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省房产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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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房产税实施条例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大家知道最新安徽省的房产税实施条例吗?下文小编就为大家收集的相关条例,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安徽省房产税实施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范围按现行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自用的房产,是指各该单位办公、业务和生活使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第五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包括门诊部、诊疗所)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在房产座落地点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缴纳。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解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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