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要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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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三篇)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三篇)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为了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保障师生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2、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专车并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8、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9、后勤负责人应实时监测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二)引言在生活垃圾中,餐厨废弃物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餐厨废弃物的总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项全新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项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案。

一、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和分类为了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我们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和分类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推广厨余垃圾分类: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厨余垃圾分类的概念和方法,引导市民将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投放。

并建立一套便捷的厨余垃圾回收系统,保证厨余垃圾的有效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办法餐厨垃圾是指家庭、学校、机关、公共食堂以及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餐饮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餐余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粉碎直排处理粉碎直排处理是欧美国家处理少量分散餐厨垃圾的主要方法,是在餐厨垃圾发生点对其直接进行破碎、粉碎处理,然后采用水力冲刷,将其排入城市市政下水管网,与城市污水合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破碎法对于处理少量分散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家庭厨余垃圾,具有价格便宜、技术简便等优点,能降低城市垃圾的含水率,减少收集量,利于提高城市垃圾的发热量。

2.填埋处理我国很多地区的厨余垃圾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

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

由于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

随着对厨余垃圾可利用性的认识越来越广泛,无论在欧美、日本还是中国,餐厨垃圾的填埋率都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甚至有很多国家已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了。

3.肥料化处理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

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

同时,由好氧堆肥引申出一些类似的方法,如蚯蚓堆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利用蚯蚓吞食大量厨余垃圾,并将其与土壤混合,通过砂囊的机械研磨作用和肠道内的生物化学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自身或其他生物可以利用的营养物质。

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

4.饲料化处理目前的饲料市场潜力巨大。

由于餐厨垃圾作为原料,价格低廉,供应量巨大,产品营养丰富、利润区间幅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三府[2015]8号)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清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一种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餐饮垃圾和餐厨废油脂。

(二)本办法所称的餐饮垃圾,以提供餐饮服务为目的,而进行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一系列活动中,即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用餐等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残渣、残液。

(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油脂,是指伴随餐饮垃圾而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食品加工废油、餐饮废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与运输、处理的指导工作,并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有关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过程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文明就餐等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定期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津城管废〔2019〕24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废〔2019〕245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断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严防“地沟油”、“泔水猪”流向餐桌,助力“非洲猪瘟”防控,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引发的食品、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2019年11月21日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建立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运行规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餐饮垃圾,是指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其他具有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的企业(门店)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过程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生肉、肉制品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办法实施,细化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责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1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4月25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65-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65-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关于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2013年1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商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国内外餐厨垃圾现状及其处理措施

国内外餐厨垃圾现状及其处理措施

国内外餐厨垃圾现状及其处理措施国内外餐厨垃圾现状及其处理措施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和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品废弃物和厨余垃圾,其处理问题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评估国内外餐厨垃圾的现状,并探讨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国内餐厨垃圾现状评估1. 产生量: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餐饮业的迅速发展,国内餐厨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

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餐厨垃圾超过3000万吨,其中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到垃圾填埋场,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2. 影响:餐厨垃圾的不当处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沼气和渗滤液会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造成污染,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垃圾堆放过程中可能引发疾病传播和虫害滋生等问题。

3. 处理措施:目前,国内餐厨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和生物处理等。

然而,这些传统的处理方式存在效率低、污染大、资源浪费等问题。

需要探索更加可持续的餐厨垃圾处理方法。

二、国外餐厨垃圾现状评估1. 欧美地区: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对餐厨垃圾的处理相对成熟。

这些地区普遍采用生物降解和能源回收的方式。

大部分欧洲国家通过生物降解技术将垃圾转化为有机肥料;而北美地区更倾向于通过垃圾焚烧发电的方式回收能源。

2. 亚洲地区:亚洲国家对餐厨垃圾的处理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许多亚洲城市仍然采用传统的垃圾填埋和堆肥处理方式,存在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处理措施和建议1. 生物降解: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在生物降解过程中可以转化为有机肥料,提供农业生产的养分。

推广生物降解技术是一个可行的处理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和家庭采用生物降解设备,将餐厨垃圾转化为资源。

2. 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可以作为燃料,通过垃圾焚烧发电的方式回收能源。

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效益。

3. 垃圾分类:加强餐厨垃圾的分类工作是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关键。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

(不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城乡建设、农牧、食药监管、城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本市提倡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缴费标准由市财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颁发服务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收运、处置单位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服务。

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确定收运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并按时收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二)建立收运台帐,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垃圾收运状况;(三)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必须密闭化运输,沿途不得泄露、遗洒,并保持车体干净整洁;(四)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自觉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五)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时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六)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4.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7.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二)____年,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推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在这一背景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也逐渐得到重视。

为了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的目标,____年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制度餐厨废弃物应按照不同的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包括食品残渣、厨余垃圾、餐具和容器等。

各地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和收集方法,并推广智能分类垃圾桶等新技术设备的使用,便于居民准确分类投放。

二、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餐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是资源循环利用的关键环节。

政府应加大对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先进的生物能源发电厂和有机肥料生产基地。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过程的监管,确保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安全环保。

三、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准入制度为了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和环保水平,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明确企业申请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企业的审核和监管,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2005年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不包含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区、XX区等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法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市场运作、资源利用”的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餐厨垃圾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二)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四)审核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拟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生产经营申报和台账管理等情况,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等。

第六条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对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行为实施全程监管,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长效、常态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机制,并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种类、数量的申报;(二)督促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情况(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三)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3•【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4日起施行。

市长:项雪龙2017年9月3日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推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模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分类贮存和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治理,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北京市政府出台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介绍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其中,强调了对餐厨垃圾的定义,即指在餐饮服务活动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可食用部分、食品残渣及其包装物等。

同时,还规定了餐厨垃圾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分类投放。

第二章收集该章节规定了餐厨垃圾的收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分类投放的原则实施收集。

同时,对餐厨垃圾收集车辆的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车辆必须具有密闭性、粘度低、降解性好等特点。

第三章运输这一章节主要针对餐厨垃圾的运输进行规定,要求运输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保证餐厨垃圾的安全运输。

对于运输车辆的装载量、运输路线等细节也作出了详细的要求。

第四章处理该章节重点介绍了餐厨垃圾的处理方法和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此外,为了加强事中监管,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该章节主要介绍了餐厨垃圾管理的监管与处罚办法。

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同时,还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渠道。

通过制定和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餐厨垃圾的管理和治理问题,减少垃圾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危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公民素质。

这也是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的重要工作,呼吁大家共同关注和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的进程。

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定西市城区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有机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及周边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餐余、废弃油脂等含有机物成分的废弃物,并包括城市污泥、化粪池粪便和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排放的废渣废水等。

第四条住建部门制定城市餐厨等有机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有机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对城市有机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对城市有机垃圾产生单位随意排放有机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城市有机垃圾集中处置规定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以有机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有机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有机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机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有机垃圾集中处置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确保实现无害化。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城管办法】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 引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使得餐厨垃圾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马鞍山市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为了有效管理餐厨垃圾,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了本《马鞍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办法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居民区和其他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3. 餐厨垃圾管理原则3.1 分类投放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将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3.2 容器管理原则3.2.1 餐饮服务单位和居民区应按照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3.2.2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密封严实,以防止垃圾溢出或散发异味,同时应标明垃圾分类标识。

3.3 收集运输原则3.3.1 餐厨垃圾应定期进行收集和运输。

收集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垃圾收集车辆的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溢出。

3.3.2 收集运输中的餐厨垃圾应通过密封可回收的容器进行,以减少二次污染。

3.4 处理利用原则餐厨垃圾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沼气发电、有机肥料生产等方式。

4. 餐饮服务单位责任4.1 设施配备责任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证容器的数量和规格满足需求。

4.2 分类宣传教育责任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顾客的垃圾分类意识。

4.3 定期清理消毒责任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清理和消毒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确保容器的卫生和安全。

5. 居民责任5.1 分类投放责任居民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将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5.2 宣传教育责任居民应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宣传活动。

5.3 惩罚责任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要求的居民,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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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1)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18)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3)杭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9)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处理方法 (34)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8)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45)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53)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听证稿) (61)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6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70)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75)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2005年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

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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