必须遵循宪法?2.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约翰·马歇尔大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论述:1. 宪法为最高法律:马歇尔认为,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他引用了宪法第6条的规定:“宪法与联邦法律、州法律一样,均为最高法律。
”2. 法律必须遵循宪法:马歇尔指出,如果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这是因为宪法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3. 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马歇尔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他引用了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和条约。
”基于以上论述,马歇尔大法官作出如下判决:1. 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效,因为国务卿门罗未能及时将其送达。
2.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使得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部法律违宪。
2. 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该案明确了宪法为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理学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Marbury v. Madiso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
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是宪法吗?不是。
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
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
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通过对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法官星夜任命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Washington市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
富商William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James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
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Philadelphia诞生。
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注一)。
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判决,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马歇尔的法律思想和判决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马歇尔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该案件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案件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当选总统后,其政治对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国务卿助理。
然而,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未能将任命状交给马伯里。
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履行任命。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马歇尔规则”,即如果国会授予法院某一特定权力,而该权力又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该权力无效。
这一判决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宪法解释,那么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原告或被告。
”这一判决对后世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詹姆斯诉梅里克案(James v. Virginia, 1879)该案件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
案件背景是1869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州内设立和经营任何形式的赌博场所。
詹姆斯·梅里克(James Mercer)是一位赌场老板,他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
梅里克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一项合法的州法律,如果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该法律也将被视为违反宪法。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德国的_马伯里诉麦迪逊案_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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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简介:
马伯里是一个41岁的当地富豪,却不满足现有的生活,想当官,而当时的美国总统恰好给了他一个机会,可是倒霉的是,当时恰逢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候,因而当时的总统在换届的时候由于要交代的事情非常多,从而忘记了将任命书邮寄给马伯里和其他16位被选中的管理人员。
在17世纪的时候,美国的党政斗争非常严重,因此,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故意为难上一届总统,故而扣了他们的任命书。
当马伯里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他义无反顾的联系了和他同样遭遇的几个人,将美国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告上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案件意义:
当时的法官约翰·马歇尔,是当时美国最著名的法官,因此在他高超的本领下,将这部案件聪明的结尾了,没有得罪任何人,更没有判谁赢,而是对当时的美国政府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美国的宪法有不完全的地方。
因此,这件事情过后,美国管理人员大面积的修改,完善了宪法,让美国宪法成为后来很多国家立法的标准,这就是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案件的意义。
美国法律倒背如流的案例(3篇)
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也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外交家、作家和律师。
在杰斐逊的一生中,他曾经面临过许多法律诉讼,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他在1776年作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时,为一名被控叛国的男子进行辩护的案例。
这个案例不仅展示了杰斐逊的法律才能,更体现了他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背景:1776年,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一起叛国案。
一名名叫约翰·巴特勒的男子被控在英军占领期间,为英军提供情报,背叛了美国。
巴特勒被控叛国罪,面临严重的刑罚。
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被任命为巴特勒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在辩护过程中,杰斐逊运用了自己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巴特勒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以下是杰斐逊辩护词的几个关键点:1. 法律适用问题杰斐逊首先指出,当时的弗吉尼亚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叛国罪。
他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巴特勒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他引用了英国法律中的“无法律则无罪”原则,强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2. 宪法原则杰斐逊进一步指出,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他认为,巴特勒的行为虽然可能被视为不道德,但并未违反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他的言论而将其定为叛国罪。
3. 实证问题杰斐逊还指出,对巴特勒的指控缺乏确凿的证据。
他认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他要求法庭对指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4. 法律倒背如流在辩护过程中,杰斐逊展现出了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
他不仅引用了当时的法律条文,还引用了英国法律和欧洲大陆的法律。
他的辩护词充满了法律术语和案例,使法庭上的法官和陪审团都对他的法律知识感到惊叹。
最终,杰斐逊的辩护取得了成功。
法庭采纳了他的观点,认为对巴特勒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和确凿证据,因此宣布巴特勒无罪。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展示了杰斐逊作为一名律师的出色表现。
他不仅对美国法律有深刻的理解,还能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美国关于法律的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美国德克萨斯州农民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将农业巨头孟山都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生产的转基因种子导致其农作物减产,并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案引起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官司案例。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转基因种子是否对农作物产量造成影响?2. 孟山都公司是否应该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三、案件经过1. 原告罗伯特·威廉姆斯(Robert Williams)是一位德克萨斯州农民,他种植了孟山都公司生产的转基因玉米种子。
然而,他在收获季节发现,他的玉米产量远低于预期,甚至有些田地几乎颗粒无收。
2. 威廉姆斯对孟山都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转基因种子是导致农作物减产的原因。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威廉姆斯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土壤样本、作物样本以及相关农业专家的证词。
3. 孟山都公司则辩称,其转基因种子是经过严格测试的,不会对农作物产量造成影响。
同时,公司还指责威廉姆斯没有正确使用其产品,导致产量下降。
4. 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后,德克萨斯州法庭于2017年做出了判决,判定孟山都公司对威廉姆斯的损失负有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法庭判决孟山都公司向威廉姆斯支付赔偿金,金额为500万美元。
2. 法庭认为,孟山都公司提供的转基因种子在实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减产风险,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农民。
3. 法庭还指出,孟山都公司在推广其产品时,存在误导农民的行为,使得农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误导。
五、案件影响1. 此案引发了全球对转基因种子安全性的关注,促使各国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
2. 案件结果对孟山都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股价一度下跌。
3. 此案也为其他农民提供了维权依据,促使他们关注自身权益,勇敢地与农业巨头对抗。
六、总结孟山都公司诉德克萨斯州农民案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官司案例,它揭示了农业巨头在推广转基因种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经典外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因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离任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为联邦司法区的法官,但未能在离任前获得国会批准。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拒绝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导致马伯里无法就任法官职位。
马伯里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总统签署的任命状。
案件经过: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诉讼状,要求法院判决其任命有效,并强制执行总统签署的任命状。
案件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马歇尔面临一个关键问题: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总统的行政行为违宪?这涉及到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问题。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在1803年6月24日作出了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代表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
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以下关键观点:1. 联邦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
2. 联邦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任何政府机构或个人都必须遵守。
3. 司法审查权并非宪法明确赋予,而是根据宪法结构推导而来。
马歇尔指出,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无权通过法律来增加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因此,最高法院对总统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无权作出判决,因为这一行为超出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
然而,马歇尔同时认为,国会无权通过法律来限制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因此,他宣布国会的《司法条例》违宪,并裁定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判决意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为美国宪法解释提供了重要依据。
1. 司法审查权的确立:该案为美国最高法院提供了宣布联邦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的权力,为美国宪法解释提供了权威依据。
2. 宪法权威的维护:通过判决,最高法院维护了宪法的权威,确保了宪法在美国政治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3. 三权分立原则的完善:该案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美联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执政时期。
当时,杰斐逊的政党——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在国会中占据多数,而他的前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的政党——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则在总统选举中败北。
在亚当斯任期即将结束之际,他任命了大量联邦党官员,包括一名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这位法官尚未被正式任命。
亚当斯离开白宫后,杰斐逊总统任命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为国务卿。
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在就职后不久,发现这位法官的任命书尚未签署。
于是,他指示国务卿助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去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任命。
二、案件争议马伯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任命的请求。
然而,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一个难题: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
因此,马歇尔必须找到一种方法来既维护司法独立,又避免违反宪法。
三、判决与影响在1803年的判决中,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
他首先确认了马伯里对任命书的权利,但随后指出,由于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直接管辖权,因此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这一权利。
然而,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宪法确实赋予了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且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
这意味着,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典型的宪法案例分析,它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宪法的最高权威:此案强调了宪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一、案件事实1801年12月,在美国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为了维持联邦势力,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进行扣留。
马伯里因此没能当上治安法官,由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请求最高院命令麦迪逊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二、争议焦点1、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2、若有权,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为他提供救济?3、若应提供法律救济,是否由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三、判决结论1、马伯里对委任状拥有权利。
2、法院应当对国务卿颁发执行令给予其救济。
3、执行令不能由最高法院颁发,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这么做了,就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即使国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这么做也没有用,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相冲,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
所以,当法律同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
四、推理与理由1、法官马歇尔主要经由三个问题的论证作出了判决。
首先,考虑了作为申诉人的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其次,在假设申诉人有此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考虑了政府是否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最后,在认定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2、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所要求的委任状,即麦迪逊扣押委任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并且侵犯了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
首先,官员的任命以总统签署委任状为要件,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即可视为生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党派矛盾斗争的产物。
该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更是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份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放委任状。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
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
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共和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共和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
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一)案情介绍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落选,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总统,但要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
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又在 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地增加联邦法官的人数,并通过了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全部由联邦党人充任。
参议院在3月3日批准了对这42名法官的任命,亚当斯总统连夜签发了对这42名法官的委任状。
但由于过于匆忙,有几件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
3月4日,新总统杰弗逊就职。
他一上任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了这些尚未发出的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就是被扣发委任状的人之一。
为此,马伯里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麦迪逊发出执行命令,发给委任状。
因为根据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第13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二)案例评析联邦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
但麦迪逊拒绝在最高法庭出庭。
这样就使得最高法院在如何处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上处于了两难的境地: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和共和党人屈服;但如果颁发了执行命令,杰弗逊和麦迪逊也不会执行,这样又有损于最高法院的权威。
为了摆脱这种两难的境地,联邦最高法院运用了司法审查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案件。
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由他起草并得到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对此案作了阐述。
判决首先肯定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托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并得到补偿;但是,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并不包括对职务执行命令的初审管辖权。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述
一、案件事实1801年12月,在美国总统亚当斯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为了维持联邦势力,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因为种种原因,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进行扣留。
马伯里因此没能当上治安法官,由此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请求最高院命令麦迪逊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二、争议焦点1、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2、若有权,权益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为他提供救济?3、若应提供法律救济,是否由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三、判决结论1、马伯里对委任状拥有权利。
2、法院应当对国务卿颁发执行令给予其救济。
3、执行令不能由最高法院颁发,因为如果最高法院这么做了,就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即使国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这么做也没有用,1789年司法条例与宪法相冲,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
所以,当法律同宪法相抵触时,法院只能适用宪法而不能适用法律。
四、推理与理由1、法官马歇尔主要经由三个问题的论证作出了判决。
首先,考虑了作为申诉人的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其次,在假设申诉人有此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考虑了政府是否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最后,在认定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应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2、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所要求的委任状,即麦迪逊扣押委任状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并且侵犯了马伯里的既得法律权利。
首先,官员的任命以总统签署委任状为要件,委任状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即可视为生效。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v.Madison,5 U.S. 137 (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
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
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
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
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
背景1801年2月4日,约翰·马歇尔宣誓就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当时最高法院并无专门建筑,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决议,将国会大厦一楼的一个房间给最高法院开庭使用,房间有两扇窗,宽度仅9-11米。
宪法也未将最高法院的权限定义清楚,所以对于最高法院的作用,人们有不同认识,并引发各种分歧和争论。
许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作用最多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推翻法律。
最高法院1790年-1800年的最初十年中只审理了100多起案件,而且多为涉及海事、财产和商务的非宪法案件。
不过乔治·华盛顿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寄予厚望,在给大法官的信中他相信“联邦政府的稳定与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法律的解释和执行”。
所以,他认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不仅应该行动独立,而且,其组织构成也应该尽可能完美”。
他希望大法官能够坦率地告诉他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这样,他和立法部门就可以进行改正。
尽管有华盛顿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要在每年的春秋季各3个月的时间中,在各自的巡回区内奔波审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使马歇尔大法 官陷入了两难困境。 如果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 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而 麦迪逊很可能对既无钱又无剑的最 高法院不理不睬,最高法院将会让 世人耻笑; 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 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 高法院缺乏权威。
二、巧脱困境 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 司法条例》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 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 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 任何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 令状。 辩方律师提交了书面争辩,声称本 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 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管 不着。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 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 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 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 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 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 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 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 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 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 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 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 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 法权”。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 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 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 (“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 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 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 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 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 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 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 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 机会。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时代背景是这样的: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竞选败给了托马斯·杰弗逊。
亚当斯代表的是联邦党,杰弗逊则代表的是民主共和党。
当时,两党政见相左,派系斗争相当激烈。
联邦党虽然在总统大选中败北,但为了日后能够卷土重来,便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
亚当斯在卸任之前,行使了自己的司法提名权,将尽可能多的联邦党人坐上法官的位子。
就在新总统上任的三星期前,联邦党控制的参议院通过法案,新增42个法官职位。
威廉·马伯里是其中之一。
亚当斯命令约翰·马歇尔,时任国务卿来完成这些任命,但是马歇尔尚未完成任命,托马斯·杰弗逊就入主了白宫。
杰弗逊对这些尚未发出去的任命状毫不理会,并命令他新上任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不要发那些没有发出去的任命状。
于是就有了“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案例。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
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
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
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
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
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学启示在于:第一,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利与立法部门无关。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美国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法国结社法法案德国西南重组案比较异同时间1801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1971年二战后联邦德国期间时间不同地点美国法国德国地点不同诉讼双方马伯利(未能当上总统的人)诉麦迪逊(国务卿)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诉《自由结社法》巴登州政府诉联邦政府美国的就某人行为违宪提起诉讼。
法国的则是由个人提出对某法律的违宪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地方政府就联邦政府的重组法案提起诉讼诉讼事由杰弗逊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处理掉。
马伯里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
新通过的法律对1901年7月1日的结社法的第5条和第7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特别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提议来对公民的结社进行事先审查。
新的法律草案是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反复讨论之后仍无法取得统一意见的情况下由国民议会最终表决通过的,基于对参议院立场的支持和对该法律本身的质疑,1971年7月1日,参议院议长阿兰.波埃根据宪联邦政府两次制定重组法案,对三个州进行合并。
第一重组法案的内容是为了避免州议会的重复选举,把现有州议会的任期延长到重组完成、新州成立以后。
第二重组法案则是根据《基本法》第118章的规定,具体确定了三州合并的详细步骤。
对联邦政府的这两个重组法案,巴登州政美国的是因为个人利益为主,兼党派利益,马伯里根据宪法认为麦迪逊损害个人利益,将麦迪逊诉至法院要求自己应该获得委任状;法国的则是参议院对于新的结社法案的违宪质疑,由参议院议长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德国的则是巴登地方政府认为联邦政府两个重组法案违反《基本法》而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对其合宪性审查。
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该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府认为其违反了联邦《基本法》所确立的民主和联邦主义原则,遂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其审查重组法案的合宪性审判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德国都是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美国则是具有附带性的历史意义在戴高乐总统在任期间,由于总统、政府、议会均出自同一政党,在仅有的四个有权提请审查的机构中只有参议院还能够发出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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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Supreme Court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5 U.S. 137 (Cranch)WILLIAM MARBURYv.JAMES MADISON,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February Term, 1803AT the December term 1801, William Marbury, Dennis Ramsay, Robert Townsend Hooe, and William Harper, by their counsel [5 U.S. 137, 138] severally moved the court for a rule to James Madison,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show cause why a mandamus should not issue commanding him to cause to be delivered to them respectively their several commissions as justices of the peace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This motion was supported by affidavits of the following facts: that notice of this motion had been given to Mr. Madison; that Mr. Adams, the lat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nominated the applicants to the senate for their advice and consent to be appointed justices of the peace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hat the senate advised and consented to the appointments; that commissions in due form were signed by the said president appointing them justices, &c. and that the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 in due form affixed to the said commissions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requested Mr. Madison to deliver them their said commissions, who has not complied with that request; and that their said commissions are withheld from them;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made application to Mr. Madison as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his office, for information whether the commissions were signed and sealed as aforesaid; that explicit and satisfactory information has not been given in answer to that inquiry, either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any officer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that application has been made to the secretary of the senate for a certificate of the nomination of the applicants, and of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who has declined giving such a certificate; whereupon a rule was made to show cause on the fourth day of this term. This rule having been duly served--[5 U.S. 137, 139] Mr. Jacob Wagner and Mr. Daniel Brent, who had been summoned to attend the court, and were required to give evidence, objected to be sworn, alleging that they were clerks i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nd not bound to disclose any facts relating to the business or transactions of the office.The court ordered the witnesses to be sworn, and their answers taken in writing; but informed them that when the questions were asked they might state their objections to answering each particular question, if they had any. Mr. Lincoln, who had been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 when the circumstances stated in the affidavits occurred, was called upon to give testimony. He objected to answering. The questions were put in writing.The court said there was nothing confidential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If there had been, he was not obliged to answer it, and if he thought any thing was communicated to him confidentially he was not bound to disclose, nor was he obliged to state any thing which would criminate himself. The questions argued by the counsel for the relators were, 1. Whether the supreme court can award the writ of mandamus in any case. 2. Whether it will lie to a secretary of state, in any case whatever. 3. Whether in the present case the court may award a mandamus to James Madison, secretary of state.[5 U.S. 137, 153]Mr. Chief Justice MARSHALL delivered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At the last term, on the affidavits then read and filed with the clerk, a rule was granted in this case, requiring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show cause why a mandamus [5 U.S. 137, 154] should not issue, directing him to deliver to William Marbury his commission as a justice of the peace for the county of Washington, in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No cause has been shown, and the present motion is for a mandamus. The peculiar delicacy of this case, the novelty of some of its circumstances, and the real difficulty attending the points which occur in it, require a complete exposition of the principles on which the opinion to be given by the court is founded. These principles have been, on the side of the applicant, very ably argued at the bar. In rendering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there will be some departure in form, though not in substance, from the points stated in that argument. In the order in which the court has viewed this subject,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have been considered and decided.1.Has the applicant a right to the commission he demands?2. If he has a right, and that right has been violated, do the laws of his country afford him a remedy?3. If they do afford him a remedy, is it a mandamus issuing from this court?The first object of inquiry is, 1. Has the applicant a right to the commission he demands? His right originates in an act of congress passed in February 1801, concerning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fter dividing the district into two counties, the eleventh section of this law enacts, 'that there shall be appointed in and for each of the said counties, such number of discreet persons to be justices of the peace as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think expedient, to continue in office for five years. [5 U.S. 137, 155] It appears from the affidavits, that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law, a commission for William Marbury as a justice of peace for the county of Washington was signed by John Adams, the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which the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was affixed to it; but the commission has never reached the person for whom it was made out.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he is entitled to this commission, it becomes necessary to inquire whether he has been appointed to the office. For if he has been appointed, the law continues him in office for five years, and he is entitled to the possession of those evidences of office, which, being completed, became his property. The second section of the second article of the constitution declares, 'the president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appointments are not otherwise provided for.' The third section declares, that 'he shall commission all the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 act of congress directs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keep the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make out and record, and affix the said seal to all civil commissions to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senate, or by the president alone; provided that the said seal shall not be affixed to any commission before the same shall have been sign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These are the clause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affect this part of the case. They seem to contemplate three distinct operations: 1. The nomination. This is the sole act of the president, and is completely voluntary. 2. The appointment. This is also the act of the president, and is also a voluntary act, though it can only be performe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5 U.S. 137, 156] 3. The commission. To grant a commission toa person appointed, might perhaps be deemed a duty enjoined by the constitution. 'He shall,' says that instrument, 'commission all the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acts of appointing to office, and commissioning the person appointed, can scarcely be considered as one and the same; since the power to perform them is given in two separate and distinct sec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appointment and the commission will be rendered more apparent by adverting to that provision in the second section of the second article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authorises congress 'to vest by law the appointment of such inferior officers as they think proper, in the president alone, in the courts of law, or in the heads of departments;' thus contemplating cases where the law may direct the president to commission an officer appointed by the courts or by the heads of departments. In such a case, to issue a commission would be apparently a duty distinct from the appointment,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perhaps, could not legally be refu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