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 住宅: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 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 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 低值住宅免税: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可以免征房产税。
2. 住宅抵扣: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 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 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2022年行业分析房产税消息2022:现缴纳契税以申报时间为准 5年前可省1.7万多契税
房产税消息2022:现缴纳契税以申报时间为准5年前可省1.7万多契税何为房地产契税,其实是指房屋全部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所定契约按房价肯定比例向新的房屋产权人所征收的一次性税费。
房产税最新消息2022:据悉,多年前买的房子,现在能享受房产契税最新政策吗?据报道现在缴纳契税以申报时间为准,5年前买二套房,可省1.7万多契税,详细房地产契税调整最新消息请看下文。
现在缴纳契税以申报时间为准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待政策的通知》,自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
3月4日,江西省地税局转发了以上政策,确认了契税优待政策在江西落地。
“现在以申报时间为准,与购房时间或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没有关系。
就算是多年前买的房,现在申报缴纳契税一样可以享受优待。
”江西省地税局工作人员7日表示。
5年前买二套房可省1.7万多契税听到这个消息的南昌市民龚敏快乐特别。
龚敏在2022年购买了一套总价88万,面积为145㎡的二套房。
由于手头不富裕加上“拖延症”,过了5年,龚敏都未给这套房子完税。
根据当时政策,145㎡住宅属于非一般住宅,需要缴纳4%契税;而如今,龚敏只要缴纳总价2%的契税,可省下1.7万多元。
而市民黄女士则没这么幸运。
她于2022年在红谷滩核心区为儿子购置了120㎡,总价150万元的住房。
按当时的政策,这套房为非一般住宅,要缴总价4%的契税,黄女士于今年2月15日完税。
假如黄女士22日之后申报,则只需按总价1.5%缴纳。
由于黄女士在新政之前已完税,无法申请退税,由此多缴了3.7万元。
2月22日至3月4日已缴税者可退多缴部分上文提到的省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税务部门收上来的税款并不是自己管理,退税需要和其他部门协调。
所以还要几天时间。
建议市民退税不要焦急,再等几天,或者在动身前打电话询问税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号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正文:----------------------------------------------------------------------------------------------------------------------------------------------------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号1987年2月10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地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中比较集中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划的界限为准。
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不论房产自用、出租、出借、出典等,除《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免税者外,一律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管人和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类房产的结构、建造时间和建造标准进行核定。
房屋管理部门的公管房屋,代管、经租的房屋,均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44号)精神,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对此次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对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对应项目一并转变;对决定取消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对应的初审和审批工作一律停止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审批。
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纳入对应类别行政权力清单,并按新管理方式运行。
对新增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汇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承接,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条件、流程和承诺办理时限,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1月6日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6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2009年5月19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
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困难减免的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额);2.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3.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4.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5.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3、4、5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土地,不论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4.纳税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赣府发[1995]77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1995年12月29日)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对于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住房建设,实现住房小康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不失时机地把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
省人民政府根据《决定》确定的原则,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实施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少数经济确有困难的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推迟到1996年3月1日起实行。
经县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为严重亏损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企业申请,报当地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分步达到规定的公积金比例。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公积金。
对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房。
(二)缴交办法: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1996年单位和个人缴交率分别为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19•【字号】赣府发[1998]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1998年1月19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
房屋权属是指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适用区域】江西省【发布时间】2015-12-16【生效时间】2015-12-16【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一)将第四条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八条中的“并取得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修改为:“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将第十条中的“城建监察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件”。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
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一)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7•【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8.0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第四条修改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部署和组织全省节能工作,检查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改进节能管理。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县经贸委和省重点耗能厅、局、公司,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
”3.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三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查封设备,并按每蒸吨1万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本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经济委员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委”均修改为“经贸委”;第十一条中的“标准局”修改为“技术监督局”;第三十二条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建设部门”。
二、《江西省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第四项中“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0.5%),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的规定修改为:“产品电耗有回升的单位(其中达到国家特级、国家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0.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6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地税机关主管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协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按照“项目控税、行业管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及九江县驻市单位,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管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分别征收,分别入库,统一稽查。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新浪房产讯根据____在其____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____公布____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根据《____〈____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____试点的暂行办法〉____》(沪府发〔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____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____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____认定时,应如实填写____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____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五、____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房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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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租房屋收入不征房产税的通知
【标 签】转租房屋收入,房产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发﹝2008﹞95号
【发文日期】2008-06-23
【实施时间】2008-06-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不少地市反映,对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各地执行不一。
为规范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因此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屋产权验证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屋产权验证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6.13
•【字号】赣价商字[2001]47号
•【施行日期】2001.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屋产权验证收费的通知
(赣价商字[2001]47号2001年6月13日)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来,部分地市询问有关房屋产权验证收费问题。
现将房屋产权验证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房屋产权验证收费标准复函》(赣价经字(1996)63号)中规定,对1986年以来未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的验证工作收取适当的验证费。
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及验证工作至现在已近5年,考虑到验证工作的时效性及连续性,各地房屋产权验证收费截止至2001年12月31日停止收取。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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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
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申报,财产行为税,涉税事项,江西省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3号
【发文日期】2014-10-29
【实施时间】2014-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财产行为税九个税种的管理,现就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及其它涉税事项办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需提交的上述税种申报资料,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中与《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冲突的条款内容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上述税种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凡县级税务机关可以完成的,统一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执行,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办理的,暂按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纳税人办理房屋赠与、继承的契税申报事项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屋赠与、继承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改为按照《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提供“房屋赠与、继承的合同(或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继续要求提供公证证明的,进行涉税申报时也继续要求提供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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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赣府发[1987]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2.10
【实施日期】1987.0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赣府发〔1987〕7号 1987年2月10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系指省辖市(不含市属县)、地辖市;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系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县属镇;工矿区系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中比较集中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县属镇的具体范围,以行政区
划的界限为准。
工矿区的具体开征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不论房产自用、出租、出借、出典等,除《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免税者外,一律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经管人和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费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依据的,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类房产的结构、建造时间和建造标准进行核定。
房屋管理部门的公管房屋,代管、经租的房屋,均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