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张怡《人本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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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税法研究》

张怡等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第一章问题提出的背景

P2:

税负痛苦指数是否能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痛苦,并不以纳税人实际收入为指标,也不以纳税人纳税额为指标,而与纳税人心理期待或情感承受密切相关。

政府可利用“财政幻觉”对纳税人心理产生的影响来修正税收痛苦指数。

P6:

我国税收实务部门经常将偷逃税简单归结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这仅仅是表象,真正从内心来看,是一种“贡献了私产”而没有获得对价的抵触情绪。

但据学者的研究,由于纳税人权利意识苏醒,对政府公共服务不满、税负痛感上升等原因,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2005年来一直是处于下降趋势的。①

P11:

规律之一,除了2002年和2005年,数据上反映我国税务违法案件数是递减的,原因是在2002年以前,我国税务违法案件是通过全国全面普查得出的结论,而之后的数据则来自抽检,这样进入税务稽查部门检查的纳税人相对较少(有时仅占到实际纳税人的4%左右)。

2002年的数据特别多,只是因为2002年时第一次采取计算机协助税务稽查工作。这个数据只说明我国的税务稽查检查面越来越窄。而且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考核指标的确立,违法案件的数目会越来越少,这是因为国税总局要求稽查选案准确率要在85%以上。在准确率的考核指标下,税务稽查将会越来越少,稽查机关会选择只查由外部能很快判明,明显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

P16:

在此理论的鼓吹下,20世纪50年代,国家进行了取缔税收的尝试。1958年,中央选择了湖北省武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鸡市、辽宁省锦州市等城市,进行“税利合一”试点。

P22:

综观各种税法理论学说,虽然差别较大,但依其本位,却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以国家为本位;另一类以人为本位。从全世界的税法发展趋势来看,以国家为本位的税法理论学说日渐式微,走向消弭,而以人为本位的税法理论学说正汇成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第二章以人为本的现代税法诠释

P32:

税法人本主义理念源自于社会契约论。

P33:

当税法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或矛盾时,可以遵循“以人为本”的逻辑来对税收立法与执行进行评判。

P35:

具体而言,税法人本主义的核心价值包括纳税人的人性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两个层面。

P48:

所谓以人为本的现代税法,是指将人本理念嵌入现代税法的构造中,以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为逻辑起点,通过规范和平衡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来保障纳税人权利,并

①杨得前:“中国公民纳税意识变迁及其成因分析,1900~2005”,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4期。

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税收法律规范。

P54:

我国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定原则仍存有疑问。

P56:

税收公平的核心在于定税公平。

P67:

最为突出的表现就在于我国《宪法》第56条只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而对权利只字未提。

第三章以人为本税收法治观实现进路及冲突

第四章以人为本助推税收法制转型

P118:

在衡平理念下,实现税法由国家本位向纳税人本位的转换,就应当以税法制度本身为依托,通过税法制度的调整建立起一种机制,以这种机制对抗其他制度带来的经济权利(力)配置倾向国家本位的趋势,实现国家本位的逐步消解和纳税人本位的重塑。这种机制的建立需要通过税法的私法化、税法的程序化以及税法的社会化来逐步完成。

第五章以人为本强化纳税人权利保障

第六章以人为本完善税务行政执法

P218:

税务执法的人本向度即持守“人即目的”的基本理念,宣扬人的价值的税务行政运行模式。

P222:

柔性税务执法下的合作理念包含了三个层次:第一,服务的理念。第二,民主的理念。第三,平等的理念。

P228-230:

柔性税务执法的模式

(1)税务行政指导

(2)税务行政合同

第一,税务行政合同的种类。

笔者认为,从税务执法的角度来看,应当根据执法的内容将税务行政合同划分为税务行政执行合同、税务行政委托合同、税务行政协助合同以及税务行政和解合同。

P232:

税务协助合同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进行税务执法或者实现对涉税事务的共同管理,与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

税务协助协议主要可以分为联合执法合同和自愿协助合同。

P246-247:

由于我国体现“民告官”特征的行政审判机制历史较短、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暴露出较多的问题。

其一,税收司法审查范围狭窄。

其二,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纳税人对于抽象税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仍存在较多障碍。

其三,行政主体资格不够明确导致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模糊。

其四,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缺位。

其五,税务司法解释作用机制不畅。最高法院历年的司法解释中,除部分与税务违法刑事案件有关的解释条文之外,几乎没有与税收行政案件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税务案件审判

依据的制定权几乎全部掌握在国家税务总局等行政机关手中,税法的可诉性受到严重的挑战。

其六,税务司法独立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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