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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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输水、蓄水、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管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第五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河道三级管理网络体系,实行河(段)长责任制。

河(段)长作为河道管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责任区内河道保护和管理重大事项的监督协调工作;

(二)分解河道责任区内河道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三)组织检查和考核责任单位河道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四)指导监督河道综合整治计划和方案等河道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整治、开发和利用工作,并对修建开发水利、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等工作。

滇池管理部门和其他的河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河道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分别负责或者参与主要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和其他河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管护河段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整治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并对禁养区以外的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工作进行指导、扶持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道的河堤两旁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负责河道周边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七)林业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指导河道防护林(护堤林、护岸林)的建

设和管理;

(八)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整治

第九条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河道水系规划应当明确河道规划控制蓝线、绿线,河道的整治、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河道蓝线的划定区域原则为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河道绿线的划定区域原则为重要河道蓝线外两侧各控制50米绿化带,主要河道蓝线外两侧各控

制40米绿化带,一般河道蓝线外两侧各控制30米绿化带。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执行。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规划和河道主管机关核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河道管理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制定符合城乡绿化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的河道整治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整治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整治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计划应当包括截污控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工程防护、生态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滇池出入湖河道的整治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贯通、生态修复、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整治选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

机械,应当符合环保、生态等要求。

滇池出入湖河道的整治,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沿岸片区、城乡干渠和支流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污水无害化,中水资源化;

(二)建设生态型驳岸,并种植宽度为10-50米的滨水游憩林荫带,依据绿化技术规范和绿化区域土壤、气候等条件,选择耐淹水、耐寒、速生类、抗病虫害强等乡土树种,突出景观和生态,做到适地适树,合理布局;

(三)结合两岸公共空间的开辟实施,实现河道两岸架空线入地、道路贯通等目标;

(四)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应当搬迁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整治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河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逐步提高河道水系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

第十六条河道水面、滩地、驳岸、护栏、岸坡及两岸绿化、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维(养)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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