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14)
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1.0 1.0-0.8 0.8-0.6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
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
二、城市分区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 里)
备注
1
新区
2.5
2
旧城区
3.0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 照城 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
3、分区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 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
序号 用地规模(公 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6000
2
3-1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城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标准讲解
都市规划项目类型及各自收费原则(2023年07月23日)目录一、城镇体系规划 (3)二、都市战略/概念规划 (3)三、都市总体规划 (5)四、分区规划 (7)五、小城镇规划(指县城如下旳建制镇) (7)六、都市近期建设规划 (8)七、控制性详细规划 (8)八、修建性详细规划 (9)九、风景区规划 (10)十、旅游规划 (12)十一、都市绿地系统规划 (12)十二、环境景观设计 (13)十三、都市设计 (13)十四、专业规划 (14)十五、专题规划 (15)十六、都市交通规划 (16)十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历史街区规..17十八、规划征询 (17)十九、编制标书 (18)二十、规划标底 (18)二十一、电子文献 (18)二十二、参照系数 (18)二十三、附则 (19)一、城镇体系规划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 参照城镇体系规划旳深度和计费意见执行。
(4)(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 假如需要进行有关专题研究, 应单独计费。
计费原则视专题研究范围与深度确定: 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范围旳, 则省域30万元/专题、市域(地)20万元/专题、县域15万元/专题;(5)如专题研究对象为区域中心都市旳, 则特大都市25万元/专题、大都市20万元/专题、中等都市15万元/专题、小都市10万元/专题。
(6)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都市战略/概念规划1. 单独编制都市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注:(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都市人口规模分类为根据, 都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原则。
(2)如与都市总体规划一起编制, 其收费为都市总体规划计费旳50%-60%。
(3)计费基价为50万;2.概念规划/概念设计注:(1)计费基价为30万;(2)基于较小地块及修规层面旳概念设计, 按1.2-1.5万元/公顷计费。
三、都市总体规划注:都市总体规划纲要基价为50万。
2.都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以规划期末都市人口规模分类为根据, 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费, 都市新区、新城、开发区参照此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二OO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 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三、城乡统筹规划四、分区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最新中国城市规划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一O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
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
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
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阶段为30%。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元/公 顷)
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 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 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 段40%、成果制作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 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1、 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
备注
里)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
2.0
上)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 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城市规划协会2022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1993 版) 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 (1998) 20 号” 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 1.3 执行。
(二) 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份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 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 为15 套,正式成果为 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 时,按 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 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 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 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 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者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规划设计相关收费标准
六、城市体系规划
规模
计费单价
序号 (万人) (万元/万人) 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8
200 以上
0.7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 30 万 元/每个,特大城市为 25 万元/每个,大城市为 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 15 万元/每个,小城市为 10 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
七、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 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3、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4、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8 万元。
八、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 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 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 30%-50%的规划设计费。
? (2)城市一般阶段
序号
用地规模 (公顷)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注
1
3
20000
2
最新中国城市规划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一、总则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文件辽规协[2002]1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规划局(处)、各规划编制单位:为了适应加入WTO后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体系,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提高全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规划设计收费的实际情况,省城市规划协会制定了《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现将《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单位营业执照和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参照执行。
附: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一、总则1.1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收费工作中有所遵循,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参考)收费标准。
1.2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方)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而缴纳的服务费。
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依据标准,优质服务,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1.3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1.4 城市规划设计包括如下服务:1.4.1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对建设项目的现场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1.4.2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稿完整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稿完整版一、前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根据特定规范和标准,确定规划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工作。
本指导意见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提高计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二、收费依据和范围1.收费依据2.收费范围三、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及标准(1)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按照报告编制的难度、规模和所处城市等级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方案设计:按照设计方案的复杂程度、规模和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3)专项设计:按照专项设计的复杂程度、特殊性和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4)技术支撑: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方式(1)一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的城市规划设计服务内容确定总费用,一次性支付。
(2)阶段性收费:根据规划设计的不同阶段性质和工作量,分阶段收取费用。
四、计费程序和要求1.计费程序(1)项目立项: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方式和标准。
(2)计费方案编制:编制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方案,明确项目计费项目、标准、依据。
(3)计费预估:根据计费方案,预估城市规划设计费用。
(4)费用支付:根据实际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2.计费要求(1)公平透明:设计单位应当明确计费依据和标准,并向委托方公开,确保收费的公平透明。
(2)提供收费依据:设计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明确的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费方案和相关规范标准。
(3)费用合理性: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确定费用,并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数额。
(4)凭证备案:设计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收费凭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五、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构2.监督方式(1)定期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设计单位的计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计费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投诉处理: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委托方和相关机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城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 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是指对城市进行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
城市规划设计费是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为完成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所需的费用,是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报酬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
一、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应当合理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复杂程度、技术难度和设计风险等因素,既要保障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利润,又要保证城市规划设计服务的质量。
2. 公开透明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避免出现争议。
3. 可行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委托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应过高影响委托单位的财务状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定额计价、按比例计价和谈判计价三种方式。
1. 定额计价,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类别和规模确定一定的设计费定额,适用于较为常规的城市规划设计任务,计算简单,适用范围广。
2. 按比例计价,按照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等指标,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投资额较大、规模较大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3. 谈判计价,由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特殊复杂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确定。
三、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1. 一次性支付,委托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规模较小、周期较短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2. 分期支付,委托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适用于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
四、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城市规划设计费的核算、审查、支付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城市规划设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总则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件辽规协[2002]1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规划局(处)、各规划编制单位:为了适应加⼊WTO后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发展需要,建⽴完善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体系,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项⽬和收费⾏为,提⾼全省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平,结合我省规划设计收费的实际情况,省城市规划协会制定了《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
现将《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单位营业执照和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参照执⾏。
附: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辽宁省城市规划协会⼆00⼆年⼗⼀⽉⼆⼗⼀⽇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收费标准⼀、总则1.1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平,同时在收费⼯作中有所遵循,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业(参考)收费标准。
1.2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是指建设项⽬业主(委托⽅)根据⾃⾝需要,⾃愿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缴纳的服务费。
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依据标准,优质服务,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1.3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的《收费许可证》,⽅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1.4 城市规划设计包括如下服务:1.4.1 建设项⽬现场踏勘。
对建设项⽬的现场情况进⾏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地使⽤等关系。
1.4.2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的规划进⾏指导,为建设项⽬的前期规划⼯作提供依据。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规协秘字[2004]第022号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____中规协秘字2004第022号_____200461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与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与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与下放部分商品与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与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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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资料1、地理位置、区位、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自然地理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等资料;5、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资源、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资料;6、第一、二、三产业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等资料;8、基础设施资料;9、生态环境质量资料;10、城市化状况资料;11、城镇职能类型、规模等级、城镇分布资料;12、各类地形图、行政区图。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图则 1、区域综合现状图,比例为1/10万—1/50万;2、区域人口与城镇布局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4、区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5、近期建设和发展规划图,比例为1/10万—1/50万;6、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图,比例为 1/1万—1/5万。
村镇规划第九条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预测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确定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图纸应包括: 1、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村镇总体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第十四条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镇区建设规划成果包括图纸和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镇区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2、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3、具体安排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确定其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4、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5、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6、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 7、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8、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镇区建设规划图纸应包括:1、镇区现状分析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2、镇区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3、镇区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4、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5000。
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1、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名胜区等。
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区以及主要的基础设施。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4、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二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
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
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和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7、各项专业规划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线、场用地范围,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城市道路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标准和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输水管网及配水干客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水源地防护措施;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石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和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辐射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电信工程规划包括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辐射方式,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以及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供热工程规划包括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石,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联片集中供热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包括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确定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以及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主要林荫道布置,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国家级园林城市要编制专门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见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洪规划包括城市需设防地区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的措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包括城市战略地位概述,地下宛若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防宛若、防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