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混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混砼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商混砼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混砼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三)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商混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清洁,无污染;(二)车辆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四)车辆司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商混砼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防止混凝土离析;(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凝土污染环境;(四)运输过程中应当记录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三)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用户介绍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信息。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四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二)商品混凝土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建材,具有优良的强度和耐久性。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制、原材料的选用、加工和施工等环节,以及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一、商品混凝土配制规定1. 配置方案: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混凝土性能要求,制定合理的配制方案。
包括确定混凝土的水胶比、砂浆膨胀率、骨料种类和掺合物的种类和掺量等。
2. 原材料选用: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头、掺合料等。
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原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 配制过程:混凝土的配制应严格按照配制方案进行,控制水胶比、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等参数,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4. 配制记录:每一批商品混凝土都应有配制记录,包括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检测结果、混合比例、搅拌时间等。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引言混凝土作为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1.原材料管理(1)水泥:应选择合格的水泥,并进行标识、存储和检验。
(2)骨料: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骨料,并进行筛选和物理性能检测。
(3)矿粉:应选择合格的矿粉,并定期进行检验。
(4)外加剂:选用符合要求的外加剂,并进行标注和检验。
2.搅拌比例管理(1)选用合适的搅拌比例,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2)搅拌比例的调整需进行试配和检验,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3.拌合管理(1)混凝土的拌合时间不得小于规定的时间,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2)应使用适当的搅拌设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规范。
4.班组管理(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2)制定合理的班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运行。
5.质量检验管理(1)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严格进行抽样检测和试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商品混凝土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
(3)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搅拌站设备安全管理(1)搅拌站设备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加强对搅拌站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产品运输安全管理(1)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滑装置、报警装置等。
(2)加强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商品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1.监理部门的职责(1)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定期抽样检测和检验混凝土,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商品混凝土是指由供货单位按照一定技术标准生产的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建筑材料。
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工程的施工进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1.原材料选择1.1水泥:使用特殊标号的优质硅酸盐水泥,按照规定的配比使用。
1.2砂石:选用无腐蚀、无杂质、颗粒均匀的天然砂石。
1.3骨料:选用经洗选处理的优质骨料,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湿润状态。
1.4水:使用清洁的自来水,严禁使用含有杂质的水源。
2.掺合料控制2.1掺合料的选用:掺合料的使用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种类掺入混凝土中。
2.2掺合料质量检验:每批次掺合料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达到要求。
3.配合比设计3.1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根据工程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调整。
3.2配合比的变更应经过技术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4.施工操作4.1搅拌:搅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操作,保证均匀搅拌。
4.2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循正确的方法,确保均匀而连续地浇注。
4.3养护:混凝土浇筑后,应立即进行养护,保持一定湿度和稳定温度,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5.质量检验5.1强度检验:每天抽取随机样品进行强度检验,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5.2成品检验:每天抽取随机样品进行成品检验,包括外观、密实度和环保性等方面。
5.3混凝土的检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质量记录与档案6.1混凝土供应商应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和档案,包括原材料检验报告、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等。
6.2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档案,包括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每次供货的具体情况、施工操作记录等。
7.不合格品处理7.1如发现混凝土不合格,应立即停工,排除不合格原因后方可继续施工。
7.2不合格品应妥善处理,包括责任追查、记录并及时通知供货商。
8.监督检查8.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随机抽查混凝土质量,并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建筑施工领域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的管理。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应当以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为目标,依法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生产,确保混凝土质量;(二)依法销售,确保商品混凝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依法使用,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三)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定期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二)生产过程应当严格控制各项指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稳定;(三)加强原材料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四)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五)定期对生产设备和质量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和维护;(六)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的关键参数和质量指标。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销售团队和销售网络;(三)配备专职销售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销售经验和市场嗅觉;(四)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销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销售环节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二)遵循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混凝土;(三)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四)加强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九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施工许可证;(二)配备专业的施工团队,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四)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工地安全管理。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管理,依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配合比、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生产、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生产、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配合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3. 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采用不规范的生产工艺。
4.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控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利,划定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检验。
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生产质量。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合比,明确原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确保配料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加工和混合过程,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结果,方便跟踪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运输。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事先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报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省有关规定复检。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特殊,确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运输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漏散。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商品混凝土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一环,其质量管理成为了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混凝土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检测管理以及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和说明。
一、混凝土原材料管理1.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材料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评估其生产设备和管理水平,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审核。
2.原材料的检验与取样:针对每批次到货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制定相应的检验计划和检验标准。
对原材料的取样、保存及检验结果的记录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3.原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一旦发现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或更换,同时对废弃原材料进行处置,并进行相应记录和追踪。
二、生产过程管理1.设备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包括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
2.施工机具管理:对使用的施工机具进行登记和管理,包括机具的购置、使用、保养和报废等环节,确保施工机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生产工艺管理:制定生产工艺流程,明确混凝土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工艺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4.生产记录管理: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记录,包括原材料消耗、生产工艺参数、生产人员、设备状态等。
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进行保存。
三、质量检测管理1.检测流程管理:建立严格的混凝土质量检测流程,明确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测设备管理:对使用的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正,确保检测设备在最佳状态下进行工作。
3.检测人员管理:确保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检测人员的能力和专业水平。
4.检测记录管理:对每一次检测进行记录,包括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等,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进行保存。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管理控制制度1.总则1.1质量管理的目标是:混凝土产品合格率100%;2.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结构:2.1公司经理是公司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领导质量代表人即:质量总监主任工程师、质量技术部及实验室,质量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3.质量技术部的工作职责:3.1签发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负责产品过程的质量监控;3.2保证产品质量满足顾客的技术要求,实现公司的质量目标;3.3负责编制特殊工程的质量计划、处理用户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3.4协助主任工程师处理客户投诉及产品质量事故,积极协助实施公司下达的生产技术质量达标工作;3.5对产品的生产、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及作业标准、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对检验合格原材料签发原材料准用证;3.6制定检查标准,并稽核质量检查人员是否正确实施;3.7负责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3.8检验仪器与量规的管理与校正,及库存品的抽验;3.9对原材料供应商,外加剂工厂供应商等交货质量进行整理与评价; 3.10制定巡回检验的管理与分析,专案研究并作改善,预防再发防止措施; 3.11对客户投诉案件进行分析并实施落实改进措施;3.12负责资料回馈相关单位;3.13执行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工作;3.14做好质量保证作业;3.15研究制订并执行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计划;3.16制定质量管理规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3.17负责其他有关质量管理事宜;3.18参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及试制;3.19定期向主任工程师报送有关质量技术报表;4.搅拌楼、运输组、泵送组、采购等相关部门,必须协助质量技术部共同做好质量监控工作;5.生产过程质量技术管理:5.1所有原材料水泥、砂石料,掺和料、外加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5.2水泥: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采用旋窑生产水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5.3砂石料:质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定点采购;5.4掺和料:经检验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5原材料售货单位必须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技术部负责保管原材料的出厂质保书;5.6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对原材料有特别约定的,应遵守约定;5.7材料供应单位应当相对固定,应选定产品质量稳定、信誉可靠的企业作为长期合作对象;5.8材料进场后,材料人员应认真组织验收,并收存产品质量合格“三证”必要时要商请技术人员共同验货,各种材料应有准确标识;采购完成后,材料人员应将所购材料品种、数量等向质量技术部发放材料到货通知单;5.9质量技术部接到材料到货通知单后,有实验人员对进场材料进行取样,将样品分两部分,一部分由质量技术部送往有列入合格委托检试验方名录中的检测机构;另一部分有实验人员自检;试验结果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部做好记录,及时通知进料部门和材料供应商;5.10生产人员在工作中观察原材料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质量技术部;5.11质量技术部每天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材料、当日天气情况、运输路程等情况及经济合理原则,向搅拌楼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在生产过程中,开出的混凝土配合比需做调整的,应由质量技术部负责,微机操作员不能私自改动;5.12混凝土生产前,质量技术部、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微机操作员将混凝土配合比内容准确输入电脑,生产班长负责监督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开机生产;拌搅组有疑问,由质量技术部负责解释;5.13微机操作员必须严格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进行配料,搅拌,严禁私自更改;5.14施工单位人员来搅拌站掺外加剂的,搅拌组负责技术交底,并监督掺加方法和数量是否正确;5.15搅拌组配制水溶液外加剂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配制,搅拌均匀后方可使用;5.16搅拌组开机生产前,将皮带机上的水排除干净、对将要使用的外加剂搅均,防止沉淀;5.17搅拌时间,微机操作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执行;5.18搅拌组安排专人对每盘混凝土质量进行目测,发现异常,及时停机处理; 5.19试验人员应做好坍落度的检测,每一工作班内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机抽检混凝土坍落度,及时反馈信息,使混凝土的坍落度满足规定要求; 5.20搅拌生产时,操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机处理;5.21供应混凝土过程中,搅拌站发生停水停电无法继续生产时,搅拌组及时向生产主管反映和泵送组取得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后的相应事宜;5.22同一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须要更换强度等级时,及时通知泵送人员; 6.冬季生产:6.生产部门按照冬季施工标准,对设备做好保温及加温措施;6.夏季生产:主机操作员依据工地提供的坍落度,结合工地的运送时间的长短,适当提高10——20mm坍落度;7.运输与卸料:7.1装料前驾驶员检查搅拌筒内是否有积水,如有应排出;7.2“正转”搅拌,为了保证料运到工地不易离析,搅拌筒的转速一般为4—10r/min;7.2严禁向搅拌筒内加水,如须要加水,经质量技术部同意后,按质量技术部的要求进行处理后加水;7.3每天运输完混凝土,驾驶员必须清洗料口,冲洗搅拌筒出料口及叶片和车架,及时清理筒内的粘结料;7.4驾驶员在接到微机操作员送货单,看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运输工地,防止运错工地;同一工地在施工须要更换强度等级时,驾驶员将混凝土运输到工地后,在未泵送前,告诉泵送员更换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防止泵送员,把混凝土泵错浇筑部位;7. 5如有工地拉回余料,司机应及时回磅,并通知当班调度;由调度通知实验室人员对余料进行调整,调整合格后方可出站;8、实验检验过程质量管理:8.1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手册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8.2实验检验须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严格、细致、准确地进行;8.3试验室内须保持卫生干净整洁,试模、工具用完后清理干净,保持试模的完好;8.4根据主任工程师下发的混凝土配合比单,选用适当的配合比,按砂石料检验结果调整配合比,计算准备,进行试配;8.5试验人员应做好坍落度的检测,混凝土坍落度按规范要求执行;每一工作班内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二次,严格杜绝漏测,无记录现象;8.6混凝土试块的制作:混凝土试块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组数,选择相应的混凝土试模,制作前必须做坍落度试验;8.7原材料进场后取样及时,取好后认真填写样品委托单;8.8试块制作好后,及时拆模并标养;8.9混凝土运往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应符合要求;8.10混凝土外加剂液体的配制和掺量时,应严格计量,掺量必须准确;8.11砂含水率、含石率实施每天检测制度;8.12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反映进行质量分析,提出纠正措施;8.13检查中的不合格项由质量技术部通知整改;实验室主任质量责任制1、在质量总监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与产品质量检验有关的政策、方针、法令、法规、条例和制度;2、贯彻实施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文件、切实保证能公正地、科学地、准确地进行各类检验工作;3、全面负责试验室的检测、试验技术业务、测试质量、组织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4、组织安排测试任务、审核试验纲要、实施细则和试验计划、负责全室人员的工作考核、奖罚;5、批准审核所有检测报告,主持事故分析和质量分析会;6、熟悉试验室所用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和质量情况;7、检查质量管理细则的执行情况,在质量总监的领导下主持质量管理细则的制定、补充和验收;8、规划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组织技术考核;9、教育全室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确保测试质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10、完成领导授权的其他工作实验室检测员质量责任制1、按时完成下达的检测任务,对负责的检测项目检测数据负责;2、严格按检测规范、试验方法或本室制订的测试细则进行各项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3、认真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记好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不许涂改,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4、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做到事前检查,事后有维护保养,及时填写使用记录;5、有权拒绝行政及有关人员对检测业务的干预,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违反检测规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6、上报检测仪器设备的测定,维修计划,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检测仪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7、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检测仪器、新标准、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及现状;8、做好负责检测室的安全、卫生、搞好文明生产;9、严格执行检测人员应遵守的其他各项制度;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实验室仪器设备员质量责任制1、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保持正常使用状态;发现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2、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维修,配合安装调试工作,如需计量检定,应及时委托计量员送检;3、检查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制止和提出批评整改;4、负责本室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并上报上级领导统一安排购置,负责检查验收,及时登记造册,配合安装调试;5、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对于自检设备应按时检定并做好记录,对于不能自检的设备应及时委托送检;6、负责本室易损、易耗、低值物品的保管登记工作,及时记录低值易耗品的变动情况,做好帐物清楚;7、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应经负责人同意,手续齐全;8、认真学习计量法规、计量知识和仪器设备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实验室档案资料员质量责任制1、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国内外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细则和方法;2、负责技术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整理、编号、入档、保管工作;3、对文件和资料控制实施归档管理;4、对保管期限已到的资料进行登记造册、移接处理;5、对过期资料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销毁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登记造册存档;6、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许安排,不许泄露原始数据,并登记造册存档;7、做好防火、防盗、防蛀等工作,确保资料完好无损;8、严格执行档案员应遵守的其它各项制度;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搅拌组组长的岗位职责1、带领本组人员严格按照混凝土搅拌站保养计划进行机械维修及保养、加快机械作业率,提高机械使用率;2、控制生产现场各临时设备机具的使用,并进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3、对搅拌站用电,电器元件老化损坏,及时更换,保证用电安全可靠性;4、带领本组人员定期对搅拌站各种设备的易损件进行核查,有漏缺及时向负责人反映,以便及时处理;5、对搅拌站各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查,校验各计量器具的精确度;6、做好搅拌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7、对本组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专业技术的指导;8、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进行制止和提出批评整改的意见;9、配合泵送组及相关部门提高生产率;10、完成领导交给其它工作;主机操作员岗位职责1、严格按照微机操作规程进行微机操作控制、配合加快机械作业率,提高机械使用率;2、根据生产计划单,合理安排各施工现场的混凝土配送;3、严格按照实验室提供的配合比单进行生产,并按规定控制好坍落度;4、严格按照实验室的配合比单所提供外加剂的生产厂家、掺量溶液浓度进行溶配;5、做好搅拌楼的各种原始记录及资料;6、保持微机室整洁干净;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搅拌车驾驶员岗位职责1、混凝土搅拌车司机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和保养所操作的车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2、服从调度的工作安排,按期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不得私自改变供货地点,不得私自往罐内添加水或其它物料,不得么自换车驾驶,不得私自卸料;3、现场卸料后,应及时办理经济签证;4、尊重施工单位人员,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5、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6、保持车辆整洁干净;7、认真做好混凝土搅拌车运行资料和原始记录;8、服从队长的工作安排;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泵送员岗位职责1、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理和保养混凝土泵送车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车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2、严格按照泵车维修保养计划进行机械维修保养;3、尊重施工单位人员,服从现场指挥,提高服务质量;4、熟悉施工现场,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情况,以便提高泵送效率;5、保持车辆整洁干净;6、认真做好泵送混凝土的原始记录及资料;7、服从泵送组长的安排;8、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专业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供应给需求方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合法设立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生产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质量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不得以低价、假冒伪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销售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混等方式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不得私自更改混凝土配比。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遇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豫建[2013]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
为了确保混凝土质量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工程需求,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细则来进行控制和监管。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质量管理组织为了确保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的质量管理组织来统一领导、协调和执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该组织应包括质量管理部门、监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等。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质量管理计划在施工前,应制定混凝土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目标、任务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质量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前的质量准备工作:对混凝土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和试验,确保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和确认施工设备的性能和技术状况,确保施工设备能满足混凝土施工要求。
2.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定施工流程和操作要点,明确各个工序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点,制定相应的检验和测试方法;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材料的配料、搅拌和运输过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质量记录和报告: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记录全面、真实和准确。
每个工序的施工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以便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踪。
三、质量检测和抽查质量检测是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可以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质量检测应包括常规检测和抽查检测。
常规检测是指对混凝土材料和施工过程进行系统地监控和抽样检测。
包括对原材料(水泥、骨料、粉煤灰等)的检验和验收,对混凝土的坍落度、强度、收缩等性能的检测,对施工过程中的搅拌、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抽查检测是指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进行抽样检测,以验证混凝土质量的合格性。
抽查检测应覆盖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工序和关键节点,以保证施工质量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第一篇: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行为,落实质量监管责任,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实施,执法检查除应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组织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违规行为;(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相应等级的资质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对进场原材料取样和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建质安【2011】366号)将原材料的检验数据及时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四)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根据常用原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系列配合比,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完善配合比试配记录,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依据充分、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建质安【2011】366号)将相关生产数据及视频图像实时采集上传至“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并保证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六)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报警信息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处理,处理记录是否真实、准确,针对危险报警的处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渝建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3]7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3〕3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16日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鄂建设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六月三日湖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活动,以及实施对该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下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混凝土XX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XZCCXZ-429.1-20201、目的为保证抽样检验程序科学、合理,能满足相关方的要求,为抽样检验提供合理的指导依据,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混凝土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案和判定原则,本细则适用于XX自治区混凝土产品的监督抽查。
3、抽查范围3.1抽查地区及对象XX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10家混凝土生产搅拌站。
3.2产品范围商品混凝土。
4、抽样产品现场抽取商品混凝土,抽样样品以生产者现场实际生产的混凝土标号为准,成型混凝土试件,检测商品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
5、抽样、检测、判定依据及检测项目5.1、抽样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5.2、检测、判定依据及检测项目6、抽样6.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取生产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
现场抽样在拌合站混凝土运输车中进行抽样,抽样样品以生产者现场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标号为准,除拌和开始第一车外,依据GB/T50080-2016《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3.2.2条规定,在同一车中进行取样,罐车自转10分钟以后,每间隔3分钟取1组样品,每1组样品取样重新搅拌后依据GB/T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4.3.3条进行制样。
对于坍落度小于25mm混凝土采用振动棒插倒的方式进行制件,对于坍落度在25mm至70mm的混凝土采用振动台成型的方式进行制件,对于坍落度大于70mm的混凝土采用人工插捣的方式进行制件,现场抽样人员采用自带的自校合格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模(150mm×150mm×150mm)6组,每次抽取混凝土试件6组(3组作为检测样品,3组作为复检样品),并对样品的取样、制件、封装通过拍照的方式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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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市建管办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搅拌站生产准用证》,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向建设工程提供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并对其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同时向使用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第七条:在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搅拌站生产准用证及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向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接下列任务时,应提前一周向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提交生产供应方案,方案应明确原材料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保证措施。
一、一次连续浇捣3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
二、生产C50以上(含C50)混凝土;
三、2个以上(含2个)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时供应一个工程;
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供应方案负责备案。
第十条:每年一月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办理本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报《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建管办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搅拌站生产准用证》;
二、企业上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销售报表;
三、其他市质监总站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的《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申报表》和提供的资料,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签发《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
第十二条:市质监总站和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对取得《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
市质监总站负责开展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核验,定期监督核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质量检验评定;
二、混凝土配合比质量检验评定;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评定;
四、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
五、质保资料检查。
定期监督核验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按《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暂行规定》进行,并签发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报告,报市质监总站。
定期监督核验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四条:市质监总站会同市混凝土构件质监分站在定期监督核验的基础上,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原材料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动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复试报告;
二、原材料质量抽检;
三、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四、拌机秤量误差检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和混凝土强度抽检。
第十五条:定期监督核验和不定期动态监督检查均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优良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
2、一年中监督核验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
3、一年中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且动态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85分;
4、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5%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优良。
二、合格标准如下:
1、一年中未发生过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2、一年中监督核验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
3、一年中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且动态监督检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70分;
4、混凝土试块的抽检强度必须90%以上达到设计强度,且混凝土试块抽检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90%;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产品质量稳定。
三、考评达不到以上合格标准,即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市质监总站每年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质量业绩考评结果发文公告。
第十八条:各区(县)建设工程质监站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加强对顶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现场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质监总站。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建管办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