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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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9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9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盘龙村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强,重庆市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富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重庆隆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乾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富强、被上诉人重庆乾华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愈、涂强;被上诉人蒋富强的委托代理人林祖锋;被上诉人重庆乾华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祖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受理蒋富强、重庆乾华机械有限公司诉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蒋富强、重庆乾华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诉称:蒋富强于2001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摩托车货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号为01339676.5,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日授予了第ZL01339676.5号专利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今有效。

乾华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企业,根据二原告共同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乾华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摩托车侧翻式货架,遂于2005年3月2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摩托车侧翻式货架一套,重庆市渝州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9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9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玉炳腌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双山桥梓塘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周玉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新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海平,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玉炳腌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炳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市驿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佳、审判员王伯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徐静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白市驿公司于2000年6月2 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411825号“白市驿”文字及其变形的图形组合而成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

该商标被评为重庆市的著名商标,其生产的板鸭被多次评为优质名牌产品。

玉炳公司是加工、销售腌腊制品和收购家禽等的企业,该公司于2003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3226355号“白市土‟‟ 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

2004年1 O月28日、11月28日和2005年1月5日,白市驿公司分别在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重庆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和珊瑚超市购买由玉炳公司生产的板鸭,板鸭外包装袋上载明有“白市驿风味”几字。

以上商家分别出具了载明“白市驿风味”板鸭的发票。

一审审理中,玉炳公司称其销售的板鸭外包装袋上载明的“白市驿风味”中的“驿”字已被该公司以印有“熟”字和合格证的不干胶覆盖。

另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1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判决:“重庆市玉炳腌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板鸭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注…白市驿‟三字,对包装上已标注了…白市驿‟三字的板鸭产品不得继续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法[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高法[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564次会议通过)为提高民事审判案件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纠纷。

此类纠纷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因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或者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造成劳动者不能合法就业,劳动者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赔偿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适用劳动部和重庆市发布的关于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若干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但如果行政规章之间以及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选择参照适用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利的规定进行处理。

4、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涉及劳动者违约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据此请求确认违约金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考量造成损失的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确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严格掌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友康年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邓智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光泉,重庆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斯特韦斯特国际有限公司(Best Western 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国亚利桑那州85016-2023凤凰城24公园大道北6201号。

法定代表人戴维.H.约瑟菲。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北京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略)。

上诉人重庆万友康年大酒店(以下简称“万友康年酒店”)因与被上诉人贝斯特韦斯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韦斯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万友康年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谭光泉,被上诉人贝斯特韦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贝斯特韦斯特公司是根据美国亚利桑那州法律成立于1957年12月13日的国内非盈利公司。

其商标BEST WESTERN注册于42类服务项目,注册号809973,核定使用范围为:饭店;汽车旅店及疗养地服务(商品截止),有效期自1996年1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

万友康年酒店成立于1997年4月14日,1997年10月8日,万友康年酒店与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年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康年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帮助万友康年酒店加入Best Western集团成员,使用Best Western 品牌、网络。

后万友康年酒店支付Best Western入会费379,015元以及1999年12月前年费360,000元。

2000年3月2日,万友康年酒店与康年管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万友康年酒店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12月一次性支付康年管理公司360,000元,予以终结,今后的经营中不再以Best Western对外宣传。

周开富与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请求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开富与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请求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开富与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请求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水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程杨【审理法官】蒋乾巽程鸿声程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开富;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当事人】周开富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当事人-个人】周开富【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开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水利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开富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侵犯财产权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周开富主张被侵占的公路系救兵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天城村)第9、10、12居民小组于1977年以9组出地、村民出工的方式在9组的土地上共同修建的村级公路。

周开富在1985年至1992年开办天城村联办采石场期间因需要使用该公路而投资4万余元,在原公路基础上对部分路段进行了整修。

1995年1月11日,原天城区开发办(甲方)与天城村联办采石场(乙方)签订《关于天城村联办采石场遗留问题的处理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乙方八五年修建从长兴桥至矿区的1.5公里公路,投资4万余元,投资已摊完,甲方不予补偿;第五条约定:九二年上半年乙方改建和维修矿区公路三处700余米,投资3.465万元,甲方补偿乙方2万元。

在周开富2009年诉万州区移民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移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一案中,救兵城居民委员会、救兵城9组出具书面声明,表明自1995年1月11日相关部门对公路进行补偿后,该公路已经收归集体所有。

之后,万州区政府决定征收涉案公路所占用的救兵城9组集体土地后,于2013年12月9日对该组房屋及附属物丈量登记时将周开富投资改建和维修的750米公路登记为集体所有,周开富作为村民代表在《救兵城9社房屋及附属物丈量情况登记表》《征收土地协议书》中签名确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发文字号】渝高法[2004]24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1.05【实施日期】2005.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渝高法〔2004〕249号 2005年1月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提高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认为其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二)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五)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六)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工伤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在法定申请时效内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受伤职工或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保险缴费单位等可以作为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高法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兴智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新胜一村6幢裙4-2。

法定代表人高维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光耀,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雪梅,重庆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杰,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重庆市小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兵,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其琴,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重庆市小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重庆建兴智能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兴公司)与被上诉人贺文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建兴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建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光耀、胡雪梅,贺文杰委托1代理人杨兵、余其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证人杨东、叶朝阳出庭作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贺文杰于2004年10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摩托车仪表盘(液晶显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4月6日被授予专利号为ZL20043005297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5年11月2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专利年费。

2006年4月12日,重庆市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代理人从被告建兴公司处购得摩托车仪表一块,购买过程为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渝证字第9883号《公证书》所公证。

一审审理中被告自认从2004年9月开始销售涉案产品。

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6年12月5日裁定对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贺文杰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及立体图完全相同。

虽然被告产品的外盖不透明,而原告专利图片的俯视图下部外盖透明,但使用材料的差别并不影响产品的外观;且原告专利使用于沙滩车上时,只有主视图部分展现在外。

戴国均任绍琴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国均任绍琴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国均任绍琴与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19)渝05民终18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淳杨瑾柳光洪【审理法官】黄淳杨瑾柳光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国均;任绍琴;陈霞【当事人】戴国均任绍琴陈霞【当事人-个人】戴国均任绍琴陈霞【代理律师/律所】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陈薪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周艳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秦娜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小琳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陈薪宇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周艳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秦娜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小琳陈薪宇周艳秦娜崔远明【代理律所】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戴国均;任绍琴【被告】陈霞【本院观点】陈霞举示两次的借条和案涉查封解除协议等事实确认,初步证明了其主张的借款本金这一事实;但因戴国均、任绍琴在二审中举示了上述“对账清单",并结合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案涉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并不完全真实,陈霞主张的借款本金这一事实重新回到真伪不明的状态,故陈霞还需继续对其主张的借款本金这一事实继续举证予以证明。

陈霞系远洋公司的财务人员,戴国均系远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也明显与其主张的借款本金仅有50万元以及临时拆借10万元明显不吻合,故本院对戴国均、任绍琴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陈霞与戴国均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当事人并无异议,且该民间借贷关系本身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根据戴国均、任绍琴的申请和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5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落款时间为“2014.10.20"的“对账清单"中“陈霞"以及部分数字内容是否系陈霞本人书写出具鉴定意见为,对落款时间为“2014.10.20"的“对账清单"原件第2页落款处“陈霞"署名字迹与供检的陈霞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上述检材原件共5处“2013"手写字迹与供检的陈霞数字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上述检材原件共4处“2014"手写字迹与供检的陈霞数字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3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3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老顶坡汽摩综合市场5-1-9-11。

法定代表人仲怀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强,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培文,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虎,男,回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宝瑞公司)与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宝瑞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宝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强,天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培文、王金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博公司为“TEMB”字母商标和另一图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包括热敏开关等,有效期自2003年5月7日至2013年5月6日以及200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13日。

2005年l2月26日,山东省曲阜公证处出具了(2005)曲证经字第111号公证书,证明天博公司工作人员于2005年12月17日在重庆市石新路老顶坡汽配综合市场宝瑞公司处购买了桑塔纳轿车风扇用温度开关一个,并取得了机打“重庆宝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张,单号:110512170004,销售清单上标注的零件名为热敏开关,车型为SNT安普,金额为15元。

该温度开关上使用了与天博公司图形商标一样的图形标识,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天博公司的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使用了天博公司的企业名称、厂址和联系电话。

重庆案

重庆案

2000重庆烟灰缸伤人案_郝跃诉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25人损害赔偿案[案情摘要]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和67号房屋系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两栋房屋均为十三层,其中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系一墙之隔并均临街。

2000年5月期间住有被告王瑞才等二十四户居民。

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原告郝跃与他人在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公路上交谈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受伤。

后原告被急送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先后在该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2天。

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现由郝跃起诉来院,要求上述房屋开发商和王瑞才等24户居民共同赔偿。

被告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房屋所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不是该事件的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其余被告则均辩称该事件与己无关,不同意赔偿。

本案审理中,经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郝跃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结论为:1、郝跃之智能障碍属Ⅷ级伤残;2、郝跃之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属X级伤残;3、郝跃之命名性失语属X级伤残;4、郝跃之颅骨缺损属X级伤残。

据此共产生医药费89010.5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344元、护理费 5340元、伤残补助费38520元、误工费13060.25元以及鉴定费958.8元,合计人民币135173.33元。

另查明,被告叶传玲已于2000年5月搬离65号10-6室,被告黄元金亦于当月搬离65号8-6室,事发当日,上述两室均无人居住。

[裁判情况]一审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郝跃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的公路上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头部致残确系事实。

但现经多方查证,目前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因而该两栋房屋中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65号10-6室和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段远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开发区17号。

法定代表人龙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全钰,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禾,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林祖锋;被上诉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红梅、委托代理人罗全钰、刘晓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在第25类的“段记”服装商品商标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段记”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段记”商标与被告的“段记”商标是相类似类别中的相似商标,两“段记”商标已形成混淆,自己注册“段记”在先,实际在服装商品类使用“段记”商标在先,是注册服务商标“段记”的合法权利人。

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抢先注册于25类的具有影响力的“段记”商品商标,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恶意抢注,自己未在服装类注册“段记”商标属重大误解,其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以实际使用“段记”字号和注册并实际使用“段记”商标在先为由而提起反诉,认为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在后的“段记”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先的“段记”商标是相近似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附18个真实判例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附18个真实判例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附18个真实判例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本书作者检索了19个判例,目前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1)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2)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有的法院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3)国有资产转让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

可见该问题的裁判规则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中案涉国有资产的转让既未经批准,也未经评估,也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该情形下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鉴于目前我国法院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且部分地方存在细化的地方性法规,本书作者建议:拟受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按照规则办”,应当在洽商阶段就要求转让方与当地国资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认转让的具体程序,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国资转让的审批、评估、进场交易的程序,以确保能顺利受让国有资产,避免最终被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最终虽然没有被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交易却被提起无效之诉、经历冗长诉讼的一波三折。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裁判要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需经批准、评估并在规定场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一、2006年3月,信联公司与银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信联公司受让银城公司某土地,信联公司代银城公司向第三人偿还债务。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篇一: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 )民提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2.范俊杰与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字第223 号民事判决书〕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 )民提字第187 号民事判决书〕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提字第193 号民事判决书〕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 )浙知终字第331 号民事判决书〕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鄂民三终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书〕7. 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8. 法国seb 公司与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 号民事判决书〕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 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12.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3.苹果公司与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44号民事判决书〕15.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16.白先勇与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17.章曙祥与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18.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刘爱芳等与覃迅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21.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2.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23.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书〕24.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延吉美笑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三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党伟、丁姝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26.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27.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28.娄丙林与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垄断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29.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30.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31.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泽西年代公司反诉永旭良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32.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派诺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仇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33.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3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35.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与恒大足球学校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36.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37.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38.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39.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40.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41.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2.斯倍利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4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伟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二)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44.覃德元与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5.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46.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47.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行政判决书〕(四)商标行政处罚案件48.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谢汝周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50.叶俊东、赵小阳、宋涛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三(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篇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2014年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晶廷与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2.范俊杰与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3.雅洁有限公司与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 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5.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6.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7.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8.seb公司与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9.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 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爱书人音像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12.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13.苹果公司与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14.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7744号民事判决书〕15.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酷溜正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16.白先勇与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17.章曙祥与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18.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与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刘爱芳等与覃迅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三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21.乔天富与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2.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碎永、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23.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书〕24.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延吉美笑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纠纷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三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党伟、丁姝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26.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特易购商业(青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27.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雨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及其他28.娄丙林与北京市批发行业协会垄断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书〕29.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30.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31.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泽西年代公司反诉永旭良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32.派诺特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派诺特贸易有限公司、仇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33.威尔德摩德公司与济南慧邦汉默实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3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35.杨汉卿、北京新范文化有限公司与恒大足球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36.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正泰电力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知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37.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省大京九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38.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39.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甘肃泓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40.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41.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国凤、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林家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42.斯倍利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4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伟耀、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2号行政裁定书〕(二)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44.覃德元与宜昌市知识产权局等不服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5.采埃孚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台州汇昌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46.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47.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行政判决书〕(四)商标行政处罚案件48.江苏祥和泰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谢汝周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法: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案件的裁判规则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案情简介一、2013年3月,建丰公司、龙域公司、达义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

约定:建丰公司拥有处于开发建设阶段的度假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龙域公司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分期投入5亿元,期限1年,达义公司为龙域公司的债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龙域公司承担投资责任,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建丰公司给予龙域公司固定投资回报,按年利率10%计算。

二、《投资合作协议书》签订后,龙域公司依约向建丰公司付款5亿元。

达义公司出质的股权未办理出质登记。

三、2014年10月,三方再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投资期限延长一年。

2015年8月,建丰公司向龙域公司付款1000万元。

四、龙域公司向海南高院起诉,请求判令建丰公司与达义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及利息。

海南高院认定《投资合作协议书》实为借款合同,判决建丰公司向龙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因质权未办理出质登记而尚未设立,未支持龙域公司请求达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建丰公司上诉至最高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龙域公司要求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本案《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龙域公司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不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共担风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投资合作协议书》为借款合同。

建丰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龙域公司是投资合作关系,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龙域公司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即该协议书排除了双方共担合作风险的情形,其实质在于龙域公司所得的回报与合作结果无关。

陈利容罗启祥与唐朝炳叶友涛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利容罗启祥与唐朝炳叶友涛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利容罗启祥与唐朝炳叶友涛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9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华苏致礼芦明玉【审理法官】陈华苏致礼芦明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启祥;陈利容;叶友涛;叶宗发;唐朝炳【当事人】罗启祥陈利容叶友涛叶宗发唐朝炳【当事人-个人】罗启祥陈利容叶友涛叶宗发唐朝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罗启祥;陈利容【被告】叶友涛;叶宗发;唐朝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罗启祥已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叶宗发、唐朝炳犯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中提起了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附带民事诉讼,且该附带民事诉讼已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故罗启祥、陈利容针对二人之子罗德成被、叶宗发、唐朝炳故意伤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了重复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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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禽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顶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64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禽蛋公司(以下简称禽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4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完成了案件受理、应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文书的送达以及举证期限的指定等相关的庭前程序。

截止2004年3月25日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日届满,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2004年4月22日,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人禽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伟,被上诉人新大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1995年10月18日,重庆市水产集团公司与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订立了《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新大陆公司。

后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甲方)与新大陆公司(乙方)、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并作为合资经营合同的附件。

协议约定,甲方及丙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合资经营期间于四川地区内使用丙方在冰淇淋、雪糕、冰棍等系列产品上的“新大陆”注册商标。

协议第八条约定,“对于在规定期间内由乙方开发或改进的新产品、新工艺,如经甲方及丙方认可,达到甲方及丙方要求的标准,则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及标志。

但未经甲方及丙方认可,以方不得在其开发的改进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同年11月1日,新大陆公司注册成立,从事冰淇淋、雪糕等冷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同日,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甲方)与新大陆公司(乙方)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合资经营期间(即2007年10月31日止)于四川地区内使用甲方“新大陆”注册商标,使用范围限于乙方的投资方(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所提供和规定的冰淇淋、雪糕、冰棍等系列产品。

协议第六条还约定:一方在印制的产品包装上必须加注“重庆新大陆”名称和“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64号”的地址。

1997年9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第1096272号、第1096273号注册商标。

第1096272号注册商标是三个半月牙型并列的图形,第1096273号注册商标是“新大陆”三个连体字,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

2000年1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禽蛋公司签订《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将第1096272、10962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禽蛋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翌年4月14日核准转让。

新大陆公司在其生产的“魔力1+1”蛋卷冰淇淋、蛋糕冰淇淋两个产品包装上,印有“新大陆”三个字以及六个红、蓝花瓣相向组成的花环状图案,字型和图案分别与1096272、1096273号注册商标不同。

1996年9月9日,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致函新大陆公司,“经商请西城新大陆公司同意,总部决定由重庆公司针对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作为北京输出产品的补充,新产品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均可使用新大陆商标,但应及时向总部备案”。

该函件是原件并盖有公章,禽蛋公司所称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公章及财物在此期间被有关法院查封,不可能出据该函件的理由无相关证据证明,对该函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人赵合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对其书面证词不予采信。

新大陆公司仅提供了标注有“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和“新大陆冰淇淋”字样的产品包装复印件以及署名“王明英”、“何叶”的白条和《收据》,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能证明禽蛋公司授权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在四川、重庆销售使用“新大陆”商标同类产品的事实。

原审判决的主要理由,禽蛋公司既指控新大陆公司侵犯商标权,又指控其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诉讼中的主要请求为侵权内容,本案确定为侵权之诉。

新大陆公司虽经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同意在其新产品上使用“新大陆”商标,但其实际使用在该新产品上的“新大陆”文字商标改变了禽蛋公司的第1096273号注册商标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其要求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请求已包含了停止销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应当标注全称,新大陆公司认为其使用“新大陆”商标是标注企业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新大陆公司在该新产品上所使用的图形与禽蛋公司的第1096272号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其使用该图形的行为未侵犯禽蛋公司商标专用权。

在新大陆公司提供的反诉证据不具证明力的情形下,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新大陆公司提供的2002年、2003年1-6月销售对比表的主要产品是“纸杯”等产品,与禽蛋公司指控的“冰淇淋”产品无关,在禽蛋公司的损失额和新大陆公司的获利额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根据新大陆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产品的种类多少等因素,酌情确定新大陆公司赔偿禽蛋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魔力1+1”蛋卷冰淇淋、蛋糕冰淇淋产品上使用与北京市禽蛋公司“新大陆”文字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销毁改变了“新大陆”文字注册商标的“魔力1+1”蛋卷冰淇淋、蛋糕冰淇淋产品的包装盒。

三、由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市禽蛋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四、驳回北京市禽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禽蛋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判决被上诉人(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第1096272、1096273号“新大陆”注册商标以及与新大陆注册商标项近似的商标;3、判决被上诉人(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文字的商品;4、判决被上诉人(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销毁损害“新大陆”品牌的包装物;5、判决被上诉人(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20万元。

禽蛋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代理意见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对有关北京新大陆公司出具的函件未予核查,即使函件为真,北京新大陆公司的认可也不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三方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北京新大陆公司非商标所有权人,不能代行许可权;②三方协议签订之时,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尚未对1096272、1096273号“新大陆”商标予以注册,新大陆公司仅取得未注册商标使用权,其并未取得1096272、1096273号“新大陆”注册商标使用权。

同时,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未经商标局备案,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对该两节事实没有审查;③一审对有关新大陆公司产品质量违反约定的事实未予审查,对相关证据亦未表态是否采信;④一审法院对新大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文字和在新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三项违约指控予以回避,遗漏了上诉人要求解除三方协议的第一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①一审法院既认定新大陆公司可以在新产品上使用“新大陆”注册商标,又认定其使用注册商标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②在上诉人未主张双重给付的前提下,本案不存在民事责任竞合。

上诉人主要诉讼请求是依违约之诉提出,强调的只是违约的表现形式构成侵权。

在诉讼中一审法院也未充分行使释明权。

新大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1997年9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第1096272号、1096273号注册商标。

第1096272号注册商标是三个半月牙型并列的图形,第1096273号注册商标是“新大陆”三个连体字,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

2000年12月5日,该商标权人与禽蛋公司签订《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禽蛋公司获得第1096272、10962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1995年10月18日,新大陆公司根据重庆市水产集团公司与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设立,同年11月1日登记注册。

3、新大陆公司成立后,根据其与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甲方)、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以及与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取得“新大陆”注册商标在合资经营期间(即2007年10月31日止)于四川地区内(含重庆地区)的使用权,商标使用范围为冰淇淋、雪糕、冰棍等系列产品。

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议第3条约定,“丙方特别授权甲方可再次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甲方取得的是独占商标使用权,且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该协议并作为了合资经营合同的附件。

1996年9月9日,新大陆公司根据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的函,取得在新开发产品上使用新大陆商标的权利。

4、新大陆公司在其新产品“魔力1+1”蛋卷冰淇淋、蛋糕冰淇淋两个产品包装上,印有“新大陆”三个字以及六个红、蓝花瓣相向组成的花环状图案,“新大陆”三个字的排列组合与1096272号注册商标相近,有关图案与1096273号注册商标不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有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新大陆公司应当依照商标权人经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新大陆公司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超出了权利人授权使用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禽蛋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可以依有关合同或者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追究新大陆公司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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