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的历史
杜摩林
国 际 私 法 学 说 发 展 谱 系 图
巴托鲁斯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萨维尼
斯托里
戴西
库克
里斯
柯里
……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 所谓“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 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 的范围。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 (Bartolus,1314-1357) “国际私法之父” 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 即“人法”、“物法”和 “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 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 则可随人在域“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 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 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 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 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 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 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 用的法律。
英国 戴赛(Albert Vann Dicey,1835-1922)
“既得权说(vested right)”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 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 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 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 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 的权利。
四、19世纪国际私法立法史
•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
1.区域性 美洲《布斯塔曼特法典》 北欧国家 欧盟(EU)
2.全球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93-1951-)
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摘要:。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
- 国际私法学说的概念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程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内容
-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和影响
接下来,我将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理论体系,对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学者们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对国际私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形成的各种理论和观点。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法律制度等方面。
其中,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合作原则。
这些原则为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中国国际私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和完善,为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发展。
2.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提出和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促进了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提出和发展,为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交流平台,推动了中国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
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摘要:1.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2.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3.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4.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实质渊源5.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正文:一、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概述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说。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学科,主要研究涉及跨国民事关系、国际贸易、国际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历史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初。
当时,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扩大,国际私法问题逐渐成为国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说。
自20 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50 年代,这一时期,中国国际私法学说主要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
第二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际私法学说开始转向对西方国家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和借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第三阶段是21 世纪初,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开始关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问题,如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等,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
三、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学派在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个学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斯托里学派:这一学派以苏联法学家斯托里为代表,强调国际私法的阶级性和国际性,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2.普遍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国际私法应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以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
普遍主义学派在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在中国兴起,并成为当时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3.折衷主义学派:这一学派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兼顾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公平、公正,提倡在国际私法中运用各国法律的优点。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分析,从而确定法律的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
7.[希]弗朗西斯卡基斯(Francescakis)
1958年《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提出
“直接适用的法律”:
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撇开冲突规范的
指引而直接适用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
(一)古希腊的城邦条约(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1年)
1.城邦之间的法律差异较小
2.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并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
3.城邦之间通过缔约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国际私法的萌芽
(二)古罗马的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公元5世纪)
1.古罗马帝国的扩张发展引发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形 式管辖权并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万民法”是古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 总和。 3.“万民法”仍属于罗马的国内实体法,却是国际私 法统一私法的雏形。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二)民国时期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令暂准援用
由于当时许多西方国家在中国拥有领事裁判权,
该条例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但此一法规之
制定,毋宁在表示我国收复司法权之决心,而未必为
应付实际上之需要。”
五、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三)新中国成立后
现法院在判断法律适用时,已经充分的衡量了能否更
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利 益。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彻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 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 坐杰克逊负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 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 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克尔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 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 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除为 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对乘坐 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 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 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论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论述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
国际私法学说史是对国际私法学科理论发展的历史演进进
行研究和总结,而国际私法立法则是将学说与实践相结合,将学说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条文。
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立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通过对国际私法学说的研究,法学者可以深入了解不同学派的观点和理论,探究学说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情况。
这些学说和观点的研究为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帮助立法者更好地制定和完善国际私法法律体系。
例如,国际私法学说史的研究可以揭示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为立法者提供法律原则的指导,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国际私法立法也对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发展产生影响。
通过实践中的立法活动,国际私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得到验证和检验。
这些实践经验反过来又丰富和完善了国际私法学说,推动学说的发展和演进。
立法活动可以揭示国际社会的实际需求和现实问题,为学说提供新的研究方向和深入
思考的问题。
立法活动还可以启发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方向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正,使学说与实践更加贴合和契合。
因此,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学说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立法则为学说提供实践验证和修正的机会。
两者的结合有助于推动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和国际私法法律制度的进步。
在国际社会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交流中,国际私法学说史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关系愈发重要,为构建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正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二 ) 国籍法说 意大利学者孟西尼 ( Mancini , 18 17 — 1888 年 ) 和 法国 学者魏斯以 及他 们的追随者等 , 为了 反对封建属地法原则 , 提 出了国籍概念 , 主张超地域适用属人法 , 并建立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 ( 三 ) 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是 19 世纪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戴西 ( Dicey , 1835 — 1922 年 ) 提 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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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属地学说 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 Story , 1802 — 1855 年 ) 于 1834 年发表了颇具影响 的 《 冲突法评论 》。 ( 1 ) 每个国家在领土内 享有专属的主权和 管辖权 。 ( 2 ) 任何国家均不能通过其法律直接约束 位于其境外的 财产和 居民 , 如 果一国随意约束 不在其境内的人和物 , 是与国家主权相违背的 。 ( 3 ) 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他国是否有效力则 完全取决于后者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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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从远古至 13 世纪 , 在欧洲大陆奴隶制国 家形成以后 , 经济的发展促使不同国家的人们开 始了相互交往 , 但是直至罗马帝国时代 , 由 于 对外交往日渐频繁 , 法律才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 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然而罗马 帝国 时期的 法律 并不赋予外来人在罗马境内享有罗马市民法上的 各项权利 , 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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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代国际私法学 自 进入 20 世纪以 来 , 特别 是第 二次世 界大战以后 , 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经济 贸易交往有了很大的发展 , 国际私法也出现了 新 的变化 , 使得当 代国际私法学呈现出百家争鸣 、 学说林立的繁荣景象 。 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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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本地法说 美国著名 学者 、 法学教授库克 ( Cook , 1873 — 1943 年 ) 以其本人过去发表 的文章为基础 , 于 1942 年整理出 版了 《 冲 突法的逻辑与 法律基础 》 一书 , 提出 了 “ 本 地法说 ”。 ( 二 ) 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教授卡弗斯 ( Cavers ) 于 1933 年在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 上发表一 篇题名 《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的 文 章 , 指责 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作 “ 管 辖权选择 ”, 而不 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 公正合理的解决 , 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 12 的。
国际私法发展史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简练版: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1、中国唐朝《永徽律》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法国人,杜摩兰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五)英国的既得权说★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详细版: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萌芽阶段
第二章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萌芽阶段一、罗马法时代万民法二、种族法时代(476年—10C)日耳曼人极端属人法时代三、属地法时代(10C—13C)阿尔卑斯山以北阿尔卑斯山以南极端属地法时代第二节国际私法学的理论沿革一、法则区别说时代形成阶段13世纪以后,随着“法则区别说” 的创立,标志着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国际私法已经开始形成。
该学说主张以“法则”(statutes)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
13C—18C 从意大利到法国再到荷兰……(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产生背景2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巴托路斯将当时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并具体规定了解决各类法则冲突的原则:①关于人的问题(如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②关于物权的问题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③关于的行为问题适用行为地法,即场所支配行为。
3 评价及影响打破了极端属地的界限,最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一法律冲突的根本问题,首次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适用,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具有开创性作用。
被很多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局限性之英国问题: 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嘱继承。
(二)法国的法产生背景2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意思自治原则扩大关于人的法则第一次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契约案件时,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适用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确地表示适用何国法律,法院则应推断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3 评价及影响(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1 产生影响:2 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国际礼让说P47/P653 评价及影响发展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三、法律关系本座说p66背景Background代表人物Savigny主要观点提出普遍主义,认为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 (Seat) 所在地的法律。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3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
1、国家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其规定越 来越祥明 2、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在法典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 法典、刑法典这些基本法典一样,对总则、 分则都有详尽的规定,十分完备。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三)泛美会议 (四)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五)斯堪的纳维亚国家 (六)欧洲经济共同体
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 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 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 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 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 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 对后世冲突法有一定的影响:“继承依被 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 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
(三)荷兰法则区别说
17世纪,荷兰作为第一个资产阶级资本主 义共和国诞生 博丹《论共和》、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
胡伯《论罗马法和与现行法》 胡伯三原则) 胡伯《论罗马法和与现行法》(胡伯三原则)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 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 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以内实施, 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 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 权力及其臣民的利益。
法则区别说发源于意大利,16实际传入法 国,在17世纪又流行于荷兰。
此时期的国际私法理论都是需要区别发展 的物法、人法或混合法的不同性质决定其 法律适用的,故被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 区别说时代。 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 意大利: 资本主义11世纪萌芽,形成了威尼斯、米 兰等大城市,后来演变为独立的城邦国家。 各城邦国家两种法律同时有效: 1、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适用于所有的城 邦国家; 2、诸城邦国家各自制定的“法则”,仅 仅在各城邦内部有效。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在法律适用规范方面,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只有1983年民 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办法》中关于此 种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1983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1985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6条和《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5条。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才是我国的国际私法 立法初具轮廓。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和《民 用航空法》中均有冲突规范的专章规定。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 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上述规定遂 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清朝基本上沿用旧制,直到清末,国际 私法仍没有发展。
近代中国国际私法的畸形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许多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 得了领事裁判权。这时,中国主权丧失殆尽,就涉 外案件而言,已无法律冲突可言,自然就没有调整 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经济法0801 刘杰 高洋 侯辰雪 刘瑞 白雪 张芳
1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2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ppt
《法国民法典》
(1)凡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居民应遵守治 安法律,强调有关治安法律是绝对的属地 法,凡在法国境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内国 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对它们强制施行 (2)“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律, (3)“有关个人身份及享有权利的能力的 法律,适用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与国 外时亦同。”
(4)关于合同的成立,也应该更具”场所 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但关 于合同的效力得视情况分别选择准据法, 当事人可预期的效力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关于合同因法律而发生的效力则受合同履 行地法支配。 (5)关于遗嘱的成立要件即内容适用立遗 嘱人的能力适用其属人法。 (6)关于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7)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等等
国际礼让原则
胡伯三原则表面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 即国内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利益考虑而承 认外国法的效力 即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 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胡伯的另一贡献:对后来英美学者发生重 大影响的“既得权”观点。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17、18世纪,法则区别说在法国仍然在发 展,形成了新法兰西学派。 主张:扩大“人之法”的适用范围,赞成 法律应具有域外效力;当人法与物法发生 争议时、适用人法。
由于部落民族喜欢游移生活而不习惯定居, 一个民族于迁居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习 惯,亦即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而不 以领土来划分法律的法律效力范围。
这一时期大约经历了400年,成为“种族法 时代”,又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定性:种族法非国际私法的雏形
对后世冲突法有一定的影响:“继承依被 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 能力依该当事人的种族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 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 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 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 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 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 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 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四)美国学派 斯托雷于1834年出版了《法律冲突法评论》 一书,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各国在 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绝对的主权专属的法律管辖权, 适用外国法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礼让。为此斯托雷 提出了三项原则:(1)基于主权原则,内国对境 内的一切人、物及法律行为有绝对的支配权;(2) 基于平等原则,一国法律不能支配其本国领域外 的人和物;(3)基于国际礼让,外国法如果不违 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予以适用。
四、当代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蓬勃发展时期) (一)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 1、库克的“本地法学说” (Local Law Theory) ⑴代表人。库克(Cook)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 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本地法说” ⑵学说主要内容。 ⑶学说价值及缺陷。库克确有两个方面的贡献:一 是彻底批判了“既得权说”,给了它毁灭性的打击;二是 在研究方法上,他主张不要从哲学家或法理学家的逻辑推 理中去获取应适用的冲突原则,而应通过考察,总结法院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实际上是怎样做的,来得出应适用的规 则。他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 . ⑷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一法则区别说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是国际私法的鼻祖;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2、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16世纪;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着名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17世纪;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着名的三原则: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19世纪;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孟西尼,19世纪;提出国籍说法;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四戴西的既得权说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创立了既得权说;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柯里为美国着名学者, 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六最密切联系说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国内立法;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19世纪末,出现了许多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1896年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生重要变革:立法数量急剧增多,调整对象逐渐扩大,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国际立法;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组织,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有影响;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也很有影响;此外,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较有影响;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着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特命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在我国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八章设专章共九条对冲突规范进行了规定。
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以6章33条规定了外国人
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境外送
达和期间、财产保全、涉外仲裁、司法协助等内容,和1999年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国际私 法才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特别是中 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 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
•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种新学 说
•(一)趋同性是国际私法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进程的历史的现实的生活基础
•
•外国人民 • •诉讼程序
•国际商事 •仲裁制度
•
•
从上述内容来看,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其
中不少制度甚至在国际上亦颇为先进。但总的来看,还存在
一些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
第一、一直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
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
•
第二、已有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不少规定本身的周严
•
•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
•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学
•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郭斌编著的《国际私法》是目 前发现的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著作。
•
以后,傅疆在1907年出版了《国际公私法
》专著,熊元翰等在1911年编写了一本《国际私
法》
•
民国时代(1912-1949年),我国国际私
• 此外,还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已 修订)第1、2条;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 19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1、3条;1984年《专 利法》第18、19条;1982年《商标法》第9、10条等。
最新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讲义ppt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意大利学派 ➢ 1、历史条件: ➢ (1)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
高涨; ➢ (2)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海外移民,
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孟西尼:1851年《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 ➢ 孟西尼三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2)意思自
➢ 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 1898年《日本法例》 ➢ (三)变革阶段(参见第一章第三节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
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 二、国际立法史 ➢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1893年在荷兰举行了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海牙 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转变为 一个真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 ➢ (二)泛美会议: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 (三)欧盟:1980年《关于合同法律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 ➢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 ➢ 1、法则区别说首先在意大利产生的原因: ➢ (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
(行为法则)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 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法》
➢ “胡伯三原则”:
➢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 但在境外无效;
➢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 为主权者的臣民;
未完:第2-3周(国际私法发展史一)
学说 背景 人物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Statute Theory)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城邦(state city)出现;法律冲突;学者前期研究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tors、阿尔德利古、巴尔多纽、赖维尼等) “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Bartolus);巴尔多(Baldus)
根据法则的自身性质,将法则分为物法(statuta realia)、人法(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并提出一些重要冲突规则, 观点 如: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属人法(住所地法);侵权行为依侵权 行为地法;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 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学科的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1. 纠正绝对属地主义,首先抓住了法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 评价 点,从普遍主义立场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真正具有国际性。 2. 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 3. 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一些基本的冲突规范。
评价
【英】戚希尔:属人法的确定,本应根据法律及实务上的考虑,但 事实上却为各种政治及经济因素所影响。法国革命、意大利的独立 斗争、19世纪席卷欧洲的民族主义浪潮,穷国想同其移民分享兴旺 的愿望,这些以及其他相似的情况导致了对国籍原则的普遍崇拜。
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 1. Joseph Story(中南财政2006) 2. 既得权说(中南财政2007,西北政法2007) 二、概念比较 既得权说和国际礼让说
观点
1. 抓住了“保护既得权、维护国际民事关系稳定”这个国际私法的重要 目的和任务 。 评价 2. 具有很大影响,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即以其为理论基础。 为调和适用外国法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但本身陷入更大矛盾。
国际私法流派一览表
保罗·伏特 (Paul Voet, 1619-1677 年)
不过,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 心巴黎习惯法适用于法国全境而
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 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了当
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 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他提出
1357 年) 巴尔多(Baldus, 1327-1400 年)
巴托鲁斯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乃肇始于
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 意大利 13 世纪前后出现的“法则
“人的法则”(statute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 区别说”。
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
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著有《布 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
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
他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而极力推崇 土。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
属地原则。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原则 回 到 了 过 去 的 绝 对 属 地 主 义 立
适用属地法。
巴根 多斯对达让特莱的 学说推崇备至, 他主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
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依属地原则,他还从 的学说,虽然都主张属地原则,
新的国家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的国 但有实质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
家必然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权利,但出于商 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
业的需要,只要与本国主权与利益不相悖,出于 的进步意义。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览表
名称 历史时期
国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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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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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国际私法的立法和理论发展历史,各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学说,及其在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则区别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4世纪。
是国际私法的鼻祖。
11世纪,罗马法作为普通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根据已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
为解决各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产生了法则区别说。
学说的内容:主张将法则区分为三大类,即“人法”、“物法”和“行为法”。
认为凡是物法,只能在本城邦内适用,人法则可随人在域外适用。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开国际私法之先河。
2、法国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杜摩兰及达让特莱。
16世纪。
杜摩兰:为顺应新兴的商人阶级希望建立一个比较自由的市场的需要,提出着名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这一原则后来成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莱:主张严格的法律属地主义原则。
在人法、物法之外又提出了“混合法则”的概念。
认为,虽然“混合法则”既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但更接近于物法,具有属地法的性质。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代表人物胡伯。
17世纪。
创立了国际礼让说,提出了着名的三原则:
(1)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无效力;
(2)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其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对英美国际私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19世纪。
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提出法律选择应从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则入手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应适用的法律。
(三)孟西尼的国籍法说
孟西尼,19世纪。
提出国籍说法。
该学说认为,国籍、当事人和主权这三种因素的作用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础,而其中国籍的作用尤为重要,任何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结因素,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者在适用外国法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采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选择适用什么法律。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戴西,19世纪-20世纪初。
英美属地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创立了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认为一国法院在利用外国法律处理涉外案件时,它并不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而是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五)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柯里为美国着名学者, 1963年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系统论述了政府利益说。
柯里将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与“真实冲突”两类:前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但是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发生冲突;后者指某个案件所涉及的两个国家的法律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两者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
柯里认为只有在真实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问题。
柯里提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适用该国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无条件地适用法院地法,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为无合法的利益的第三国时,既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六)最密切联系说
该学说产生于美国,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发展
国内立法。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重大影响。
19世纪末,出现了许多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国1896年《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生重要变革:立法数量急剧增多,调整对象逐渐扩大,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
国际立法。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组织,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有影响。
专门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也很有影响。
此外,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较有影响。
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着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达曼特命名的《布斯达曼特法典》
在我国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在第八章设专章共九条对冲突规范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