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具体例子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
首先,将介绍正当防卫的概念,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将详细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列举相关法条和判例,帮助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最后,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将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实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通过探讨正当防卫的例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帮助人们在面临危险时能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同时,通过对正当防卫的例子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使大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
2.正文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不能出于报复或挑衅的目的而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法律基础
三、简答题41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解析】本题作答时要区别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性。
【答案】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分)(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分)(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1分)(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分)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1分)42 简述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
【解析】本题主要从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入手。
不要与紧急避险条件混淆。
【答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1分)(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1分)(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1分)(4)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1分)(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分)43 简述信念的含义及其与理想的关系。
【解析】本题主要从信念的含义及与理想关系入手即可。
【答案】(1)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抱的坚定不移的观念和真诚信服与坚决执行的态度。
(2分)(2)一个人的理想体现着一个人的信念和追求。
追求崇高的理想需要坚定的信念。
(1分)信念是对理想的支持。
没有信念,理想就可能发生动摇,也就无法使理想转化为行动;有了信念,就可以使人们在追求理想的过程中获得一种强有力的精神力量。
(2分)44 简述爱情的本质和恋爱中的道德要求。
【解析】本题主要从爱情本质含义及恋爱要求入手。
【答案】爱情的本质是基于一定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物质和文化因素的互相爱慕精神。
(2分)男女恋爱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包括:(1)恋爱应是以寻找爱情、培养爱情为目的;(1分)(2)恋爱应尊重对方的情感和人格,平等履行道德义务;(1分)(3)恋爱过程中要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方式。
(1分)45 简述自我修养的含义和现代社会自我修养的主要内容。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简答题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旦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筒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
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白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E|J: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旦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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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9
刘甲带7岁的儿子和堂弟刘乙去赶集,途 中,与同去赶集的周甲、周乙发生口角。刘 甲让刘乙去挡住周乙,自己用所带的口袋蒙 住周甲头部并进行猛打,直到周甲打昏扔不 停手。周乙见状,猛地冲过去将其儿子抓住, 并威胁刘甲放了周甲,否则将其子一砖头砸 死。刘甲、刘乙冲过去想夺回孩子,周乙一 砖头将孩子砸昏,迫使二人退开,然后将周 甲扶起一起逃走,途中将昏迷的孩子放在地 上还给刘甲,但孩子已被失手砸死。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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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1
一天晚上,赵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 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跳出一个持 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赵某并让他交 出钱和手表。赵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 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 中,赵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 去,黄某应声倒下。赵某立即向派出所投 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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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6
王某与李某是邻居,两家时长因为楼道 内堆放的物品而发生争吵。王某与其妻子 商量,决定好好教训一下李某,让其再也 不敢故意找事。其妻说:“先打人的没理, 咱们气气他,让他先动手,然后好好打他 一顿。”于是,王某在中午时故意骂李某。 李某气愤之下先动手推了王某一下,王某 立即用准备好的木棍向李某头上打去,致 使李某脑神经严重性损伤,医学上称为 “ 去 皮 层 状 态 ” , 即 植 物 人 。 返回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处理方式: 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特别注意: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已 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定 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不符合主观条件的情形
保护非法利益 相互斗殴 防卫挑拨 偶然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一、制度目的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1.在自卫和救助他人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2.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犯罪或者正在进行暴力袭击的人员,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3.在合法维权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1.非法侵害: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
2.必要性:指采取防卫行为是达到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所必需的。
3.合理性:指采取防卫行为符合常理和社会公认道德标准。
四、正当防卫的限度1.必要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实际需要。
2.合理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常理和社会公认道德标准。
3.后果责任原则: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1.主观标准:指判断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出于自卫或者救助他人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
2.客观标准:指判断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后果责任原则。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正当防卫是在已经发生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在预见到即将发生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2.正当防卫只能对非法侵害者进行相应程度的反击;紧急避险可以对即将发生非法侵害者进行制止和警告。
七、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1.被告人对自己采取的防卫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防卫行为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后果责任原则。
2.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进行推定。
八、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扩大1.在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在居民楼、院落等非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导读: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有不法行为正在进行,受害人是针对不法行为进行防卫的,受害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侵犯,而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一、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正当防卫承担刑事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量刑时要考虑哪些因素?1、过当程度。
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
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4、社会舆论。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法制的严肃性。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刑法学(1) 试题及答案Y学02-03
刑法学(1)试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4.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 ==的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5.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特征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6.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8.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9.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10.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显著特点是( BC )。
A. 理论性与实践性最强B.强制性最为严厉C.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D.保护社会关系的手段更为丰富2.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BD )。
A.对前段的补充B.对前段的限制C.对前段的强调D.是前段的例外3.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的施行时间是( C )。
A. 1997年3月14日B.1997年7月1日C.1997年10月1日D.1998年1月1日4.我国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2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 B )。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下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防卫限度2.防卫过当3.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偶然防卫【注意】通说观点:偶然防卫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
亦即,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结果,在不法层面上属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有造成其他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对于其他危害结果可能构成不法。
【总结】偶然防卫与假想防卫。
相同点: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句上,二者都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区别在于: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假想防卫是,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主观上以为在制止不法侵害。
4.不具备防卫主观条件的情形——防卫挑拨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
二人扭打中,陈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致其重伤。
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出了超市后骑自行车逃跑。
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摔伤(重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B.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C.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防卫过当D.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扭送【解析】刘某的抢劫行为与王某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刘某对王某的受伤不负刑责,A错误。
陈某造成无辜的王某受重伤的行为,属于对王某的误伤,这种误伤并非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具有防卫性质。
故BC项错误。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但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刘某未取得财物而逃跑,此时陈某追赶,不存在夺回财物的问题,不是正当防卫,属于公民的扭送行为。
刘某单纯的逃跑导致扭送人受伤,该结果不能归属于刘某,因为刘某的逃跑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建立的条件内容概要:正当防卫是法律给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益,是鼓舞和保障公民同违纪犯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其向来遇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伤害,防卫人合时地进行还击,以防止非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伤害,是公民一项法定权益。
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险恶较量的集中表现。
现在天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鼓舞、支持、表彰和资助,更是蔚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行缺乏的内容。
尽人皆知,我国 1979 年刑法和1997 年订正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看法、建立条件、特别防卫权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固然订正后正当防卫立法较之原刑法在波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增补和改正,可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间,对其建立的各样条件及特别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辩许多,此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联合当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看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各项因素论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若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赐予指正。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别防卫设想防卫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例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法》(订正案)对正当防卫作了特别必需的完美和改正,对于鼓舞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纪犯法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拥有很高的理讲价值,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建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别防卫权还存在很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在 1997 年 3 月 14 日由全国人大订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伤害,而采纳的遏止非法伤害的行为,对非法伤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方法多种多样,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种界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地进行的非法伤害,而对非法伤害人所实行的遏止其非法伤害且没有明显超出必需限度的伤害行为。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防卫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立条件
(五)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行为有效制止 1.必要限度——应以防卫行为有效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 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 2.防卫限度应从宽掌握:只要不明显超 2.防卫限度应从宽掌握:只要不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就是正当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防卫手段及 其严重后果的明显失当。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1.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亲属造成损害的 1.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亲属造成损害的 方式避免侵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2.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可实行正 2.对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的侵害可实行正 当防卫 3.对于利用动物实施的不法侵害,可针 3.对于利用动物实施的不法侵害,可针 对动物或者利用者实施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应符合两个要求: 1.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全的利益; 1.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全的利益; 2.损害是不得已的,即控制在保全合法 2.损害是不得已的,即控制在保全合法 利益所需要的合理限度内。
二、紧急避险中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不适用紧急避险规定的情况 1.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即,职务 1.刑法第21条第3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 免本人危险而放弃职守。 2.因本人过错而导致危险的,仍应对避 2.因本人过错而导致危险的,仍应对避 险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其特殊性在于: (1)其适用场合仅限于正在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 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无过 当之可能。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即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学简答(熬夜整理)
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
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
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重点知识点正当防卫★★★★★(考察10次)(一级考点)0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注意】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就需要事先存在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然后再通过“正当防卫”将违法性阻却(排除)掉。
因此,讨论一个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前提是该行为已经符合客观要件,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1.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注意】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釆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注意】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第一,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第二,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第三,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注意】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但是,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注意】考试一般都喜欢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注意】设立防卫装置。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注意】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感同身受),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注意】一般来说,先下手为强属于提前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这是假想防卫,如果明知不法侵害还未开始,这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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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在立法中的体现。
立法体现在:(1)总则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种类、量刑原则等;(2)废止了类推;(3)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则;(4)分则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谈谈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1)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什么?(1)预见程度不同;(2)是否凭借条件不同;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有:三人以上;有一定的组织性;有多次犯罪的目的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谈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简述犯罪概念的特征:(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有何区别?刑事责任存在与否决定刑罚的存否;刑事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4分)二者的区别是;性质不同;有罪必有责,但有责未必有刑;刑事责任与犯罪同生,而刑罚是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执行。
(5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预见程度不同;凭借的条件不同;意志因素不同。
简述缓刑的成立条件有:适用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何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是,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有何特征,而犯罪构成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犯罪;(6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简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述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
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方法有三种:一人犯有数罪,且都被发现的,按照并罚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而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均受到侵害,而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标准,而对象则不是。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主要区别是;(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2)一种犯罪一个目的,而可出于多个动机;(3)一种动机可实施不同目的的犯罪;(4)目的是某些罪和成立的要件,而动机只影响量刑。
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又保留执行可能性的制度。
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1分)第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2分)第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实行。
(2分)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1分)第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分)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分)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分)(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2分)(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2分)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分)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3分)(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3分)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分)(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1分)(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分)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分)(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简述适用假释应遵守的条件。
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1)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假释的对象条件,即对假释适用范围的限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
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
(2分)(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
(2分)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分)(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1分)(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分)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1分)(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分)(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1分)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起因条件——危险的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简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分为三种: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1)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3)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的发生。
简述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第一,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1)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的特征包括:第一,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第二,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二者的区别: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