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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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S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S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S2 引用标准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
S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S2引用标准确定的术语与下列术语: S3.1 检测和控制电路
用于检测轿厢意外移动,并向操纵装置和制停子系统发出动作信号的电路,其主要包括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变换器或传感器,以及对于检测到的信号进行逻辑处理和(或)运算,并发出动作信号,及(或)切断触发电路电流的电路。
S3.2 制停距离
在制停子系统制停过程中,轿厢从开始减速到完全停止所经过的距离。
S3.3 响应时间
由检测和控制电路、操纵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响应时间(见图1)。
图 1 响应时间
图中:
①——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点
②——检测和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
③——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
S4 配置和主要参数的适用原则
S4.1 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
不同型式,不同规格的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不能相互覆盖。
(1)对于作用于电梯导轨的同一型号系列的制停减速装置(如安全钳),需按照所适用的系统质量范围、电梯额定载重量范围和动作速度范围向下覆盖。
如果在其结构不变、摩擦元件、施力弹性元件和制停力不变的情况下,只是其它元件厚度尺寸的调整就可适用于不同导向面宽度的导轨(导轨的材质和表面状态完全相同),则只须进行一种导向面宽度导轨的试验即可覆盖其它导向面宽度的导轨;
(2)对于曳引机制动器式制停减速装置,同一型号系列的制动器,按照所适用的系统质量范围、电梯额定载重量范围和动作速度范围向下覆盖。
同一型号系列是指制动器的结构型式、与制停力大小有关的零部件的尺寸、作用方式和允许安装部位以及适用工作环境完全相同。
动作触发方式不同的制动器,在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其触发方式设计的前提下,只需补充进行4次其触发机构的动作试验,不再重复进行相同的制停试验;
(3)对于钢丝绳制动器式制停减速装置,同一型号系列的钢丝绳制动器,只需按照所适用的系统质量范围、电梯额定载重量范围和动作速度范围向下覆盖。
同一型号系列是指除制停部分与绳接触的绳槽尺寸和数量外,其结构型式和尺寸以及适用工作环境完全相同的钢丝绳制动器。
对于制停部分相同,而触发方式或复位方式不同的钢丝绳制动器,无论型号是否相同,在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其触发方式和复位方式设计的前提下,在同一次型式试验中只需补充进行4次其触发机构或复位机构的动作试验,不再重复进行相同的制停试验。
注S-1: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制停减速装置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证书上,应说明试验时的曳引悬挂比。
对于制停部件作用于悬挂绳、曳引轮或曳引轮轴上的情况,用于其它曳引悬挂比时系统质量、电梯额定载重量的适用范围为:
适用的系统质量=型式试验系统质量×实际悬挂比÷型式试验时悬挂比;
适用的额定载重量=型式试验额定载重量×实际悬挂比÷型式试验时悬挂比。
S4.2 检测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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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型式、不同型号规格的检测子系统相互无覆盖。
S4.3 自监测子系统
不同型式、不同型号规格的自监测子系统相互无覆盖。
S4.4 产品配置
对于不同型式的制停子系统,其不同的产品配置表见表S-1.1。
表S-1.1 制停子系统产品配置表
(1)作用于轿厢或对重上的制停子系统
(2)作用于悬挂绳或补偿绳系统上的制停子系统
(3)作用于曳引轮或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的制停子系统
此外,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产品配置表的其他内容见表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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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S-1.2 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产品配置表
置表的其他内容合并。
检测子系统的产品配置表见表S-1.3
表S-1.3 检测子系统产品配置表
自监测子系统的产品配置表见表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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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S-1.4 自监测子系统产品配置表
S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之前,约请单位需提交下列型式试验技术资料,型式试验机构应审查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S5.1 样品的出厂合格证明
S5.2 主要结构参数及设计文件
(1) 基本信息:样品的整体结构型式、适用工作环境,以及适用防爆型式、防爆等级(必要时);
(2) 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结构、构件的尺寸和公差的装配详图,制动衬材质,制停轮直径或制停盘制动半径,弹性元件的型式、规格;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所作用部件的型式、材料及表面状态详细情况(拉制、铣削、磨削等);所作用部件为T型导轨时,导轨的型号和导向面宽度;
(3) 检测子系统及自监测子系统:设计说明(电气原理图、保护功能说明及安装说明)、与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的配套方案、适用的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型式和接口条件、检测子系统的型式及型号规格、自监测装置的型式、所使用的变换器或传感器的型号规格、检测子系统及自监测子系统的。
S5.3 适用范围及设计文件
(1)预期功能说明;
(2)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制停子系统的作用部位;
(3)适用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范围;
(4)适用电梯的系统质量范围;
(5)适用电梯的轿厢自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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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用电梯的平衡系数范围或平衡重质量范围;
(7)与质量范围对应的力或力矩(如适用);
(8)轿厢减速前的预期最高速度及对应的平均加速度(以及对于如何确定最高速度的说明);
(9)试验时触发开始时的速度及达到该速度的平均加速度;
(10)检测和控制电路、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的各自响应时间;
(11)检测装置安装位置、检测装置所检测范围内对应电梯平层基准面的距离(自变换器或传感器的感应部位中心处测量);
(12)开锁区域的具体尺寸;
(13)弹性元件负载曲线图(必要时);
(14)检测装置、控制电路、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等部件的操作、结构、动作、尺寸和公差的详图和装配图;
(15)检测子系统、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自监测子系统的电气原理图(如适用);
(16)检测子系统、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自监测子系统中使用到的电气/电子元件清单;
(17)检测子系统、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自监测子系统的软件清单及版本号(如适用);
(18)所用材料的详细信息,该装置所作用部件的类型及其表面条件(如冷拔、刨削、铣削、磨削等);
(19)试验环境要求,包括设计极限温度、极限湿度和其它任何相关的信息;
(20)对适用不同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的装置,显示与某一给定调整量成函数关系的制停力或力矩或流体压力的变化公式或图表;
(21)轿厢意外移动检测电路如涉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其取得的型式试验报告;检测装置、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自监测子系统的单独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22) 符合S6.1.4要求的动作试验报告(如有);
(23) 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防护措施及风险评价说明材料;
(24) 制动器和电动机或其他涉及防爆内容零部件的防爆合格证(必要时);
(25) 安装使用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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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覆盖其它型号规格的申请材料;
(27) 型式试验机构与型式试验约请单位协商同意,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资料。
S6 样品检查与试验
可对检测装置、自监测装置、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组成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完整系统进行型式试验,其相互之间的连接应当直接连接,以避免出现额外的延时或改变子系统的输出功能。
也可对检测装置、自监测装置、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单独进行型式试验,但各子系统的相互适配性需经型式试验机构书面确认。
S6.1 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
制停部件的作用部位应符合GB 7588§9.11.4的规定。
S6.1.1适用单一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的装置
S6.1.1.1 通用要求
将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或子系统按其设计要求安装。
按照申请的轿厢自重、系统质量、平衡系数等参数配置试验工况。
每次试验,允许制动装置的摩擦零件恢复到它们的正常温度,试验中可能会用到几套完全相同的摩擦零件,但是一套摩擦零件应至少可进行5次试验。
(1)使轿厢位于试验端站平层,系统质量、轿厢质量相当于轿厢空载位于顶层平层情况下的设计值(即考虑全部不平衡因素处于极端情况下的质量差值),进行10次上行制动试验;使轿厢位于试验端站平层,系统质量、轿厢质量相当于轿厢满载位于底层平层情况下的设计值,进行10次下行制动试验;
(2)在使轿厢移动时,应以不小于约定的平均加速度达到设计的动作速度值(对于适用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1.0m/s的情况,加速过程中的平均加速度应当不小于0.20m/s2;对于适用电梯额定速度大于1m/s的情况,加速过程中的平均加速度应当不小于0.50m/s2);
(3)通过检测子系统(如有)和触发电路操作制停子系统制停轿厢;
(4)记录和测量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试验速度、最高速度、制停距离、运行总距离(加速和制停距离之和)、轿厢地坎距离平层位置的距离(当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作为完整系统进行试验时);
(5)记录制停部件任何断裂、变形或其它变化(例如:夹紧元件的裂纹、变形或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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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摩擦表面的状况);
(6)利用时间记录仪器在上述制停试验的同时进行检测子系统以及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试验。
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传感器电信号发出的时间点t1,记录控制电路动作,制停控制电信号发出的时间或触发电路得到制停信号到制停元件为时间点t2,轿厢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为时间点t3。
t2与t1的时间差即为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t3与t2的时间差即为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对于不含检测子系统的情况,仅记录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
(7)判断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复位操作是否需要接近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以及复位后的工作状态。
各次试验均应符合GB 7588§9.11.5、§9.11.6的规定,制停部件在试验后不得有任何断裂、变形(例如:夹紧元件的裂纹、变形);对于相同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的试验,每次试验数据均应在试验数据算术平均值的±20%以内(不同工况下分别比较)。
S6.1.1.2 作用于轿厢或对重装置的制动装置
试验可通过调整试验质量为对应系统质量及配置所产生质量差的等效值,采用相同速度下对等效值进行制动的方式,得出其制动力曲线,并得出对应的制动减速度和制动距离,其他要求同S6.1.1.1。
S6.1.1.3 作用于曳引轮或曳引轮轴的制动装置
可在试验台上试验进行,将被测驱动主机及制动器安装于配置有模拟动态转矩的试验台上,利用驱动装置驱动曳引轮旋转。
当曳引轮线速度(或转速)达到设定速度时,触发制动器动作,记录整个过程力矩曲线并计算减速度数据和制动距离数据,其他要求同S6.1.1.1。
S6.1.2 适用不同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的装置
试验在最大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最小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各进行20次试验,试验方法和要求同S6.1.1。
对于申请提供的制停力或力矩或流体压力变化的图表或公式,试验机构应当选取图表或公式的中间点(至少1点)进行10次试验(上下各5次),以验证公式或图表的有效性。
若制动装置在不需要调整的情况下可同时适用最大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和最小额定载重量(力或力矩)的情况,不需要进行中间点的验证试验。
S6.1.3 对应试验速度的制停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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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大质量(力或力矩,如为单质量的情况,视为最大质量)工况试验完毕时,保持空载试验工况不变,根据申请方提出的试验速度,在系统空载的情况下,在轿厢达到试验速度时使触发装置和制停子系统动作,进行3次制停试验,取3次试验中制停距离的最大值作为对应试验速度的制停距离。
对于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采用不同制停部件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还应当进行最大质量工况下的系统满载下行制停试验。
S6.1.4 制动器动作试验
使用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时,应当依据附件X《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要求》第6.2.9条的要求进行动作试验,或提供证明其符合该要求的试验报告。
S6.2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子系统
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检测子系统最迟应在轿厢离开开锁区域时检测轿厢的意外运动。
(1)模拟轿厢意外移动的动作情况,使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传感器发出检测信号,观察检测和控制电路的动作顺序及动作输出情况正确与否,试验进行10次;
(2)利用时间记录仪器记录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传感器电信号发出的时间,设定为时间点t1,记录控制电路动作,制停控制电信号发出的时间,设定为时间点t2,t2与t1的时间差即为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
S6.3 自监测子系统
应符合GB 7588§9.11.3的规定。
制停子系统存在的故障和冗余失效型式,以及自监测子系统的正确动作情况(含动作顺序及动作输出状况)均应进行10次验证试验。
S7 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S-4。
表S-4 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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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7-2015
或几种制停部件的型式试验,配置表只需根据所进行的型式试验样品选择其中的对应项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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