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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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1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见意的制机效长题问资工工民农欠拖域领办政冀(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号)[2013]34 (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号)[2014]3办字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

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

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

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

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

业务的银行名单,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

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

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也可以要求其执行;20%占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总价的比例按

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4%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定州市、预储金的具体划转方式由各设区市、工前分批划转。辛集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域(含所辖县)施行。

五、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

现阶段,工资保证金届时将予以取消。办法印发之日起两年,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记,建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的工资支付情况为准)设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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