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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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

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苏卫药政[2012]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2〕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2号)要求,现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原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的品种以及跟标品种。少数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使用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的,经评审后可以使用。

2、原则上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20种,三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30种,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40种。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20种。基础大容量注射液以生产企业为单位计算,一个生产企业算一个产品。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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