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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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涵义入手,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限制条件前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

但是,正当防卫作为一种特定的权利,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使也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实施正当防卫。

否则,滥用或不正确、不恰当地行使这项权利,不仅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会,形成新的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行使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进行更进一步的确定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涵义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刑法,在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行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一)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限制。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惩罚,也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标准:
1.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即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以确保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现实的威胁。

3.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本人。

即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以保护合法权益。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即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限制。

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要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侵害、是否属于必要防卫、是否符合情势的要求等条件。

对正当防卫的限制包括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反击过当等。

正当防卫按照情况可以分为防卫过当、不明防卫、自卫过当等不同类型。

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进行过度的防卫行为。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立即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行为。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一种对行为人免责的制度,也是对于自卫权的保障。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个人权益,是一种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危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需要。

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在遇到危险时有序、理性地进行自我防卫,确保自身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 正文2.1 【论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的核心要素包括非法侵害、即时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非法侵害是指被侵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或明确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即时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时采取的,不能事后进行。

必要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或排除危险,不能过度防卫。

适当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风俗习惯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害,如盗抢、伤人、非法侵入等。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王富元同志 :
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 1 的赔偿责任 : 可证 明的事 实或 者
提供虚假商 品房预售许 可证 明 ;. 意隐瞒所 2故 售房屋 已经抵押 的事 实 :.故意 隐瞒所售 房屋 3 已 经出卖给 第三人 或者为 拆迁补 偿安 置房 屋
卫 。 . 法侵 害不 限 于犯 罪 行 为 。 法 侵 害 的外 2不 不
事 工作 的 ,工作中受伤 应属工伤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家政服务 人 员是 经 中介机构 介 绍或 自行 与 雇 主挤 商建立雇佣关 系的 , 工作 中 受伤 则不属于 工伤 , 不能享受 工伤 保险待遇。对 于这种情况 ,最高人 < 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赔 偿案
任 何 责 任 。 请 问 , 妹 我 妹到底 算不算工伤 . 应 由谁 承 担 责 任 ? 读 者 : 会 瑜 姚 姚 会 瑜 同志 :
定 . 问 , 样 才算 是 正 当防 卫 ? 请 怎
读 者 : 凯 华 赵 赵 凯 华 同志 :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 当的主要特征
编辑 同志 :
我 妹 妹 经 家 政 公 司 介 绍 到 雇 主 家 当保
姆 。 一 天 . 在 给 雇 主 她


编 辑 同志 :
家擦 玻 璃 时 . 小心 从 不 阳 台 上 摔 下 来 . 院 治 住
疗 3个 多月 . 医疗 费 花
了 1万 多元 我 们 多 次
重 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 防卫行为 , 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 当, 不负刑 事 责任 。” 应国语 王三超
法侵害必须是显示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 观 、 实地存在 的 , 真 而不是行 为人臆 想或推 测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活中,我们要是遭受他⼈的不法侵害,此时是可以采取⼀些必要的措施来进⾏制⽌的。

这其实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你知道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是哪些吗?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带您来了解。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进⾏的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巴黎茶馆⾎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理学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法理学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法理学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在法理学的探讨中,正当防卫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益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但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范围和限度,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一些与正当防卫相关的问题,包括正当防卫的定义、界限和道德考量。

首先,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一个重要的起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抵御正在非法侵犯自己或他人人身权益的侵害行为,采取的具有必要性的防卫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非法侵害的行为,二是采取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这两个条件是互相关联的,只有在非法侵害行为确实存在,并且采取防卫行为是必要的时候,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正当防卫的界限也是一个复杂而有趣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危险。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自卫行为,何时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法学家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界限应该是合理防卫的极限,即当被侵害者的防卫行为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上都得到保障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正当防卫的范围扩大,更多地考虑盗匪心理因素和侵权者的警告义务,以确保被侵害者在危险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权利。

综合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当防卫的界限应该在确保个人自卫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除了法理学的讨论外,正当防卫问题还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量。

正当防卫是一种自卫行为,但它是否在伦理上是道德的,却是不容忽视的。

有人认为,在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益,采取防卫行为是理性和正当的,符合道德规范。

然而,另一些人认为,正当防卫可能存在过度反应和过度报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甚至可能导致更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同时考虑到道德层面的约束,实现正当防卫的平衡。

最后,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还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公正性有关。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刑法学中的正当防卫规定

刑法学中的正当防卫规定

刑法学中的正当防卫规定正当防卫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规定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关系。

本文将就刑法学中的正当防卫规定进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例外情况下的行为豁免,必须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立场和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判断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的界限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必须在非法攻击行为发生时才能使用该防卫权。

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行为在防御行为的手段上必须是必要的,不得超过合理的防卫需要。

防卫行为的手段和程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过度损害对方的人身权益。

3. 适度性原则:正当防卫的手段和力度应当适度,不能超过实际需要。

防卫行为不能过度加重对方的伤害,同时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正当防卫的限制虽然正当防卫的存在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但是它并不是一项无限制的权利,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情况:1. 无攻击行为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非法攻击行为,不能事后防卫或者预防性防卫。

如果无非法攻击行为存在,对于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将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理由。

2. 过度防卫的情况下:当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合理防卫需要,过度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时,行为人可能会被追究过度防卫的责任。

3. 公务人员限制:在很多国家的刑法中,对于公务人员的正当防卫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公务人员的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能随意行使正当防卫权。

三、正当防卫在不同国家的规定正当防卫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国家在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1.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非法侵害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 美国:美国的正当防卫规定比较广泛,不仅保护个人权益,还包括保护家庭和财产的权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第一章绪论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非正义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

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

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

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

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

为此,笔者拟作些探讨, 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虽然97刑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但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由丁•人们己经面临或者即将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类型手段及其强度千差万别,加之防卫人遭受侵害时所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心理感受各不相同,使得对“有限性”问题的探讨变得“无限性”。

第二章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内涵及特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

它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为。

(⼆)正当防卫的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仅限于犯罪⾏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

就该包括违法⾏为和犯罪⾏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进⾏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实⾏,不能实⾏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实⾏,不能及于第三者,⾄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

对于未成年⼈以及精神病⼈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刑事责任能⼒⼈,都可以对其进⾏防卫反击。

但在防卫⼿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的,不能成⽴正当防卫。

因此,下列三种⾏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

是指⾏为⼈出于侵害的⽬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法促使对⽅进⾏不法侵害,尔后借⼝防卫加害对⽅的⾏为。

(2)相互的⾮法侵害⾏为。

是指双⽅都出于侵害对⽅的⾮法意图⽽发⽣的相互侵害⾏为。

(3)为保护⾮法利益⽽实⾏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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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有效制度,但这种制度不加限制,就会蜕变成为私刑权,从而助长公民滥用暴力、私刑,助长私力报复。

故而应当为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勇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将对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制止和预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因此,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对法学理论以及对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1而要分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设立,因此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作为正当防卫条件的“侵害”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显然这只能是一种积极的攻击性行为;所谓“不法”即非法、违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否定评价。

只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某种权益的侵害,才是“不法侵害”,所以,对那些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对于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对于公民追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正在被通缉的在逃人犯的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都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2(二)不法侵害和其它违法行为都可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⒈赵秉志∶《刑法原理与实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4页。

和犯罪行为很难在紧急情况下区分。

如果只允许对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不利于切实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那么违法行为经过一定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

所以,在不法侵害进行的紧迫过程中,违法和犯罪都应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三)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正当防卫作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手段,只能在合法利益遭受客观,真实的不法行为侵犯时,才有实施的必要。

若只是行为人由于主观上假想的侵害,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

因此,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3(四)不法侵害的实施者是人的行为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4对于无主动物自发的侵害,例如,野狗撕咬对人进行伤害,这就属于自然现象而非不法侵害。

对于来自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主动物自发的侵害进行反击的情况,无疑是违反了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或侵害了物主所有权的,但这种反击又是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解释为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侵害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益或损害物主的所有权,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

5如果动物是出于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进行侵害,例如,饲养者唆使自己的狗去咬他人或者是饲养者由于不注意忘了用锁链把狗拴好而咬了他人,在这种来自动物的侵害是基于人的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来自动物的侵害就应当认为是人的“行为”的侵害对该动物实施的反击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动物不过是犯罪人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工具,因而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6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就是不当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中。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正⒊张明楷、韩玉胜∶《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35页。

⒋李晓明∶《中国刑法基本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307页。

⒌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第235-236页。

⒍马克昌∶《犯罪通论》, 武汉文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172页。

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这一条件是由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所决定的,当不法侵害没有开始的时候,没有制止的对象,自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不需要进行制止,自然无需实行正当防卫。

但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其判断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一)有关学说确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学家们大体上形成了“着手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直接面临危险说”、“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1、着手说着手说是指,以不法侵害是否着手作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的标准。

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即正当防卫就是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7着手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符合刑法中刑事责任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它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各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不同的犯罪行为在着手的时间、方式、结果上也各有异同,甚至相同的犯罪,由于手段、时间和地点的不同,其着手的形式、结果也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

从总体上来说要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着手,可以用两种方法加以考察:一是,看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暴露了行为人的目的。

如果行为已经暴露了行为人的目的,说明已经着手,反之没有暴露的说明尚未着手。

二是,看不法侵害对侵害的对象是否已经构成了威助。

如果直接构成威助的说明已经着手,没有威胁到侵害对象的,说明尚未着手。

8在实践中,如果以着手来衡量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那么对于特别严重的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侵害行为如爆炸、纵火等犯罪虽未着手,但要是临近着手,就会使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助,如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唯一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2、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直接面临危险说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

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7周国钧、刘根菊∶《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53页。

到不法侵害。

9如在决水案件中,行为人对河堤进行观察,选择实施地点、时间,此时并没有引起合法权益的损害,可此时河堤附近的合法利益正面临危险,这也就是构成了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

再如,在伤害、爆炸案中,行为人只要拿出凶器或取出炸药,合法利益就会面临危险,这时也就是进行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

3、进入侵害现场说进入侵害现场说认为,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实行侵害的危险已经存在,被侵害者直接面临着威助,即为不法侵害的开始,防卫者就可以实行防卫。

进入侵害现场说在实践中很难对行为犯和结果犯是否进行防卫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在实践中应用时很难准确把握,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就进行正当防卫在事实认定上无法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对进入侵害现场的任何人进行防卫则时机过早,不易确定防卫人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给案件的审理,认定上带来困难。

所以,进入侵害现场说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应用的很少。

如果遇到这类案件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与目的,在结合进入侵害现场说进行判定其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4、折衷说折衷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以着手说为准,特殊情况下以进入侵害现场说和直接面临危险说为准。

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助已经十分明显的情况下,不实施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也就是正当防卫实施的开始。

如在故意伤害案中持刀人向被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进行威助;殴打他人者对被害人进行攻击等,不法侵害就可视为已经开始。

但在特殊情况下,有时虽然犯罪份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着手实行,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如果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时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

比如,犯罪份子意图利用爆炸来实施杀人计划时,从口袋掏出炸药,这种行为还不能认为是杀人行为的着手,但是这种行为已经使被害人的生命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等犯罪份子将炸药点燃投向被害人时进行防卫,防卫时机就会错过。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直接面临危险说为标准就能正真发挥出正当防卫的作用,也能切实体现正当防卫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二)评价本人认为,“着手说”把故意犯罪发展进程中的着手同等于不法侵害的开始,⒐姜伟∶《正当防卫》,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70页。

势必把一些针对具有明显的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排除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实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不利于充分保护合法利益。

而“进入侵害现场说”中的弊端就更加明显。

在确定某一场所是否为侵害现场,只有在侵害发生后才能确定,不可能事先确定侵害现场,然后再以行为人是否进入该场所作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的标准。

因此,“进入侵害现场说”犯了颠倒二者时间顺序的逻辑错误,这只是弊端之一。

之二,假设可以提前确定侵害现场,但“进入侵害现场说”,则有可能使防卫的时间太过提前,导致进入现场但并不具备犯罪意图的人的损害,往往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两点可见,“进入侵害现场说”也是不可取的。

“直接面临危险说”在确定防卫的时间上确有些滞后,如果犯罪份子确实让被害人面临危险的境地,势必已占有了明显的优势,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就很难起到防卫的作用。

而且,“直接面临危险说”将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不法侵害与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两者混为一淡,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并且,其具体内容的表述也不如“折衷说”概括得准确。

可见,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开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对于前三种理论而言,“折衷说”的观点既指出了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准,也兼顾了不法侵害开始的例外情形,同时克服了“直接面临危险说”对此问题看法不够明确的弊端,所以,我赞同“折衷说”的观点。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就是要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因此,不法侵害要停止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行为,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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