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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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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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双务合同是双方都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涉及到有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想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请继续往下阅读!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为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下的合同利益。
它同一般违约救济制度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适用范围有限性。
首先必须是双务合同;其次是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只有后履行一方有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2、行使主体特定性。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只能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后序履行义务的人的救济方法只有顺序履行抗辩权。
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3、适用条件法定性。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明确限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救济措施预防性。
不安抗辩权是对一般违约的补救措施的补充,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实际是一种特殊预防性的事先救济措施;5、违约发生可能性。
不安抗辩权事先救济特点表明违约仅仅具有可能性,因为合同期限尚未到,谈不上现实违约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带来两个方面的后果】第一后果、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人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这一后果不仅可以使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免遭损害,同时也可使后序履行人能够有机会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最终履约实现缔约目的。
第二后果、为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浅析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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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未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对等给付义务时可以不履行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在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主张的抗辩权,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须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行使。
[关键词]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2—0130—02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在购销、租赁等为人们所熟悉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义务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因此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作的原则,按照合同条款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合同的目的。
但是在双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常会出现一些有违于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发生,在这些情况下,为了克服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风险,督促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了抗辩权制度。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属于延期抗辩权,作用在于合同当事人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发生,直至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使抗辩权人避免其在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促使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或提供担保。
根据双务合同中对待给付义务的先后性及享有抗辩权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有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论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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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前言双务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它是由双方共同订立并且双方都有义务履行的合同。
不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双务合同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不安抗辩即是一种。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援助抗辩权”或“影响不安抗辩权”),是指当某一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且使得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利影响,该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来抗辩合同的有效性。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内容发生了改变;2.改变不是由抗辩方造成的(即不是被告方故意或过失所致);3.改变对抗辩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经济损失等)。
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比较广泛,常见的情形包括:1.标的物变化:即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在履行期间发生变化,导致履行起来较为困难;2.条件变化:即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履行起来变得困难或不可能;3.法律法规变化:因为法律法规的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市场环境变化:如价格的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在这些情形下,当某一方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通过法院的裁定来终止或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保护不安抗辩权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双务合同时,注意将不安抗辩的规定写入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交易基础的变化情况,对于一方当事人在交易基础发生变化后不得为履行合同要求其付出过度的代价,且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的方式。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考虑好交易的基础是否可能会发生变化。
同时,在双方签订好合同时,应当注意将不安抗辩的规定写入合同以保障合法权益。
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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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关键词:不安杭辩权/预期违约/中止履行/在先履行内容提要: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它与同时及行抗辩权、情事变更原则、预期违约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有自己的特色。
它同预期违约存在一定的衔接与交叉。
一、不安抗辩权概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它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因而与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又有不同。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合同义务更为常见的是先后履行。
先后履行义务产生的依据或者基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按照合同义务本身的性质或法律的规定。
这种履行时间上的差异使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因为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仍然强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则将使其陷入不能获得对待给付的危险状态之下,有违公平原则。
正是基于维持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保持先履行一方免受不当风险的损害,法律赋予其不安抗辩权。
其立法目的在于,根据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平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承担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先为履行后,不致因相对人财产状况显著恶化,危及其对待履行义务,从而使先为履行一方当事人显受不利。
[1]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都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过都与留置权有本质区别),但二者在发生前提、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属于不同的抗辩权。
【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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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根据对方能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人及时通知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不安抗辩权应当恢复履行1.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及作用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或“拒绝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负有先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时人在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
据此,学者们通常认为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设立不安抗辩权,目的在于预防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对方经济状况恶化及履行债务能力的变化而遭受损失,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对此,大陆法系各国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条件规定上却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只限于在买卖合同中适用,且只在买受人破产或处于清偿状态时才能产生。
德国民法在不安抗辩权适用的范围上比法国的宽,即不仅限于买卖合同,但在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原因上规定的比法国还要窄,只限于一方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至于财产状况恶化应于何时发生,立法上有两种做法,一是合同订立时已有财产恶化的状况,二是合同成立后发生财产状况的恶化。
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立法采取后种做法。
其二,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
各国对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要求的财产状况恶化程度规定也不同。
一种是以支付不能或准支付不能为限。
《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的1613条的规定,均是采取这种态度。
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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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双务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签订双务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方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条件的不安和担心。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将不安抗辩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
本文将探讨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意义、适用范围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对合同内容或履行条件感到不安时,可以通过提出合理的理由来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1.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安抗辩权确保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自由和平等。
在合同过程中,当一方认为合同条款或履行条件不合理或不公平时,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2.促进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安抗辩权的存在,使得合同成立的条件更加有保证。
当一方拥有不安抗辩权时,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倾向于更公正和合理的条件,以避免合同的纠纷和争议。
3.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当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条件被认为是不公正或违法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不安抗辩权的存在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更加慎重地考虑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条款不平衡:当一方认为合同中的条款过于倾向于对方,或者合同内容中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关系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例如,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享有更多的权利或利益,而另一方则面临更多的责任或风险,可以理由合理地拒绝履行合同。
2.条件变更:当一方发现签订合同后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切实际或不合理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例如,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变得不现实,可以合理地拒绝履行合同。
3.隐藏信息或欺诈:当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或采取欺诈手段,导致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不安或误解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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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协议书/合同/计划书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协议书/合同/计划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深入探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在面对争议时的合法抗辩途径。
2. 定义与解释双务合同:指合同双方均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
抗辩权:指合同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对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3. 合同双方的义务甲方义务:[具体甲方义务,例如提供货物、服务等]。
乙方义务:[具体乙方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接受服务等]。
4. 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合同条款的违反: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条款时,另一方有权提出抗辩。
法定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抗辩权,例如不可抗力等。
5. 抗辩权的行使通知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并说明抗辩的理由和依据。
证明责任:行使抗辩权的一方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的合法性。
6. 争议解决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合同履行中的争议。
仲裁或诉讼: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7. 其他条款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 签字盖章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此处为签字盖章处]本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未包含具体细节,如需进一步定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协议书/合同/计划书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协议甲方: [甲方全称]乙方: [乙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制度,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① 双方义务的明确;② 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方式;③ 争议的解决机制;④ 协议的签署与生效;⑤ 其他相关条款。
第一章:合同双方的义务1.1 甲方义务1.1.1 提供货物或服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
1.1.2 质量保证:甲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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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的抗辩权概述(一)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基础是合同各方义务对价关系。
双务合同将发生如下履行效力:①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履行不能的,另一方亦可拒绝履行义务。
③一方部分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的,另一方可按比例相应地减少债务的履行。
④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另一方则因履行不能而未作出相应给付,无论此种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已履行义务的一方均有权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利益。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1. 双务合同抗辩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又可分为否定之抗辩权利和拒绝履行义务。
2.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抗辩权。
3. 双误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①双方因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③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④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后果是阻却合同相对人的请求,包括全部阻却和部分阻却。
《合同法》第66条所规定的合同抗辩权属于同时履行抗辩。
该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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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一、引言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此时,被迫违约的一方可以通过抗辩权来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抗辩权是保障被迫违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抗辩权的种类1.不可抗力抗辩: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造成损失。
2.基础交易未成立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础交易未能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对价不合理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对价不合理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4.违约免责条款抗辩: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免责条款,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其免除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的条件1.存在事实依据: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不存在过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不存在其过错或故意行为。
3.及时通知:被迫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以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4.减轻或免除后果有利于公平原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减轻或免除其后果应有利于公平原则的维护。
五、抗辩权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庭审中主张抗辩权。
2.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仲裁庭中主张抗辩权。
3.国际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被迫违约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时,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六、结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https://img.taocdn.com/s3/m/5a597d43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3b.png)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1. 引言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履行不符合约定、延迟履行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相关内容。
2.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双务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对方的履行要求提出抗辩的权利。
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3.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性质相同;•没有明确的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4.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未同意履行。
5.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当事人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另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抗辩权的行使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不能行使抗辩权,如:•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履行;•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行使抗辩权;•法律规定不得行使抗辩权。
7. 结论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当事人应当在了解抗辩权的基础上,合理行使抗辩权,避免滥用抗辩权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考研法硕知识点梳理总结:不安抗辩权
![考研法硕知识点梳理总结:不安抗辩权](https://img.taocdn.com/s3/m/c885879383d049649b6658af.png)
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1页共1页 考研法硕知识点梳理总结: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
其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如无先履行之义务,在对方因无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债务时,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履行之义务的双务合同。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及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无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自不影响其履约能力,先履行方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如对方财产减少但不影响其履约能力,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如对方提出同时履行或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的债权已有保障,亦不得主张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亦属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先履行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由此导致迟延,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
依《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https://img.taocdn.com/s3/m/d46d98f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8f.png)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对方违约行为为理由,主张免除自己合同责任的一种权利。
合同的履行是一种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其他方有权主张抗辩权,以减轻自己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实际效果。
双务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各方都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相对性、相互性和相客观性的特征。
双务合同要求各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益相互依存,一方的违约行为将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因此,抗辩权才成为实现和保护一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抗辩权的含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主张抗辩权,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为了保护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权益,避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抗辩权的行使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方违约行为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对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行为确认,即违约行为是存在客观证据予以证明的。
只有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才能主张抗辩权。
2. 合同权利受到损害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权利受到损害。
一方只有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对自身合同权益造成实质损害时,才能主张抗辩权。
3. 通知违约方抗辩权的行使需要违约方在一定时间内收到通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不回复或无法解决问题,则另一方可以主张抗辩权。
4. 客观不可抗力抗辩权的行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客观不可抗力因素。
如果违约方存在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应当予以谅解,不能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的实际效果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帮助受损害的一方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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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例子《巧用不安抗辩权,带你看懂双务合同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的例子。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别担心,其实这个概念没那么难理解,让我用一个接地气的例子给你讲明白。
咱就说老王和老张,他俩谈了个生意,老王要卖给老张一批货物,老张得给老王货款。
这就是个典型的双务合同,双方都有各自的义务。
有一天,老王突然听说老张的公司最近财务状况不太好,好像有好多债务还没还上,这可把老王给愁坏了呀!老王心想,我这要是把货物发出去了,老张没钱给我咋办呀!我不就亏大了嘛!这时候,老王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啦。
他可以跟老张说:“老张啊,我听说你那情况不太妙啊,我有点不放心把货发给你啦,等你证明你有能力付钱了咱再继续呗。
”这就相当于老王给自己安了个“暂停键”。
你看,这不安抗辩权就像老王的一个小“后盾”,让他在感觉不太对劲的时候能先停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要是没有这个权利,老王可能就得稀里糊涂地把货发出去,然后成天提心吊胆地等着老张给钱。
不安抗辩权其实特别实用,就像我们生活中的“留一手”。
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做个生意,结果你发现朋友最近好像有点不靠谱,那你就可以先稍微缓一缓,等确定没问题了再继续推进。
这可不是不信任朋友哦,这是在合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不过啊,行使这不安抗辩权也是有讲究的,不能随便乱用。
你不能就因为看人家不顺眼就说“我不安啦,我要暂停”,那可不行。
得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和理由,不然人家得跟你急眼。
总之呢,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是个好东西,它能让我们在交易的时候多一份保障,少一些风险。
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以多留个心眼,看看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啥时候能用得上。
这样我们就能在复杂的商业世界里游刃有余,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啦!哈哈,希望大家都能巧用这个权利,让自己的生意做得顺风顺水!。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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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为了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行使抗辩权,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特制定此协议。
二、双务合同履行概述1. 双方同意遵循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行使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抗辩权的行使1. 抗辩权的种类: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 行使条件: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3. 行使方式:双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行使抗辩权的事由,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具体约定1. 货物交付: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完成货物交付,乙方应及时接收货物并按约定进行验收。
2. 货款支付:乙方应按时支付货款,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3.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双方同意,如因行使抗辩权引发争议,应提交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篇2一、概述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指在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身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基础预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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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预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
辩权
1.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属于一种延期抗辩权。
2.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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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范本。
标题,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范本。
第一条抗辩权的定义。
1.1 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合同违约、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一方有权依法主张抗辩权。
第二条不可抗力情形。
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情形。
2.2 当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证明。
第三条合同违约情形。
3.1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时,对方有权主张抗辩权,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条合同解除情形。
4.1 当合同解除时,双方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并在解除后的合理时间内清算和结算各自的权利义务。
4.2 解除方应在解除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对方完成合同解除后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其他事项。
5.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5.2 双方如对本合同范本内容有争议或需要修改时,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范本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合同范本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范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范本专家,_______________(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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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论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关键词:不安杭辩权/预期违约/中止履行/于先履行内容提要: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它和同时及行抗辩权、情事变更原则、预期违约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国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有自己的特色。
它同预期违约存于壹定的衔接和交叉。
壹、不安抗辩权概说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壹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于履行前后履行壹方发生财产情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壹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壹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壹项特殊的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行合同义务壹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它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壹些合理成分,因而和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又有不同。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合同义务更为常见的是先后履行。
先后履行义务产生的依据或者基于当事人于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按照合同义务本身的性质或法律的规定。
这种履行时间上的差异使于先履行义务的壹方当事人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因为于合同订立后,如果后履行壹方发生财产情况恶化或其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仍然强使先履行壹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则将使其陷入不能获得对待给付的危险状态之下,有违公平原则。
正是基于维持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保持先履行壹方免受不当风险的损害,法律赋予其不安抗辩权。
其立法目的于于,根据合同订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平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承担先行给付义务的壹方当事人于先为履行后,不致因相对人财产情况显著恶化,危及其对待履行义务,从而使先为履行壹方当事人显受不利。
[1]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牵连性,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壹样,均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不过均和留置权有本质区别),但二者于发生前提、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上均存于较大差异,属于不同的抗辩权。
具体来讲,俩者的区别如下:(1)发生前提不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且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壹方当事人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此时,对方当事人能够拒绝自己的履行。
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前提是应当后履行合同的壹方当事人有财产情况恶化或其他危及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壹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的实现的情形,此时,应当先履行的壹方有权中止履行。
(2)适用条件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以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均已届清偿期为前提。
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以双务合同中应当后履行合同的壹方有财产情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壹方债权实现的情形为前提。
(3)法律效果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效果是壹方当事人能够拒绝自己的履行,而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效果是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壹方能够暂时地中止履行。
大陆法国家于合同法理论上往往将不安抗辩权解释为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运用,认为相对人财产情况的恶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如果仍要求先履行壹方按原订条款履行,相对人又不能为合同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就不能正确实现合同目的,也背离了公平原则,所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又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1].应当说,这种解释有其道理,但俩者存于以下区别:(1)制度目的不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于于调整当事人间利益关系因情事的异常变更而发生的显著失衡;不安抗辩权制度则是为了确保对待履行的实现,单纯就利益关系的量上见,且不存于不均衡事实,仅仅因为债权危险性增加而发生利益关系质上的不对等。
(2)发生根据不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合同基础丧失为依据,引起合同基础丧失的只能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事;但不安抗辩权却可能因为后履行壹方当事人自己主观上的原因导致其义务可能不能履行的后果。
(3)适用条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仅于双务合同中存于,且需双方义务应当先后履行,情事变更原则则没有这些条件要求。
(4)举证责任不同。
情事变更系属公知(显然)之事实,当事人为此主张,无须负举证责任[2].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各国法律均规定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
(5)法律效果不同。
情事变更原则具备适用条件时,产生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重新谈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具有积极的对抗效力;不安抗辩权制度仅使先履行壹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也能够请求相对人提供担保),基本上只有消极的对抗效力。
由此可见,作为俩个不同的合同法制度,不能将二者混为壹谈。
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上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于制度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于前提条件、依据的原因、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学者认为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于条件限制,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利益保护;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更广泛、对受害人保护更周密,有其独特的优越性[3].这种观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更能够找到支持。
《公约》和《通则》均将当事人预期地将不履行合同作为“违约”形态处理[4]赋予违约对方以中止合同及其他救济措施。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也有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壹方能够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I08条又规定:“当事人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而出现了壹国合同法中同时规定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俩种制度的现象。
笔者认为,传统大陆法系立法及理论重视法律体系的构筑,且严守违约行为的现实性(即实际违约),不承认预期违约形态,既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内于的原因。
不安抗辩权制度于价值上着眼于公平,但制度上从义务履行着手,赋予先履行壹方中止履行和对抗履行请求的权利,它以消极对抗他方履行请求为手段,而非于于积极地救助债权风险。
英美法注重实质利益的维护,轻视法律体系的结构,承认预期违约形态,使当事人于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况下,能够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免坐等实际违约的发生,而且作为违约救济手段也没有固定的限定标准,从而能够较为自由地吸纳壹切合理因素。
我国合同法虽基本属于大陆法(最终要成为民法典的构成部分),但也应当借鉴英美法合理制度。
既然俩种制度各有其功能,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日渐融合的今天,将俩种制度溶为壹炉也是可行的。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大陆法系国家于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条件规定上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于买卖合同中,且仅由出卖人适用,且将其适用条件限定于买受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德国民法典规定双务合同中可适用,但限于壹方财产显形减少情形(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21条)。
瑞士债务法则规定,壹方支付不能,尤其破产或扣押无效果,致他方请求权濒于危急时,得主张不安抗辩权(参见《瑞士债务法》第83条)。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壹方有另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能够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可是应当立即通知另壹方;当另壹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
”其适用条件宽松。
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之规定,我国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为: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壹方应先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产生基础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具有牵连性,于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于不安抗辩权。
虽是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存于可能,而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须先履行壹方尚未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制度目的于于对抗后履行壹方的履行请求,免除先履行壹方可能的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发生违约责任的阻却),以保护先履行壹方当事人的利益,意于消极对抗。
如果先履行义务壹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壹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壹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后履行壹方有下述情形时,先履行壹方可中止履行:(1)运营情况严重恶化。
如订约后财产显形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壹方债权的实现。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如后履行壹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誉危机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是壹个概括性条款,凡效果上和前述列举情形类似者,均可发生不安抗辩权。
如特定物买卖出卖人将物品卖和他人,买受人能够拒绝先行付款,且可解除合同。
再如,甲承诺于某日前用某油船运输石油给乙,但于履行期到来的数日前,该油船尚于数千里之外的地方,按运行速度判断,甲不可能于履行期内将石油运到,则乙可拒绝先行付款。
从合同法的这壹规定来见,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传统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
根据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的法律规定,先履行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于订约以后明显减少且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限于财产减少,仍包括运营情况严重恶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这显然是受了英美法默示违约制度的影响。
4.须后履行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发生于合同订立以后。
如果发生于合同有效订立之前,则壹般适用欺诈或错误等规则以保护壹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必要主张不安抗辩权。
例如:濒临破产的A公司故意隐瞒其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而和B公司签订合同,则B公司得基于受欺诈订立合同而主张合同可撤销;但如果A公司于订立合同当时具有履行能力,其后因运营不善濒临破产,则B公司仅得依不安抗辩权拒绝依合同先为履行。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壹方当事人才可主张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不安抗辩权乃是出于维护先履行义务壹方当事人免受不测风险而由法律赋予先履行壹方的权利,但如其行使不当将可能对后履行壹方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于规定先履行壹方有不安抗辩权时,同时规定其应承担如下俩项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
法律规定先履行壹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因为,不安抗辩权乃广义形成权,效力之发生需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且不需要对方同意。
其行使不仅使先履行壹方有按期履行的拒绝权同时产生后履行壹方相应义务,如果先履行壹方不予通知,将使后履行壹方丧失通过提出担保或消除不能履行障碍而排除不安抗辩权的继续存于的机会,产生了新的利益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2)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