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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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副市级 正市级 正局级 850 850 900 800 800 530 500 550 470 470 其他 人员 420 400 450 35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800 500 3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000 800 770 900 800 800 800 750 750 750 800 750 900 900 800 500 800 680 680 600 600 600 800 700 800 600 600 600 600 800 800 800 800 800 780 700 600 480 450 470 430 430 430 430 430 430 470 450 480 480 500 400 460 350 320 320 300 300 470 450 500 350 350 300 300 470 430 480 480 480 480 450 400 370 300 370 330 320 300 330 310 300 370 300 380 330 350 300 350 300 260 260 260 230 350 310 350 300 250 250 200 350 330 350 340 320 300 300 西宁市 玉树州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6-9月 5-9月 5-9月 5-9月 5-9月 拉萨市 其他地区
甘肃 其他地区 西宁市 玉树州、果洛州 1200 900 900 900 900 750 525 525 450 450 530 450 375 375 300
34
青海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银川市
35
宁夏 其他地区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 、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2009-09-0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级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软座、软卧)市直机关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软席二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软座、软卧)(没有公务舱的,可乘座头等舱)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精选深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精选深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三、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深办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深办发〔2013〕7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粤办发〔201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财政支出增长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

从严从紧控制财政支出,不断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坚决纠正一些部门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从2013年开始,1-2季度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确需新增的工作事项均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年初预算规模内统筹调剂解决;对突发事件、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工作事项导致单位预算年度经费出现硬缺口的,原则上可在第3季度集中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相关经费;第4季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财政收支矛盾,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
宿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深财行[2015]1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深财行〔2015〕127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表)。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制定
公布后,我委将另行印发通知执行。

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七条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八条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一般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

住宿标准:副局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单间,科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住宿费标准正副局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凭据限额报销。

处级以下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 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 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费。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省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 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 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Biblioteka 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 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 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 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960 540 420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其他地区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牡丹江市、伊春市
750
450
300
、大兴安岭地区、黑 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11 江苏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 河北 保定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承德市
7-9月、 11-3月
1200
675
525
7-8月 1200 680 500
7-9月 1000 580 580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18 山东 日照市
其他地区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其他地区
900 480 380 800 480 330
附件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序 号
1 北京
地区 (城市)
全市
住宿费标准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6-9月 6-9月 三亚市 11-3月 10-4月 1-2月、 7-9月 11-2月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副市 正市级 级正 局级 其他 人员
24 25
1040 1040 1040 1200
610 650 650 720
430 450 450 480
26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其他地区 成都市 阿坝州、甘孜州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19 20 青岛 河南 全市 郑州市 其他地区 21 湖北 武汉市 其他地区 22 湖南 长沙市 其他地区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23 广东 750 1100 900 900 900 800 800 800 900 900 900 800 800 800 800 900 800 800 800 800 800 900 450 600 490 490 500 490 450 460 480 480 500 470 480 460 490 480 480 480 480 450 450 550 300 500 380 360 400 340 350 350 380 350 400 350 380 360 380 380 330 350 320 350 330 45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800 800 800 800 750 800 480 480 490 450 400 450 350 330 350 350 300 350 哈尔滨市 牡丹江市、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黑 河市、佳木斯市 7-9月 6-8月 960 900 540 540 420 360 全市 吉林市、延边州、长 白山管理区 7-9月 7-9月 960 960 590 540 420 420 7-9月 7-9月 9-10月 1200 1000 1200 690 580 690 480 400 480 7-9月、 11-3月 7-8月 7-9月 1200 1200 1000 675 680 580 525 500 580 旺季上浮价 旺季期间 副市 正市级 级正 局级 其他 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出公差报销补助的情况说明

关于事业单位出公差报销补助的情况说明

关于事业单位出公差报销补助的情况说明篇一: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XX〕208号20XX-09-07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级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软座、软卧)市直机关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软席二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软座、软卧)(没有公务舱的,可乘座头等舱)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附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附件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副市级 正市级 正局级 900 800 800 550 470 470 其他 人员 450 35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800 500 3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000 800 770 900 800 800 800 750 750 750 800 750 900 900 800 500 800 680 680 600 600 600 800 700 800 600 600 600 600 800 800 800 800 800 780 700 700 600 480 450 470 430 430 430 430 430 430 470 450 480 480 500 400 460 350 320 320 300 300 470 450 500 350 350 300 300 470 430 480 480 480 480 450 400 400 370 300 370 330 320 300 330 310 300 370 300 380 330 350 300 350 300 260 260 260 230 350 310 350 300 250 250 200 350 330 350 340 320 300 300 300 西宁市 玉树州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西州 6-9月 5-9月 5-9月 5-9月 5-9月 拉萨市 其他地区
其他地区 哈尔滨市 9 黑龙江 其他地区 10 11 上海 江苏 全市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其他地区 杭州市 其他地区 全市 全省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其他地区
全市 全省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其他地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其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5〕9号)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省直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务出行,严格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切实做好其与现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

(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驻穗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

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单位常驻地实际区别对待:1.常驻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规定区域内,在本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在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且广州市范围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含会议与培训),公共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参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深办[2O04]63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办[2O04]6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局以上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9月24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止用公款大吃大喝,规范支出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中纪发电[200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内部接待点住宿、就餐。

市民中心餐厅、食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职工餐厅为内部接待点。

第四条无内部接待点或内部接待能力不足时,可安排在经营性的宾馆住宿、就餐。

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在各区确定3-5 家宾馆作为公务接待点,每年招标一次。

市财政部门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招标结果,自主选择接待点。

在市民中心办公单位的公务接待,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接待地点。

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

因住宿费用过高客人无法报销的,由客人按财政部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客人在深期间,由接待单位按标准宴请一次。

第七条公务接待宴请标准最高限额为(以来客带队人级别为标准):厅局级每人每餐200元(不合酒水,下同),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150元。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2009-09-0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级别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软座、软卧)市直机关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软席二等舱公务舱凭据报销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软座、软卧)(没有公务舱的,可乘座头等舱)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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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国内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
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机场、码头、火车站往返市区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地铁、接驳专线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乘坐出租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
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市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在市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派驻河源、汕尾“双到”扶贫干部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但可以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各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
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的,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
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
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各市直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区(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208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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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差旅住宿费标准事业单位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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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表)。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制定公布后,我委将另行印发通知执行。

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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