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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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①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②行政性

③行政性垄断削弱企业竞争能力。④行政性
垄断背离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1)地区垄断。
(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5)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控制市场的行为。

②反垄断法规制的是一切对市场竞争设置障
碍的主体的行为。

③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4. 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

②维持转售价格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3. 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认定
(1)限制竞争协议的构成要件:
①主体的认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在同一经济层次中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横 向限制竞争),或者具有供销关系的企业(纵 向限制竞争)。
②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目的。
③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从客观 方面认定限制竞争行为的条件。
(3)差别待遇行为。 (4)拒绝交易行为。
(5)强制交易行为。 (6)独家交易行为。
(7)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1)相关市场的确定: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 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它分为产品 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4)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4. 企业合并控制程序制度
(1)事先申报制度。
(2)行政调查制度。
(3)司法审查制度。
5. 垄断性企业合并的法律责任
五 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1. 行政性垄断行为概述
(1)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和公 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 垄断。
(2)反垄断法律关系的客体:国家法律极力予 以维护的公平竞争秩序。
(3)反垄断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反垄断中的 权利(或职权)、义务(或职责)。
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概述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定义:是指企业凭
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 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理论发展: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 (1)垄断价格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1)限制竞争协议范畴: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 卡特尔协议(Cartel)或者垄断协议,它是指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旨在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2)限制竞争协议行为双重性分析:
①限制竞争协议直接损害未参与共谋协议之企 业的利益。
②限制竞争协议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1)体制改革论
(2)法律控制论
(3)综合治理论
5.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1)确定行政权的非经济化性质
(2)确立行政权的统一性规则
(3)明确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①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②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效力
1.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强制性地要求与其有供应关系的经营者签署强 制性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其主要形式为维持转 售价格。
①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动因:维持转售价格的产 生是因为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并 不总是协调一致,可能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 可能是以销售商为导向的,还可能是双方为了共 同利益协同、合谋的。销售商可能想厚利少销, 从而阻碍了制造商通过市场需求带动生产规模的 扩大,形成规模效益,以增加市场份额意图的实 现,这时制造商可能会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含义:是指允许特定 的市场主体的特定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 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
(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

①自然垄断
②国家垄断

③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④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为和企业
的联合组织
2.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立法体例:
(Baidu Nhomakorabea)在反垄断法中直接规定。
4. 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责任
四 企业合并法律规制
1. 企业合并概述
(1)企业合并概念:竞争法上所指的合并则广泛 得多,它不仅包含上述资产转移型的合并,还要 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 响的所有方式,包括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 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 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 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 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实现市场力量集中之目 的的行为。即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 或者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 一切可能性行为都被包含在内。
③限制竞争协议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
2. 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
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①固定价格的协议。 ②市场划分协议。 ③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④联合抵制协议。 ⑤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4. 欧盟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1)欧盟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基本内容。
(2)欧盟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发展。
(3)国家安全保障
3.企业合并控制实体制度
(1)实质减少竞争标准:是指按照是否减少市场 竞争,对竞争产生实质限制作用为标准对企业合 并进行控制。
(2)年内消除的,就可以认定是实质减少竞争的 情形而禁止合并。
(3)市场支配力标准:是以合并是否加强了市场 支配地位,影响竞争为控制企业合并的标准。
5. 反垄断法律关系
(1)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指以控制市场为目的,垄 断或企图垄断某一特定市场的企业或企业的联合 组织。
②垄断行为的规制者。这是指国家赋予实施反垄 断法职权和职责的政府行政机构。
③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并不是 垄断和竞争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垄断的后果却 由他们承受。

①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及被行政机关授权的
其他组织。

②主观要件:行政权力的滥用,即行政性垄
断行为的违法性。

③客观要件:行政性垄断的客观要件是对竞
争的实质性限制和损害,即行为的危害性。
3.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成因分析
(1)政府干预主义
(2)利益多元化
(3)权力寻租
4. 行政性垄断的治理途径
(2)企业合并类型:

①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之间的合并。

②纵向合并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
企业之间的合并。

③混合合并是指分属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
合并,如信息产业和保健食品行业的合并、金融
企业与制造业的合并等。
2. 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价值
(1)有效维护市场竞争
(2)经济效率最大化
(2)制定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
(3)在相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3.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是指作为国内法 的反垄断法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人的 情况。
(2)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①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基本内容。

②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发展。
(2)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是指企业在市场中对 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处于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 经营者,并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地位。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性质认定:根 据行为主义理论,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 不违反法律;只有当特定的企业滥用这种市场优 势地位时,法律才对其加以限制或者禁止。
2.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 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垄断、国家 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等。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分为非法垄断与 合法垄断。
3.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
体(企业、企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 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定义: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垄
断是指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 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 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 (2)垄断的法律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 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 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 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 (1)约束性制裁。 ①和解协议。②停止令。③行政劝告。 (2)救济性制裁。 ①分拆大企业。②没收违法所得。③损害赔偿。 (3)惩罚性制裁。 ①行政罚款。②形式罚金。 ③判处徒刑。
三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法律规制
1. 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概述
④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2)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的条件:

①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促
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②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③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须者外,对有关
行为人不强加限制;

④对于所涉及的产品的重要部分,不给予此
种行为人排除竞争的可能性。
(3)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即使企业之间 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 形,但其仍然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进行 申报并获得执法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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