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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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8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学习试题

2018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学习试题

2018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学习试题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研究试题一.填空题1.保安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文明服务。

2.1984年12月,广东深圳市成立了XXX,这是全国第一家保安公司。

3.语言、行为表情、服饰器物是礼仪的三大基本要素。

4.徒步巡逻是最传统、最经济、最简捷、最常用的巡逻方式之一。

5.保安武装守护的原则是重点防守、严密控制、灵活机动、方便群众、严守政策、区别对待。

6.保安员在人员密集场所提供保安服务,主要包括保安巡逻和安全检查等。

7.保安押运可以根据路途的远近分为长途押运和短途押运。

8.安全技术防范是人力防范和物理防范的重要补充。

9.安全管理系统也被称为综合报警安全管理系统。

10.风险管理的三大要素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11.手提式灭火器应当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米。

12.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箱等组成。

13.人、车、道路和交通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活动的四大要素。

1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标线和道路交通标志。

15.现场救护常用的止血方法包括指压止血法、加压包止血法和止血带止血法。

16.现场心肺复苏包括打开气道、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三个步骤。

17.目前我国常用的最高安全电压为36伏,超过安全电压容易对人体造成电击或电伤。

18.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赋予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9.法律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

20.违法行为是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21.《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2.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23.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所、拘留和逮捕五种。

(完整word版)正当防卫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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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赵宇见义勇为案解读
案件背景
2018年12月26日晚,福建省福州市发生一起入室 抢劫案,涉案人李某持刀闯入赵宇家中实施抢劫, 被赵宇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正当防卫认定
本案中,赵宇在面临李某持刀抢劫的不法侵害时, 采取制止行为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属于正当 防卫。
课堂讨论:如何界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特殊防卫权的限制包括
不能假想防卫;不能事后防卫;不能滥用特殊防卫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05
案例分析与课堂讨论

案例一:昆山反杀案剖析
案件背景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因行车问题 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刘某持刀追砍于某,被于某反 杀。
正当防卫认定
本案中,于某在面临刘某持刀追砍的不法侵害时,采取 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开展法律培训
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法律培训活动,如学校、社区、企业等, 通过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让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正当防 卫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
完善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正当防卫的界定 标准和司法适用条件,为公众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 和保障。
强化司法实践
加强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工作,确保正当 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和落实,为公众提供更 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认定和界限进行了深入讨论。
02
案例二
涞源反杀案。王新元、赵印芝在女儿王晓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正当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该案涉及家庭住宅防卫问题,对于如
何界定正当防卫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03
案例三
丽江反杀案。唐雪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昆山反杀案例法律分析(3篇)

昆山反杀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命案。

当事人于某在夜间驾驶摩托车与刘某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

随后,刘某持刀追砍于某,于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反击,将刘某刺伤。

最终,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昆山反杀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3.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三、法律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某在遭遇刘某持刀追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的存在。

刘某持刀追砍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意图。

于某的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具有防卫意图。

3.防卫行为。

于某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反击,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4.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刘某持刀追砍于某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某的反击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

刘某持刀追砍于某,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某采取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来看,于某的反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

于某的反击行为导致刘某死亡,但刘某的死亡并非是由于于某的反击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抢救无效。

因此,从防卫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来看,于某的反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日本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日本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背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日本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以“东瀛飞刀案”为例,探讨日本法律在正当防卫方面的具体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7年,日本某市发生了一起“东瀛飞刀案”。

被告人小林,男,26岁,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在一次争执中,小林被邻居用飞刀袭击,险些丧命。

事后,小林持刀将邻居刺伤,并将飞刀夺回。

警方介入调查后,小林以正当防卫为由,拒绝认罪。

三、辩护观点1. 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小林在夺回飞刀并反击时,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判决其无罪。

1.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在夺回飞刀并反击时,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即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五、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日本《刑法》第38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日本法律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和防卫目的相适应。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林在遭受邻居飞刀袭击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夺回飞刀并反击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

3. 特殊防卫:在日本法律中,特殊防卫是指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林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姜启波通报了《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法律案例防卫过当(3篇)

法律案例防卫过当(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手持一把菜刀向张某某砍去。

张某某在躲避过程中,随手拿起一根木棍进行反击,导致李某某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此案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在遭受李某某持刀攻击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防卫过当。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手持菜刀向张某某攻击,明显属于不法侵害。

张某某在遭受攻击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遭受攻击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然而,张某某在反击过程中,使用木棍将李某某击倒,导致李某某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某死亡,构成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某某在遭受攻击时的紧急情况,以及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启示(一)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掌握防卫技巧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掌握防卫技巧,避免防卫过当。

昆山反杀案件法律讨论(3篇)

昆山反杀案件法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件,死者刘海龙(以下简称“死者”)因冲突与江苏昆山震川路某电子厂员工于海明(以下简称“于海明”)发生争执。

死者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在躲避过程中,捡起一根甩棍还击,最终导致死者死亡。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于海明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有何启示?三、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件分析1. 于海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海明在遭受死者刘海龙的攻击时,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还击的行为。

从案件事实来看,死者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海明,于海明在躲避过程中捡起甩棍还击,导致死者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正当防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海明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死者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海明,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海明在遭受攻击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了还击行为。

(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海明在还击过程中,虽然导致死者死亡,但根据案件事实,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 于海明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于海明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有何启示?(1)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5.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那么,《指导意见》对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有什么新的规定?又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扬远律师今日为您解读。

1、遇到他人非法侵入自家住宅,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可以。

2018年7月11日,26岁男子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河北涞源县王晓(化名)家院中,并与王晓一家发生冲突。

冲突中,王磊遭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

后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父亲王新元、母亲赵印芝被批捕;女儿王晓被取保候审。

后本案经保定市检察院审查监督,最终认定王晓一家三口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住宅,是家庭生活安宁的物质屏障。

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人财产的安全和私人住宅的安宁是人们安居乐业的根本所在。

本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也是因为王磊持刀翻墙入院行凶的行为,破坏了我们每个人心中最深处的安全感。

为此,《指导意见》第5条作出专门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遇到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其他乘客能否正当防卫?可以。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坠入江中,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该事故系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并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全国一片哗然。

也让很多人认识到,针对争抢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现象,不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严惩;也要鼓励其他乘客敢于见义勇为、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对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也包括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为维护公共安全、鼓励公民与此类不法行为作斗争,《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普及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因土地边界问题产生争执,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向李某某攻击。

李某某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张某某进行了反击,致使张某某受伤。

事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法院审理1. 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向李某某攻击,已经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

2. 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在遭受张某某持刀攻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反击行为。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李某某的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反击过程中,虽然造成了张某某受伤,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李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四、判决结果综合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无罪。

五、案例评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2)防卫行为的必要性;(3)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昆山反杀案件法律讨论(3篇)

昆山反杀案件法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件。

当事人于某因行车琐事与刘海龙发生争执,随后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某。

在防卫过程中,于某持刀反击,将刘海龙刺死。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

二、案件焦点1. 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 如果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其刑事责任如何界定?三、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四、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于某的反击行为是针对刘海龙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某在被刘海龙持刀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4.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于某的反击行为虽然导致刘海龙死亡,但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相关证据,于某的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五、于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某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于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及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该规定,防卫过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 造成重大损害。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7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7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7【内容提要】正当行为,是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特征是:(1)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2)行为在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各国刑法中正当行为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以及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除了普通防卫外,还有特殊防卫权问题。

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对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昆山反杀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昆山反杀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当事人于某与刘海涛发生争执,刘海涛持刀攻击于某,于某持棍还击,将刘海涛刺死。

该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的核心争议。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刘海涛持刀攻击于某,于某在受到攻击时进行反击,可以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于某的反击行为是针对刘海涛的攻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反击行为是必要的。

4)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于某在反击过程中,仅使用一根棍子,且没有造成刘海涛严重伤害。

虽然于某将刘海涛刺死,但考虑到刘海涛持刀攻击,于某的行为可以视为在必要限度内进行防卫。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认定1)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法律阶梯正当防卫案例分析(3篇)

法律阶梯正当防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分析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探讨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日,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手持一把水果刀,气势汹汹地冲向乙。

乙见状,害怕遭受伤害,遂拿出随身携带的防狼喷雾剂准备自卫。

在甲靠近乙的过程中,乙迅速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导致甲疼痛难忍,无法继续攻击。

随后,乙趁机逃离现场。

事后,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甲手持水果刀冲向乙,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在本案中,乙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是为了制止甲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

(3)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乙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并未造成甲严重伤害,属于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

2. 防卫过当的认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甲的眼睛,并未造成甲严重伤害,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3. 法律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1)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维护了乙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防卫过当的处罚,防止滥用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如果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3)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姜启波通报了《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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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2018)(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

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不适时防卫。

对于因不适时防卫而造成损害结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故意或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了的。

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实行“防卫”的,达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正当防卫。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非出于这种目的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这些形似正当防卫而实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发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一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

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均无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视具体案情,应以相关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使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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