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及宴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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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及宴请管理制度
接待及宴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制定遵循降低成本、文明迎送、对口陪同的原则。
第二条接待工作是公司行政事务和公关活动的重要部分,为了规范公司接待行为礼仪,提高公司整体形象,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凡负有接待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均需按本制度规定开展接待活动。
第四条事务办理过程中,以正常程序能解决或办理的,应尽量避免接待和宴请。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接待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集团公司人员或集团公司其他项目有关人员。
2、外来公司洽谈业务、指导工作的有关人员。
3、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
4、集团公司领导安排由本项目接待的人员。
第六条接待范围和审批程序
1、外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公司就餐者,一般情况下安排在公司食堂就餐,由各经办部门经理通知综合部进行具体安排。
2、若需在食堂以外就餐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总经理不在时报副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大型会议接待须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工作联系需要自行决定项目接待工作及接待标准。
5、部门经理根据工作联系需要,须对本部门业务对口单位及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安排接待宴请的,须提前填写《接待申请表》报总经理,经审核批准后安排接待和宴请。
6、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原则上不得直接安排对外接待及宴请,确因工作需
进行直接安排或向总经理请示。
第十六条来客住宿,能优先安排在公司招待宿舍的,应优先安排,不能安排的,根据接待对象安排在酒店住宿,并根据来客具体情况进行房间安排。
第五章内部聚餐
第十七条每部门每月可进行一次部门聚餐,由部门经理进行安排,按正常接待审批流程进行报批,可累计使用。
第十八条部门聚餐以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费用报销,未达不补、超过自负。
第六章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以现金支付餐费的实行餐后结算的办法,即每次就餐后持《接待申请单》及点菜单(盖章有效)、签字审核后的有效发票按公司财务费用报销程序办理,超过5个工作日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在定点餐厅就餐的实行签单结算,由接待负责人填制报销凭证按公司财务费用报销程序办理;由财务部出纳进行统一结算。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食堂就餐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单,月终食堂管理员统一向财务部结算。
第二十二条住宿费用统一由综合部与财务部一起,于每月指定时间与酒店进行账务结算,综合部出示《住宿接待登记表》与酒店进行核对,无误后结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若本规定同其他规定有抵触之处,除财务制度外,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此制度解释及监督权归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字核准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