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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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闽粮调〔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粮调〔2014〕196号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2014年12月17日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和市、县(区,下同)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管理,切实做到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是指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按省、市、县三级建立和管理,实行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由各级政府确定本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的储备粮经营管理必须与其它经营活动分开。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尽快组织补足,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

省级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落实到位;市、县级储备规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省定规模分解下达,并确保落实到位。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所有开展粮油储存业务的企业。

本标准确立了粮油储藏的一般技术原理、基本储藏技术要求和有害生物控制的一般性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46 塑料编织袋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50320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2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5520 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 18835谷物冷却机GB/T 20569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 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 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LS 1206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T 1201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2 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3 粮情测控系统LS/T 1204 谷物冷却机低温储粮技术规程LS/TXXXX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粮油grain and oils各种谷物、豆类、油料以及它们的加工产品(如大米、面粉、油脂等)的总称。

3.2储粮有害生物stored grain pest危害储藏粮油的脊椎动物(鼠类和鸟类)、无脊椎动物(储粮害虫、螨类)和微生物。

3.3安全水分safe moisture content储藏过程所经历的最高粮温条件下,粮堆平衡相对湿度为65%时所对应的的粮食(油料)水分。

3.4半安全水分semi-safe moisture储藏过程所经历的最高粮温条件下,粮堆平衡相对湿度在65%~75%时所对应的的粮食(油料)水分。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五)中央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告中单独反映,中储粮总公司负责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财政部将停止拨付轮换费用,中储粮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品质认定
每次质量检查后,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备粮油品质做出评价,将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和陈化粮油三个类别。
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一)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以质量检查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按照每年轮换一定比例(总量的20~30%)的储备粮油库存总量的原则和库存粮油质量情况,中储粮总公司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分省、分品种)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在12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每半年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粮油进出口实现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和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安排粮油进出口计划。在执行落实粮油进出口计划时,应尽可能按推陈储新的原则进行,以促进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
(二)同品种等量轮换。在国家未安排储备粮油收购和销售计划,或安排的储备粮油购销计划不能满足轮换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三)除结合进出口轮换外,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即轮入的粮油按照轮出粮油的入库成本记账。

国粮发(2000)143号储存判定规则

国粮发(2000)143号储存判定规则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各粮检机构:为加强粮油质检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准确判定陈化粮油,适时推陈储新,现将修订后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国粮[1991]148号)即行废止。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它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1350—86 稻谷GB1351—-86 小麦GB1352—86 大豆GB1353—86 玉米GB1354—86 大米GB1355—86 小麦粉GB1534—86 花生油GB1535—86 大豆油GB1536—86 菜籽油GB2716—88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5490—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规则GB5491—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511—85 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 5516—85 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GB/T 5520—85 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 5530—85 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GB/T 5538—1995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10464—89 葵花籽油GB/T 14488.1—93 油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GB/T 14607—93 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GB/T 15682—1995 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GB/T 15684—1995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3、定义3.1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津粮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轮换操作,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2020年9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不含进口小麦)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推陈储新、在储存年限内承储企业同品种等量等质,根据轮换计划自主轮换”的方式,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

补贴标准为:小麦(不含进口):30元/吨·年;稻谷:88元/吨·年;食用油:120元/吨·年。

进口小麦采取费用财政兜底的轮换方式,如轮换国产小麦则按上述方式和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1. 看颜色啊,这就好比挑水果,颜色鲜亮的往往更新鲜,粮油不也是这样嘛!比如大米,要是发白灰暗了,那品质能好吗?
2. 闻味道呀,就像你闻饭菜香不香来判断好不好吃,粮油也有自己独特的气味呢!像食用油要是有股怪味,能是好油吗?
3. 摸摸质地,跟摸衣服的质感差不多嘛,感觉一下粮油是不是顺滑不粘手。

比如说面粉,要是摸起来疙疙瘩瘩的,那肯定有问题呀!
4. 注意水分含量哦,这就像我们喝水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一样,粮油的水分得恰到好处啊!比如豆类要是太潮湿,那不是容易发霉嘛!
5. 观察有没有杂质,这和我们找东西不能有杂物干扰一个道理呀!要是粮油里面有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能放心吃吗?比如糙米里有很多石头子,那可不行啊!
6. 尝尝味道啊,虽然不能大口吃,但稍微尝一点还是能感觉出来好坏的呀!就像吃糖能知道甜不甜一样,粮油也能尝出好坏呢!比如芝麻油,要是没有香味,那肯定不对呀!
7. 储存环境也很重要呢,这就像人要住在舒适的房子里,粮油也需要适宜的环境呀!阴暗潮湿的地方,粮油能保存好吗?肯定不行呀!
8. 要注意储存时间呀,时间太久就像放久了的食物会变质一样。

比如说那桶油放了好几年了,还能好吗?
我觉得呀,这些规则可太重要了,只有好好遵循这些,才能保证我们吃到的粮油品质杠杠的!。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储粮[2005]31号各分公司、北方公司:为了充分发挥现代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和科学储粮技术效用,合理烘晒整理入库粮食,减少储存期间水分损失,改善储粮品质,根据有关承储库实仓试验情况,总公司组织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和技术专家,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程》所定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是指在采取必要管理技术措施条件下,保证粮食安全度夏储存的水分值。

储存该水分粮食度夏,应采取相配套的储藏技术操作规程。

对于粮食入仓水分,各分公司可根据辖区储粮条件合理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部分地区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调高后,中央储备粮收购质价及计量核算等相关政策不变。

三、对于实际入仓水分高于国标规定的,粮食数量以折合为国家标准水分后的数量为准。

中央储备统计、保管等相关帐目,均以折合标准数量记录,储备粮专卡同时记录折合标准数量和实际入仓数量;对于实际入仓水分不高于国标规定的,以实际入仓数量为准,不再折算。

高于国标规定水分粮食折算时,按以下水分标准折合:小麦12.5%,玉米14.0%,籼稻1 3.5%,粳稻14.5%,东北、华北地区大豆1 3.O%,其他地区大豆14.0%。

四、各分公司要指导辖区有关承储库点切实做好粮食安全储存管理工作。

同时,参照《规程》要求,继续开展偏高水分粮食实仓储存试验,进一步总结验证辖区内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标准,完善操作规程,为今后总公司制定企业标准提供依据。

粮食实仓储存试验相关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附件: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二O 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1 范围1.1 本规程规定了各地区主要粮食品种安全储存水分、储藏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

1.2本规程适用于各地对不高于安全储存水分粮食的储藏管理。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储粮[2005]31号各分公司、北方公司:为了充分发挥现代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和科学储粮技术效用,合理烘晒整理入库粮食,减少储存期间水分损失,改善储粮品质,根据有关承储库实仓试验情况,总公司组织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和技术专家,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程》所定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是指在采取必要管理技术措施条件下,保证粮食安全度夏储存的水分值。

储存该水分粮食度夏,应采取相配套的储藏技术操作规程。

对于粮食入仓水分,各分公司可根据辖区储粮条件合理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二、部分地区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调高后,中央储备粮收购质价及计量核算等相关政策不变。

三、对于实际入仓水分高于国标规定的,粮食数量以折合为国家标准水分后的数量为准。

中央储备统计、保管等相关帐目,均以折合标准数量记录,储备粮专卡同时记录折合标准数量和实际入仓数量;对于实际入仓水分不高于国标规定的,以实际入仓数量为准,不再折算。

高于国标规定水分粮食折算时,按以下水分标准折合:小麦12. 5%,玉米14. 0%,籼稻1 3. 5%,粳稻14. 5%, 东北、华北地区大豆1 3 . O%,其他地区大豆14. 0%。

四、各分公司要指导辖区有关承储库点切实做好粮食安全储存管理工作。

同时,参照《规程》要求,继续开展偏高水分粮食实仓储存试验,进一步总结验证辖区内粮食安全储存水分标准,完善操作规程,为今后总公司制定企业标准提供依据。

粮食实仓储存试验相关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附件: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二O 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粮食安全储存水分及配套储藏技术操作规程(试行)1 范围1 .1 本规程规定了各地区主要粮食品种安全储存水分、储藏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1.2本规程适用于各地对不高于安全储存水分粮食的储藏管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公布日期】2002.02.19•【文号】中储粮[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储粮[2002]73号)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略)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粮发[2003]1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规定的“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工作,规范扦样行为,我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关于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几点探讨_(精)

关于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几点探讨_(精)

关于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几点探讨李沛青赵春娜(青海省粮油检测防治所摘要本文对小麦品质判定规则中有关小麦粘度测定、面筋吸水量测定、小麦品尝评分试验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办法,以期进一步完善小麦品质判定规则。

关键词粘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粮食储存品质的判定对我国粮食储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行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小麦储存品质以粘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三个指标为依据,判定其是否宜存或陈化。

根据几年来对《规则》的实际应用发现,该判定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在此提出与同行共同讨论。

根据《规则》分析,小麦在储存期间其粘度值、面筋吸水量以及品尝评分值等指标,会随着储存时间的增加而逐步减小,并在达到规定的值以后,就会劣变为不宜存粮或陈化粮,为了进一步找到这种变化规律,自2001年开始,我们结合对省级储备粮的质量监管工作,系统地对我省近年储备的小麦质量,进行了全面的质量跟踪检测,其中涉及的样品总数达1000多份,样品的产地分别来自河南、山东、陕西、新疆、甘肃、安徽、江苏、青海等8个省份,小麦品种全部为白色冬小麦(其中部分青海产小麦为春小麦)。

以下内容就是我们对这些试验结果的分析总结。

1 粘度测定《规则》规定小麦粘度的测定采用GB/T 5516粮食粘度测定法(毛吸管法)测定。

2001年-2006年期间,我们对各粮食储备库储备小麦样品的粘度进行了跟踪测定,以期找出小麦粘度变化与储存时间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实验结果并非令人满意,经过对试验结果总结分析,主要发现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同一样品测定结果的重现性很小,尤其以粉质率较高的小麦最为明显。

第二,同一地点储存的小麦样品粘度值变化趋势与储存时间之间几乎无规律性可循。

第三,同样储存条件下的小麦样品,角质率较高(一般在85%以上)样品的粘度值,普遍低于角质率较低(60%以下)的粘度值,还有一个特别的现象:青海本地产小麦和部分硬质小麦,即便是当年的新产小麦,其粘度值绝大部分都低于4.0(按照判定规则,应判定为“不宜存”小麦)。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一、检查内容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

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66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

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

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

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1 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它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 1350-86稻谷GB 1351-86小麦GB 1352-86大豆GB 1353-86米GB 1354-86大米GB 1355-86小麦粉GB 1534-86花生油GB 1535-86大豆油GB 1536-86菜籽油GB 2716-88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5490-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 5491-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511-85 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 5516-85 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GB/T 5520-85 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 5530-85 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GB/T 5538-1995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10464-89 葵花籽油GB/T 14488-93 由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GB/T 14607-93 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GB/T 15682-1995 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GB/T 15684-1995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3 定义3.1 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

3.2 不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不宜存”规定的,需要轮换的粮油。

3.3 陈化粮油: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油。

4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4.1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见表1、表2和表3)表1 稻谷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表2 小麦和玉米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表3 大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4.2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葵花籽油(见表4)表4 食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4.3 回归评分值(Y)计算公式:Y釉稻一70.7+0.07X发芽率一0.25X脂肪酸值+1.70X粘度Y粳稻一86.3+0.005X发芽率-0.61X脂肪酸值Y玉米一80.5+0.10X发芽率-0.34X脂肪酸值说明:为了计算回归评分值,需要检验发芽率。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5.04.19•【字号】青粮储〔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青粮储〔2005〕53号局直属储备库,省级储备粮各代储库(点),省粮油检测防治所:为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油质量可靠,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油质量可靠,避免因粮油储存管理等因素而造成自然陈化劣变损失,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省级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青海省粮油检测防治所具体承担全省省级储备粮油的定期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青海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质量、品质和食品卫生标准,执行标准顺序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向青海省粮食局提供检验结果,凡因监督检验把关不严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任由省粮油检测防治所承担,并相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把好粮油入库质量关,按照《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粮油储粮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抓好储存期的粮油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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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它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 1350-86稻谷
GB 1351-86小麦
GB 1352-86大豆
GB 1353-86米
GB 1354-86大米
GB 1355-86小麦粉
GB 1534-86花生油
GB 1535-86大豆油
GB 1536-86菜籽油
GB 2716-88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T 5490-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511-85 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
GB/T 5516-85 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
GB/T 5520-85 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
GB/T 5530-85 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
GB/T 5538-1995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10464-89 葵花籽油
GB/T 14488-93 由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
GB/T 14607-93 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
GB/T 15682-1995 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
GB/T 15684-1995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
3 定义
3.1 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

3.2 不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不宜存”规定的,需要轮
换的粮油。

3.3 陈化粮油: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油。

4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4.1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见表1、表2和表3)
表1 稻谷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表2 小麦和玉米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表3 大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4.2 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葵花籽油(见表4)
表4 食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4.3 回归评分值(Y)计算公式:
Y釉稻一70.7+0.07X发芽率一0.25X脂肪酸值+1.70X粘度
Y粳稻一86.3+0.005X发芽率-0.61X脂肪酸值
Y玉米一80.5+0.10X发芽率-0.34X脂肪酸值
说明:为了计算回归评分值,需要检验发芽率。

4.4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宜存、不宜存、陈化的判定
5.1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适用予安全水分条件下正常储存的无污染的粮油。

5.2 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划分把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划分为两部分:品尝评分值作为品尝指标部分,其它指标作为理化指标部分。

5.3 宜存、不宜存、陈化的判定
5.3.1 稻谷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稻谷;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稻谷。

5.3.2 小麦有一项理化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小麦;判定小麦是否陈化,则以品尝指标为准。

"宜存"和"不宜存"的品尝指标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

5.3.3 玉米回归评分值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其它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有一项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玉米;判定玉米是否陈化,则以脂肪酸值为准。

5.3.4 大豆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大豆;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大豆。

5.3.5 食油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食油;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食油。

5.4 除每年两次常规性的检测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外,还应根据储存过程中粮油的具体情况,随时扦样检测其品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粮油损失。

5.5 其它类稻谷的归属其它类稻谷的归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自行规定,其中省间调拨稻谷按调出方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详细规定见附录A。

附录A
试验方法
A1样品
除执行GB 5490和GB 5491外,对于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主要粮油品种还要执行下述规定。

Al.1 单位代表数量:以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储存条件、≤200T的粮油为一个扦样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检验单位;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储存条件、>200T的粮油,以200T为一个扦样单位,以整个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

为了保证储存质量,根据储存实际情况,还要考虑扦取粮油品质容易变化部位的样品。

若有局部发热、潮湿、发霉、变质等情况时,则须适当增加扦样份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A1.2 样品登记:为准确反映储存粮油品质变化情况,扦样时除按扦样单登记外,还要详细记录其它有关情况,包括:收获年度、入库时间、原始水分、储存条件、储存方式,以及虫害、发热、发霉、潮湿、药剂熏蒸、是否经过烘干处理等情况。

A1.3样品保管与处理
样品应装在玻璃瓶或塑料袋内,存放在低温干燥处,并尽快安排分析测定。

粉碎的样品必须及时测定,当天不能测定(脂肪酸值要当天测定),应放置在冰箱中暂存。

为确切反映各测定指标间的关系,要求同一样品的各项指标测定工作应在同一时间(≤3天)内完成,其中发芽率按标准规定时间执行。

A1.4 推荐仪器
粉碎机(制粉机)FSJ-1型等。

粘度计JNDY-1型和LSN-1等。

A2发芽率
按GB/T 5520执行。

A3脂肪酸值
按GB/T 15684执行(含玉米)。

A4粘度
按GB/T 5516执行。

A5 面筋吸水量
按GB/T 14607执行。

A6 过氧化值
按GB/T 5538执行。

A7 酸价
按GB/T 5530执行。

A8 蛋白质溶解比率
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是指大豆水溶性蛋白质含量与大豆粗蛋白质含量的比率。

先按GB/T 5511-85测定大豆粗蛋白质含量和水溶性蛋白质含量,然后按下式计算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
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水溶性蛋白质含量/粗蛋白质含量×100
A9 粗脂肪酸价
按GB/T 14488.1先提取大豆粗脂肪,再按GB/T 5530测定大豆粗脂肪的酸价。

A10 色泽、气味
按GB/T 5492执行。

A11 熟食品尝试验
A11.1 大米(与稻米同义)
按GB/T 15682执行。

A11.2 小麦粉
参照执行GB/T 15682,其中,用具、小麦粉的制备、发酵与馒头的制备等部分按下面要求执行。

A11.2.1 用具:粉碎机,CB36号筛,40目筛,搪瓷碗、牛角匙、纱布、小碟子、铝蒸锅、面板、恒温箱。

A11.2.2 小麦粉的制备
A11.2.2.1 润麦:取500g小麦放在40目筛中,在清水盆中或水龙头下搓洗,除去灰杂后取出,滤去水分,摊在一块干布上晾干约20-30min。

如果有水
再用于毛巾擦干,控制水分在14%-15%,然后放进磨口瓶内密闭润麦5-8h,润麦具体时间根据不同类型小麦酌定。

A11.2.2.2 磨粉:将已润麦的样品倒入粉碎机中研磨,粉样用CB36号筛筛理,收集筛下物并称重,筛上物继续粉碎和过筛,直到粉样重量达到试样重的约60%为止。

合并筛下物,装入广口瓶,置冰箱内待用。

A11.2.3 发酵与馒头的制备
A11.2.3.1 发酵液的制备:将2g干酵母粉用45℃温水100ml泡开混匀。

A11.2.3.2 发酵:称取3×50g面粉放在搪瓷碗中,加3×0.5g白蔗糖和3×28至30ml酵母液,用牛角匙和面,成团后再用手和匀,分别置于3个小碟中并盖上湿纱布,放在35±1℃的恒温箱中发酵(恒温箱下部应放一水盘,以增加箱内湿度,防止面团干燥)。

发酵至面团体积约增加到原体积的1.5倍为止,一般需2-3h。

A11.2.3.3 蒸制馒头:取出已发酵的面团,分别加2g面粉均匀搓揉100下,仍置于小碟盖上湿纱布,放置恒温箱中成型15min,然后取出,放入水已沸腾的铝蒸锅中,猛火蒸20min,取出切成小块趁热进行品尝。

A11.3 玉米粉
参照执行 GB/T 15682,其中,用具、玉米粉的制备,窝头的制备等部分按下面要求执行。

A11.3.1 用具:粉碎机、40目筛、搪瓷碗、铝蒸锅。

A11.3.2 玉米粉的制备:取400g玉米用粉碎机磨粉,要求约75%通过40目筛,合并筛下物,充分混匀后装入磨口瓶中,置冰箱内待用。

A11.3.3 窝头的制备:取玉米粉3×50g,加75±5℃的温水3×40ml,拌匀、成型,分成3个窝头放入水已沸腾的铝蒸锅中,猛火蒸20min,取出切成小块趁热品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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