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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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附件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金融业是前海的支柱产业。

前海,是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平台,肩负着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等重要使命。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近年来前海金融开放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2018年一季度,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金融及类金融企业60099家,占辖区注册企业数量超过 3.5成,其中已落户的持牌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227家。

截至2017年底,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业实现注册增加值711.27亿元,占前海片区注册企业增加值的6.6%,注册增加值占比在所有行业中排第一位,拉动自贸片区增加值增长11.9个百分点,贡献率达27.4%。

前海充分发挥了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功能,金融业创新型业态丰富,集聚特征明显,已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生态圈和金融创新集聚效应。

(二)前海金融产业政策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存在短板。

国内主要金融中心及中心城市都非常重视金融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专门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近几年来,前海陆续出台产业扶持政策,目前已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扶持政策,但对金融业还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扶持,有必要出台专门扶持政策促进前海金融业集聚发展。

二、政策导向(一)聚集和吸引金融机构落户前海。

对于金融机构在落户奖励、空间扶持、贡献奖励、安家补贴等方面制定较为完善的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外溢发展,不断增强资本、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辐射影响。

(二)突出前海金融特色和重点扶持产业。

对前海优势金融产业类别和未来发展迅猛的新金融产业,包括商业银行的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金融科技业;风险投资业;跨境金融项目;绿色金融等进行扶持,力争实现弯道超车。

(三)作为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引言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财建函[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水运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请示》(深府〔201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扩大消费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国家从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部分地方也因地制宜的制订了具体措施。

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合力,探索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机制,财务部、商务部研究同意,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

二、原则同意深府〔2012〕63号提出的试点思路,即:紧紧围绕服务业产业升级和加强深港合作,积极开展先行先试,通过集聚政策资源、创新体制机制,重点支持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着力打造全国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中心,促进珠三角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并探索发展现代金融业等服务业的有效模式。

力争通过3年试点,到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00亿元,现代服务业年均增长率达到50%以上。

三、试点工作以地方为主推进,财政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宏观指导,并利用现有经费渠道统筹资金,加大对试点的资金支持。

深圳市要完善试点政策体系,在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对试点予以政策倾斜,并按不低于中央政府投入规模,加大对试点的资金支持。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资金要统筹使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对公益性、公共性强的试点项目、产业化及市场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等予以支持。

前海综合试点项目扶持资金解读-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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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综合试点项目扶持资金解读(股权投资最高5000万)导读:在前海注册公司代理:首信发布的众多政策利好中,除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到香港低利率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入驻企业基本都有获取跨境人民币的意愿,利率3%-4%),其次就属前海综合试点项目扶持资金1000万的政策关注度高。

关于前海综合试点项目扶持来由、扶持的领域、扶持方式,由深圳市首信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为您解读!一、前海综合试点扶持资金来由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获批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3年内将获得15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同时,地方财政也将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这也意味着有不低于30亿元的财政扶持资金倾向前海,并重点用于扶持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产业等公益性、公共性强的平台项目建设。

此外,拟扶持的项目还将在市场准入、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获得政策倾斜,而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也是项目的支持手段之一,其中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资金扶持。

二、扶持领域(一)金融业。

围绕跨境人民币业务、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要素交易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中介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项目。

(二)现代物流业。

围绕供应链管理、国际综合贸易、物流增值服务、物流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开展的有利于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形成高端物流新型业态集聚的项目。

(三)信息服务业。

围绕信息传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内容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项目。

(四)其他领域。

促进现代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支撑现代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项目;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现代科技标准化应用水平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财政部、商务部重点支持的新型服务业创新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的其他项目。

三、优先扶持领域试点项目应具有公益性、功能性、先进性、示范性等特点。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优先扶持:(一)使用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项目;(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三)能够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对产业提升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5〕43号)各相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深府函〔2013〕82号)的有关规定,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小组同意,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所需资金从前海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额度不低于每年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前海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须遵循高效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在必要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资金申请指南;(二)组织编制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项目公示、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四)制定与下达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五)组织建立项目库,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委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业人才个人的补贴,按前海合作区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前海管理局核准的申请对象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第五条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能够促进前海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二)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三)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四)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第六条申请机构或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二)在前海合作区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三)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0万元。

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建[2013]2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06【实施日期】2013.03.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建〔2013〕2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13年3月6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前海产业发展,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用途】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前海合作区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第四条【原则】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引导、预算控制、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发挥产业引领集聚效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资金对象及方式第六条【支持对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依法纳税、诚信运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

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前款规定且在前海合作区实地运营并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

未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营且具有重大贡献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在上述法人或组织工作的个人,可以给予支持。

第七条【使用范围】前海管理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依据本办法下设若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重点行业专项,重点支持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以及国家、省、市明确的前海应大力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内,对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或有助于优化前海产业发展生态的中小微企业;(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设立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前海重点的产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发展等领域;(三)粤港澳大湾区专项,重点支持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国际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合作交流推广活动;(四)人才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以及人才载体建设、人才创新发展;(五)产业公共平台专项,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六)社会建设促进专项,重点支持医疗、教育、文化、体育、法治等社会投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业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七)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七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3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整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前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前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前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前海注册企业已超十万家,那么注册在前海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了,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对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且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 70%以上的前海企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现代物流业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二、信息服务业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 IPv6 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三、科技服务业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四、文化创意产业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2. 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3. 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 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申请年度在前海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5.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 号)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3. 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4. 拥有国际认可执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的人才;5. 不符合1-4 条条件的但确属前海发展紧缺的境外人才,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技术资历、专业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位于深圳市前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实践区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制定以下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二、政策措施1. 大力推进本地和港澳居民优先发展。

在人才引进、教育培训、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本地和港澳居民更多的优惠政策和享受相等待遇的机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深港合作区发展。

2. 提供便利的营商环境。

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注册手续,减少企业开办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 加强创新科技合作。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4. 打造国际化发展平台。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

建立国际贸易和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产品和方案。

5. 推动金融创新发展。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三、重点项目1. 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

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投资,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创新型企业入驻,推动创新创业发展。

2. 搭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交流平台。

举办国际服务业交流大会、高峰论坛等活动,促进国内外服务业企业的合作交流,推动前海成为国际服务业的重要交流平台。

3. 支持金融科技创新。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设立研发机构和实验室,推动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开展智能化金融服务。

四、组织实施1. 成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监督落实改革开放措施。

2. 加强协调和沟通机制,形成政府、企业、高校等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深交[2009]5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09〕523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港航产业竞争力,推动深圳港由大港向强港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年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支持深圳港航产业发展。

第三条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和机构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港口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财政资助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企业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编制考核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六)对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审核资助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审查资助资金考核年度决算。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精神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和深圳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地方配套资金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以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方式扶持的试点项目,期限届满后回收的资金上缴本级财政.综合试点所需资金按当年资金需求纳入预算安排.中央试点资金使用完毕后,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对象第五条下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一)注册在前海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深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二)注册在深圳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丰富,经营能力突出。

(四)涉及特殊经营许可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对示范性强的项目、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市场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发展质量为中心,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委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全面、真实和准确。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申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项目。

第二章“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申请第五条“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分为以- 1 - / 68下两个大类,五个子项:(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资助项目.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子项;.机场码头资助子项;.陆运线路资助子项。

(二)“深圳飞”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资助子项;.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子项。

第一节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一)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二)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

- 2 - / 68第七条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如下:(一)年月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一年,运营的第一年给予资助万元;(二)年月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两年,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资助万元;(三)年月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三年(含)以上的城市候机楼,给予资助万元年。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深前海规[2017]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12【实施日期】201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7年10月12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法获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扶持的财政资助、贷款贴息类项目。

采用以奖代补、落户引导奖励、港资专项、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扶持的项目,以及列入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计划但已因故提前终止项目建设,或者虽未终止但已申请撤销,并将扶持资金退回监管账户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扶持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前海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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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海出台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政策的意义
(一)深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改革措施
2018年1月31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正式出台,在推进航运要素快速集聚、强化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业、推动航运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安全航运发展,以及改善航运业营商环境等六大方面提出24项改革措施。《实施细则》通过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为《指导意见》中推进航运要素集聚、发展航运金融和改善航运营商环境等相关改革措施提供资金支持,促进高端航运要素在前海集聚,推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4.国际海员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减免海员个税是国际惯例,绝大多数海洋国家都制定了特别针对性的政策与法律规定,对海员给予个税优惠,如英国规定本国海员若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离开本国在外航行超过183天,个人所得税予以免征,希腊规定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实际税率分别为3%和1%。然而,我国国际海员个税负担较重:一是经历几次税改后,国际海员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始终为4800元,与陆地工作者相比的税收优势逐渐丧失;二是国际海员按年缴纳个税,下船后只能拿到最低基本工资,如一名海员某年上船工作8个月,这8个月的工资收入将成为下船后休假期间的主要经济来源,而这笔收入却集中在一年缴纳个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二)面临的问题
1.高端航运服务业基础及港口辐射能力薄弱。前海现有的船舶代理、货运服务等航运服务企业仅仅局限于提供传统港航业或低端产业服务,且企业规模较小、服务附加值较低,航运服务功能较差。目前,前海缺乏组织有效的航运交易市场,航运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公估公证、航运信息平台等方面的相关服务也几乎空白。经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3月底,注册在前海的船舶交易、船舶管理、海事服务等高端航运服务企业仅有30余家。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航运业发展长期存在着港强航弱、配套措施不完善、核心竞争力较弱等问题。
(二)积极支持发展高端航运业,服务香港高端航运业升级需求
高端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航运中心的全球竞争力,香港凭借良好的区位和“自由港”政策优势,成为亚太地区航运中心和全球海运服务业交易的“衔接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相关举措和新加坡政府针对航运产业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不同程度地挑战着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因此,加强深港合作,在传统散杂货、集装箱港口用地资源受限的条件下,进一步支持发展船舶融资、船舶交易和船舶经纪,海事保险和仲裁、国际海员培训和外派等方面航运服务业,有助于为香港航运业扩展空间,是香港提升航运中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积极支持国际海员发展,推进战略型、储备型航运人才队伍建设。第一,国际海员作为航运业的直接从业者,一直是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和“海上丝绸之路”伟大构想的实施者。同时,国际海员是国家庞大外贸的依托,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在战时还是可作为海军的预备役,素有“第二海军”之称。第二,国际海员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具有封闭性、全球性、风险性、艰苦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在船期间无法享受社会公共福利,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个税优惠政策,可以提高国际海员从业的积极性。截至2017年底,全国注册船员总数约148万人,其中具有在船任职资历的持有适任证书海船船员人数仅有30万人,甚至低于印尼、菲律宾等国家。进一步鼓励国际海员发展,扩大高级海员规模,建设航运人才队伍,对我国建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推进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建设,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背景、意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说明如下。
一、前海高端航运服务业基本情况和面临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达2521万标箱,连续五年排名全球集装箱港口第三。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所在的西部港区主要包括蛇口、赤湾、妈湾等三大港口,内联粤港澳大湾区及泛珠三角9省,对外开通美洲、南美、欧洲、亚洲及中东等国际班轮航线162条,2017年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18万标箱,是深圳港的重要组成部分。前海在船舶运输、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方面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截至2017年12月底,前海片区累计注册为“船舶修理”、“货运港口”、“水上运输”、“货物运输”、“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等相关的航运物流企业有1927家,已开业企业有1078家,开业率为55.9%。
3.高端航运人才缺失和航运人才培养基础薄弱。前海航运人才大多集中在传统航运服务业上,高端航运服务业人才所占比重几乎为零,且自我造血功能较差,航运服务类研究基础薄弱。在航运人才培养方面,深圳本地大学没有航运类本科专业教学,只有专科操作类层次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人才供给远远滞后于高端航运服务业需求。虽然大连海事大学深圳研究院开展了高级航运管理硕士专业,但教学内容多针对传统航运行业高级岗位,对于高端航运服务业包含较少。在航运人才培训方面,目前深圳市还没有可以开展国际海员适任培训的专业学校或机构,国际海员主要到青岛培训中心、广州广远海校等机构进行适任培训,大大提高了培训成本。
2.国际船舶注册数量较少、规模较小。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深圳港注册船舶1754艘,256万总吨,其中具有国际航行资质的船舶仅有64艘,占总量的3.6%;国际船舶有134万总吨,占总吨的52%,与深圳市发展水平极不匹配。截至2018年5月底,前海仅有2艘国际船舶注册为“中国前海”船籍港,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优势尚未完全发挥。据上海方面统计,截至2017年底,在上海海事局在册登记的船舶数量(含特案免税船舶)共2223艘,1838万总吨,其中国际船舶为418艘,占总量的18.8%;国际船舶有1092万总吨,占总吨的59.4%。据香港海事处统计,截至2018年2月底,香港籍注册船舶共有注册船舶2553艘,1亿1537万总吨(为深圳的45倍),其中远洋船舶2341艘,1亿1525万总吨,占比高达99.21%。在国际船舶登记方面,深圳与上海差距明显,与香港差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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