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医生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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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医生负责制

1、凡第一个接待病人的医生称为首诊医生。首诊医生负责接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记录。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首诊医生为法定传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

2、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3、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其他科室会诊,或转诊,并上报科主任或中心业务副主任。

4、对一次就诊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及相关检查。对二次复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首诊医生应主动邀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申请中心内会诊,必要时按相关制度邀请中心外会诊。

5、对确系专科疾病病人,应耐心向病人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医院科室。

6、如患者确需转科/转院,且病情允许搬动时,由首诊医生负责按有关规定联系安排,并要落实好接收科室/医院后方可转科/转院。

7、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8、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9、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10、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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